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知識產權法和競爭法的關聯性

時間:2022-01-20 1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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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知識產權法和競爭法的關聯性

關鍵詞:知識產權/競爭法/壟斷/利益平衡/公共利益

摘要:知識產權法不僅需要維護權利所有人的利益,而且需要服務于維護公平競爭的目標。在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競爭法之間,存在一種利益平衡問題,需要實現知識產權的行使與反壟斷控制、反競爭控制間的平衡。這種平衡機制總的來說是平衡各種應當保護的利益,主要涉及知識產權的私人利益和促進公平競爭的社會利益。

在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競爭法之間,存在一種利益平衡問題,需要實現知識產權的行使與反壟斷控制、反競爭控制間的平衡。這種平衡機制總的來說是平衡各種應當保護的利益,主要涉及知識產權的私人利益和促進公平競爭的社會利益。

一方面,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必須得到充分保障,以使創造性勞動得到公平的補償,從而進一步刺激智力創造活動,增進人類知識寶庫;另一方面,也需要切實禁止妨礙技術革新、知識與信息傳播的行為,以實現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確保公平競爭的社會利益。知識產權的私人利益與這種社會利益存在平衡協調關系。知識產權法本身涉及到確保這種平衡的制度設計。本文擬對知識產權法與競爭法在促進有效競爭方面的平衡與協調問題進行探討。

一、知識產權法與競爭法的平衡與協調的基本理論

知識產權法具有限制競爭和促進競爭的機制。知識產權法與競爭法具有非常密切的聯系。當然,兩者的運行機制不同。競爭法通過國家干預排除對競爭的妨礙而營造公平競爭秩序。知識產權法作為對法定壟斷權保障的法律機制,在一定范圍內排除競爭具有合法性。而且,知識產權法本身具有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功能——“知識產權法在其誕生之日起,就有禁止不正當利用和不誠實牟利的作用,反映在商業上就突出表現為禁止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法的目的旨在賦予并保護權利人的獨占權,幫助權利人消除他人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知識產權侵權的制裁,直接表現為對知識產品流轉、利用的市場不公平競爭行為的制止,打擊假冒商標行為就是一個例子。這一功能在現實中表現為知識產權法直接或者間接地促進了市場的有效競爭。但是,知識產權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也可能具有反競爭性質的行為。知識產權是一種財產權,這種財產權確實可能被知識產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濫用而成為競爭法規制的對象。知識產權本身的壟斷權的性質決定了知識產權人在追求自己的私利時有可能與競爭法促進有效競爭的目標相沖突,即知識產權人從事了反競爭性的行為。這種反競爭行為來自于知識產權的不適當地行使。不當行使意味著權利的行使超過了合法界限,構成了對公平競爭機制的扭曲與損害。

上述沖突根源于在一定情況下知識產權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沒有競爭法的約束,知識產權人可能從事的反競爭行為無法通過知識產權法本身來加以規制。這樣,“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協調知識產權法與競爭法之間的沖突,或者說是如何尋找一個最佳的利益平衡點的問題?!痹趯χR產權壟斷權的確保與對有效競爭的保障方面,存在一種協調平衡的關系。特別是在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國外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紛紛利用其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優勢地位在我國搶灘圈地的形勢下,如何既有效保護外方的知識產權,又防止外方利用知識產權阻礙我國企業的合法競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知識產權法在有限地限制競爭中最終增進了有效競爭。不過,知識產權法與競爭法對競爭的增進和確保的機制不同,因為知識產權法作為一種私法,它主要通過私法的方式調整,即主要以私權保護為出發點和歸屬。競爭法則以公法的方法來調整競爭關系。就知識產權人的私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相沖突而論,競爭法作為體現公共利益的公法規范,就可以滲透到知識產權私權領域,干預知識產權私權的行使。在這種利益沖突中,需要進行利益衡量和平衡。

從利益衡量的角度看,在現代社會權利義務雙重本位和社會、個人雙向本位的價值模式下,正義要求賦予人類的自由、平等和安全應當在最大程度上與共同福利相一致。知識產權這一私權的賦予同樣要受到社會整體的公共利益這種人類的“公共福利”的制約。在知識產權法與競爭法的關系中,競爭法處于規范一般經濟活動的基本法地位——所謂“自由企業大憲章”、“經濟憲法”。知識產權的行使應受到競爭法的約束,必須以競爭法允許的方式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平衡與協調知識產權人的利益與增進競爭的整體利益就顯得十分重要——平衡與協調知識產權與有效競爭之間的關系本身也是完善競爭法的重要內容。通過競爭法規制知識產權領域的反競爭行為是實現這樣一種平衡的保障。通過這種規制,知識產權法與競爭法促進市場競爭的、保障經濟發展方面將達致殊途同歸的效果。在實踐中,在衡量知識產權人的某種特定行為是否構成反競爭行為時,需要從在保障鼓勵知識創造和實現促進有效競爭之間平衡出發,綜合考慮在該環境下知識產權形成的市場力和對競爭的影響來確定。

