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處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6 12: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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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處理

處理好矛盾當好領導秘書

秘書工作是一門藝術,要做好秘書工作必須注意處理好四對矛盾。 一、專與廣。秘書工作沒有盲區,只要領導工作有可能涉及的領域,秘書就不能說“不”。比如,作為一名分管工業經濟的政府領導人的秘書,首先要具備作為秘書的一些基本素質,如語言文字表達能力、文電處理能力、會務接待能力等。其次要熟悉工業經濟、市場經濟以及從國家到地方相關政策法規、本地區經濟運行狀況等方面的知識,不能說出話來、寫出文稿來處處是“雷區”、句句是“外行話”。再次要對除此以外的政治、歷史等其他領導工作可能涉及的領域有所了解。比如,領導者即將赴黨校就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有關問題作專題講座,為起草好這篇講座文稿,秘書就應熟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政治背景、歷史演進以及當前我國政治經濟運行中存在的一些主要矛盾和問題等,否則就不可能寫出有深度、有見解的高質量的文稿。因此,秘書必須是多面手,不僅要對其他相關方面的知識有所了解,做到廣,只專不廣或只廣不專都難以勝任秘書工作。

二、前與后。秘書是領導的參謀助手,其主要職責是為領導服務。為此,就要做到前與后的協調統一。所謂前,就是對與領導有關的工作要超前考慮、提前完成,留有一定的提前量。這其中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是領導布置的工作要趕在領導規定的時間之前完成,以給領導一個緩沖的時間;二是領導尚未布置但根據自己判斷即將要開展的工作,要超前謀劃,想在領導前面,走在領導前面。比如,對即將進入汛期的防洪問題,如果該地區每年的防洪形勢都較為嚴峻的話,就應該盡早給領導提個醒,必要時還應該提出初步工作方案。再如,領導參加會議時,要提前進入會場,檢查包括音響在內的各項會務準備情況。諸如此類的問題,都應該有超前意識。與此相反,有些工作秘書不能超前而必須做在后面。比如,領導面對新聞鏡頭時,秘書要主動靠后,把鏡頭讓給領導,而不能跑到領導前面,與領導搶鏡頭。領導參加完一個活動時,秘書要在領導退出現場之后,詳細檢查領導是否還有文件等物品遺留在現場,然后才能離開。該前則前,該后則后,對秘書而言兩者同樣重要,切不可前后倒置,那樣必然會亂成一團。

三、內與外。由于秘書往往跟領導走得很近,不僅在許多方面直接參與領導決策,而且還掌握著包括領導個人隱私在內的一些鮮為人知的秘密。所以,秘書在公共場合活動時要注意內外有別,把握分寸,對什么該說什么不該說必須心中有數,不能為了嘩眾取寵、一時興趣而口無遮攔什么都往外說。這樣,不僅會泄露一些工作秘密,而且還可能會損害領導者的形象,于工作、于己都不利。比如,一位領導正在召開工商、質量監督等部門負責人會議,準備對市場上熱銷的某種假冒偽劣商品進行突擊檢查。如果秘書提前把會議內容透露了出去,就會使這次檢查落空,讓不法商販繼續逍遙法外,給工作造成被動。泄露秘密不僅僅是違反工作紀律的問題,有時還會釀成嚴重后果,作為秘書必須讓住這一點。

四、高與矮。這里主要指形象問題。作為秘書,要注意在各種場合維護好、塑造好領導形象,使領導始終給人民大眾留下美好形象。相比之下,秘書在必要時要適當矮化自己,萬不可與領導比高矮。一是對生活中人們矮化領導形象的各種議論,要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主動為領導辯護,擺事實、擺論據,以澄清人們在這些問題的錯誤認識。二是對工作中有可能展現領導形象的地方,要多為領導考慮,多做設計,努力把一個好的領導形象留給大家。三是對自己的形象也要關注,因為大部分人很難有機會直接見到領導,他們心目中的領導形象很大程度上是通過綜合領導秘書在各種場合的表現而形成的。四是對有可能損害領導形象但又非大是大非的錯誤,秘書要主動攬過;對一些經過自己參謀而形成的正確決策,秘書要主動推功,為領導增彩。一句話,秘書要盡可能多地把各種美麗的光環聚集到領導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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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矛盾處理對策及模式

