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3-31 21: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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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論文

環境刑法研究論文

由國家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辦、北京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協辦的首屆“和諧社會語境下的環境刑法學術研討會”2009年4月4日在中國人民大學隆重舉行。來自國內實務部門和科研院校的著名刑法學者、環境法學者、法官、檢察官、政府官員以及韓國青州大學法學院的知名刑事法學者等一百余人出席了本次研討會。

本次環境刑法學術研討會共收到國內外學者撰寫的論文六十余篇。研討會共分四個單元,與會國內外學者主要圍繞“環境刑法的科學定位”、“環境刑法的立法與政策”、“環境刑法的基礎理論”、“具體環境犯罪研究”等問題展開了深入探討。因為研討會發言人較多且思想豐富,這里僅將主要代表性觀點綜述如下:

關于環境刑法的科學定位

關于環境刑法的定位問題,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之雄從環境問題的五個特點出發,歸納出環境刑法的特質:規范刑法系統自身之外的高度依賴型。具體體現為高度的科技性、高度的政策依賴性、高度的行政從屬性。

關于環境刑法學學科構建的根本性問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付立忠提出構建環境刑法學將會發揮以下積極作用:滋養和促進新學科的孕育與形成;有利于提升科研開拓創新的幾率;有利于有效地解決全球性的環境問題。環境刑法學具有以下三項學科功能:第一,直接引導人們生活健康發展的功能;第二,間接調和人與自然和諧有序演進的功能;第三,最終遏制人類社會邁向自毀之路的功能。

關于刑法在生態安全保護方面的拓展空間問題,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副教授顏九紅從實證分析的角度出發,認為刑法在生態安全保護方面,有很大的拓展空間。提出應當從司法解釋入手,降低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犯罪的定量數額,同時從立法上降低環境犯罪的入罪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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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刑法中背信罪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先研究了背信罪的含義、范疇,從背信罪的內涵和外延上將背信罪區分為大背信罪和小背信罪,并指出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對象,即小背信罪;其次,再從我國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和刑法在背信犯罪上的不平等保護兩個角度論述了增設背信罪的必要性;最后,從我國民事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基礎、背信罪可以融入我國現行刑法體系以及不違反刑法的最后性原則三個角度論證了增設背信罪的可行性。

關鍵詞:背信罪;民事法律;刑法體系

200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其中明確了《刑法修正案(六)》中第169條之一罪名為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58條之一第一款罪名為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自此,我國刑法始有帶“背信”字樣的罪名職稱論文。

一、背信罪之概念與范疇

背信犯罪,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一般背信犯罪,即本文的主要研究對象——背信罪,如日本刑法典第247條規定之背任罪、德國刑法典第266條規定之背信罪等等;另一類是特別背信犯罪,由于這一類背信行為主體身份之特殊性,或其違背的任務之特殊性,或其侵犯的社會關系之特殊性,刑法典對其另立條文作出特殊的懲罰規定,例如加拿大刑法典第122條規定了公職人員背信,這些因其犯罪的特殊性而在一般背信罪之外加以特殊規定的背信犯罪,我們將其稱之為特別背信罪。

各個國家和地區對于背信罪(指一般背信罪,下文同)的規定不盡相同,有的對其內涵限制較多,外延較窄,例如《德國刑法典》第二十二章第二百六十六條,《日本刑法典》第三十七章第二百四十七條,這些國家和地區的背信罪將侵占罪排除在外,我們通常將這類外延較窄的背信罪稱為小背信罪,小背信罪的含義為:“處理他人事務或管理、處分他人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的行為人,故意濫用權限或違背信托義務,損害該人財產利益的行為”;而有的國家則對背信罪內涵限制較少,外延較寬,例如《法國新刑法典》第三卷第一編第四章第一節第314條;《加拿大刑法典》第九章第三百三十六條的違反信托罪等,這些國家的背信罪將侵占罪包含在內,我們通常將這類外延較寬的背信罪成為大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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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際刑法理論與實踐研究論文

國際刑法,原本是國際法的一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特別是70年代,隨著國際刑法規范的增多,一些學者遂把它分離出來,稱之為國際刑法。國際刑法的誕生,距今只有一個世紀的歷史,自20世紀中葉以后才初具規模。因此,國際刑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和獨立的法律科學,其地位尚有爭議。但是,1986年,國際刑事科學高級研究院在意大利錫拉丘薩市舉行的國際刑法學教學討論會上,雖然有部分學者對國際刑法學作為獨立學科的地位仍持異議,然而,大多數學者認為,國際刑法學已經具備了其作為獨立學科的一切條件。(1)