實際上,從國外關于知識產權法與競爭政策的協調看,尋求競爭政策與專利政策之間的適當平衡,無不反映了對知識產權法與競爭法的平衡與協調的關注。例如,2003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促進創新:競爭與專利法律政策的恰當平衡》報告指出,權利要求過于寬泛的專利阻礙了市場的進入和后續競爭者可能帶來的創新,同時增加專利擁有者限制競爭的可能性。報告因而提出競爭制度與專利制度應進行協調,以達到適當的平衡。

二、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平衡與協調

(一)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間的關系:一般原理

知識產權保護與制止不正當競爭具有密切的聯系,相應地,知識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間也緊密相連。知識產權法在保護知識產權人利益的基礎之上實現激勵創新和促進知識財產傳播和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則通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競爭秩序來實現增進社會財富的目的。為實現知識產權人的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間的平衡,除了知識產權本身的專項法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對權利義務進行調整外,還需要借助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介入。在知識產權法的利益平衡機制上,可以稱之為“制度外的平衡”,以區別于知識產權法本身的在調整知識產權人與知識產權法中的其他利益主體之間利益平衡的“制度內的平衡”。本文主要闡述的就是這種“制度外的平衡”問題。

從知識產權法的目的來看,知識產權法不僅需要維護權利所有人的利益,而且需要服務于維護公平競爭的目標。禁止知識產權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身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巴黎公約》)對成員國國內立法的最低要求,被《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列為智力勞動者應當享有的一項知識產權。在這個意義上,我國知識產權法學界甚至有人將反不正當競爭法視為知識產權法的組成部分。不過,盡管如筆者闡述的知識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十分密切的聯系,筆者卻不主張將反不正當競爭法視為知識產權法的一部分,而是將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平行的法律研究。應當說,制止不正當競爭之所以被納入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是因為現實中“很多不正當競爭行為表現為直接或間接地侵害了知識產權”。從全球經濟形勢看,當今世界經濟貿易的重心已轉向到知識產權。這一領域的競爭也日趨激烈。不正當競爭在知識產權領域大有泛濫之勢,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侵害知識產權,如形形色色的假冒和仿冒行為?,F實生活中不正當競爭行為也以侵害知識產權最為顯著。

知識產權法雖然具有直接限制競爭的效用,但實質上是在低水平上限制競爭而在更高水平上促進有效競爭的。知識產權法本身具有重要的維護公平競爭的目標,其建立有利于促進市場競爭秩序,提升競爭效能。

(二)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間的關系:微觀分析

以知識產權領域的專項法律而論。專利法是保障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專利權的法律。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是對專利涉及的技術領域的一種合法壟斷,這種合法壟斷卻為技術領域市場公平競爭創造了條件。專利法本身具有鼓勵創新、鼓勵公平競爭的作用。專利法對假冒他人專利、以營利為目的仿制他人專利產品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制裁,有利于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平競爭秩序。

就商標法而論,從歷史上看,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是在侵權行為法基礎之上發展起來的,目的都是為了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它們共同構成了保護公平競爭秩序的一環。假冒他人商標幾乎都被各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首位。商標法以保護商標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聯系、促成公正的工商業競爭秩序為基本職能。商標法所調整的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也是一種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良好商業道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標法表現為以商標確權并加以保護的手段而形成靜態方式的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范。商標方面的不正當競爭理論強調的即是實際競爭環境中防止欺騙和混淆,以維護商品流通的競爭秩序。就著作權法而論,它是調整作品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知識產權法。著作權法對于維護文化領域的公平競爭秩序,實現各國的文化政策具有重要作用。雖然知識產權領域的不正當競爭更多地存在于工業產權中,特別是與接近專利、商標的一些權利相關,但近些年來與著作權或相關權利的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已時有可見。例如,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假冒他人署名發表自己作品,仿制他人作品標志使人誤以為是原作等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再就商業秘密法而論,它直接服務于維護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的公平競爭秩序。正是基于此,在很多國家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商業秘密的保護是一個重要內容。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法調整競爭關系不足的彌補

1.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補充保護

知識產權領域的形形色色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都表現為對知識產權這種私權的侵害。知識產權法通過確立對知識產權侵權制裁的法律機制,在知識產品的市場流轉、應用和傳播領域確保了公平競爭秩序。然而,知識產權法對知識產權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不是“萬能”的——對于侵害知識產權的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知識產權的一些專項法律無力調整或調整力度十分有限。例如,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未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或者專利保護期限屆滿后,被他人擅自使用引起消費者誤購的,專利法無法調整。還如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往往是專利技術的核心,如該技術秘密被他人泄露,專利法也無法調整。對那些沒有納入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知識產權專項法律更是無能為力。在這種情況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干預和調整就顯得特別重要。

