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分析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6 03: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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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反腐思想分析
摘要:十八大以來,以習為核心的黨中央始終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我們需要不斷完善黨內規章制度體系,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以猛藥去疴、重典治亂的決心,以刮骨療毒、壯士斷腕的勇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逐漸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
關鍵詞:;制度;反腐倡廉
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1](P131)。經過長期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以習為核心的黨中央不斷探求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特色反腐制度,力求用制度保障權力,用制度推進新時代廉政建設。制度反腐是抵制腐敗的外在規制,構成中國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制度保證。報告指出,我黨要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以永遠在路上的決心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梢姡贫冉ㄔO構成了黨的建設這個新的偉大工程的橋梁樞紐并由此不斷推進反腐敗斗爭向縱深發展。
1.制度反腐思想的提出
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以來就高度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各歷史時期的黨中央領導人都不斷探索執政黨建設規律,為全面提高黨的建設的科學化水平提供了寶貴經驗。運動是黨的建設歷程中的一個偉大壯舉,對后來的歷史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經過整風階段,我們黨在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形成了高度的統一[2](P207)。在運動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為一體的黨建布局初步確立并沿用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隨著世情國情黨情的發展,黨建布局也不斷邁向更高的層次。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一定要把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保?](P38)隨后,在十六屆二中全會上指出:“以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為重點,從思想上、組織上、作風上和制度上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保?](P152)制度建設在黨建中的地位逐漸清晰,任務指向也日趨明確。與此同時,黨內對反腐倡廉建設的認識也不斷深入,廉政建設成為我黨亟需解決的大事。中共第十七次代表大會上將反腐倡廉作為黨建的一項重要內容單獨列出,十八大依舊將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作為黨建的五個方面加以強調。經過長期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對全面從嚴治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以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推進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這一要求使制度建設的整體效應更加突出,使制度建設與黨建的其他方面的相互作用更加明確。報告中將“反腐倡廉建設”修改為“紀律建設”,使黨風廉政建設有了更充實的內涵[4]。
2.制度反腐思想的新特色
共享醫院制度規范分析
摘要:本文以法經濟學為分析框架,一方面運用“卡-梅框架”研究硬法的規制與保障,另一方面以經濟誘因為標準劃分軟法的激勵規則與助推規則,深入闡釋制度的多元功能。從功能視角檢視已有制度規范的優劣得失并提出改進建議,有效推進共享醫院的良性發展,助推醫療改革、型塑醫療體制,以制度創新之姿落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新格局。
關鍵詞:共享醫院;醫師多點執業;醫療體制改革
作為“共享+醫療”的典型實踐,共享醫院是落實“健康中國”戰略的創新之舉,能為公眾提供多層次多樣化的醫療服務。近年來,在國家政策的鼓勵下,具有共享性質的醫療機構在多個城市紛紛落地。其中,共享醫師為共享醫院的主要模式之一,但該模式下的醫院的發展面臨著種種阻礙。追溯其源,相關制度規范不配套是根本,而制度規范通過有效實施才能作用于共享醫院各主體的關系之中,保證共享醫院良性規范的發展。故在此,在功能視域下運用法經濟學的分析工具對現有制度規范進行檢視,旨在找出其缺憾之處,為制度的完善提供意見。
一、硬法的規制與保障
“卡-梅框架”是由法經濟學耶魯學派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提出的一種規則框架,它是從法益保護的效果模式出發,提供了用以理解整個法律體系的“一個統一視角”,是研究規則選擇和效率比較的一個主導范式。[1]我國學者凌斌對其進行重構和擴展,形成以下框架,更為清晰地揭示了邏輯重構后的規則結構。以該框架為工具,有助于我們全面檢視與共享醫院相關的硬法體系及其規制與保障情況。(一)有為規則:硬法介入的基礎。有為規則是指特定法益在受到侵害時應當得到法律救濟的規定。而無為規則是指法律對于一個利益不能或不再作為法益的法定情形給予的明確規定[2]。兩者的區別就在于,有為規則是將一個利益確定為法益,對其給予法律救濟的規定,無為規則恰好相反。而討論規范共享醫院的有為規則,實則是在討論硬法是否需要介入共享醫院運作中的問題。從企業本質的角度看,共享醫院作為營利性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在經濟效益的催化下,共享醫院在運營過程中很有可能以犧牲公共利益為代價達到經濟目的。此時如果沒有硬法的介入,那么社會公共利益將得不到有效保障,受害人也難以依據法律獲得救濟。從公共性質的角度看,共享醫院集合社會上閑置的醫療資源,通過多種平臺模式服務患者,不僅能夠起到為公立醫院引流的作用,而且能夠滿足患者的多樣化就醫需求,實現了改善公共醫療衛生服務的效果。在實現公共性目的上,共享醫院與作為事業單位的公立醫院是具有一致性的。為增進廣大患者福祉,硬法更應介入其中,為共享醫院提供發展的制度環境。無論是基于企業本質還是公共性質,硬法均需要介入共享醫院的運作之中。而將共享醫院的相關規范確定為有為規則,而非無為規則,就是決定了共享醫院運營中所涉及的各主體的合法權益能夠受到什么樣的“法律保護”,是禁易規則、財產規則,還是責任規則、管制規則。(二)禁易規則:業務范圍的界定“卡-梅框架”中的禁易規則指的是在明確法益歸屬的同時,卻不許法益在即使是自愿的買賣雙方之間進行轉讓。[3]可見,禁易規則肯定各主體擁有一定的法益,但是對于法益的轉讓方式進行一定的限制,旨在劃定市場邊界,明確市場主體的業務經營范圍。