1998年7月17日,國際社會在意大利羅馬召開的外交大會上通過了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這是國際刑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它標志著:國際刑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國際刑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已經形成,并且,隨著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國際刑法的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將進一步發展和深入。

一、我國國際刑法的研究狀況(一)國際刑法學的研究我國對國際刑法的認識和研究,大致上是從80年代開始的,或者可以說,是隨著美國國際刑法學家巴西奧尼1980年出版的《國際刑法。國際刑法典草案》一書介紹到中國而開始的。(2)因此,我國學者關于國際刑法的理論和觀點,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巴西奧尼著作的影響。

最早的比較完整地介紹國際刑法的著作當屬劉亞平于1986年6月出版的《國際刑法與國際犯罪》一書。該書詳細地介紹了巴西奧尼的國際刑法學說、國際刑法學界的爭論問題、國際刑法的溯源及其20種國際犯罪,還介紹了國際刑事訴訟的方式,最后,還全文附錄了由巴西奧尼起草的《國際刑法典草案》。(3)1992年6月,劉亞平在前書的基礎上,又出版了《國際刑法學》一書,該書比較完整地勾畫了我國國際刑法學的學科體系,提出了一系列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看待國際刑法和國際犯罪問題的新觀點,闡述了我國參與國際刑法活動的歷史和原則立場,預測了國際刑法發展的方向。該書被曹子丹教授稱為“填補了我國法學的一項學科空白”。(4)

1992年3月,四川大學黃肇炯教授出版了《國際刑法概論》一書。該書將一部國際刑法分為三編:第一編,國際刑法導論;第二編,國際刑法的實體法規范;第三編,國際刑法的程序法規范。該書篇章結構簡潔、獨特,內容豐富。書中還專章闡述了“國際刑法與我國刑事立法的完善”。(5)

1993年1月,張智輝出版了《國際刑法通論》一書。該書的結構體系比較完整,對相關的國際公約作了較為詳細的介紹。書中還設立專章介紹中國與國際刑法的內容。(6)1999年1月,張智輝又出版了《國際刑法通論》的增補本。該書在介紹國際刑法規范的基礎上系統地論述了國際刑法的基本理論,對各類國際犯罪作了全面的闡述,對中國參與國際刑事立法以及中國與外國簽訂的引渡條約和司法協助條約進行了深刻的分析,并提出了有益的立法建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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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我國內區際刑法研究論文

關鍵詞:區際刑法;跨境犯罪;刑事管轄權沖突;刑事司法協助

內容提要:當今中國客觀地存在“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現狀,因而區際刑事法律沖突不可避免,中國區際刑法應運而生。中國區際刑法主要針對跨境犯罪而展開,研究如何處理不同法域的刑事管轄權沖突,并有效地開展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中國區際刑法在范疇上包括跨境犯罪、基本原則、各法域刑事法主要規定、刑事管轄權沖突、刑事司法協助五個方面的內容,因而具有獨立的對象、內容。關于中國區際刑法的研究也具有獨立的方法,中國區際刑法具有獨立學科的屬性。

一、中國區際刑法問題的產生

區際刑法的問題既可以產生于某一個聯邦制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又可以產生于分裂的國家,如未統一前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①。這兩種情況也是香港、澳門未回歸前世界上區際刑法的主要兩種模式。當然,這并不是說在香港、澳門兩地區未回歸祖國大陸之前,不存在兩個地區與大陸刑事法律的沖突與協調問題,而是說,這種沖突與協調問題并不是很突出和明顯。其實,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大陸與臺灣在刑事法律方面的沖突在某些時期表現得還是非常激烈的。最為典型的莫過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發生多起大陸居民劫持航空器到臺灣的嚴重刑事案件,而臺灣方面并沒有移交犯罪人或給予嚴厲刑事處罰。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說,三個法域與大陸地區之間的法律沖突是客觀存在的。

隨著香港、澳門以及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之間經濟文化交往的加深,特別是在香港、澳門回歸祖國大陸、建立特別行政區之后,在中國范圍內,一個國家、兩種(政治)制度、三種法系、四個法域的格局顯得尤為明顯,解決四個法域之間在各種法律制度方面的沖突也較為迫切。其中,相對而言,解決中國大陸內地與其他三個法域的法律沖突則更為重要。而刑事法律方面則尤為值得關注,因為刑事犯罪對當地的社會秩序有著嚴重乃至根本性的侵犯,當地司法部門通常都會給予充分的重視和嚴厲的打擊,但對其他司法部門來說就意味著義務和負擔,乃至會涉及政治上的責任,不容易解決刑事法律方面的沖突和糾紛。因此,該問題引起了兩岸四地諸多刑事法學者的積極關注與認真研究。這也是當前打擊刑事犯罪,處理刑事管轄權沖突等司法實務面臨的急切任務,中國區際刑法問題由此產生。