反不正當競爭法從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角度,對知識產權專項法律保護難以保護甚至無法保護的地方提供了必要的保護。有學者將其稱之為競爭法上的成果保護,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成就的補充保護主要有:保護那些不受特別法保護的客體,保護那些雖然可以受到特別法保護、但尚未獲得授權的客體,保護那些特別權利期限已經屆滿的客體,特別法律不授予的保護,保護新型智力成果或者工商業成就,對知識產權的間接保護以及重疊保護等[7]。這在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司法判例中得到了充分體現。例如,在“仙草蜜”、“八寶粥”包裝裝潢不正當競爭案中,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泰山公司生產的“仙草蜜”、“八寶粥”飲品早于臺福公司專利申請日前已在我國臺灣地區生產和銷售,在上個世紀90年代初銷往內地。臺福公司生產與泰山公司相同的產品,其包裝、圖案、色彩、文字結構與泰山公司相似,足以誤導消費者,造成兩者混淆。故臺福公司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侵犯了泰山公司的權益。在本案二審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泰山公司的“泰山”牌“仙草蜜”、“八寶粥”飲品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泰山公司在內地對“仙草蜜”、“八寶粥”兩產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享有專用權。臺福公司未經泰山公司許可,在自己的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與泰山公司前述基本相同的包裝裝潢,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規制

在知識產權領域本身也可能存在知識產權人的反競爭行為,特別是表現為知識產權人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將法定壟斷轉向為經濟上的壟斷這樣一種實質性“壟斷”行為。知識產權本身是一種合法壟斷,它通過法定的專有而排除競爭受到知識產權法保護。例如,專利權中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權,著作權中的使用權和受益權分別通過專利權人、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被許可人的行使就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排除競爭對手的競爭而獲得獨占性的經濟利益。知識產權的很多權能主要表現為阻止競爭者制造、使用或銷售自己的附載知識產權的產品。當知識產權人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時,知識產權人的專有權受到法律的肯定與保障。但是,如果知識產權人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不適當地擴張了壟斷權的范圍,或憑借合法壟斷進一步謀求非法壟斷或者優勢競爭地位的目的,就會不僅有違知識產權立法本意,而且因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要實現的整體社會目標相沖突而直接觸犯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這種行為的規制,知識產權法本身卻無能為力。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從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出發,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也進行調整,以實現知識產權法的宗旨。

換言之,反不正當競爭法從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護競爭性利益出發,運用國家的公權來干預由于知識產權這種私權濫用導致的“市場失靈”,從而在知識產權法外達到了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之間平衡。例如,專利法授予了專利權人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專利產品的權利,這是一種法定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求行使這一壟斷權時不能超過法定范圍,否則會構成對權利的濫用。這里的允許范圍就是涉及到專利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利益平衡點之所在。

(四)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平衡與協調

從現實立法規定看,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為是知識產權法已經作了規定的,這就形成了交叉保護或者重疊保護。知識產權法未予規定的則可以視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拓寬與強化。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市場經濟的一個基本法律,它調整的內容涉及到市場行為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知識產權法具有十分密切的聯系,這種聯系表現為兩者有共同的目標和原則:它們共同維護社會經濟、科學和文化等正常的競爭秩序。有學者指出,其共同目標是“維護企業、個人對其智力成果及其相關成就的財產利益和人身利益,維護健康的經濟關系特別是公平的競爭關系”,共同的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和利益平衡原則”。另外,知識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是近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具有相同的經濟基礎。在促進革新上,兩者也有相同的目標。知識產權法通過賦予專有權直接刺激革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則通過禁止從事阻礙競爭的行為而從另一方面激勵了革新。

當然,也需要進一步看到在平衡競爭性利益、確保有效競爭和競爭秩序的實現方面,知識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保護機制、保護方式上不同。從法律性質上看,知識產權法屬于私法范疇,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法,它表現為以確權并加以保護的手段而形成靜態方式的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范,側重于對智力成果和信息資源這樣的知識產品的產權界定、分享和流轉,賦予知識產權人的專有權和相對于知識產權法中其他利益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它旨在通過授予知識產權人的權利,激勵知識創造活動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科技和文化的發展。作為國家干預市場競爭行為的產物,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一種公法規范,其公法性質非常明顯。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種規制市場行為法,重視維護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等原則。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注重對競爭者個人的保護,更關注在確保公平競爭秩序基礎之上的公共利益。其保護和促進競爭的功能是通過禁止限制競爭的市場行為實現的。這些行為損害了現實或潛在的競爭。不過,雖然知識產權法主要是一種私權規范,在確保和實現知識資源生產、流轉、利用這一社會公共利益方面,知識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共同的使命。應當說,這在很大程度上植根于知識產權私權的公權化趨向以及知識產權法的公共利益目標。