共享醫院作為特殊的市場主體,其發展與民生問題息息相關,故需要禁易規則來界定其進行交易的范圍。目前,禁易規則在多方面約束著共享醫院的經營范圍,例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26條嚴格限制任何醫療機構從事器官買賣;《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管理的指導意見》(八)嚴格規范開展輔助生殖技術審批的程序,禁止代孕、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濫用性別鑒定技術;《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59條限制藥品交易范圍,禁止使用假劣藥品,過期和實效藥品以及違禁藥品。關于醫療方面的禁易規則大多屬于一般性制度,對于所有醫療機構都適用。然而,僅僅依靠一般性制度約束共享醫院是遠遠不夠的,共享醫院與傳統的醫院在醫護人員的資質審批、營業模式等方面存在差異,若無專門性的制度對其進行全面約束,那么共享醫院這一新行業很容易利用制度的漏洞從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從而損害公眾和社會的法益。因此共享醫院的良性發展還需更多與之相配套的禁易規則的約束。(三)財產規則:合作運作的空間。所謂財產規則,是指希望從權利持有人處取得權利之人,只能通過自愿交易,支付權利人同意的價格而取得該權利。在此過程中,國家只有最低限度的干預起到允許和保護法益自愿交易的作用。就此而言,財產規則本質上為共享醫院提供了合法運作的空間?;卺t院與患者分析,醫院能給予患者生命健康的醫護和保障,患者為此必須支付一定的“對價”即醫療費用,兩者之間形成了一種“生命健康保障•醫療費用”的自愿交易關系。這種“雙方自愿”蘊含著兩方面的“對稱性”:1.信息對稱共享醫院需要了解患者的需求,患者也應知道共享醫院的供給,才能促成雙方“自愿交易”。但在傳統醫療機構,醫患之間難以實現信息對稱。因此,完善財產規則的先行任務是,制定相關規范打破醫療體系壟斷的桎梏,鼓勵并支持共享醫院的發展。目前相關制度規范主要為政策性文件,待共享醫院發展成熟,應通過立法程序將政策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上升為法律法規。2.交易對稱就醫療市場而言,醫療費用與醫療質量必須相當?;颊叩结t院“消費”是為了得到相應質量的服務。只有兩者相對合理時,患者與共享醫院之間的“交易”才能持續。一旦兩者失衡,一方的交易成本便會過高,其相關權利便會受到侵害,“交易”就會無法進行。目前的制度僅注重對醫療費用或者醫療質量方面的約束,尚無相關制度對兩者的對價關系進行規定。患者與醫院的“交易”過程中,價格合理是交易對稱的體現,理性協商同樣也是。交易不對稱一經出現,理性協商則至關重要。相關制度對此予以規范,《醫療事故管理條例》第20條中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22條規定醫療糾紛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財產規則強調理性協商,可使交易再度恢復常態?;卺t院與醫生分析,共享醫院的醫生多為多點執業醫生,《廣東省衛生計生委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醫師多點執業的管理辦法》、《關于推進和規范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等制度均賦予了醫生與共享醫院進行交易的權利。多點執業醫生通過與共享醫院進行協商確立各自的權利義務即雙方的法益,從而降低或者避免了勞動與回報不對等的風險。財產規則給予了醫師與共享醫院交易的空間,從而促進了醫師資源的流動,對共享醫院規模的擴大具有不可忽略的影響力。(四)責任規則:各方利益的救濟?!翱ǎ房蚣苤械呢熑我巹t,是指只要愿意支付一個客觀確定的價值,就可以消滅一個初始法益?!保?]也就是說,法益的轉移不再僅僅取決于當事人之間的自愿定價,而是由法律設定“買斷”或“賣斷”價格。[5]那么,在醫療領域,患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獲得賠償或補償,從而彌補醫院對其法益的侵害。對于患者而言,符合責任規則的醫療賠償制度主要包括泄露患者醫療信息賠償制度、醫療事故賠償制度等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其中包括泄露患者醫療信息或隱私、醫療事故賠償制度等等?!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事故的認定、賠償數額,結算醫療費用等進行詳細規定?!肚謾嘭熑畏ā返?2條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均賦予了患者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但是,共享醫院的運作模式異于傳統醫療機構,共享醫院的醫師大多為多點執業醫師,醫師的行為受多個醫療機構的管理,而制度關于信息泄露的認定以及醫療事故責任的分配等仍存有缺憾。(五)管制規則:運營過程的監管。管制規則是指雖允許私人交易但施加了法定限制的法律規則。[6]對于共享醫院而言,管制規則就是允許共享醫院與患者進行交易,但是在準入資質、醫療服務等方面進行限制的制度。共享醫院作為營利性企業,其運營或服務質量關乎患者的權益,若其提供的服務質量與患者支付的價格不相符,患者的權益則會遭到侵害。故需要相應的制度對其進行規范和監管,設置市場準入門檻,在一定程度上篩選更優質的共享醫院,鞭策共享醫院的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現行法律中,《廣東省衛生計生委廣東省中藥局關于醫生多點執業的管理辦法》第四條對多點執業的醫生資質做出了限制,這是在法律上對醫生進行甄別選拔?!夺t療質量管理辦法》第三章第16條、第17條、第18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章以及各省份《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管理條例》等都規定有關部門對醫院提供的醫療服務所涉及的藥品、醫療器械等進行監督規范。在管制規則中,制定和審核義務要求由代表國家權威的第三方行使的,而上述法律制度符合由代表國家權威的政府部門來行使管制和監督義務。
二、軟法的激勵與助推
勞動治理制度優勢分析
[摘要]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是我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動制度定型、發揮制度優勢、提升制度效能上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根據我國國家制度資源的存量,實現職工代表大會與企業工會的有效對接,從而在生產領域中創造出勞動者的民主管理權,通過行使民主管理權實踐基層群眾自治,是將我國企業民主管理制度的優勢更好轉化為治理效能的基本路徑。同樣重要的是,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有效對接有賴于一系列具體機制的運轉,只有在有效機制的支持下,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才能充分彰顯自身的優勢。
[關鍵詞]職工代表大會;基層群眾自治;國家制度資源
