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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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效力與憲法規(guī)范探索
本文作者:遲姍姍工作單位:遼寧師范大學法學院
在我國學術界,關于憲法規(guī)范的效力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憲法規(guī)范的效力就是憲法的效力,即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立法的基礎,任何普通法律不能與它相抵觸,任何人不能有超越它的特權;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憲法規(guī)范具有最高權威性,但無具體懲罰性,它通過其他法律達到制裁目的。兩種觀點都值得商榷。
一、憲法的效力
概念乃是解決法律問題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沒有限定嚴格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問題。
(一)概念
憲法的效力,是指憲法的法律強制性和約束力,是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對整個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進行調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具體而言,它是指憲法在屬時、屬地、屬人、屬事四維度中的國家強制作用力。憲法效力問題,是憲政實踐和理論的核心問題之一,也是立憲和行憲所面臨的首要問題。
憲法監(jiān)督模式
一、民國時期對憲法監(jiān)督模式的探索
自近代憲政以來,為確保憲法至上原則的實現(xiàn),我們對憲法監(jiān)督模式進行了艱難探索。由于憲法解釋權的歸屬問題是建立憲法監(jiān)督制度的關鍵性的法律前提,因此,我們對憲法監(jiān)督模式的探討集中在應由何種機關擔任憲法解釋這個問題上,主要包括兩種方式:
1.采用美國模式,由司法機關實施憲法監(jiān)督。民國初期,在正式起草憲法之前,王寵惠發(fā)表了《中華民國憲法芻議》,分析了兩種憲法監(jiān)督模式,“謂法院對于法律抵觸憲法之問題,無權以解釋者,為歐洲大陸法派。其意若曰,法律之有效無效,每與一國政治有關。當立法之始,立法機關對于憲法固已完全解釋之矣,使其為抵觸憲法之法律也,則立法機關必不決議之。換言之,立法機關所決議之法律而經(jīng)正式公布,必其無抵觸憲法者也。謂法院對于法律抵觸憲法之問題,有權以解釋之者,為美派”。“美派之所以反對歐洲大陸派之主張有三。立法機關不宜自行解決其所定之法律是否抵觸憲法,一也;議員數(shù)年一易,對于憲法恐難有劃一之解釋,二也;法律一經(jīng)決議公布后,若果與憲法抵觸而法院無權以判決之,恐無補救之余地,三也。且也,若法院無解釋憲法之權,則法律抵觸憲法時,無人為之監(jiān)護,而憲法之效力遂不能獨伸,甚非所以保障憲法之道也。”法院解釋憲法“不幾乎法院之權獨優(yōu)秀,而司法機關且立于立法機關之上,而可以凌轢立法權乎?曰,是不然。夫解釋云者,與取消迥異,不可不辯也。夫法院解釋憲法之問題,純然由事實發(fā)生,非無端而解釋也。蓋必有一定之案件,爭辯于抵觸憲法或不抵觸憲法之間,而法院乃不得不行使職權,以判決法律之是否有效,此其所以異于取消也。至若取消之權,惟立法機關有之。是故命令而抵觸法律或憲法也,則國會有權質問政府,而使之取消。法律而抵觸憲法也,國會亦有權決議一法律以廢止之,此取消之權也。……況乎立法機關于立法時,猶可為抽象之解釋。與法院之對于案件發(fā)生時,始為具體之解釋者,仍屬并行不悖,然則立法無失權之患,司法有匡救之美,不亦善乎?”[2]由此他得出結論,“吾國宜宗美派,以解釋憲法權委之于法院。且以明文規(guī)定于憲法,以為憲法之保障”。
同一時期由畢葛德草擬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也對美國的憲法監(jiān)督模式倍加贊賞,“美國憲法之制作者所注意者,乃設法取消違憲之法律,使歸于無效耳。其結果也,使全國之法官,以取消違憲之法律為己任。故法庭執(zhí)行之法律,胥以憲法所裁制者為依歸也。以法官為法律之保障,乃唯一之善制”。[3]
國民政府時期,1932年12月,國民黨召開四屆三中全會提出了“集中國力挽救危亡案”,準備在中國實行憲政。國民政府的憲法草案研究程序明確提出了“憲法解釋權應屬何種機關?我們看各國的憲法,關于憲法的解釋權,有屬于國會的,有屬于普通法院的,還有特別設立憲法法院,專作憲法解釋工作的。將來我們的憲法解釋權,是屬于國民大會呢?還是屬于司法法院呢?還是特設憲法法院呢?請大家斟酌”。1937年,國民黨制定《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規(guī)定憲法之解釋權歸司法院。1946年1月召開政治協(xié)商會議確立了與五五憲草中的總統(tǒng)獨裁制截然不同的體制,總統(tǒng)處于虛尊的地位,不負實際的政治責任,行政院與立法院的關系類似于責任內閣與議會的關系,這次修正又把憲法的解釋權交給了法院。