化解社會矛盾是件關乎國計民生的大事,同時又是一把極其瑣屑的“針線活”。刑事司法必須化解基本矛盾、防止次生矛盾。然而刑事司法如何化解基本矛盾?怎樣防止次生矛盾?這是一個長期又宏大的課題。黨和司法各戰線均從宏觀上提出了指導性、針對性和實踐性很強的思路及具體措施,不過,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在實際的具體司法行為中如何有效實施和實現也甚為關鍵,本文就此問題進行初步探索。

一、矛盾識別

化解刑事案件中的矛盾,首先就必須對這些矛盾進行識別。識別矛盾的過程就是全面、深入認識和了解矛盾的過程,為選擇化解方式和手段打基礎。刑事司法機關與刑事司法人員應當從內容、性質、類型等各方面、全方位對矛盾進行識別:是基本矛盾還是次生矛盾?是情感報應型矛盾還是經濟彌補型矛盾?是實體矛盾還是程序矛盾?矛盾的糾結何在?產生矛盾最本源的原因是什么?矛盾當事人的性格、文化程度等個性特征?化解矛盾最有效、最關鍵的藥方是什么?等等。挪威奧斯陸大學法學教授托斯坦•埃克霍夫認為“對抗”、“異議”是兩種類型的沖突。“利益對立”是“對抗”的最顯著特征;“意見分歧”則是“異議”的最顯著特征。所謂的“利益對立”指的是“A和B因雙方皆就同一物主張權利而發生沖突。兩人皆希望獲得僅有一人能擁有的某物意味著其利益對立”;所謂“意見分歧”指的是諸如“A主張比B本人更了解B的真實利益”、“A堅持他從B處購得該物并已為之付費,而B卻對此予以反駁”此類的,關涉利益、權利、義務、罪行或者其他規范性因素的意見分歧。托斯坦•埃克霍夫教授關于“對抗”、“異議”的沖突類型可借于刑事訴訟中的矛盾類型以及識別的。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間關于有無傷害、盜竊、詐騙等事實上的矛盾,屬于對抗型矛盾,關于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間就行為是否是傷害、盜竊、詐騙等規范因素上的矛盾,屬于分歧型矛盾。一般而言,基本矛盾、實體矛盾多為利益對立的對抗性矛盾,次生矛盾、程序矛盾多為意見分歧的異議型矛盾。對于對抗性矛盾的化解,一般只能通過實質公正的刑事司法決定予以解決,而異議型矛盾則可以加強決定公信力、增強說理等方式化解。

二、方案選擇

司法化解矛盾的基本方式有兩種:強制與合意。所謂強制是指形式上和實質上都是通過司法機關依法作出裁決,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矛盾解決方式。所謂合意,是指形式上雖然經過司法機關,但實質上主要是通過調解、對話、協商一致所進行的矛盾化解方式。我國刑事司法的國家主義、職權主義屬性,要求法律不允許“打折扣”、不允許“討價還價”,技術上也關閉了辯訴交易、被害人撤訴等利于合意的管道,所以,我國刑事司法化解社會矛盾主要方式大多是強制,少有合意。盡管如此,我國刑事司法中還是留有些合意的空間,并且伴隨刑事政策需要呈擴大的趨勢,比如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數額,量刑建議等。