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成熟定型,將制度優勢更好地轉化為治理效能,是我國政治發展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歷史時期必須解決的重大任務?;鶎尤罕娮灾沃贫仁俏覈菊沃贫龋月毠ご泶髸榛拘问降钠笫聵I單位民主管理制度,則是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就意味著,在推進制度定型、發揮制度優勢、提高制度效能的過程中,必須充分重視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黨的四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探索企事業單位職工參與管理的有效方式,保障職工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制度資源的存量和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任務,可以發現,將職工代表大會與企業工會有效對接,是將制度優勢在基層群眾自治中更好地轉化為治理效能的基本路徑。
一、國家制度資源重組與基層群眾自治
在企業中實踐基層群眾自治,意味著落實工人階級的民主管理權,也就是要貫徹落實公民的政治權利,但是并沒有單一的具體制度將完整的政治權利確立于生產領域之中,而是通過多種制度將分散的、不完整的政治權利確定了下來。其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工會制度是承載公民的政治權利的主要形式。使企業民主管理制度運轉起來,實踐基層群眾自治,關鍵在于整合現有的國家制度資源,通過重組承載著分散的、不完整的政治權利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工會制度,使得完整的政治權利能夠在生產領域之中形成。因此,國家制度資源重組是基層群眾自治在生產領域中形成的基本路徑。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早在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就已建立,但是在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程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企業產權改革和治理結構變革的沖擊下遭遇困難。這種困難的實質在于職工代表大會脫離了公司制企業的治理過程,職工代表大會并沒有成為公司治理結構的組成部分,因此職工代表大會也就不享有任何能夠影響企業決策的實質性權力,自然就不可能發揮維護職工權益的作用了。擺脫這種困難的重中之重就是,重新將職工代表大會嵌入公司治理結構中去,而要實現職工代表大會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嵌入就必須牢固地確立職工的民主管理權。這就是說,職工代表大會作為民主管理權的掌握者,自然應當成為公司治理結構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民主管理權在現代企業中的系統性建構是從2007年制定的《關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指導性意見》開始的,這個文件的重點內容就是嘗試實現職工代表大會與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的有效對接,在明確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的基礎上將職工代表大會嵌入現代公司制企業的治理結構中,并且著重指出確立民主管理權是形成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必然要求。①由此可見,民主管理權也就不再是公司治理結構的異質性因素,而是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隨后頒布執行的《勞動合同法》在這個精神的基礎上,將勞動者的民主管理權提升到了更大的范圍之內,并且給予勞動者的民主管理權更為牢固的法律基礎?!秳趧雍贤ā返谒臈l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雹凇秳趧雍贤ā返闹匾獌r值不僅在于以具體法律的形式落實了憲法確立的勞動者的民主管理權,而且在于它破除了長期以來形成的從產權性質看待民主管理權的僵化觀念,明確要求所有的用人單位(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企業)都必須保障勞動者的民主管理權。這就意味著民主管理權終于在中國工業生產領域之中得到了確立。2012年黨和政府制定了《企業民主管理規定》,試圖建立專門的保障勞動者民主管理權的制度體系,其基本的內容就是在《勞動合同法》確立勞動者民主管理權的基礎之上,進一步確立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的主體地位?!镀髽I民主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業應當按照合法、有序、公開、公正的原則,建立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實行廠務公開,推行民主管理?!雹倏梢哉f,此次制定的《企業民主管理規定》是自啟動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以來,黨和政府制定的最有力度、最為系統的保障勞動者民主管理權、推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政策,實際上也是在為下一步制定《企業民主管理法》探索經驗。盡管尚未上升到國家法律的高度,但是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公司制企業相契合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經形成。職工代表大會和勞動者民主管理權的對接乃至融合標志著中國企業民主制度的發展取得了重要成果,也證明了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轉型已經基本完成,中國企業民主制度在此基礎上走向社會民主的趨勢越發明顯。民主管理權實際上就是中國工人階級的集體權利,或者說就是勞動者在生產領域中的政治權利。一般而言,工人階級的集體權利主要包括團結權(結社權)、集體談判權(爭議權)和罷工權(抗議權)。其中,團結權是基礎性環節,只有當勞動者組織起來了才會有力量;集體談判權則是關鍵性環節,所謂企業民主管理就是體現為勞動者以集體談判的方式介入企業決策;而罷工權則是保障性環節,當企業決策不能反映勞動者的合理利益時,勞動者就能夠在組織起來的基礎上行使工人階級的集體性權利即罷工,進而迫使企業向勞動者的合理利益做出讓步。中國工人階級的集體權利自始至終都存在于生產領域之中,只不過確實沒有以完整的、清晰可見的形式存在,而是以分散的、不完整的形式存在著,但是伴隨著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轉型的完成和勞動者民主管理權的確立,中國工人階級的集體權利也隨之開始融合,并提供了形成完整的集體權利的機會。在中國國家制度體系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工會制度是承載工人階級的集體權利的國家制度。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組織形式,是行使勞動者民主管理權的主體。因此,按照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此種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應該承載著工人階級完整的集體權利,或者說至少職工代表大會有著承載工人階級完整的集體權利的資格和空間。從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設計來看,職工代表大會首先承載著工人階級的集體談判權,并且集體談判權是職工代表大會得以介入企業治理從而維護勞動者權益的關鍵所在。換言之,職工代表大會運轉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勞資雙方集體談判的過程。其次,職工代表大會也承載著一定程度上的團結權,職工代表大會雖然不是工人階級的結社團體,但它是定期舉行的、由勞動者選舉產生的工人階級的利益代表性組織。