從知識產權法的利益平衡機制來說,正是由于知識產權法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屬性,才使其不限于一般私法僅著眼于個人利益之間平衡,而是在實現私法上的個人利益之間平衡的基礎上,實現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平衡這一更加重要的目標。這與知識產品的公共產品屬性密切相關。反不正當競爭法通過對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利用行為進行規范與調整形成了對知識產權的“動態保護”,這在相當大程度上增強了知識產權的公權屬性。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將知識產權法中的利益平衡問題的研究拓寬到從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保護的層面上。實際上,今天的不正當競爭理論已經發展到了不僅限于市場的威脅,而且包含了在知識產權領域的行為。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形成了一種相輔相成的關系。在涉及到競爭政策的知識產權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威脅到知識產品流轉領域公平競爭的公共利益的行為采取了明確的偏向于公共利益的立場,這在實踐中體現了對利益平衡目標的關注。

三、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壟斷行為與競爭法規制及利益平衡

(一)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及其競爭法的規制與利益平衡

1.權利濫用的內涵

從法理上講,任何一種權利,都存在著行使適當與否的問題。即權利存在一定的限度,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不是絕對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擁有了一種權利,同時意味著這種權利的界限被劃定了,超過了這一限度即構成對權利的濫用。權利濫用源自英美法中的衡平法概念,可將其理解為超越權利行使的法律界限而行使權利的行為。民法上對權利濫用的規制,重點是考慮權利人與相對人雙方的利益衡量,它“要求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的過程中,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這是因為,在正常情況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場競爭主體各自的權利在本質上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利益,這些利益主體在尊重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大體維持著利益關系的平衡。但在權利被濫用的情況下,濫用權利主體的行為會破壞這種平衡關系,使他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實際上,在私法領域,為了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境界,特別是實現公益性目標,很早就確立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例如,在羅馬法中,為了實現社會利益,羅馬法規定了所有權上的私法限制。如在相鄰權保護上,法律“禁止有害鄰人的所有權之行使”。在后來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中,也有對所有權限制的規定。如《德國民法典》中有“權利的行使不得專以損害他人為目的”的規定。所有權限制可以這樣理解:“所有權不受限制行使的可能性,必然引發其他所有人不能充分行使權能的事實。因此,為了法律秩序,對個人權利的公正確定是一項必要的任務”。

至今,大多數國家的私法都確立了限制所有權的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私法上權利濫用之所以發生,是因為“權利的任何規定原則上只是規定一種規范,將人們的行為納入一定的范圍,而不具體規定權利主體如何行使權利以實現權利的內容,這就為權利人權利濫用留下了空隙,所以濫用權利的現象也就成為必然”。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是民法上的重要原則之一,也是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以滿足個人利益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要求民事活動主體在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過程中應注意維護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間的平衡。

2.知識產權濫用的內涵及其競爭法規制與利益平衡任何一個部門法都體現了利益平衡的藝術,知識產權法也不例外。而且,由于知識產權天然帶有壟斷性質,為了防止權利人濫用這種壟斷地位,損害其他主體和社會公眾利益,在知識產權法領域中,利益平衡表現得尤為明顯。

(1)知識產權濫用的內涵

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可以理解為知識產權人行使自己的權利時超越了法律所準許的合法范圍,構成了對他人合法利用知識產權的妨礙,從而損害了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知識產權濫用是與知識產權的正當使用相對而言的。在這個意義上,也有學者將知識產權的濫用稱為知識產權的不正當使用。它是知識產權人利用知識產權的優勢地位牟取合法的知識產權范圍以外的利益的體現,其結果是知識產權行使方式不當而對市場競爭帶來了不應有的限制,以致不被競爭法所容忍而需要由其加以調整。衡量知識產權是否被濫用的標準在個案上是要看知識產權人行使權利的行為是否越出了合法壟斷的范圍,在宏觀政策上則是要看知識產權人行使知識產權是符合知識產權法的公共政策目標。有學者指出,知識產權的濫用原則在美國判例中是基于公共政策形成的,該原則體現的公共政策有創新政策、競爭政策和表達自由政策。