2.由專門的機關來實施憲法監(jiān)督。民國初期,國民黨在其憲法主張中明確了憲法解釋權應屬于專門設立的機關,“彈劾國務員,限于違憲行為,則彈劾之審判,乃判定其行為是否違憲。質而言之,實解釋憲法之意旨也。”故此種審判權應屬于何種機關,是一個大問題。如果把它賦予了司法機關,那么就會破壞權力之間的制衡,因為雖然司法獨立,但司法決非在立法和行政之上;如果把這種權力賦予參議院,(美國、英國、法國)也有弊端:一是如果國務員與參議院串通,可以任意蹂躪憲法;二是參議院是一個政治機關,難以嚴密之法律眼光,下正當解釋。故審判國務員彈劾案,以另行組織一專門機關為宜。梁啟超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也規(guī)定:“憲法有疑義,由顧問院解釋之,憲法上之權限爭議,由國家顧問院裁判之。顧問員不得兼為兩院議員或國務員。”
憲法司法化與憲法適用論文
在齊玉苓案因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公布了法釋「2001」25號《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而塵埃落定之時,“憲法司法化”的概念和話題成為法學界和法律界討論的一大熱點。什么是“憲法司法化”?憲法司法適用的必要性何在?我國法院適用憲法的條件是什么?齊玉苓案中是否適用了憲法?等等這樣一些問題被許多人似是而非地或者似懂非懂地議論著。本文擬對本案所涉及的關于憲法司法適用問題發(fā)表一點自己的看法。
一、憲法司法化與憲法適用
在關于齊玉苓案的討論過程中,“憲法司法化”1這一概念屢屢出現(xiàn)于報端,成為一個時髦的詞語,一些法學家或者法律家在談話或者發(fā)表的論文中探討和分析憲法司法化的含義和必要性問題,媒體在報道齊玉苓案時使用的概念也是“憲法司法化”2,有的甚至將齊玉苓案譽為“中國憲法司法化的第一案”3,有的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創(chuàng)造了憲法司法化的先例”4.
關于“憲法司法化”這一概念的含義,以及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過程中適用憲法是否就是憲法司法化,使用這一概念的法學家或者法律家均沒有作出說明。我認為,“憲法司法化”這一概念以及由這一概念引申出的含義是不準確和不確定的,容易引起人們的一些誤解:
第一,憲法在司法過程中的適用性只是憲法保障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在一國,憲法保障制度包括憲法的政治保障、經(jīng)濟保障、文化保障、法律保障等諸多方面;即使在憲法制度和法律制度上保障憲法實施的措施和方法也是多種多樣的,包括憲法中規(guī)定憲法的根本法地位、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將憲法規(guī)定具體化、法律的有效實施、違憲審查制度等。而“憲法司法化”這一概念容易誤以為憲法只有通過司法制度才能得以保障實施,而忽視保障憲法實施的其他制度。
第二,憲法在司法過程中適用只是憲法適用的一種。世界上,憲法適用的制度和方法也是多種多樣的,可以說沒有完全相同的兩個國家,而只有大體相同的國家5.一般說來,英美法系國家通常采用由普通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適用憲法的做法6;德國等大多數(shù)大陸法系國家采用由憲法法院適用憲法的做法7;法國采用由憲法委員會適用憲法的做法8;社會主義國家采用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適用憲法的做法9.而“憲法司法化”這一概念容易使人誤以為世界上所有國家的憲法適用都采用美國式的由普通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過程中適用憲法。
中國復合憲法探討
一、復合型憲法
憲法分類是人們認識不同形式憲法的方法論,按照以是否具有統(tǒng)一的法律文件作為標準劃分,分為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1]。然而這種最基本的分類方法也越來越飽受詬病,人們對于“成文”和“不成文”的認識一直存在較大的分歧,這種爭議不僅在漢語語境,而且在英語等語境中同樣存在,如“成文”的具體含義是否單指憲法典,不成文憲法國家是否都不具有制定的書面憲法性法律等等。斯通教授在評價兩者關系時認為,把憲法分為成文和不成文的方法是錯誤的,因為實際上不存在完全成文化的憲法,也不存在完全非成文化的憲法。他認為,實際上成文憲法中有非成文憲法的內容,不成文憲法有成文憲法的內容。[2]維爾甚至認為“英國并不是不成文憲法國家”,英國憲法是成文和不成文的結合。[3]因此,如果一個國家,雖然沒有統(tǒng)一的憲法典,但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憲法文件組成,其憲法的內容都表現(xiàn)為書面形式,不同憲法文件規(guī)定著不同的憲法內容,且相互之間存在著內在的聯(lián)系和分工,同時,這些憲法文件都居于普通法律之上,我們應當將這種憲法模式稱為復合憲法更為適宜,采用這種憲法模式的國家為復合憲法國家。
二、中國復合型憲法實踐
在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期間,中國實際處于《政協(xié)組織法》《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共同綱領》三部憲法性文件構成的復合憲法時代,三部憲法性文件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定位不同,各有側重,形成了我國這一時期比較完整的復合憲法體系。1.復合憲法的構成從世界范圍來看,這種復合憲法體例存在很多范例。如以色列雖然沒有統(tǒng)一的憲法典,但是有《以色列獨立宣言》《國會基本法》《總統(tǒng)基本法》《領土基本法》《政府基本法》等憲法性成文法規(guī)定;西班牙在1978年憲法頒布前,以《國家組織法》《國會法》《國民投票法》共同組成了憲法;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是法國目前為止持續(xù)時間最長的共和國,它的憲法由三個憲法性文件《參議院組織法》《政權組織法》《國家政權機關相互關系法》組成。