刑事司法化解矛盾大致有三種模式:決定———強制;說理———心服;對話———合意。其中決定———強制是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最常態、最普遍、最便宜、最愿意采取的矛盾化解模式,不過,決定———強制模式與其說是化解矛盾,不如說是平息矛盾,因為強行壓制與被迫接受是此模式的有效性的同時也是其不穩定性原罪。一紙判決下的“忍氣吞聲”、“敢怒不敢言”,猶如如來佛壓制石猴子的五指山,崩塌只是時間問題。不過,判決———強制執行模式在西方審判中定紛止爭的作用和效果卻很好。“具有西歐傳統的審判制度,以大陸法系為例:判決一經確定,法院自身就不能任意改變,且對訴后具有約束力,再審必須滿足嚴格的形式要件,內容有誤等實體問題一般不被列為再審要件。而在中國司法制度中,即使我們于制度構建上力求吸取西方法制的諸多積極因素,實體問題看的‘有錯不糾’仍難以被視為理所當然。”日本學者高見澤磨將說理———心服模式總結提煉為中國的糾紛解決機制。“在中國,糾紛的解決,可以說是由通過說理來解決糾紛的第三者(說理者)和被說理從而心中服氣的當事人(心服者)一起上演的一出社會戲劇(以后,我們將此稱為‘說理———心服’。)”說理———心服模式其實與決定———強制模式一樣,都是由司法職權主導的化解矛盾的模式,不同的只是過程中強制力成分的大與小、多與少,當事人對司法決定結論是不情愿接受還是誠心認同。所以高見澤磨繼續解釋道“這種解決糾紛的方法,并不能完全以說理者的能力和道德威望、心服者具有順從的資質為前提這樣一種儒家思想來說明,而是由于應該成為說理者的人因缺乏解決糾紛的必要的資質,所以為了使當事人接受,從而不得不摸索解決對策的一種結果。”說理———心服模式與對話———合意模式也有相同之處,二者均以對話為手段。“程序的展開更多表現為法官對當事人居高臨下的說服勸導以致威嚇,實質上也是法官與當事人之間討價還價的交涉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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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村社區矛盾處理的思考

必須注重發揮黨員干部隊伍的堡壘作用

在工作中,我們深切地感受到基層組織和黨員干部骨干帶頭作用的重要性,充分發揮好共產黨員、干部隊伍的引領作用,是促進矛盾化解、維護穩定的關鍵。在基層矛盾事件發生之后,勢必會有不實傳言,蠱惑不明真相的群眾,危害社會團結和穩定。要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作用,以組織為依托,發動有影響的黨員、干部,將事情的真相向群眾宣傳,將事件調查的進展,以及政府的政策向群眾解釋,用他們的威信,配合黨委政府做好群眾思想工作,化解苗頭性、傾向性矛盾。特別是老黨員和老干部,在日常生活中,他們可以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帶動村民致富,遵守法律法規;在非常時期,老黨員和老干部則可以發揮自己的影響力,穩定群眾的情緒,與各種謠言作斗爭,讓群眾了解事情的真相。同時,積極幫助群眾解決一些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難題,爭取大部分群眾的支持和信任,并發動群眾,找出極個別的散布不實信息的人,嚴厲處罰。