由于知識產權本身是一種合法壟斷權,知識產權的行使本身是對競爭和市場的一種合法限制,知識產權的存在和行使本身不構成對知識產權的濫用。一些涉及知識產權濫用的案件已注意到了這一問題。例如,歐洲法院(ECJ)所劃分的界限是,“行使的豁免”意味著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權利的行使本身不構成權利濫用,權利行使構成濫用只是限于特殊情況。這些特殊情況可能是濫用市場權,這種市場權明顯地與一個知識產權的存在或行使相關,或者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權利的行使相關,如許可和要求使用費的權利。

在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中,知識產權許可中發生的反競爭行為比較突出,具體體現為在知識產權許可合同中,設立不適當的限制性條款。從國外司法實踐來看,用于區分限制性條款的合法與否的標準是:知識產權人只能在按照知識產權法的規定所確立的獨占范圍內擁有排除競爭者的權利。就知識產權許可實施而言,知識產權人在知識產權獨占權的范圍內享有排除他人競爭的權利,如規定被許可人實施的地域限制和范圍限制等。但是,權利人卻不得在不受保護的領域利用知識產權許可取得優勢地位,如方法專利權人限制用該方法制造的非專利產品的市場價格和產量。當知識產權人利用知識產權許可來擴張知識產權的范圍時,知識產權濫用產生了。不過,由于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一種民事權利,知識產權濫用就相應地被認為是對民事權利的濫用。

(2)知識產權濫用的幾種規制模式

知識產權產生的社會屬性和其客體的公共產品屬性決定了這種權利也不是絕對的。知識產權本身是知識專有權和知識共享權的相互制約的統一體和平衡體。在打破知識產權與知識共享的利益平衡的情況下,知識產權濫用的問題就難以避免。為避免知識產權濫用及其他不正當地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知識產權受到了來自私權原則和公權的限制。一般地說,知識產權這種私權受到的限制有三類:其本身的權利限制,民法上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限制,特別是民法上的禁止“權利濫用”的限制,以及作為公權規范的競爭法的限制。雖然在知識產權法中很少明文規定禁止權利濫用這一原則,民法上的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對于知識產權的行使同樣具有約束力。民法上這種權利不得濫用的限制與下面論及的競爭法上的限制,都屬于對知識產權的外部限制。與知識產權本身的內部限制相比,一般僅限于知識產權的行使問題,不涉及知識產權本身的內容限制問題。但是,這種外部限制對實現知識產權法的目的仍然具有重要意義。

競爭法上的限制主要是從維護公平交易秩序的目標出發,對濫用權利的行為人所為的規范。它主要考慮是否損害了競爭秩序。一般地說,權利的行使如果被認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往往亦構成權利濫用。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濫用的規制就是競爭法上的一種重要限制。這種限制體現為糾正知識產權人對知識產權不適當行使給社會競爭秩序和社會整體利益造成的損害,使之恢復到正常的法定壟斷范圍內。對知識產權濫用的規制反映了知識產權法和競爭法之間在確保知識產權的競爭性利益方面的協調,旨在既確保知識產權法正確地實施,又維護了自由公平競爭秩序。這一協調不同于知識產權法規范的自身協調,也不同于民法權利濫用原則的私法規制,而是體現了公權對知識產權私權的積極介入。

(3)知識產權濫用的競爭法規制

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競爭法規制是競爭立法特別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通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重要功能是維護市場的自由競爭狀態,并維護競爭者之間以及競爭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破壞了競爭者之間以及競爭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關系,使消費者失去了本應獲得的利益。特別是,關于知識產權人通過許可合同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在各國的競爭法和有關國際組織的文件中都可以見到。例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知識產權協定》)規定,成員在該協定其他規定一致的前提下,應顧及該成員的有關法律及條例,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或控制知識產權許可的限制競爭行為。該協定第8條規定,為了防止權利所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者采取不合理的限制貿易或者對技術的國際轉讓有不利的作法,可以采取適當的措施。其中可以包括獨占性返授條件、禁止對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的條件和強迫性一攬子許可等。協定第40條是專門“對許可合同中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作出規定的。根據該條規定,各成員同意,訂立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許可合同常有的某些限制競爭的作法或者條件,可能對貿易產生不利影響,并可能妨礙技術的轉讓與傳播。協定的規定不應阻止各成員在其國內立法中列舉在特定的情況下可能構成對知識產權的濫用、在有關市場上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訂立許可合同的作法或者條件?!吨R產權協定》第40條體現的是對競爭產生限制作用的行為。應當說,它是國際社會在反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方面取得的重要進展。再聯系《知識產權協定》第7條、第8條的規定,該協定對知識產權許可的規制體現和保障了知識產權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協調,對于平衡知識產權人的權利與義務,防止專有權的行使對貿易和競爭產生不良影響具有重要意義。禁止濫用知識產權的功能,則在于為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訂立確立一種規范。不過應指出,通過合同能夠并且經常發生知識產權濫用,但知識產權濫用不是對“違反合同”經常運用的抗辯理由。