另外,成文憲法國家如美國、法蘭西第一共和國,比他們的憲法更為人所熟知的是《獨立宣言》和《人權宣言》,它們雖然不是憲法的內容,但卻對憲法起到引領的作用,歷部法蘭西共和國憲法都會闡明遵從《人權宣言》。1918年的《蘇俄憲法》則把《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作為第一章寫進憲法。因此,對照來看,我國《政協(xié)組織法》規(guī)定了最高權力的產(chǎn)生;《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規(guī)定國家最高政權組織和運行的全部內容,包括中央政府委員會、主席、政務院、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等內容;而《共同綱領》正確定位,無論從其內容還是作用來看,更像是憲法的序言或是宣言,起到統(tǒng)領的作用。因此,三部憲法性文件是一個有機統(tǒng)一的整體,共同起到了憲法的作用。2.復合憲法的作用評價一部憲法的作用要看它是否符合國情實際,是否有利于國家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是否有利于人民生活質量的提高。1949年至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剛剛建立,國家一窮二白,人民生活困苦,并且國內外反動勢力猖獗,妄圖把人民的共和國扼殺在搖籃里,全國各族各界人士在中國共產(chǎn)黨的堅強領導下,在《政協(xié)組織法》《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共同綱領》的引領下,鞏固了新中國政權,取得了抗美援朝、恢復發(fā)展國民經(jīng)濟的偉大勝利。
三、《共同綱領》臨時憲法定位的法理缺陷
“《共同綱領》起到臨時憲法作用”的表述,最早出現(xiàn)在1953年1月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二十次會議上的講話,[4]其后逐漸成為領導人的共識。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綱領》的政治作用是巨大的,《共同綱領》不僅僅是一部文件,更是全國人民、各界仁人志士人心的凝聚,飽含對新中國的向往,因此,這種表述在政治上是沒有問題的,而且是很高明的,言簡意賅、充滿團結、飽含力量,在政治宣傳上起到了非常良好的作用。但是,從法理視角來看,把“《共同綱領》起到臨時憲法作用”當作憲法學的金科玉律則有待商榷,嚴格來講,《共同綱領》其實并不能夠單獨起到臨時憲法作用。1.功能缺陷關于憲法的定義,目前尚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美國百科全書》對憲法的定義:憲法是治理國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則的總稱。憲法規(guī)定政府體制、政府及其各部門和官員的一般職能和權限,以及如何行使這些職權。[5]英國的《牛津法律詞典》對憲法的表述:憲法是法律規(guī)則的總稱,它確定某種特別政治團體的政體的法律結構的基本和根本成分、它們之間的關系、權力分配及其職能。憲法可被認為是用來論及國家最高權力運行的結構和主要原則。[6]根據(jù)墨菲的解釋,一個國家的憲法是指其公共職務及權力的設置,以及個人和團體的權利。我國關于憲法的最為公認定義: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表現(xiàn)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鞏固統(tǒng)治階級的專政,規(guī)定社會結構和國家結構的基本原則,規(guī)定國家機關的組織、活動原則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7]由此可見,國家最高權力的產(chǎn)生和運行、國家政權機關始終是憲法的核心內容,如果不具備規(guī)定最高權力的產(chǎn)生和運行、國家機關的組成這些內容而被稱之為憲法是不可想象的。從實踐中看,《美國憲法》全部內容就是關于選舉和國家權力運行,法國歷任憲法也是以規(guī)定議會選舉、總統(tǒng)等國家機構為主要內容。在蘇聯(lián),即使認為“憲法就是一張寫滿人民權利的紙”的列寧,在其領導下制定的1918《蘇俄憲法》中,也用了較大的篇幅來規(guī)定選舉和國家政權的組成內容,即使是把憲法文本當作一件道貌岸然的裝飾品的斯大林,在1936年《蘇聯(lián)憲法》中也用了從第二章至第九章共104條來規(guī)定國家結構內容。因此,無論采用何種立場、何種角度來認識、解釋憲法概念,也無論是從學術還是實政角度來看,憲法都不僅僅是“一張寫滿人民權利的紙”,還有保障它的一系列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國家最高權力的產(chǎn)生和運行,這正是《共同綱領》所不具備的,而這些內容,則是在《政協(xié)組織法》和《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規(guī)定的。因此,《共同綱領》是不能單獨起到臨時憲法作用的。這個綱領再加上也是由政協(xié)產(chǎn)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實際上就是一部中國現(xiàn)行的憲法。[8]2.