從這個角度講,職工代表大會是一種不連續的、間歇性的團結權的體現。最后,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能有效避免罷工帶來的破壞性后果。罷工權就是勞動者有組織地使用他們聯合起來之后形成的集體性力量的權利,而且由于罷工權是在集體談判失敗之后的威懾機制,因此罷工權不可避免地帶有破壞性。職工代表大會同樣是一種集會形式,只不過是在工業生產領域內部進行的和平集會形式。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在形式上就表現為由勞動者選舉產生的代表聯合起來形成集體性力量,并且職工代表大會進行的所有決策正是以此種聯合起來形成的集體性力量為基礎,職工代表聯合起來形成的集體性力量為職工代表大會決策提供了正當性基礎。勞動者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以形成集體性力量,這種集體性力量是以和平化的方式,對事關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行使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是能更好地落實企業與職工雙贏的制度架構,能有效避免罷工帶來的不利影響。中國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性組織,也就是工人階級的團結權的體現。工會作為工人階級團結權的體現,自然就是勞動者的利益代表性組織,并且依照《工會法》的相關規定,中國各級工會組織享有代表勞動者從事集體談判的權利?!豆ā返诙邨l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雹俅隧椧幎▽嶋H上變相默認了工人階級的罷工權,同時也承認了工會介入罷工并代表勞動者進行交涉的權利。②經過上述分析可以得知,要想實踐中國工人階級的民主管理權,只能將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工會制度整合起來,從而重組它們各自承載的資源。具體而言,就是將企業工會制度嵌入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中,借助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政治地位,在擴大企業工會的合法行動空間的同時,也為職工代表大會注入了操作主體和動力機制。企業工會嵌入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本身就有著法理依據,無論是工會制度還是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早已確定了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當企業工會將運作職工代表大會作為主要職責時,企業工會就獲得了合法的組織和動員工人階級的空間,于是工人階級的民主管理權就在企業工會運作職工代表大會的過程中被完整地創造出來。
二、基層群眾自治在企業中的運行機制
勞務派遣制度實務分析
摘要:勞務派遣制度是我國用工制度的重要補充,但是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務派遣制度規避責任和風險,在出現人事勞資糾紛時,可能出現“雙害結果”。針對勞務派遣三方主體,從立法規定責任追究、強化監督檢查和加強普法宣傳等方面進行制度性完善,以期實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利“雙贏”的結果。
關鍵詞:勞務派遣;用人單位;權利保障;制度建設
勞務派遣具有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的優勢,是很多用人單位選擇勞務派遣工的原因。但在實際工作中,勞務派遣制度的不當運用也對用人單位、勞動者以及派遣單位的權利和義務造成了消極影響。
1勞務派遣制度概述
1.1勞務派遣制度概念解析。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對于勞務派遣制度并未作具體的含義規定。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相關內容,所謂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派遣協議,將勞動者派遣至用人單位工作,派遣工在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進而完成用工單位規定的工作任務的一種用工形式。其實質上是一種人力資源配置方式,也是一種就業形式,一種勞動經濟關系。1.2我國勞務派遣用工現狀。我國在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第一次對勞務派遣制度作出較為明確的規定,為規范勞務派遣制度和市場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2012年修訂的《勞動合同法》中進一步明確了勞務派遣制度的立法意圖和規制措施。新《勞動合同法》進一步厘清了勞務派遣的基本性質,即勞務派遣僅為主流用工的一種補充形式。為了進一步明確勞務派遣制度的實際運行規制,我國又制定并實施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該《辦法》主要就勞務派遣用工單位這一中介服務的主體資格、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更為細致的規范,為勞務派遣制度合法運行提供法律指導和保障。勞務派遣制度在國際上也被廣泛使用。目前,全球主要發達國家勞務派遣工占總就業人口的比例大多在3%以下,如美國為2%,日本為3.4%,英國為2.6%,德國為1.2%,法國為2.1%。對比可見,我國的勞務派遣用工所占比例明顯較大,原本只是作為用工補充形式的勞務派遣,其發展規模卻超過了國家和社會的預期。由于勞務派遣制度并未成熟和完善,導致其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出現越來越多的勞務糾紛,嚴重影響到勞動者的權利和社會的穩定。如何從制度上進行完善,建立科學、嚴格的勞務派遣制度是目前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2勞務派遣制度存在的問題探析
死刑制度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法懲罰方法,歷來被世界各國所重視。但是由于各國的歷史傳統、價值觀念、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文化的差異,導致了對死刑的態度不同,而對死刑的態度不同有直接造成另外各國的死刑制度不同。但從目前來看,在國際社會中刑罰走向輕緩,死刑趨于廢止,基本上已成大勢。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在修訂后的新刑法中確立的死刑制度到底如何呢?筆者就此談一點看法。
關鍵詞:死刑,重刑主義思考
一、我國死刑制度較過去有了一定程度的進步
我國新刑法在死刑問題上,從以下幾方面體現了它的進步
我國新刑法在死刑問題上,從以下幾方面體現了它的進步性:
第一,在死刑適用的對象上刪除了未成年人可以適用死緩的規定。1979年刑法第44條規定,犯罪時不滿18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又規定“已滿16歲不滿18周歲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叛處死緩二年執行。”這一規定,不僅從邏輯上前后矛盾,而且也與我國應承擔的有關國際義務相悖。因為,作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簽署國,我國應當遵守該公約第37條關于“對未滿18歲人所犯罪不得叛處死刑或者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的規定。這一刪除有利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無疑是一大進步。
