補償費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9 13: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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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補償費征管方案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全縣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工作,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益,保障礦產資源補償費足額征收與合理使用,促進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根據國務院《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和《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明確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分成管理工作的通知》(財綜〔〕40號)及《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礦產資源補償費減免審批工作的通知》(財非稅〔〕14號)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三條縣財政局是礦產資源補償費管理部門,縣非稅收入管理局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工作,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具體執收工作。

第四條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必須以提高征收率和擴大征收面為中心,以征收監管和稽查為重點;堅持應收盡收、足額征收、全額入庫、嚴格執法、維護國家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采礦權人)向征收機關繳納,采礦權人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企業管理費用。

第六條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或者以礦山開采消耗的礦產資源儲量的一定比例計征,按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征收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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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費方案

按照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糾正征用土地中侵害農民群眾利益問題的要求,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自治區監察廳等部門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意見的通知》(新政辦〔20**〕10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提高對專項檢查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

各區(縣)、各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工作的重要性,本著對黨負責、對人民負責的精神,把專項檢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建立健全專項檢查工作組織保障體系,切實落實各項措施,解決好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問題,依法保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落實國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護制度。

二、組織領導

為保證專項檢查工作取得實效,成立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副秘書長馮旗任組長,市監察局牽頭組織實施,成員單位為市監察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牧局、市審計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從市監察局抽調1名,市國土資源局抽調2名,市農牧局抽調1名、市審計局抽調2—4名政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同志參加專項檢查工作。**縣、各區人民政府、兩個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專門班子,確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三、檢查的重點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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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補償費防治費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護水土資源,充分發揮水土保持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基礎作用,根據《申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相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建設、資源勘探、開發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設活動損壞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設施,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相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地貌、植被是指在自然和人為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具有一定水土保持功能的地表形態及其覆蓋于地面上的植被和植物群落。

第二章補償費、防治費征收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建設、資源勘探、開發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設活動,損壞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設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喪失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規定收費標準交納水土流失補償費,并對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負責治理,不治理或因技術能力等原因不便自行治理的,應按水土保持方案所需的費用或規定收費標準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

第五條水土流失補償費按下列標準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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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土地補償費管理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糾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眾利益問題的要求和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審計署等四部門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的通知及市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開展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的實施意見》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區監察委、區房地局、區農委、區審計局、區勞動保障局、區集資辦等6單位聯合擬訂了開展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的實施意見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會議有關精神,切實解決我區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支付、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專項檢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區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及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督促各單位嚴格按照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給予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嚴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落實國家土地管理政策。

二、檢查內容

這次專項檢查的范圍是,**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后,經國務院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確定的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上地下附著物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費等管理和使用情況,重點是土地補償費的管理使用情況。具體內容為:

(一)區、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及其部門制定的有關征地補償的文件、政策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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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論文

內容提要

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的加快和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農村集體土地被大量征用,由此引發的征地款分配糾紛急增,而對該類案件的處理因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往往隨意性較大,很難使當事人服判息訟,導致大量越級上訪和群體上訪事件發生。為此,本文從理論上分析了糾紛背后的深層次原因,并結合審判實踐進一步提出解決方案。

關鍵詞:征地款分配原因對策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化建設在不斷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村土地被征用后農村城市化,而隨之而來的征地款處分問題、嫁城女或入贅婿及其所生子女的權利享有問題、城市化農村村民的生活保障問題等各類矛盾卻紛呈迭出,利益交錯碰撞,成為當前城鄉結合部農村矛盾的聚集點,繼而成為司法

界和理論界關注的焦點。在諸多糾紛中,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后所得補償費的分配問題表現最為突出,但對該類案件的處理因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往往隨意性較大,很難使當事人服判息訟,導致大量越級上訪、群體上訪事件發生,給社會穩定埋下隱患。因此,作為法律工作者,有必要探究糾紛產生背后的深層次原因,從理論上構筑糾紛的解決方案,以公平理念為出發點,維護農村穩定,推動農村經濟持續發展。

一、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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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征用林地補償費管理制度

為了保護本市郊區植樹造林綠化成果,加強對征用、占用林地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林地保護管理工作請示的通知》以及《*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本市郊縣(區)范圍內各種林地不得任意征用、占用、借用,禁止毀綠建房。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征用、占用林地的,須經市農林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交納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勞動力安置補助費后,方能辦理劃撥用地手續。其他建設一般不得征用、占用林地。

二、凡申請征用、占用林地的單位,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征用、占用林地申請書;

(二)縣(區)級以上計劃主管部門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項目計劃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