二、中國區際刑法研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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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政治權利范圍明確論文

【論文摘要】政治權利是公民最重要的法律權利之一,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而法律對“政治權利”的范圍并沒有準確的規定,政治權利的保障機制需更好的完善。文章從憲法和刑法對“政治權利”的不同含義入手,將憲法中的政治權利與刑法中的“政治權利”相融合,對明確刑法中政治權利的范圍進行探討。

【論文關鍵詞】憲法刑法政治權利

我國現行憲法只出現了一次“政治權利”一詞,即我國《憲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钡?,對于政治權利的范圍是什么,即哪些權利屬于我國憲法上所言的“政治權利”,現行憲法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我國憲法學者傳統上將“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納入政治權利的范圍。但這種說法即使不能說違反我國憲法對政治權利范圍的界定,也不能說符合后者。從我國現行憲法出發,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當屬政治權利無疑,但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權利是否屬于政治權利則存在疑問。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這條規定出現在規定政治權利的第三十四條和規定信仰自由的第三十六條之間,因此,政治權利在我國憲法中并沒有明確的界限。

與憲法的模糊規定相反,我國《刑法》在關于“剝奪政治權利”刑的第54條明確規定了政治權利的范圍:“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很顯然我國刑法將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列為政治權利,在一定的時候賦予國家剝奪的權利力,這是否會使憲法中對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豐十、游行、示威的自由得不到完全的保障?我國刑法對政治權利范圍的界定是否合理,乃至是否合憲?

以下從一個擬定的案例出發來提出對刑法上述規定的質疑:公民甲因違反刑法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間里寫了一些非政治性的個人文章,而乙意外得到這些文章,并以自己的名義發表,乙是否存在侵犯甲的出版權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人沒有出版權,這是否意味著甲不存在被侵犯出版權的可能性?權利被剝奪是否意味著沒有權利?乙的行為有沒有違法?對于無社會危害性的權利,卻被剝奪合不合理?

一、從我國刑法的“剝奪政治權利”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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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法協調論文

近年來,愈演愈烈的國際犯罪嚴重危及到國際社會的安全與發展,因而加強對國際犯罪的防范和打擊,已成為國際社會所必須面對的一項嚴肅的課題。應該說,迄今為止,國際社會已經為嚴密預防和懲治國際犯罪的法網作了不懈的努力。但是,由于當今世界各國在文化傳統、社會政策、經濟發展等方面的差異,導致國際社會在懲治國際犯罪方面,很難達成協調一致的全球一體化的刑事法律規范,即使是已經達成的國際公約,如果沒有國內法的支持和呼應,其效力往往也會大打折扣,甚至無法得到執行。為了滿足打擊國際犯罪的現實需要,世界各國普遍加強了懲治國際犯罪的國內立法舉措,為懲治其境內的國際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中國在懲治和防范國際犯罪方面一向重視和努力。建國后不久,中國就明確承認1946年12月11日聯合國大會關于禁止和制裁反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道罪的決議,并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戰犯的審判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此后,中國又陸續加入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等一系列同國際犯罪作斗爭的國際條約。為了更好地履行國際義務,進一步嚴密打擊國際犯罪的刑事法網,1997年較為全面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許多方面均較過去更加明確地規定了懲治國際犯罪的諸多刑事法律規范。例如:我國刑法關于罪刑法定原則、普遍管轄原則、戰爭犯罪、犯罪、環境犯罪、恐怖犯罪等的規定,就從不同的角度體現了國際刑法規范的內容。但也毋庸諱言的是,中國關于國際犯罪的刑事立法還存在不少缺陷,因而未能充分發揮其懲治與防范國際犯罪的效能。本文擬對中國現行刑法典在體現國際刑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加強中國刑法與國際刑法協調與銜接的措施進行研究。

一、中國現行刑法典在體現國際刑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的現狀來看,中國刑法在與國際刑法的協調與銜接方面還存在不少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中國刑法與國際刑法規范之間的關系不明確。對于中國加入的國際刑事法律規范,是直接適用,還是通過轉化的方式將國際刑事法律規范轉化為國內法再適用?當中國刑法與中國所加入的國際刑法規范相矛盾時,是優先適用國內法還是優先適用國際刑法規范?“政治犯”的范圍包括哪些?這些問題在中國刑法中尚未予以明確。同時,中國刑法中的死刑制度也還與死刑適用的國際標準相差較大。