必須高度重視新聞輿論媒介的導向作用

一些基層矛盾事件的產生,往往是先有不實謠言,由于沒有及時公開辟謠而造成群眾誤解形成的,所以必須高度重視輿論的導向作用。整合宣傳資源,建立權威信息機制,根據事情發展動態在電視上通過新聞播報、當事人親屬訪談、滾動字幕等方式及時信息,正面引導群眾思想。加強網絡輿情動態監控,對網站、論壇、貼吧等虛擬社會的言論報道,及時跟帖通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正面辟謠,努力糾正社會不實言論,加強引導和放大正面聲音,引導廣大群眾客觀理性地看待基層矛盾事件。這些都是對于基層矛盾事件的治標問題,從根本上減少基層矛盾的發生關鍵要治本,必須保持經濟發展的良好勢頭,扎實做好群眾工作,加強社會管理創新,確保社會和諧發展,全力構建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一)堅持更好更快發展,壯大經濟實力、完善公共服務近些年來,伴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在政治經濟上都有著長足的發展,政治的民主化、透明化程度也日益提升,但也產生了一些問題,如人均GDP依然處于世界中下游,貧富差距日益增大,產業結構調整遲緩。因此,迫切需要尋求解決措施,以持續穩定提升我國現代化水平。而在這些措施中,解決農村問題的“新農村建設”則是核心之一。要著重解決經濟實力不強、公共服務供給不足,導致社會矛盾凸顯的問題,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壯大經濟實力。俗話說“無工不富,無商不活”,工業化是實現現代化的必由之路,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強大推動力量,沒有強大的工業就沒有富裕的基礎。我們要立足現有的工業實際,充分利用區位交通和資源優勢,加快發展一批高新科技、產出高、稅源好、產業龍頭企業,培育一批帶動能力強的規模企業,通過延伸產業鏈條加深城鄉經濟融合,實現整體聯動統籌發展,提高地方財力。完善公共服務。伴隨財力的不斷增長,確保每年公共財政增量的絕大部分投向社會管理和民計民生,逐年增加公共服務總量,完善公共服務職能,包括加強城鄉教育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社會醫療事業等,建立健全基層的公共服務體系。(二)綜合協調各種利益,加強民生建設、有效化解矛盾長期以來,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一直是決定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和現代化進程的關鍵性問題,也是關系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問題。尤其在當下,促進農村發展,一方面,有利于擴大內需,緩解貧富差距及地區差距,促進農業人口向非農人口轉移,為打破小農經濟、實現大規模農業生產奠定基礎;另一方面,積極發展農村基層民主,提升占國家人口多數的農村居民政治素養,為推動我國民主化進程奠定堅實的基礎。要堅持為民意識和務實作風,按照“關注民生、促進公平、維護穩定、重在建設”的要求,發動腦筋,想盡一切辦法,進一步完善群眾和領導干部互動交流渠道及社會救助體系,高度重視和努力解決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和就學、就醫等難題,扎實推進和諧社會建設,最大限度地將矛盾問題化解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一線。首先,嚴格政務公開。嚴格執行黨務公開、政務公開、村務公開等公開制度,每制定一項政策,布置一項任務,都通過公開欄公示等形式,讓老百姓了解情況。其次,切實維護群眾權益。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大接訪、機關干部大走訪長效機制,推動社情民意收集、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常態化管理;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確保中央、省市黨委政府各項惠民政策落到實處。再次,堅持多元調處矛盾。完善專項排查機制,對重點、熱點、難點問題及時發現、超前預警、主動應對;完善應急管理、公共安全等機制,確保遇到基層矛盾事件指揮及時、力量到位、妥善處置。(三)切實抓好機制完善,注重風險評估、筑牢穩定根基中共中央在十六屆五中全會上作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戰略決策,對新農村建設提出了“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總體目標。其內容涉及農村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管理等方面。而伴隨該目標提出的加強社會管理創新,則是實現新農村的重要措施。加強社會管理創新,要把社會管理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布局,作為做好群眾工作的重要內容統籌安排、分步實施、扎實推進。注重風險評估。樹立關口前移的理念,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衛生監管工作,高度重視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及安全衛生工作,定決策、搞建設、上項目之前,充分考慮可能對社會穩定帶來的影響,從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進行評估,最大限度地降低社會矛盾,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基層矛盾,切實保障和維護好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升群眾滿意度。注重督查考核。將社會管理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范圍,將目標完成情況與干部業績、晉升、獎懲相掛鉤,確保抓社會管理和抓經濟工作一樣重視。建立完善定期督查、定期會辦、綜合評估等制度,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對敏感時期、重點時段發生重大影響的社會安全穩定事故,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四)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增強基層活力、打造過硬隊伍中國鄉村社會是以血緣、親緣、地緣這“三緣”為基礎所形成的“差序格局”型。即便在當前農村地區逐步打破傳統生活方式,日益步入現代化的情況下,“三緣”依然是農村成員最主要的關系網絡,其它關系網絡也受制于前者,這是農村地區的重要特征。然而,已有的農村組織建設往往忽視這點,盲目照搬城市經驗,機械地設置組織機構與規章制度。而生長于城市土壤的組織與制度常與農村地區的“三緣”關系產生沖突,無法發揮應有功效,進而阻礙社會管理。因此,在農村建設過程中,必須深入分析村民成員關系網絡及存在于其中的規范,從而探索適宜農村的組織制度。如何實現奮斗目標,關鍵在黨,關鍵在人。建立一個堅強有為的基層組織。圍繞村級“四有一責”建設工作要求,著力抓好村級基層組織建設,切實把帶頭致富能力強、帶領發展能力強、執行政策能力強的優秀黨員充實到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中來,進一步優化結構,提高素質,為新農村建設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建立一支綜合素質過硬的干部隊伍。要全面加強干部隊伍作風建設,全力推進干群思想大解放,著重提高工作效能,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決策精神,努力提高執行力,大力提升抓落實的本領與能力。以績效考核為抓手,層層細化考評,進一步營造創先爭優的濃厚氛圍,打造一支“特別有能力、特別敢擔當、特別能戰斗、特別講廉潔”的綜合素質過硬的干部隊伍。(五)做好法律知識宣傳,營造良好氛圍、打造和諧農村目前,我國在農村開展法治教育的主要方式是實行普法,雖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農民知法用法的法制意識還比較淡泊。因此,要繼續培育和提升農民法治觀念,首先,必須從農村整體上進行把握。從整體觀念上入手,把真正的法律精神和社會主義法治意識告訴農民,努力培育他們現代法律精神中所蘊涵的“公民意識”。其次,必須與農村實際結合。在開展普法時,要盡量與農民的實際生活結合起來,既要告訴農民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也要告訴農民依法享有的權利。一般來說,農村法制教育的內容應當包括以下三大方面:一是樹立農民公民權利意識的法律培訓,主要包括《憲法》、《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等。二是關于農村和農業的一般法律法規的培訓,如《農業法》、《農業技術推廣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三是針對農民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的法律需求的培訓,如針對宅基地糾紛、鄰里糾紛、借貸糾紛、財產和人身損害糾紛、勞資糾紛等的法律培訓內容。最后,在普法形式上要改變過去灌輸式的說教方式。要結合農村的特色風俗,以群眾喜聞樂見或津津樂道的方式普法,簡化法條使之通俗易懂、易于理解掌握。并有效利用群眾都有所聞的案例,通過個案解說,使法律所體現出的公平正義的理念深入人心,打造和諧穩定的社會主義新農村。