(三)被征用、占用林地平面圖和林木等地面附著物調查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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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補償費的性質及分配原則

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進程的快速發展,處于城鄉結合部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國家征收的數量逐年增多,由此產生大量的征地補償收益分配糾紛案件訴至法院。由于征地補償費分配政策性強,而立法又嚴重滯后。以致法院處理此類糾紛相當棘手,確有研究之必要。筆者結合《公檢法辦案指南》2008年第一輯上該刊專家組以“專家答疑”形式所論及的觀點和看法,結合當前法院民事審判中的存疑問題,提出一些分析意見,供同行們在實踐中參考。

一、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的性質

眾所周知,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是農村集體所有之土地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與其成員因分配土地補償費發生的糾紛。①在我國農村,老百姓稱此類糾紛為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糾紛。筆者認為,農村老百姓的這種稱謂簡單明了,也比較準確。但承包地征收補償費應當包括三項費用,即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戶財產損失的補償,理應支付給承包戶,補償標準由省級政府規定;安置補助費是對被征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只要該農戶放棄統一安置,該費用即應支付給農戶,補償標準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4-6倍計算。而土地補償費從原則上講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喪失的補償,其分配主體應當是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所有具有本集體經過組織成員資格的人,這是成員自益權的體現。②補償標準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6-10倍計算。

二、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能否分配

該類補償的分配問題,我國不同時期的法律規定有所不同。*年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不得私分,*年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仍規定土地補償費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即使現在仍在施行的民法通則第74條三款仍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而農村土地承包法也只籠統規定承包方被征用、占用的承包地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直到*年8月29日修改并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才刪除了“土地補償費不得私分”的規定,隨后最高法院法研〔*〕第51號和法研〔*〕第116號等關于補償費的請示的批復也明確要求各級法院應當立案受理此類糾紛。這表明,*年1月1日以前村民并不享有分配土地補償收益的實體權力,法院也不受理此類糾紛問題。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土地政策調整分界點。事實上,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此類費用如何分配,因屬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由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為此,最高法院在關于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中作了明確規定,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為各級法院審理此類糾紛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和辦案思路。

三、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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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費清理工作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通過集中清理,了解和掌握征收土地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摸清我市征地補償費的拖欠底數,全面兌付被征地農民補償費。建立長效機制,杜絕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補費行為。

二、清理的主要內容

(一)清查土地征收補償費的拖欠情況。要按照縣(市)區、鄉(鎮)、企業等進行分類調查統計,全面掌握我市及各轄區拖欠、截留、挪用農民征地補償費的情況,并如實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籌措資金按期兌付。各級政府要制定資金籌措辦法,兌付及監督措施,確保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到被征收土地農民手中,杜絕截留、挪用資金行為。

(三)糾正土地征收中的政策不一致問題。各成員單位要對歷年來征收農民土地和其他土地補償過程中法律、規章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檢查先前的征地補償費政策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進行清理并修改或廢止,同時檢查有無征地補償費管理和使用監督措施,對違紀行為是否進行了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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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補償費收繳標準管理論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設施。企業事業單位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應當給予補償。可以理解為是指損毀水土保持設施所造成的水土保持功能的喪失或者降低所必須給予的補償,但是《水土保持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沒有出現“水土保持功能”的術語,在水土保持法律文件中,水利部《關于水土保持設施解釋問題的批復》第一次采用了“水土保持功能”的術語,表明了“水土保持功能”正式從一個學理概念轉變和提升為一個專門的法律概念。正確理解和適用“水土保持功能”這個專門的法律概念,對于開展水土保持執法和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的收繳。具有重要的意義。

1什么是水土保持設施?

“水土保持設施”是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設施的總稱。水利部關于水土保持設施解釋問題的批復(水保[1996]393號)包括工程設施、生物設施、監測及科學試驗設施和原地貌。

2水土保持設施的功能

2.1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的概念。

解釋水土保持功能必先解釋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水土流失(waterandsoilloss)在《中國水利百科全書·第一卷》(1990.12)中定義為在水力、重力、風力等外營力作用下,水土資源和土地生產力的破壞和損失,包括土地表層侵蝕及水的損失,亦稱水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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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費管理和使用情況專項檢查實施方案

為認真做好征地補償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專項檢查工作,迎接國家、省對我市的檢查和驗收,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任務和目標

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切實解決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問題,全面了解掌握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督促縣區、鄉鎮政府按照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給予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嚴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落實國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護制度。

二、檢查的重點和具體內容

檢查的重點是199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后至2004年5月底,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確定的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具體內容:

(一)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有關征地補償的政策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進行清理、修改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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