邏輯缺陷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政協(xié)組織法》《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這兩部憲法性文件,國名、國旗、國歌均以此確定,改北平為北京作為首都;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選舉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宣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并且通過了《共同綱領》。因此,從時間的邏輯上來講,無論《共同綱領》是否通過、通過哪個版本,都不影響《政協(xié)組織法》和《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內容和效力,也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一般而言,評價一部文件起到了什么作用,要根據(jù)其內容和實際效果來判斷而不是名稱,正如評價一部憲法作用,絕不僅僅只是冠以憲法之名,而是從功能上具有憲法的作用。新政協(xié)會議的最終目的之就是要形成一部《共同綱領》,也就是說,不管其具體內容是什么,政協(xié)會議肯定是要通過一部《共同綱領》的,《共同綱領》在政治上起到臨時憲法的作用已經(jīng)是被“欽定”的。從理論上講,在9月27日《政協(xié)組織法》《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通過時,甚至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選舉產(chǎn)生時,《共同綱領》尚未最終確定,而根據(jù)研究,《共同綱領》曾三擬其稿,第一稿《中國人民民主革命綱領》在1948年11月完成,在李維漢同志的主持下制定。第二稿更名為《新民主主義的共同綱領》,新政治協(xié)商會議籌備會于1949年6月15日在北平成立后,由擔任組長、許德珩擔任副組長的第三小組負責起草。經(jīng)過兩個月的時間,形成《新民主主義的共同綱領》初稿。在1949年9月后,草案的名稱隨著政協(xié)名稱的變化而最終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也就是說,無論通過的是哪個版本,只要冠以“共同綱領”之名,都會在政治上起到臨時憲法作用。
漫談憲法之道
近讀夏勇教授發(fā)表在《讀書》2003年第3期上的《憲法之道》一文,深受啟發(fā)。本文想圍繞此問題談點自己的看法。
正如夏勇所指出,所謂憲法之道,乃是“某種內在于憲法又立于憲法之上的規(guī)律或法則,是憲法之為憲法的根據(jù)。”那么,憲法之道究竟有哪些呢?在我看來,它至少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首先,制憲之道。制憲之道可從價值和技術兩個層面來加以考察。就價值層面而言,由于憲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母法,因此,憲法之上不再有其他為據(jù)的法律,但這并不是說制定憲法就可以為所欲為,它必須遵循一定的價值準則。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我們講惡法非法,良法才是法。憲法作為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它必須反映人類社會治理國家的普遍道德和先進經(jīng)驗,必須體現(xiàn)對人權、民主、自由、文明等核心價值的充分尊重。馬克思曾經(jīng)指出:“(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發(fā)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對于立憲者而言,與其說是讓他們去制造或發(fā)明政治規(guī)則,還不如說是去發(fā)現(xiàn)或表述蘊涵于自然法之中的規(guī)律或法則。只有符合自然法規(guī)律或法則的憲法,才能解決憲法自身的合法性問題,也才能完成對憲政的證成,否則,憲法就起不到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固本定元的作用,起不到在國家法律體系建構和法治建設中的統(tǒng)率作用,也無法因其內在理性和魅力而為社會公眾所廣為認同、忠誠和遵守。就技術層面而言,由于憲法特殊的重要性,要求立憲者在解決了價值認識的前提下,高度重視立法技術問題。比如,憲法要求穩(wěn)定性,只有保持最大的穩(wěn)定性才能具有高度的權威性,但如果過多地將一些政策性的東西塞進憲法,勢必不利于憲法的穩(wěn)定。再比如,憲法對公民權利的確認,有的國家只是籠統(tǒng)地規(guī)定公民有這項或那項權利,而有的國家則不僅規(guī)定公民有這項或那項權利,還明文禁止國家為某些行為,如美國的權利法案第一條規(guī)定:國會不得制定關于確立宗教或禁止自由從事宗教活動的法律;不得制定剝奪言論自由或新聞出版自由的法律;不得制定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愿的法律。不僅如此,這些國家的憲法還相當重視程序規(guī)則的設計,正如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法官道格拉斯所言:“權利法案的大多數(shù)規(guī)定都是程序性條款,這一事實絕不是無意義的。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qū)別。”