第二,中國刑法典第9條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备鶕@一規定,應當在中國刑法典分則中規定相應的國際罪行。但遺憾的是,中國刑法典分則規定的國際犯罪屈指可數。而對于尚未明文規定的國際犯罪,根據刑法典第3條確定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則,就不得定罪處刑,因而中國刑法典第9條規定的“適用本法”就等于紙上談兵,既不能承擔有關條約義務,也不能真正行使對國際犯罪的刑事管轄權。

第三,中國已加入的國際條約中規定了侵略罪、反和平罪、滅種罪、反人道罪、種族歧視罪、海盜罪、扣留人質罪等國際犯罪,但中國刑法對于發生在中國境內的上述犯罪行為,沒有專門加以規定,雖然可以將上述有些行為視為殺人、放火、決水、販毒、爆炸、傷害、搶劫、劫機、綁架等犯罪適用中國刑法進行追究,但上述國際罪行的內涵遠非是這些國內刑法中的罪名所能涵蓋的。而且也有些行為也無法歸入這些犯罪中,因而成為“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形,如滅絕種族罪、種族歧視罪、種族隔離罪等,因沒有專門的法條規定,而難以予以追究懲處,即使將之勉強歸入現有罪名中處罰(如將種族滅絕罪作為故意殺人罪來處罰,將奴役罪納入非法拘禁罪或者強迫職工勞動罪中處罰),亦顯然有罰不當罪之虞,與這些犯罪之嚴重危害性遠不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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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法的探究論文

摘要:沈家本《歷代刑法考》提出“宋無罰金之刑”的論斷不妥。宋代有罰金之刑,且適用于司法、教育、人才選拔等方面,所罰數量從6斤、8斤、10斤到100斤不等,適用罪名有失職瀆職罪、擅權罪及欺詐罪等。而普遍存在于宋代的“罰銅”其實是廣義層面的罰金刑,其處罰等級約有1斤、2斤、120斤等18個等級,適用范圍也很廣。

關鍵詞:宋代刑法;罰金之刑;罰銅之刑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之刑法分考十二“罰金”條有如下記載:

(1)“北朝魏及齊周并有贖而無罰金,隋唐承之,于是罰金之名無復有用之者?!?/p>

(2)《宋志》:“仁宗時,刑部嘗薦詳覆官,帝記其姓名,曰:‘是嘗失入人罪不得遷官者,烏可任法吏?’舉者皆罰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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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法發展論文

國際刑法是一門新興的學科。過去的十年里,它是國際法所有領域里發展最快的一門學科。

國際刑法是一門邊緣學科。它在國際法方面,含有國際人道法、國際人權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國際法下的國際罪行部分,如侵略罪、反人道罪、戰爭罪和種族滅絕罪,等等;在刑法方面,它除了刑法上的實體法和訴訟法以外,還有比較法,如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比較,以及各國的司法制度的比較,等等。此外,國際刑法在其實踐的過程中還時時刻刻涉及到國際關系中最重要、也是最為敏感的問題,即國家主權問題。比如:國際刑庭為了索取證據和查清案子而向有關國家或政府官員送達傳票或命令;國際刑庭要求有關國家提供線索合作,以鎖定和抓獲被法庭起訴的嫌疑犯,并在將其抓獲了以后押送到法庭;為了審理案子的需要,國際刑庭必然要求將出庭證人所在地的國家當局同意他(她)出來、又要求法庭所在地國家同意他(她)入境;以及當被告被定有罪后,國際刑庭又需要有國家自愿同意、將其關押在該國的監獄里服刑,等等。

聯合國成立了國際刑事法庭

1993年,聯合國安理會成立了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第一次在聯合國的范圍內將有關國際刑法的原則和理論付諸實施。

第二年11月,又成立了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是一個有著800萬左右人口的國家,1994年4月和7月,占全國人口總數80%的胡圖族對占人口總數14%的圖西族進行了大屠殺。被屠殺的盧旺達人總共達到了80萬左右,連德國法西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屠殺猶太人也沒有那么快。這一事件在國際社會上引起了非常大的震動。盧旺達政府自己要求成立國際刑事法庭,以通過懲治罪犯來達到民族和解的目的。這樣,聯合國安理會先后成立了兩個國際刑事法庭。以后,聯合國又成立了東帝汶國際刑事法庭、塞拉里昂特別刑事法庭等。去年,聯合國還就成立柬埔寨刑事法庭問題與柬埔寨政府簽定了備忘錄。