我國目前對知識產權許可限制競爭行為的規范特別是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予以規范仍顯得單薄,在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可以加以彌補,以在注重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時重視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制止知識產權的濫用行為。特別是,我國已經入世,國外企業對利用知識產權作為戰略手段占領和控制我國市場的意識非常強。國外企業可能利用其在技術、資金等方面的優勢,濫用在中國獲得的知識產權,牟取壟斷地位,從而危及我國的經濟安全和國家利益。如何進一步完善規制知識產權領域的濫用行為等反競爭行為,是值得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

3.知識產權濫用及其競爭法規制和利益平衡的實證分析

衡量是否存在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可以通過利益衡量的手段加以判斷。也就是通過對知識產權人行使權利時形成的利益關系進行評估和考量,在此實質性判斷的基礎之上進一步判斷是否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造成損害或者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是否得以繼續維持。如果已經造成上述損害或者公平競爭秩序不能繼續維持,那么就可以認為知識產權被濫用了。

在知識產權濫用行為中,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都可能涉及到。處理知識產權濫用問題時,法律是平等地處置這些問題而不會損害知識產權法本身。在很多情況下,涉及到知識產權濫用問題而不損害到作為濫用主體的特定的專利、商標或作品。其中,專利權濫用問題出現得較早,在國外的司法判例中也較多見。從歷史沿革看,美國最高法院早在20世紀初即提出了專利權濫用原則。例如在1917年的MotionPicture案件中,法院接受了專利權濫用作為專利侵權訴訟的抗辯理由。在1942年的MortonSalt案件中,美國最高法院指出專利權濫用的原則不僅可以作為專利侵權訴訟的抗辯理由,而且相關行為與是否同時構成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行為無關。在1944年的Mercoid案件中,則進一步認為專利權濫用原則不僅代表了專利權人有意擴張其由專利法所無法獲得的保障,而且代表專利權人不當限制市場競爭;故一旦法院由被告之舉證中發現專利權人的行為構成專利權濫用,則其行為應被視為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在BlonderTongueLabs.,Inc.v.U2niv.ofIll.Found.案件中,法院指出:“如果專利權人試圖擴張專利壟斷的臨時范圍,他們就可能濫用專利權從而違反了反壟斷法”。還如,在搭售案件中,法院面臨審查行使專利權是否構成濫用的問題。在這樣的案件中,專利權人許可專利的條件是被許可人須使用許可人提供的非專利產品。法院主張這種合同安排違反了反壟斷法,因為它將專利壟斷權延伸到了非專利產品。

相對而言,著作權濫用問題出現較晚,司法實踐中對這一問題的關注也較晚。從理論上說,由于授予的著作權是壟斷權,這導致它可能以著作權濫用這樣一種反競爭的方式行使權利。特別是所保護的著作權利益不具有實質性時,這一問題更值得關注。在著作權濫用中,通過著作權合同而出現的情形較多。原則上,當著作權人試圖通過著作權合同限制著作權用戶即合同的另一當事人對作品的接近,而這種接近的條件直接違反了著作權法的規定和原則時,這種行為即構成了著作權濫用。如果著作權人以放棄用戶在著作權法中的利益作為接近著作權作品的條件,也可能構成著作權濫用,因為這種行為不是以著作權人通過在著作權合法范圍內的專有控制來獲得受益。其存在的后果之一可能是導致試圖接近作品的用戶將放棄用戶的權利。如果用戶放棄在作品中的著作權利益,特別是對作品中不被保護的因素的使用,著作權人的行為將妨礙著作權法需要實現的增進知識和學習、鼓勵創作和傳播的公共利益。比較而言,在著作權人不再限制用戶對作品接近的情況下,作品用戶能夠廣泛地接近作品,這就使得不被保護的因素成為后來作者創作的素材不至于成為障礙。這種情況并不需要著作權人與著作權作品的用戶重新通過私人安排,因為它是用戶(公眾)合法接近作品的一種權利,是著作權法中的公共利益的體現。這種公共利益不能通過著作權人的私人行為而加以改變——由著作權限制所實現的公共利益沒有體現在締結合同的過程中。這樣一來,像對著作權領域出現的“啟封許可證”的一概承認將減少來自著作權限制的公共利益。

在著作權濫用中,計算機軟件及其相關領域是一種比較典型的現象。舉世矚目的微軟壟斷案就涉及到對著作權的濫用和壟斷問題。該案的實質是如何平衡著作權保護的壟斷利益與反壟斷法促進的公共利益。微軟通過著作權法強有力的保護所獲得的在計算機市場的壟斷地位本身不存在違法問題,而問題的實質是微軟的市場運作行為是否濫用了這種壟斷地位。審理該案的杰克遜法官指出,微軟是以反競爭方式企圖壟斷瀏覽器市場,其將瀏覽器與操作系統捆綁的行為違反了美國反壟斷法,構成了著作權濫用。