本文作者:何昱君工作單位:揚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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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局矛盾處理學習材料

納稅服務作為稅務機關的重要工作,將有助于納稅人了解稅款上繳的項目及數目。從而,能進一步使納稅企業有意識的開展優化資金結構的行動。然而,伴隨著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以及低碳經濟發展的戰略構成,稅收也就成為雙刃箭刺疼了某些資源耗費型企業的神經。這就導致了,納稅服務與稅款征收之間形成了矛盾。不難理解,稅率的決定不僅需考慮對稅基的影響,還應將其納入到國家產業經濟發展規劃中。當前,在大力推動高科技、創新型企業發展的形式下,如何借助稅率促使資源型企業優化產能結構,則成為業界需要思考的問題。以此為出發點,也將引致出解決二者矛盾的處理方法。鑒于上文所述,筆者將以資源型企業為納稅對象,探討納稅服務與稅款征收之間的矛盾形態及處理方法。

一、二者之間矛盾產生的原因分析

從經濟學的視角來看,二者之間的矛盾不僅存在于納稅服務質量方面,還在于因企業產權封閉而導致的利益驅使領域。其中,前者是稅務機構引起的矛盾;后者則是企業方引出的矛盾。具體而言,二者之間矛盾的表現形態如下所述:

(一)稅務機構重規則輕服務。受到我國稅務機構傳統的工作形態推動,在開展納稅服務時往往在形式上滿足服務的要件,如柜臺式服務、有問必答等,但這種所謂服務實則體現為崗位職責。在開展具體的稅款征收時,因服務方式的形式化特征,使納稅企業在剛性機制下完成稅款上繳。與此同時,稅務機構卻忽略了對企業稅款征收的合理說明,以及與企業共同商討有助于企業資金周轉的稅款上繳的步驟。不難看出,稅務機構重規則輕服務(指服務內容)的偏好,便引起了二者之間的矛盾。稅務機構切實的納稅服務,并不單指方便資源型企業納稅,還包括與企業探討如何建立合理的納稅環境。如,進行技術改造、優化產能結構等。