死刑制度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法懲罰方法,歷來被世界各國所重視。但是由于各國的歷史傳統、價值觀念、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文化的差異,導致了對死刑的態度不同,而對死刑的態度不同有直接造成另外各國的死刑制度不同。但從目前來看,在國際社會中刑罰走向輕緩,死刑趨于廢止,基本上已成大勢。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在修訂后的新刑法中確立的死刑制度到底如何呢?筆者就此談一點看法。
關鍵詞:死刑,重刑主義思考
一、我國死刑制度較過去有了一定程度的進步
我國新刑法在死刑問題上,從以下幾方面體現了它的進步
我國新刑法在死刑問題上,從以下幾方面體現了它的進步性:
第一,在死刑適用的對象上刪除了未成年人可以適用死緩的規定。1979年刑法第44條規定,犯罪時不滿18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又規定“已滿16歲不滿18周歲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叛處死緩二年執行?!边@一規定,不僅從邏輯上前后矛盾,而且也與我國應承擔的有關國際義務相悖。因為,作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簽署國,我國應當遵守該公約第37條關于“對未滿18歲人所犯罪不得叛處死刑或者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的規定。這一刪除有利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無疑是一大進步。
醫療資源配置制度分析
1問題的提出
2015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分級診療制度建設做出了具體而明確的部署。2012年國務院印發的《“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要求:“引導群眾小病到基層就診,促進分級診療制度形成?!?00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的《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提出“引導一般診療下沉到基層,逐步實現社區首診、分級醫療和雙向轉診”。最早明確提出建立分級診療制度的政策性文件是2006年國務院的《關于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該意見要求“建立分級醫療和雙向轉診制度,探索開展社區首診制試點”。如果從199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的《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提出“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建立雙向轉診制度”的初步設想算起,建立分級診療制度已經提出整整20年。隨著國家一系列有關分級診療政策性文件的出臺,各級地方政府也紛紛出臺了一系列的實施辦法,對分級診療做了大量的、長時間的實踐探索工作。與此同時,學術界也越來越關注對分級診療的研究,在分級診療的模式、作用、路徑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研究工作。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我們對分級診療制度的構建做了大量實踐探索和學術研究工作,但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分級診療制度,也沒有形成一種具有普遍推廣意義的分級診療模式。可以認為,我國的分級診療制度建設收效甚微。這是一個值得反思的問題,為什么多年來出臺了多項頂層規劃和制度設計,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落實計劃和措施并進行實踐探索,同時還有學術界的眾多研究成果的理論支撐,而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卻是困難重重呢?關于分級診療制度,目前學術界有一個基本共識:分級診療制度的實施,可以促進醫療資源的合理分配,可以優化與重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是促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均等化的有效途徑[1-6]。但是,很少有人論及我國的醫療資源配置現狀是否具備開展分級診療的條件?是應該先開展滿足這一制度要求的醫療資源基礎條件建設,還是先實施這一制度并通過它重構現有醫療資源的結構?即各級醫療機構的醫療資源建設和結構優化與分級診療制度推行兩項工作誰應該先行?關于分級診療制度實施的主要障礙,學界普遍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不足,不同級別的醫療機構功能定位和職責不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醫院之間缺乏有效的分工協作機制,居民就醫選擇無限制,醫療保險制度不健全,以及缺乏疾病分類管理標準[1]。但在筆者看來,除了醫保制度和疾病分類管理,其他原因都與醫療資源配置有關。對分級診療有利于優化醫療資源配置的主流學術觀點,筆者并不反對,但這應該是成功的分級診療制度實施后的衍生效果,而在沒有建立起科學的分級診療制度前,醫療資源配置不合理和總量不足是其建立的最大障礙,或者說合理配置醫療資源應該是建立分級診療制度的前提和基礎。
2建立分級診療制度的資源性障礙的主要表現
所謂分級診療,是指按疾病的輕重緩急及治療的難易程度,由不同級別和功能的醫療機構提供相應醫療服務。其實質是一種基于醫療服務需求的逐級診治過程以及醫療資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最大化、患者管理服務精細化的醫療服務形態[7]。其核心思想是“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基層首診是基礎,雙向轉診是核心,急慢分治是保障,上下聯動是機制。無論是基層首診與雙向轉診,還是急慢分治與上下聯動,目前的醫療資源結構和醫療資源總量都難以滿足其需要。2.1基層首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資源總量不足基層首診是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文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的醫療資源滿足為前提的。從滿足居民的就醫需要角度講,最基本的醫療資源是醫療人力資源(主要是醫生和護士)、技術資源(主要是診療儀器設備)和床位資源?!吨笇б庖姟诽岢觯骸耙幏冻R姴?、多發病患者首先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睂崿F基層首診最關鍵的是需要有能夠滿足常見病、多發病診治需要的全科醫生和相應的醫療設備(設施)條件。目前,我國80%的醫療資源集中在城市,城市醫療資源的80%又集中于大中型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力資源和技術資源基礎與居民就醫需求存在較大差距?!?017中國衛生和計劃生育統計年鑒》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全國共有全科醫生20.9萬人(其中,注冊為全科醫學專業的7.8萬人,取得全科醫生培訓合格證的13.1萬人),每萬人口全科醫生數為1.51人,占執業(助理)醫師的比例僅為6.55%?;鶎俞t療衛生機構執業(助理)醫師和注冊護士分別占全國總數的12.59%和18.74%,每機構平均擁有執業(助理)醫師和注冊護士分別為13.09人和9.66人。