其次,修憲之道。由于社會現(xiàn)實的發(fā)展變化、憲法自身的缺陷以及人們認識的深化等原因,使得任何國家的憲法都面臨一個適時修改的問題。不過,中外的憲政經(jīng)驗也給我們提供了修憲所必須遵循的一些規(guī)誡:規(guī)誡之一就是不能過于頻繁地修憲,否則憲法的穩(wěn)定性和權威性便無從談起。美國1787年頒布的憲法,至今已有200多年,原有憲法條文一字未動,只增加了包括權利法案在內的共26條修正案。反觀我國,建國50多年來,卻已經(jīng)頒布了四部憲法(1954,1975,1978,1982),而1982年憲法至今又經(jīng)歷了1988、1993、1999年三次修改,且一次比一次修改的條文多。如此頻繁和大規(guī)模地修憲,在和平時期的世界憲法史上可謂罕見。這其中固然有一些特定的時代背景,如“”、改革開放等,但即使拋開這些,是不是我們的每次修憲就無可挑剔了呢?是不是每一個被修改的條文都非改不可呢?有的內容難道不可以通過憲法解釋來包容進去?規(guī)誡之二就是要確立憲法哪些內容可以改,哪些內容是不能改的,惟其如此,憲法才能保持其連續(xù)性和一貫性。一般而言,包含自然法內容的憲德是不能改的,而體現(xiàn)憲德的憲律則可以改;憲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不能改,而反映憲法原則和精神的某些具體法則則可以改。有的國家甚至在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某些內容不得修改,如意大利現(xiàn)行憲法規(guī)定:“共和政體不得成為憲法修改之對象。”而我國1975年憲法之所以對1954年憲法傷筋動骨,出現(xiàn)大倒退,關鍵的一點就在于受極左思想的影響,沒有把握好修憲的為與不為,突破了修憲的底線,將1954年憲法中的憲德和憲法精神統(tǒng)統(tǒng)拋之腦外。
再次,行憲之道。好的憲法還必須有確保其得到有效實行的機制和路徑,以免出現(xiàn)“有憲法而無憲政”的尷尬局面。憲法實行的兩條基本路徑是違憲審查和憲法訴訟,它們是使憲法從書面走向實踐的標志,是憲法切實發(fā)揮作用的保障。所謂違憲審查,就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對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和國家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憲進行審查,進而決定違憲無效、合憲有效的一種憲法監(jiān)督行為。至于究竟由何種機構來進行違憲審查,各國有所不同:有的是設立憲法法院,如德國、俄羅斯等;有的是由司法機關特別是最高司法機關來行使,如美國、日本等;還有的是設立憲法委員會,如法國。我國目前還沒有違憲審查機制,這不能不說是一個極大的缺憾。所謂憲法訴訟,就是在必要的時候,憲法條文能直接進入訴訟,成為援引對象和判案的根據(jù)。在這方面,2001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齊玉苓訴陳曉琪等侵犯姓名權受教育權”一案中,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直接援引憲法中公民享有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判決原告勝訴,成為具有重要符號意義的“憲法司法化”第一案。盡管這還只是開始,但是人們有理由相信,制度就是這樣慢慢形成的。
社會憲法司法化
1、研究項目基礎
我國現(xiàn)行憲法頒布并實施了已經(jīng)20余年,我國的民主法制建設有了很大的進步。憲法學的理論研究也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但是,對于公民的憲法意識一直缺乏比較準確的定量分析,這方面的實證調查和研究很少,而針對大學生這一群體的有關調查更是寥寥無幾。憲法意識狀況是憲法權威的思想基礎,研究大學生憲法意識對研究我國公民的憲法意識具有現(xiàn)實和積極的意義,研究范圍包括當今大學生對于憲法知識的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對憲法功能的認識,對憲法實施的評價,對于基本權利保護和行使狀況的感受,以及對我國憲法實施所遇到具體問題的改進建議。針對當前社會的憲法司法化呼聲漸高,本次項目將針對有關數(shù)據(jù)研究構建我國實施憲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就憲法司法適用性如何操作問題,設計若干具有現(xiàn)實意義的方案。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規(guī)的依據(jù),目前已初步形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就是以憲法為基礎的。在談到我國憲法的發(fā)展歷程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韓大元教授說:“逐步從不成熟走向成熟,從原則走向現(xiàn)實。”