(二)稅率形成的機制不透明。眾所周知,資源型企業的稅款征收項目頗多;其中,部分稅項具有企業特點。如,資源占有稅。正如上文指出,國家在調整企業各項稅率時,還試圖引導企業遵循當前要求的經濟發展路徑開展生產經營。因此,現階段稅率對于小微企業有利,而對于具備大型特征的資源企業來說則是不利的。從而,在稅率形成機制不透明的前提下,稅務機構的形式化服務必然引起企業方的不滿。不難理解,企業納稅的那部分資金將脫離企業資金周轉軌道,從而使企業流動資金趨于緊縮。

二、二者矛盾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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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矛盾和事端應急處理預案

今年,是建國“周年大慶之年,為了確保“國慶”期間保持社會穩定,保證國家安全,預防社會矛盾和事端,防范群體性事件和突發性事件,特制定以下應急工作預案:

一、嚴格落實社會穩定的領導和部門責任制。

充分認識積極預防、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的重要性。建立健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協調,各部門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維護社會穩定工作機制。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和困難,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調處,把責任落實到部門,落實到單位,落實到個人,限期解決,排查調處矛盾不力,導致矛盾激化,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要嚴肅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對發生重大群體性突發事件后,各單位主要負責人不及時趕赴現場,對貽誤時機或處置不當,造成事態擴大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二、廣泛開展矛盾排查調處工作。

要立足抓早、抓小、抓苗頭,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及時掌握本地區、本部門的不安定因素。對歷史遺留的老大難問題,要聯系有關部門,共同提出解決辦法。要充分發揮維護穩定信息員的作用,及時發現和掌握苗頭性問題,并有針對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性措施,把工作做在前頭,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

群體性事件發生時應掌握“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結、可順不可激”的工作規律,區分性質,講究策略,把握時機,千方百計、冷靜穩妥地緩解、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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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處理稅收管理矛盾的策略構想論文

摘要:稅收管理矛盾指的是存在于稅收管理及其相關領域,規定、制約稅收管理工作以及改革方向的,既相互統一又相互斗爭的各種因素的總稱。要著眼于戰略管理思想,解決好征納矛盾、征稅人之間的矛盾、納稅人之間的矛盾、稅收立法與稅收執法之間的矛盾、稅制的超前性與征管水平落后之間的矛盾、統一領導與分級管理之間的矛盾。

關鍵詞:稅收管理矛盾戰略管理稅收管理稅收管理改革

稅收管理矛盾指的是存在于稅收管理及其相關領域,規定、制約稅收管理工作以及改革方向的,既相互統一又相互斗爭的各種因素的總稱。我國稅收管理發展要求是大膽改革,是解決稅收管理矛盾、提高稅收管理水平的必然選擇和正確選擇。本文著眼于戰略管理思想,對解決稅收管理中的突出矛盾提出一些戰略設想。

一、解決征納矛盾的戰略設想

征納矛盾是稅收管理矛盾的主要方面,解決這一主要矛盾可以為解決其它矛盾創造條件。同樣,要真正解決這一矛盾,也離不開對其它矛盾的有效解決。就我國現階段而言,解決征納矛盾的關鍵就是要理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稅費改革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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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處理和諧社會構建中的矛盾

妥善處理社會矛盾,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必要前提,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根本任務。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取得了巨大進步和發展,也產生和累積了諸多社會矛盾。目前,我國已進入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這種空前的社會變革,給我國發展進步帶來了巨大活力,也必然帶來這樣那樣的矛盾和問題。黨中央提出和諧社會的理念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力求以和諧的觀念和實踐,來協調和化解現實中的矛盾,促進社會良性有序地發展。同時,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社會發展的一種優化形態,和諧社會的實現是以各種社會矛盾得到妥善處理和有效化解為前提的。只有妥善處理好各種社會矛盾,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和諧社會構建中的阻礙因素,煥發全體人民的積極性和創造精神,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局面創造必要條件。