全國各級醫療機構萬元以上設備共592.5萬臺,其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61.8萬臺(且多為低值設備,50萬元以下設備占其設備總數的97.2%),僅占10.4%;全國各級醫療機構萬元以上設備總價值9641.9億元,其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586.8億元,僅占6.1%;綜合醫院平均擁有萬元以上設備188.9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平均僅有13.5臺。全國各級醫療機構擁有床位741.05萬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僅占19.0%,尚有46.1%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4.3%的鄉鎮衛生院沒有設置病床,擁有50張以上床位的基層醫療機構僅占21.5%。與成功實施分級診療的國家相比,我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資源嚴重不足是不爭的事實,美國和英國全科醫生占執業醫師總數的比例分別為1/3和2/3[8]。在美國,由醫師組成的聯合診所中,4%的診所有核磁共振成像設備,社區醫院床位占各級醫院床位總數的70%以上[9]。按照《分級診療試點工作考核評價標準》要求,到2017年,每萬名城市居民擁有2名以上全科醫生。按照這一標準最低要求,僅城市就需要近16萬名全科醫生(2016年底我國城市人口7.93億),目前我國城市僅有全科醫生10.8萬名,需要補充5.2萬名。如果按照《指導意見》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最終目標(城鄉每萬名居民有2名~3名合格的全科醫生)計算,我國全科醫生尚缺口6.8萬名~20.6萬名。如果實施分級診療制度,目前大量的在大醫院接受診療服務的慢性病患者、康復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腫瘤患者,將下沉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就目前的基層醫療機構醫療資源來說,不僅全科醫生和執業醫師數量嚴重不足,各種診療儀器設備和床位也都存在巨大缺口。由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醫療資源條件不能滿足居民的醫療服務需求,如果強行全面推行“基層首診”制度,一方面勢必影響患者及時、正確的治療,甚至延誤病情;另一方面由于診療水平和服務水平(條件)的限制,導致居民普遍性地就醫滿意度低下,進而使原本集中于大型醫院的醫患矛盾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轉移。2.2雙向轉診:二級醫院承接能力有限《指導意見》對分級診療制度建立后城市二級醫院的功能定位是:“主要接收三級醫院轉診的急性病恢復期患者、術后恢復期患者及危重癥穩定期患者?!币簿褪钦f,實施分級診療制度后,城市三級醫院的急性病恢復期患者、術后恢復期患者及危重癥穩定期患者將轉診至城市二級醫院。在我國現行的醫療服務體系下,“由下而上”轉診并不困難,不論什么病癥、何種病情的患者,二、三級醫院門診服務和住院服務“通吃”的現象原本就長期存在,而困難的是“由上而下”的轉診,如果說三級醫院出于現有醫療資源的利用效率和經濟利益的考慮,沒有向下轉診的愿望與動力,可以通過制度或政策等行政手段干預解決,而二級醫院的承接能力不足可能成為向下轉診的最大障礙?!?017中國衛生和計劃生育統計年鑒》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我國二、三級醫院擁有床位4516605張,其中三級醫院2213718張(占49.0%),二級醫院2302887張(占51.0%),三級醫院的床位利用率為98.8%,二級醫院的床位利用率為84.1%;同年二、三級醫院總住院人數為15256.5萬人,其中三級醫院7686.2萬人(占50.4%),二級醫院7570.3萬人(占49.6%)。僅就床位資源來說,如果強行要求三級醫院將急性病和術后恢復期及危重癥穩定期患者轉診至二級醫院,即使是三級醫院50%的上述患者轉至二級醫院,以目前二級醫院現有的資源條件它是無力承接的,現在是三級醫院“住院難”,將來可能是二級醫院“住院難”。2.3急慢分治:各級醫療機構功能定位與其醫療資源結構不匹配為實現急慢分治,《指導意見》對城市二、三級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診療服務功能定位和職責范圍進行了明確界定。但需要指出的是,不同功能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功能不同就需要配備不同的醫療資源,急危重癥和疑難復雜疾病患者、急性病恢復期患者與術后恢復期患者、老年病與晚期腫瘤患者所需的醫療服務和醫療設備是不同的。這就涉及現有醫療資源結構如何調整和增量資源如何配置的問題。長期以來,我國醫療資源已形成穩固的高度“向上集中”格局,各級醫療機構醫療資源分布極不平衡。如果說各級醫療機構可以在政府的行政干預下按照《指導意見》要求實現功能轉變,通過分級診療制度設計和實施強行要求改變其醫療服務范圍,主要面臨以下三個問題。第一,二、三級醫院已經擁有的大量針對一般性疾病診療的技術設備(設施)及三級醫院已經擁有的康復醫療的技術設備(設施)等“存量資源”將如何處理?《指導意見》提出要“推動醫療資源合理配置和縱向流動”,那么,作為大型醫院“固定資產”但與《指導意見》規定其服務功能不符的診療儀器設備等資源如何流動?是資產剝離另組機構,還是無償“下放”給基層(下級)醫療衛生機構和慢性病醫療機構?第二,《指導意見》鼓勵部分“二級醫院轉型為慢性病醫療機構”。這類醫院轉變為慢性病醫療機構后,其原有的急診醫療和一般性疾病診療的技術設備(設施)等同樣面臨上述問題;同時作為慢性病醫療機構,與其功能相符的醫療設備和設施又將如何補充?第三,對承擔慢性病、康復期、老年病、晚期腫瘤患者等治療、康復、護理服務功能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來說,其資源條件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補充和建立起來的。從我國現有醫療資源的結構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想發揮分級診療制度建立后的功能,國家必須對其傾斜性地增加醫療增量資源的投入。但近年來,國家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增量醫療資源的投入增加有限,并沒有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有明顯傾斜。以國家對醫療衛生機構財政補助為例,2016年國家對醫療衛生機構財政補助總額為4848.6億元,其中,各類醫院獲得2138.5億元(其中綜合醫院1439.6億元),占44.1%,基層醫療機構獲得1546.3億元,占31.9%??傊?,我國目前各級醫療機構的醫療資源結構與《指導意見》對各級醫療機構的功能定位是錯位的,不解決各級醫療機構功能定位與其醫療資源結構的匹配問題,急慢分治就無法實現。這也是這些年來分級診療制度沒有真正實現的根本原因之一。2.4上下聯動:各級醫療機構“各司其職”有困難《指導意見》要求“引導不同級別、不同類別醫療機構建立目標明確、權責清晰的分工協作機制”。實現上下聯動需要三個前提:一是不同級別、不同類別醫療機構依據各自的功能定位各司其職,體現“急慢分治”;二是不同級別、不同類別醫療機構間要實現雙向轉診暢通,體現“有序轉診”;三是不同級別、不同類別醫療機構的醫療資源與其功能相匹配,體現由上而下的“治療—康復—長期護理”的連續性。各級醫療機構“各司其職”是上下聯動的基礎,“有序轉診”是上下聯動的前提,“治療—康復—長期護理”的連續性是上下聯動的保障。從我國各級醫療機構現有醫療資源的分布結構看,由上而下各級醫療機構的醫療資源配置,還不能完全滿足“治療—康復—長期護理”的連續性需要,總體上,三級醫院的治療性醫療資源相對過剩,二級醫院的康復性醫療資源相對不足,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的護理性醫療資源明顯缺乏??傊?,對二、三級醫院來說,如果不做存量醫療資源的調整和重組,這些醫院為充分利用自身資源,可能不遵循規定的醫療功能和職責而擴大其醫療服務范圍,若強行要求其轉變服務功能,則可能導致資源浪費;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來說,只強調其轉變服務功能,如果不做增量醫療資源的傾斜性補充,它們將因資源不足而無力完成其應承擔的醫療服務職責。各級醫療機構若不能做到各司其職,上下聯動也就失去了基礎。