據(jù)韓教授介紹,我國憲法曾經(jīng)多次修改,1954年以來,憲法后來就進行過八次修改。現(xiàn)行憲法是于1982年頒布的,是第四部憲法。1988年、1993年和1999年我國又先后進行過三次修憲,先后將黨的一些新的政策和主張補充為憲法的條款,如確立了私營經(jīng)濟、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法化;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等內容寫入憲法總則;確定了鄧小平理論的憲法地位,并在憲法中規(guī)定了“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三次修憲,使憲法的價值在社會改革進程中得到普及,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法律體系提供了統(tǒng)一的憲法基礎,同時,對確保中國走向法治社會和民主憲政奠定了良好基礎。在形式上,這三次修憲采取了修正案的方式,即不對憲法的正式文本的文字進行變動,而只是在憲法文本之后,另起序號增添條文,以后法優(yōu)于前法、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確定實際有效的憲法規(guī)定。這種修改方式既有效地解決了不斷變化的社會現(xiàn)實與法律條文之間的沖突,又較好地保持了憲法應具備的穩(wěn)定性和連續(xù)性。[1]
其中山東女青年齊玉苓狀告陳曉琪冒名頂替上學侵害其受教育權就是其中的典型。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就此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有關批復,認定“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jù)憲法規(guī)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針對公民因憲法基本權利受到侵害而產(chǎn)生的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專門進行司法解釋,這為我國憲法進入訴訟領域,強化公民基本權利的司法保護提供了有益的范例,并將在我國憲政發(fā)展過程中起到積極作用。韓大元認為,類似這種憲法賦予的公民平等權受侵犯的事情在我們生活中其實并不鮮見,比如在就業(yè)問題上普遍存在的性別歧視、身高歧視等,就屬于同類問題,還有些部門規(guī)章中就存在違憲原則,同樣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所以,如何用憲法維護公民的權益,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憲法訴訟制度仍是個值得探討的話題。
2、實踐目的和實施方案
公務員憲法精神及憲法意識研究
摘要:從法律層面上來講,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但是與海洋法系的國家相比,我國憲法的這種地位在實際的實施中出現(xiàn)了一些問題。樹立憲法在全社會人民心中的位置,作為人民公仆的國家公務人員更應該樹立憲法意識,學習憲法精神。本文在對培育公務員憲法意識的內涵和意義進行闡述的基礎上,分析了我國公務員的憲法意識現(xiàn)狀,最后就如何在新時代背景下,培育和提升公務員的憲法意識問題提出幾點建議,以為國家弘揚憲法精神提供借鑒。
關鍵詞:公務員;憲法意識;憲法精神;法律
依法治國的前提就是依憲治國,如果一個國家不尊重憲法在法律體系中的位置,就可能出現(xiàn)嚴重的社會問題,包括公務人員腐敗和社會安全問題,所以無論是人民群眾,還是國家機關的公務人員,都要在黨的領導下,在心目中培育和樹立起憲法精神,在了解和掌握我國憲法的主要內容的基礎上,嚴格遵守憲法的規(guī)定辦事,不能從事違背憲法的活動。由于我國的憲法理念源于西方國家,所以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的憲法在執(zhí)行的過程中,存在著執(zhí)行力度不夠的問題,究其原因還是憲法的權威在我國一直沒能得以樹立,這時,作為國家機關工作者的公務人員應該起到表率作用,首先在公務員群體內部樹立并強化自己的憲法意識,這樣才能在全社會范圍內樹立起公民的憲法精神和憲法意識。
一、公務員憲法精神與憲法意識的內涵
公務員憲法精神和憲法意識指的就是,作為人民的公仆的公務員群體,在心目中對憲法的認識,包括對憲法的主要內容、憲法的地位和憲法的意義具有比較充分的了解,以及要確立依法執(zhí)政特別是依憲執(zhí)政的理念,無論是在處理公務的過程中,還是日常生活中都要嚴格按照法律特別是憲法的規(guī)定辦事,不得出現(xiàn)違背憲法的行為,這樣才能在黨和國家的領導下,為人民提供更優(yōu)質的服務,也可以說,國家公務人員維護憲法的過程也是一個樹立憲法權威的過程。要想培育國家公務人員的憲法意識和憲法精神,就需要國家對公務人員進行嚴格要求,黨和各級政府在下達的文件中,要注重公務人員憲法意識的培養(yǎng),還可以為公務人員定期舉辦憲法學習活動,有助于公務人員內化憲法精神,只有從公務人員入手,才能夠在全社會范圍內維護憲法的權威。具體來講,首先要求公務員掌握憲法的主要內容,盡管許多國家公務人員不是法律專業(yè)的精英,但是要想提升為人民服務的質量,就必須要學習掌握憲法的主要內容;其次,國家的公務人員應該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學習憲法精神,在心目中樹立起正直的理念;最后,要求國家公務人員了解憲法的運行模式,這樣,公務員在掌握憲法運行邏輯的基礎上,可以更好地為人民提供優(yōu)質服務;最重要的是,公務人員的憲法意識的培養(yǎng)在于自我約束,國家機關的公務人員在面臨誘惑時,應該嚴格用憲法的規(guī)定約束自己,這樣才能維護公權力的權威。建國以來,我國十分注重法治社會的建設,一方面,建設法治社會有助于維護社會公平和維護社會秩序,促使社會向著更加公平和平等的方向發(fā)展;另一方面,建設法治社會有助于提升我國在世界范圍內的大國地位,與過去不同,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jīng)濟的快速發(fā)展,我國在國際社會上的地位越來越高,我國的任何戰(zhàn)略都可能會對世界產(chǎn)生重要的影響,世界不得不看到中國的變化,特別是以來,我國開始在世界建設中處于引領位置,比如說,我國的“一帶一路”建設,對世界的經(jīng)濟都將產(chǎn)生革命性的影響,而這一切都應該建立在依法治國的基礎上,只有在保證國家內部運行井然有序的基礎上,才能樹立起我國在國際社會上的大國地位。具體來講,樹立公務員的憲法意識首先有助于建設和諧的社會環(huán)境,其次由于公務員是行政的重要執(zhí)行人員,所以提升公務員的憲法意識有利于提升國家的行政管理水平,最后,有利于提升公務員的責任意識,因為國家機關的公務人員工作的理念就是對黨負責、對人民負責,樹立憲法意識有助于為公務員樹立一個標尺,優(yōu)化公務員的工作。