有學者指出:隨著可授予著作權的軟件越來越滲入到我們的生活中,著作權濫用現象也日益增加。在軟件領域使用著作權濫用抗辯的戲劇性增長正說明了這一現象。在美國,在著作權司法實踐中明確提出著作權濫用抗辯的案例始于1948年的M.Witmark&Sonsv.Jensen案件。此后盡管法院廣泛地承認著作權濫用原則的適用,但對該原則與反托拉斯法的關系仍存在一些爭議。1990年美國第四巡回法院審理的LasercombAmerica,Inc.v.Reynolds案[25],在這方面則是一個里程碑性質的案件。在該案件中,被告明確提出了原告濫用著作權問題。這一抗辯增加了法院對著作權反競爭行為的規制手段。在該案件中,原告開發和銷售了享有著作權的軟件,并與被告訂立了許可協議。該協議保護期為99年——超過了軟件的著作權保護期。該協議還禁止被許可人開發競爭性軟件。并且,原告還通過一個技術保護裝置來保護其軟件不被他人未授權使用。被告不同意許可條款,但仍然智取了技術保護設計。被告于是制作了侵權復制品并將其銷售到市場。

在該案中法院通過類推專利濫用原理,確認了著作權濫用作為抗辯理由,并作出了有力于被告的判決。法院認為雖然被告不同意許可條款,但許可協議對公眾有相反的效果,與著作權法的政策相違背。法院使用了著作權濫用抗辯來進行市場分析。原告的行為對于著作權保護以外的市場是否有反競爭的效果。法院的結論是利用著作權私人合同和技術手段來排除競爭對手,構成著作權濫用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案件中,法院還闡明了著作權濫用與著作權壟斷行為的關系:試圖使用著作權違反反壟斷法可能會引起著作權濫用抗辯,反過來卻不一定正確。為了在侵權訴訟中有一個公平的抗辯,濫用卻不需要違反反壟斷法。問題不是著作權是否以違反反壟斷法的方式被使用而是著作權是否以違反體現在授予著作權的公共政策的方式而得到使用。在評論人士看來,著作權濫用不需要違反反壟斷法[27]。該案對美國法院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適用著作權濫用抗辯原則產生了很大影響。還應指出,適用著作權濫用原則,與適用專利權和商標權濫用原則不同,它強調表達自由,關注行為是否有利于促進思想和信息的自由流動。顯然,這與著作權法增進學習、促進公共接近的公共利益目標有關。

上面闡述的專利權濫用、著作權濫用等知識產權濫用抗辯作為對權利人濫用權利的對立措施,直接反映了知識產權人私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用知識產品的公眾利益的沖突,在實質上體現的則是知識產權人的私人利益與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知識與信息被廣泛接近的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在個案上,解決這種沖突,需要在知識產權人利益和知識產權用戶的利益之間進行平衡和協調。保護知識產權與禁止濫用知識產權在根本上的一致性決定了對知識產權濫用問題進行平衡和協調的可能性。一方面,對知識產權濫用的規制涉及到對知識產權合法利益的保護——知識產權濫用沒有使知識產權無效,它只是阻止不適當地實施權利,直到解決濫用問題為止。另一方面,從維護知識產權法的公共利益出發,應對構成知識產權濫用的行為予以制止,以使知識產權人行使知識產權這種專有權的行為步入合法的范圍,在更大程度上實現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正確的做法仍然是適當界定知識產權的法定壟斷界限。這個界限就是知識產權人的利益與規制權利濫用的公共利益的平衡點。在這個界限之內,知識產權的行使實現了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和諧一致。一旦越過這一界限,知識產權人行使權利的行為即構成對社會利益的侵害,此時就提出了對知識產權反競爭行為的規制問題??梢姡瑸E用知識產權的行為出現后,會打破知識產權法中原先存在的利益平衡關系。正是為了平衡知識產權人的法定壟斷權,實現市場自由公平競爭秩序而產生的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利益,競爭法要求知識產權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不能破壞市場競爭結構,損害市場競爭秩序。通過前述的幾種限制手段,現代法律制度成功地解決了這種平衡問題。正如有觀點提到的,作為規制反競爭行為的一個可以獲得的著作權濫用原則與作為保護未來革新者免于被侵權指控的一個有效工具的合理使用原則一樣,根據任何一個原則,著作權的憲法政策可以得到保障,并且可以獲得或維持著作權法中的精妙平衡。

(二)知識產權壟斷及其反壟斷法的規制與利益平衡

1.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在促進競爭、創新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等方面的一致性