3居民缺乏對基層醫療機構的信任感
按照《指導意見》對基層首診的要求是“堅持群眾自愿、政策引導”原則。相比于通過政府政策調控“驅使”居民基層首診,居民患病后自愿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首診,是分級診療制度實施最成功的標志,但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居民還不具有這樣的就醫意愿。有學者認為,無論大病小病都要去大醫院就診,是居民長期以來形成的不合理的就醫習慣[10]。其實居民就醫選擇上的“就高不就低”,居民紛紛涌向大醫院就醫,不能簡單地歸咎于居民的就醫習慣問題,主要是因為居民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不信任,擔心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延誤診治和康復,本質上講,不信任的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主要是醫生)的醫療水平和檢查、診斷儀器設備水平。關于居民不愿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首診的原因,學界普遍認為是居民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信任度低導致的[11-13]。有調查研究顯示,41.8%的居民不愿“去社區首診”[14],28.5%的人是因為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看病“不放心”[12],61.2%的人不接受分級診療[15]。關于康復期下轉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態度,有調查研究顯示,67.9%的人表示康復期后不愿轉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繼續就診,其中34.8%的人是因為“不信任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技術水平”[12]。有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資源配置現狀,前文已經述及,這里不再贅述。需要強調的是,由于居民醫療服務消費的需求價格彈性較低,即使通過醫保制度改革和強行推行居民與全科醫生簽約服務制度,如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資源條件不改善,沒有讓人信任的醫療資源基礎,很難改變人們“向往”大醫院的就醫意愿,僅靠“政策引導”要群眾樹立基層首診“自愿”意識,就如“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其效果一定是非常有限的。分級診療制度建立本身并不能在根本上改變居民的就醫意愿,如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患者也能及時、準確地做出診斷和治療,不同級別、不同功能醫療機構的醫療資源配置能夠真正滿足居民的不同醫療需求,居民的就醫意愿也就自然而然地隨之改變了。
土地流轉與配置制度分析
[摘要]我國城鎮化工業化進程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或多或少與土地利益有關,改革相關制度安排是保障農民權利的關鍵。在全面推進公益、商用兩立的用地制度改革前,可先期試行一些地方已取得成熟經驗的制度嘗試,如城鄉用地指標增減掛鉤制度。農地流轉方面,則是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促進農地順暢流轉,實現同地、同權、同價,同時啟動相關配套制度改革。
[關鍵詞]土地流轉;征用;制度
一、現行土地利用制度的問題
我國現行土地制度構架包括三個部分,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批租制度、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制度,以及介于二者之間的農地變為非農用地的征地制度。當前的大量問題和矛盾都集中在后兩種土地制度安排上,尤其沿用征地制度而引起的各種問題和矛盾。城市土地使用權批租制度的基本內涵是地方政府代表國家行使城市土地所有權,并通過在一級土地出讓市場上批租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而一次性收取整個租期的土地出讓金。目前,土地出讓金收入歸地方政府支配。須提及的是目前土地出讓市場執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拍掛”制度。盡管它不是我國基本的土地制度,但卻是國有土地的法定市場交易機制和土地市場價值發現機制。第二部分是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這種土地制度下,土地的所有權是集體的,但使用權、經營權、轉讓權長期歸農戶,它兼顧了土地資源的穩定性、流轉性,基本適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生產力發展的需要,但隨著城鎮化、工業化進程加速,其問題開始顯現。最主要的是現有土地制度安排下農民的土地權利不充分,農民沒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權、交易權、收益權,表現就是土地產權中的處置權尤其抵押權不完整。這導致在農地流轉方面,農民的宅基地及其地上資產不能跨地區交易,承包地及宅基地也不能作為一項重要資產進行抵押或資本化的股本入股,喪失了資產的投融資功能。第三部分就是原來的農業用地,城市化后轉為國有土地時適用的征地制度,即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通過國家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才能進入一級市場,農民(包括農民集體)無權進入土地交易市場。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可以動用征地權把農民的集體土地變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問題是目前有很多的農地征用并不是為了國家和人民的公共利益,純粹是為了商業性開發,比如高檔樓盤或工業項目。尤其以低價從農村征到土地,再按照市場規律以高價賣出去,中間的差額就成為城市建設的資本來源,地方政府通過“經營城市”取得的各項“政績”大多源于這種土地財政收益。由此帶來的一系列問題是當前各種社會矛盾的焦點所在,也是地方政府與農民利益矛盾的重點領域。
二、土地資源再配置問題