二、目前階段我國公務員的憲法精神和憲法意識存在的問題
憲法條件和憲法規(guī)范變動論文
一、引言:問題之所在
大激蕩的時代,總是給憲法學以及憲法學者們提出一連串嚴峻的、近乎是詰難性質的問題。自70年代末以降,風起云涌、波瀾壯闊的改革開放的偉大實踐,使向來一本正經(jīng)的憲法者們陷入一種困窘之中;實在的憲法規(guī)范總是被熟視無睹、忽略不計,甚至無情地沖破;與秩序那樣亂象紛呈。在一個本來就缺少悠久的憲法傳統(tǒng)的國家里,實在的憲法規(guī)范如此無輕重地沉浮于變動不居的時流,在此情形之下,應該如何確立起那種有賴于憲法安定性的憲法權威,進而確立起又以憲法權威為表征的憲法秩序,最終實現(xiàn)依法治國(theurleoflaw)的核心內涵呢?
面對這種狀況,筆者認為:中國憲法學者首先必須超越以宣傳憲法精神、解說(而非解釋憲法內容的那種傳統(tǒng)理論,而去探究更為本源的、更為形而上的、真正以憲法現(xiàn)象為對象的基礎理論,才能超度出形而下世界的那種無常的苦海。其中,又必須在憲法理論上對這樣個問題作出徹底的自我解答:我們究竟應該如何消解堅持改革開放與維護憲法秩序之間的論?
作為這樣的一個理論嘗試,本文認為:(1)實在的憲法規(guī)范之所以發(fā)生如此頻繁的變動,定的憲法秩序之所以難以形成,意味著中國尚未確立起一種類似于美國現(xiàn)代憲法學家K.羅斯登(Karl.Lowenstein)所謂的“規(guī)范(normative)憲法”意義上的憲法規(guī)范,為此不能一味地籠統(tǒng)地去針砭促成這種憲法規(guī)范變動的外在的“非規(guī)范行為”;[1](2)“規(guī)范憲法”是一個國作為產(chǎn)業(yè)社會發(fā)展到一定階段上的獨特現(xiàn)象,而未必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之后的普產(chǎn)物;(3)只有通過改革開放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形成和發(fā)展這樣一個必要的歷史階段中國憲法最終才能修成正果,成為具有實至名歸的規(guī)范憲法;而在其間,憲法的變動、尤其是憲法的變遷[Verfassungswandlung(德)]和憲法的修改這兩種形態(tài)上的憲法變動現(xiàn)象是無可避的。
二、規(guī)范憲法及其內面條件
實在的憲法規(guī)范的存在,既不構成非實現(xiàn)憲法政治的必要條件,也不構成實現(xiàn)憲法政治的充分條件。在這兩上命題之中,前者有英國的例子為證。法國人D.托克維耶(D.Tocqueville)曾經(jīng)斷然地說“英國沒有憲法”,[2]美國的T.潘恩(TheomasPaine)更指摘英國“拿不出一部憲法”,[3]但人們并不會否認英國是一個具有優(yōu)良的憲政傳統(tǒng)的國家。甚至也正因為英國并不為實在的憲法規(guī)范這種“禮法”所拘而能自行憲政,所以已故的中國憲法學家何華輝曾經(jīng)盛贊“足見英國人具有優(yōu)良的憲政素質,英國作為近代憲政運動的開拓者并非偶然”。[4]然而要理解后者,即理解實在的憲法規(guī)范的存在并不構成實現(xiàn)憲政的充分條件這一道理,則可能頗費周折。當代中國憲法學界似乎是在進入了90年代之后,才開始真正理解這個諦見的。[5]
憲法結構與憲法權威綜述
本文作者:王魯青
一實踐中憲法內容選擇的幾種模式
憲法內容的選擇,受各國不同的法律文化傳統(tǒng)、憲法權威的價值評價,特別是受該國通過憲法所要建立的各種體制的制約。本文要分析探索的是,關于憲法自身結構性的內容選擇,而非具體制度性內容的選擇,因此,該部分內容是關于憲法文化自身發(fā)展的理論探討。
1以美國憲法為范例的資本主義憲法模式
美國憲法是世界第一部成文憲法,并且第一次將反對封建專制集權體制,建立共和體制規(guī)定在憲法中,因而對世界各國的民主革命發(fā)生了深遠影響,所以,美國憲法也成為全世界最具有典型代表意義的憲法模式。美國憲法在制定過程中的立意,就是把憲法作為國家權力之間制衡,以及保障國家權力行使法制化的依據(jù)。從這個立意出發(fā),美國憲法內容就是制定國家權力的分配、行使、制衡與監(jiān)督的規(guī)則。從美國憲法原本的結構我們可以看出它的這個特點,即美國憲法原本只有七條,前三條分別規(guī)定聯(lián)邦國會、總統(tǒng)和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組成和職權,第四條規(guī)定聯(lián)邦各州間法律的效力、州加入聯(lián)邦等內容,第五條規(guī)定憲法的特殊修改程序及有關事項,第六條規(guī)定聯(lián)邦憲法和法律與各州憲法和法律的效力關系,第七條規(guī)定憲法的生效條件。¹關于公民權利的內容,美國憲法原本并沒有規(guī)定,而是后來的憲法修正案作的補充規(guī)定。但是,之后的憲法修正案內容,只是對憲法原本的補充,在結構上沒有擴充。所以,從憲法的實踐內容來看,美國憲法只包括國家權力的分配與制衡和公民權利這樣兩部分內容,其余部分屬于程序性內容。一從美國憲法的結構性內容的選擇可以看出,美國人的憲法權威觀的特點,他們對憲法權威主要理解為它是聯(lián)邦公民最高意志的體現(xiàn),為保障公民權利的充分實現(xiàn),必須使國家權力納入法制化軌道,通過國家權力的分解與制衡,保障國家權力行使的法制化。因而,美國憲法的結構內容選擇體現(xiàn)的是憲法至上觀念,充分保障憲法的穩(wěn)定性和最高權威,而經(jīng)濟制度內容只字不提。這種結構的選擇,首先是由美國的政治、經(jīng)濟體制決定的,憲法只規(guī)定社會生活中必需的社會管理規(guī)則,新生問題先由聯(lián)邦最高法院通過司法審查權對憲法的解釋來解決,待實踐要明確了,再決定是否通過憲法修正案。美國憲法的結構模式,是使它二百多年來極為穩(wěn)定的主要原因。美國憲法模式被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接受,盡管在具體安排上有些差別,但結構性內容選擇是一致的,因而形成了資本主義憲法結構選擇的模式。