妥善處理和諧社會構建中的矛盾,首先要深刻認識我國現實社會生活中的各種矛盾。和諧社會不是一個無矛盾的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就是一個不斷化解社會矛盾的持續過程。因此,不能為了追求表面的“和諧”,人為地去掩蓋現實矛盾或者回避矛盾。只有承認矛盾,正視矛盾,才能正確認識和妥善處理矛盾。必須承認,當前我國社會充滿著矛盾,不論在政治、經濟領域,還是在文化和社會生活領域,各種矛盾錯綜復雜,有些矛盾甚至有激化的傾向。充分認識這些社會矛盾的嚴重性,分析不同矛盾的不同性質和特點,弄清各種矛盾發生的原因,掌握解決不同矛盾的途徑和方法,是妥善處理和有效解決各種社會矛盾的基本前提。

妥善處理和諧社會構建中的矛盾,必須統籌和協調好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從根源上減少社會矛盾的發生和激化的可能性。社會矛盾紛繁復雜,究其根源主要在于人們之間利益的沖突或不協調。因此,減少和化解矛盾的治本之策,就在于積極有效地統籌和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正確把握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現階段群眾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體的特殊利益三者之間的關系,統籌兼顧各方面群眾的關切。政府要積極作為,在法律的規范下加大對社會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降低貧富差距,解決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通過加大社會公共事業和福利事業的投入,保障每一個公民能夠獲得基本的生存和發展的利益需要。

妥善處理和諧社會構建中的矛盾,必須拓寬和暢通社情民意表達渠道,緩和社會矛盾,化解社會沖突。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社會矛盾和利益沖突不可避免。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不能靠壓制,化解人民之間的不滿和意見只能靠疏導。必須著力拓寬和暢通社情民意表達渠道,讓人民有表達自己訴求的機會和條件,使政府能夠及時了解群眾的情況和意愿。通過推行領導干部接待群眾制度,完善黨政領導干部和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系群眾制度,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度,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搭建多種形式的溝通平臺,把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納入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妥善處理和諧社會構建中的矛盾,必須健全社會矛盾的處理機制,及時和妥善處理各種社會矛盾。處理和解決社會矛盾,關鍵是要有健全的機制,當矛盾發生時能夠及時了解和有效應對,采取不同的方式來解決不同的矛盾。這就需要健全社會輿情匯集和分析機制,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掌握解決矛盾的主動權;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的矛盾處理機制,構建完善的社會矛盾調解體系;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于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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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從到鄧小平

【關鍵詞】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鄧小平

handlecorrectly/thecontradictionsamongthepeople/MaoZedong/DengXiaoping

【正文】

中圖分類號:B03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7591(1999)05—0003—05

社會主義制度基本確立以后,正確處理與調節廣大人民群眾于根本利益相一致基礎之上的諸多矛盾和沖突,便逐步上升為社會主義國家政治生活的主題。以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主義建設道路為己任的歷史巨人和鄧小平,先后對這一歷史性的重大課題進行了不懈開拓和艱辛探索。其所積累的豐厚富贍的積極成果,業已熔鑄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實踐之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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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學者闡述:處理社會矛盾的6個關鍵點

社會學學者陳金光、李培林近日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紀念同志誕辰110周年學術研討會”上的發言中,分析并闡述了如何正確處理新時期我國社會矛盾的6個關鍵點。

(1)要把利益矛盾視為人民內部矛盾的主導方面,視為決定其他人民內部矛盾存在、發展、激化的主導性矛盾。解決這一矛盾的關鍵,不是以一種利益去取代、剝奪另一種利益,而是對各種矛盾著的利益進行協調。同時由于利益矛盾具有剛性,還必須以制度化的方式和機制——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律制度去加以解決。

(2)干群之間的矛盾是人民內部矛盾的一個突出表現。解決這個矛盾首先要通過在黨員干部中牢固樹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其次也要考慮使干部與群眾這一矛盾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干部和群眾在同一個法律體系的框架內行動。