我國城市化進程較快,尤其借助征地制度,土地要素的城市化速度更快。從資源的空間配置來看,農地進城后會得到更密集、更節約的利用———同樣一幅土地,蓋上30層的樓房,就等于30畝的土地。如果農村人口進入城市30戶,理論上在農村就可以凈增29幅耕地(按一戶占用一幅宅基地面積計算),這就是城市土地和農村土地之間的關系。所以一般的結論是:城市化進程加快,農村的耕地會凈增加,日本、西方國家的實際經驗也都是如此。但中國的現實與一般的規律恰恰相反:快速的城市化占用了大量土地,但農村占用的建設用地數量并未減少。這樣的資源配置“兩頭”不經濟,該密集的密集不起來,該解放的解放不出來。城市化加速后城市用地大量增長這很自然,但農村非農占地數量為什么沒有相應減少呢?主要是制度方面的原因。二元戶籍制度橫亙在城鄉之間,進城打工也難以輕易轉為市民,農村的房子尚可容身,不能賣掉,即使每年只回去住幾天,卻是一種保障。那如果撤掉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農民能否較容易地轉為市民呢?他也不會輕易地讓出所占土地,因為這塊宅基地是無償分配來的,不占白不占,除非有人出高價他才會讓渡。賣給當地鄉鄰又賣不上幾個錢。進一步推理,如果城里人或外資出高價買,農民又愿意賣掉宅基地,他的地就能夠賣成嗎?還是不能,因為我國現行法律不允許把宅基地出售給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只能在農村鄉鄰之間互相買賣。小產權房面臨的就是這個問題———城鎮居民買小產權房我國在法律上是禁止的。所以,在這三條通道都被堵死之后,農民進城后留下的宅基地仍然占在那里,總量上還可能隨著新增農戶的增加而增加,除非制度上的放松將它解放出來。這就是農村和城市建設用地配置的現實,兩頭都在膨脹。兩頭擴大建設用地的土地資源配置發展下去將產生什么矛盾呢?擠占耕地。最終可能導致18億畝耕地紅線守不住。
中國違憲審查制度分析
一、序言
當前,現代憲政發達的國家大多都建立了符合自己國情的違憲審查制度,我國也正在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違憲審查制度。目前我們國家的憲政相較于其他國家來說不夠發達且問題較多,原因很大部分在于違憲審查制度不夠完善。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因為其他的諸多原因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倒不是因為它不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因此,我們應當從當前的違憲審查制度存在的問題出發,從諸多方面綜合考慮,在符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借鑒外國的先進制度與經驗,從而完善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這是國家發展的需要更是憲政實施的必然要求。
二、違憲審查的歷史演變
從憲法制定到實施的歷史經驗來說,憲法的制定與實施理所當然離不開違憲審查制度:憲法規定違憲審查制度以保障憲法規范得以真正實現。正是憲法與違憲審查制度如此緊密的關系才使我們可以通過某國家的憲法史了解違憲審查制度的發展史,這兩種歷史通常是平行的甚至可以是重疊的。但是中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演變卻沒有嚴格遵循這個規律而是呈現出一個奇特的現象:即立憲目的并不在于行憲。以制定憲法的統治政權的性質為標準,可以將舊中國的立憲運動大致分為清末時期、辛亥革命之后、北洋軍閥時期以及南京國民黨時期。首先是清末時期,這個時期的立憲活動有《欽定憲法大綱》,《憲法重大十九信條》。前者僅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君上大權以及臣民權利義務;后者同前者相比對皇權則進行了更多的限制,確立了更加接近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政體形式。接著是辛亥革命后資產階級革命派的立憲活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但此憲法并沒有對違憲審查制度作出任何規定。北洋軍閥統治時期與憲法有關的的有三個,其中《天壇憲法草案》有關于違憲審查制度的規定,但《中華民國約法》沒此沒有作出任何規定。在南京國民黨時期,制定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華民國憲法》三部憲法。這三部憲法對違憲審查制度都有規定,但我認為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違憲審查制度的規定最為詳盡。接下來就是新中國成立后確立的違憲審查制度,新中國成立后曾頒布過四部憲法,其中1975年憲法沒有對違憲審查制度作出規定,而1954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現行憲法則對違憲審查制度有一些規定。
三、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之爭
就目前我國的現狀來說,針對是否存在違憲審查制度,理論界尚且存在爭論。理論界主要有兩種聲音,一種“否定論”,一種“肯定論”。其中有的學者持“否定論”,認為我國不存在違憲審查制度,而有部分學者認為我國存在違憲審查制度。持否定論的學者認為建立違憲審查制度的前提是要有專門的機構,但是我國至今都沒有建立這種機構。另外只有當規范性文件與憲法抵觸時,才有建立違憲審查制度的前提,即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必須滿足憲法的最高性和憲法的可適用性兩個條件。然而我國憲法不具有可適用性。另外我國在法律適用中并沒有啟動違憲審查制度,使違憲審查制度等同虛設,這從另一個方面也說明了我國沒有違憲審查制度。持“肯定論”的學者認為雖然我國的違憲審查模式有一定的缺陷,憲法的適用性也不夠強,但這依然不能否認我國存在違憲審查制度。有學者認為我國是司法審查模式,也有的學者認為是立法機關審查模式。雖然我國沒有直接明文規定我國的違憲審查模式,也沒有說我國存在違憲審查制度,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不管是何種審查模式都說明我國是存在違憲審查制度的。
非正式制度與農業保險制度分析論文
摘要:在農業保險制度的歷史變遷中,非正式制度仍發揮很重要的作用,應正確引導和充分發揮非正式制度正向功能,重視習俗影響,塑造道德理念和建構新型文化,積極探索非正式制度與正式農業保險制度的有效結合,構筑在制度和文化層面上的農業保險體系。
關鍵詞:農業保險;非正式制度;制度變遷;制度創新
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體系內的正式制度安排依舊十分薄弱,非正式的制度仍發揮很重要的作用,正式制度對非正式制度的有效替代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這就要求在構建完善農業保險體系過程中進行思路上的創新,充分發揮非正式制度的積極功能,在制度和文化層面上使兩者之間找到一個契合點并有機結合起來,才能取得理想的制度變遷效果。
一、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歷史演進
伴隨著農業的發展和演變過程,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經歷了巨大的變遷,正是非正式制度變遷使農業保險制度的形成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
1.我國古代農業保險思想的原始形態。中華民族五千年的燦爛文化,就是在與各種災害的不懈斗爭實踐中,萌生了對付災害事故的保險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方法。在中國漫長的農耕時代,為應對紛沓而至的水旱饑荒,“積蓄備荒”的保險思想貫穿了我國整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各朝統治者為了維護和鞏固自己的王朝,在大災之后保持社會的穩定,各種倉儲制度應運而生。這種以實物形式的救濟后備制度,具有政府統籌、帶有強制性的保險的性質,在民間多采用“積谷防饑”、“養兒防老”形式的自保與互助風俗制度,從某種程度來說,幾千年封建農業社會積淀下來的最具代表性的風險保障思想與非正式制度,時至今日仍在產生相當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