人們可能會聯想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成立的紐倫堡軍事法庭和東京軍事法庭。這兩個軍事法庭在性質上雖然也是國際法庭,但它們與聯合國的前南法庭和盧旺達法庭有很大的不一樣。主要的區別在于它們成立的機制不同。紐倫堡軍事法庭和東京軍事法庭是由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勝國成立的,審判的對象是二次大戰中的德國和日本的反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道罪的嫌疑犯,或者叫戰爭罪犯。起訴檢察官在起訴狀中都采用“代表某國政府對某某的起訴”的措辭,因此在學術界和國際法上時常被稱為“戰勝國對戰敗國的審判”。而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以及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不是這樣。它們是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成立的,不是一個戰勝國的法庭。所以,聯合國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是代表整個國際社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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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視野的食品安全論文

一、現行刑法對食品安全的保護

食品安全罪是學界對食品原材料供應、生產、銷售環節中犯罪的通稱。刑法修正案八將97年刑法中的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修改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據該條及其所在的章節,可以認為該罪名的客體為國家、社會和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①從該條看,客觀行為包括:(1)在生產、銷售食品中參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銷售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主觀上,行為人為故意。該罪為抽象危險犯,即只要形成抽象的危險即可成立而不要求具體危險。

二、現行食品安全罪刑事規范的不足

現行食品安全刑事立法主要以第一百四十四條為主。在該條的基礎上結合其他各部分相關之規定以及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我國的食品安全罪存在以下問題和不足:

(一)嚴重食品犯罪行為的歸類不當。②食品安全具有與人身密切相關、涉及人數多、指向不特定多數人、社會危害性較大等特點。因此,食品安全罪至少關涉多數人的利益,形成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進一步講,當行為人之行為作用于相對特定之人,如在某一特定時間某一地區的某一類人構成對多數特定人的侵害且主觀上存在過錯則可能會成立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梢哉f,食品安全罪最少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對公共安全形成危害,更進一步對人身健康會形成危害?,F行刑法將食品安全罪規定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之中,側重于對經濟利益和經濟發展的保護,不利于對公民生命、健康權的保護。同時,這樣的體系不能反映食品安全罪的社會危害性,不能很好的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不利于體現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法制觀。同時,制定該條的背景是著眼于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但隨著經濟的發展食品安全罪危害公眾安全的一面不斷突出,將其仍列在經濟秩序犯罪顯然不合理。③

(二)主觀方面以故意為構成要件,不利于保障食品安全。本罪的犯罪行為是:(1)在生產、銷售食品中參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銷售的。據此,該罪只能有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犯罪只承擔民事或行政上的責任。但是,在部分情況下仍然存在過失的可能,如在食品生產中生產者可能因疏忽大意造成食品的毒害性從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同時,將主觀方面嚴格限制為故意不利于打擊犯罪,給司法認定帶來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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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個人信息刑法論文

一、公民個人信息概述

(一)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

當前,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基本內涵,我國現行法律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并沒有一個明確、專門的界定,而在理論界主要采取列舉式、概括式及列舉與概括相混合的方式來界定公民個人信息,尤其是第三種方式備受廣大學者推崇。其中英國與我國臺灣地區在該方面極具代表性。如《英國資料保護法》將諸如個人意圖、觀點的表達等能夠直接、間接辨別一個富有生命即活著的人的一切資料界定為“個人資料”。又如我國臺灣地區的《臺灣資料法》,根據該法第3條第1款之規定,所謂個人資料即一個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號碼、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財務狀況、指紋等可以辨別該人的相關資料。在我國,大多數學者主要采用列舉與歸納相結合的方式來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基本內涵。關于公民個人信息主要有公民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號碼、健康狀況、教育職業背景、婚姻狀況、戶籍、財務狀況、指紋、血型、電話號碼、信用卡號碼、網上登錄賬號與密碼等足以單獨或幾項信息相結合識別一個人的資料。

(二)公民個人信息的價值

知識經濟時代背景下,隨著網絡技術的卓越發展,公民個人信息越發重要,日益成為一種極具價值的寶貴資源。而今,公務員考試持續走高,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首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是多種下游犯罪的根源。其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不僅會危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而且逐步成為網絡詐騙、電信詐騙等新型犯罪滋生的“溫床”。相反,對公民個人信息加以適當保護,有助于維護公民人身、財產利益不被侵害。同時,通過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了解,可以得知一個人的興趣愛好,實際需求、生活習慣等,繼而大大提升獲取利潤的機率。

二、“公考熱”背景下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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