(3)工農矛盾、城鄉矛盾,作為人民內部矛盾的一個重要方面,目前表現得同樣非常突出。如果不在工農群眾、城鄉居民之間建立起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工農、城鄉之間的利益一致和工農、城鄉矛盾的解決就是一句空話。

(4)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矛盾,公與私之間的矛盾,也是人民內部矛盾的重要表現,對這一矛盾的正確解決,同樣離不開權利義務平等的社會主義法治觀念的確立和實施。只有國家的政策規章合乎大多數人的意志,它們就不再是與廣大人民利益相矛盾的東西,而是人民群眾自己意志的集中體現。

(5)不同所有制的產權之間的矛盾也是人民內部矛盾,也要體現權利義務對等的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應該像鄭重對待公有產權一樣鄭重對待私有產權。只有給予同等的法律監督和同等的法律保護,才能在公產和私產之間建立起正常的競爭與合作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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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處理農村群體性矛盾的調研報告

當前,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鄉鎮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也面臨涉及土地征用、村級財務管理(尤其是土地款出借)、村兩委協調、城鎮建設拆遷、勞務等方面引發的群體性矛盾事件。據對去年富陽全市有關數據統計,全年共發生群體性矛盾143起,其中土地糾紛占13.3%,村級財務占10.4%,城鎮建設占21%,勞資糾紛占22.4%,環境保護占2.1%,村級換屆占2.8%。近日,筆者就提高鄉鎮干部化解能力,妥善處理農村群體性矛盾課題作了一些調研,以對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有所作用。

農村群體性事件的特點和趨勢

當前,我市處在發展黃金期、改革攻堅期和矛盾凸現期,“加快發展、協調發展”成為工作主題。從各鄉鎮情況看,改革發展中出現的利益沖突、觀念碰撞、體制轉型矛盾突出,主要呈現以下特征:一是物質矛盾大量化。近年群體性矛盾事件激增,發生次數和參與人數增加,從總體看呈逐年上升的趨勢。二是矛盾事件規模擴大化。群體性事件參與人數動輒幾十人,甚至上百人、幾百人,給處置工作增添了難度。三是矛盾參與人員多樣化。有的甚至還有牽頭人,目的、責任、分工明確,形成了內部組織體系,使得事件持續時間長、處置難度增大。如今年杭春棉緊密紡項目受阻事件,就屬此類型。四是矛盾引發原因復雜化。表現為既有經濟原因,又有政治方面原因;既有現實矛盾,又有社會歷史遺留問題;矛盾既可能為個案,也可能涉及一個群體的共同利益;往往是合理要求與非法行為交織,大部分群眾善意愿望與少數別有用心的人陰謀利用交織,極易使事件性質發生轉變。五是矛盾沖突激烈化。一些群眾越級或集體上訪;許多群體性事件以集體上訪為起點,繼而沖擊政法機關、堵門攔車,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個別不法分子乘混亂搞“打、砸”,使矛盾激化、轉化,對抗性明顯增強。

引發群體性矛盾事件的原因分析

1、群眾想達到的利益要求與實情有差距。征地、城鎮建設拆遷,群眾的補償要求與我們的政策標準有距離,很難完全滿足群眾的愿望;解決失土農民就業難、養老保險難有一個過程;個別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個別村干部工作作風亟待改進,如決策不夠民主,透明度不高,工作方法簡單,沒有很好征求群眾意見,導致群眾產生對立情緒。

2、做群眾的思想工作不到位和參與人員法制意識淡薄。目前,群眾教育及政策宣傳只能到達村黨員干部一級,沒有深入到戶。據最近對我市部分鄉鎮調查,如:對鹿山街道春安村731戶調查,有40%的農戶對村里公布的帳目及一些重大事項不知情,有的即使是好事實事,許多群眾也表示反對,原因就是村支兩委通報情況不夠。有些群眾法制觀念淡薄,沒有通過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一些群眾抱著“法不責眾”的心態,動輒集體上訪、越級上訪,甚至堵塞交通,以此向政府施加壓力。一些不法之徒借機挑唆受蒙蔽的群眾,在他們的煽動下,導致不少群眾行為過激,甚至與執法人員發生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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