2以前蘇聯(lián)為代表的社會主義國家憲法模式
憲法精神維護憲法權威論文
憲法觀念就是對憲法的忠誠和信仰,是一種偉大的公民精神。這種精神凝聚起來,必將形成一種追求正義的宏大力量,蓬勃地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
經(jīng)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12月4日為全國法制宣傳日。在第一個全國法制宣傳日到來之際,全面、深入地宣傳憲法精神,對于提高全體公民的憲法觀念和法律素質,提高全社會依法管理的水平,實現(xiàn)經(jīng)濟發(fā)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實現(xiàn)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居于至高無上的地位,馬克思稱之為“法律的法律”,有人也稱之為“母法”。憲法規(guī)定了比普通法律更為重要的內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規(guī)的依據(jù)。它規(guī)定了國家的政治、經(jīng)濟和社會根本制度,規(guī)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規(guī)定了國家權力。特別是,它界定和協(xié)調了國家權力和公民個人權利的關系,并且是側重于通過限制國家權力的范圍及監(jiān)督國家權力的行使,來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憲法又被譽為公民的“權利保障書”。這種權利保障,是在尊重人的尊嚴、自由、合理愿望、進取精神和財產(chǎn)權利的基礎上,形成的崇高的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是人們對未來生活充滿信心與希望的根基。
我們宣傳憲法精神,就是要在廣大干部群眾中進一步牢固樹立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的觀念、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觀念、公民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觀念、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觀念,增強公民對憲法的忠誠與信仰,提高公民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權威的自覺性,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營造濃厚的法治氛圍,保障和促進經(jīng)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yè)的順利健康發(fā)展。
憲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是我國的審判機關,是我國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獨立行使國家的審判權。人民法院組織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要用它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因此,宣傳憲法精神,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責無旁貸。
多年來,各地法院在宣傳憲法精神方面,已經(jīng)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法院通過各種審判活動和宣傳活動,極大地提高了人民群眾學法、用法的熱情,并逐步樹立起認真遵守憲法和法律、嚴格依法辦事的良好風尚。但我們應當看到,實現(xiàn)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質的轉變,實現(xiàn)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的轉變,不斷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仍然是一個長期的、艱巨的任務。增強憲法觀念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質的基礎。我們必須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堅持不懈地宣傳憲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