知識產權是一種壟斷權,但這種壟斷權不等同于反壟斷法限制、禁止的壟斷行為。反壟斷法規制的“壟斷”行為是競爭的對立面,表現為對競爭的限制或者阻礙,而在專有意義上的知識產權的“壟斷性”是指一種合法的壟斷。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合法的壟斷,往往是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而存在的。例如,日本《禁止壟斷法》第23條規定“本法規定,不適用于被認為是行使著作權法、專利法、實用新型法、外觀設計法或商標法規定的權利的行為”。不但如此,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具有共同目標。關于這一問題,1995年由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聯合的《關于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反壟斷指南》(《反壟斷指南》)作了明確解釋,即:它們的共同目標是促進創新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知識產權法通過確認新產品、方法和作品的財產權,實現了刺激創新、鼓勵新技術傳播和商業化的作用。反壟斷法則通過禁止對競爭產生危害的行為,實現了促進創新、確保消費者利益的目的。其實,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相關的共同目標除了促進創新和保護消費者利益外,更重要的是促進有效競爭。就反壟斷法來說,促進和保護自由公平競爭,禁止非法限制競爭行為,是其基本的使命,只是這種對創新的促進主要通過激勵創新的市場結構、立足于市場來實現的。它是通過刺激企業的市場競爭,進而通過競爭而實現對創新的刺激的——創新是企業取得市場競爭優勢的基本保障,企業為了獲得市場競爭優勢,不得不進行創新活動。確實,在促進競爭中,反壟斷法又激發了創新,使競爭在更高一個水平上進行。美國前司法部反壟斷局局長在談到美國在20世紀經濟充滿活力的原因時曾經指出:美國卓有成效的反壟斷機制對于促進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關于知識產權法對有效競爭的促進,如商標法與反壟斷法的目標是一致的——促進競爭,這一同樣目標甚至影響到了美國最高法院對美國《憲法》的商業條款的解釋。實際上,著作權法也有同樣的功能?!爱攲Ω偁幾鞒龈耆慕洕治鰰r,很明顯知識產權保護會推動競爭,它可以鼓勵公司通過發展技術而促進競爭,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選擇,提供更新更好更便宜的產品?!背舜龠M競爭,知識產權法更主要在于促進創新。就知識產權法總體來說,它通過授予有限的壟斷權刺激了知識創造活動、通過授予有限的法定壟斷權以報償在創新上的投資,從而刺激因創新而在時間、精力和資金方面的投入;并且,通過利益平衡機制保障公眾正當地接近原創者的知識產品,從而為后續創新提供充分的“養料”,促進了技術創新和文化創新。

可以說,在刺激競爭和鼓勵創新方面,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有共同的目標。這在有關司法實踐和評論人士的觀點中都得到了體現。例如,在AtariGamesCorp.v.NintendoofAmerica,Inc.案中,法院認為:專利權和反壟斷的目標看起來是完全不同的。然而,兩者實際上是相補的,因為兩者的目標都在于鼓勵創新、勤勉和競爭。評論人士則認為,強大的知識產權與強有力的反壟斷政策在促進創新的共同目標上是同一硬幣的兩面。至于在促進消費者利益、增進消費者福利上,通過刺激創新提供更多更好的產品,無論是有形產品還是無形的知識產品,以及通過增進有效競爭,確保消費者獲得更優良的產品,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都具有這方面的效用。正是基于對競爭、創新的激勵和對消費者福利的確保,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這兩類法律的目標,最終被整合至促進市場整體的有效競爭、保障社會利益方面。正如有學者針對美國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的關系問題所說的一樣:反托拉斯部門早期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敵對似乎是一種基本上不正確認識的結果,即認為在反托拉斯的目標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目標之間存在內在的經濟沖突。

2.知識產權壟斷的產生機制

然而,我們還必須進一步看到,盡管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在促進有效競爭方面存在一致性,知識產權人在行使知識產權這種專有權時,有可能通過在市場上形成的支配、壟斷地位而限制競爭,從而構成壟斷行為。知識產權濫用與壟斷的構成要件存在重疊之處。知識產權濫用發展為壟斷時,會導致新的市場主體的進入受到限制,卻沒有限制新市場主體進入市場的正當理由。它是知識產權人憑借知識產權的壟斷性而形成的市場優勢地位限制競爭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有共同的目標,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壟斷行為的規制與知識產權法確立和保護知識產權這種專有權在根本上并不沖突和矛盾。這源于知識產權法在對特定競爭限制與促進競爭秩序之間,在本質上存在良性關系,而不是對立關系。但是,根本上的一致性不等于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之間始終不存在沖突。這種沖突源于知識產權這種法定壟斷權的不適當的行使。知識產權盡管只是一種合法的壟斷權,“但它畢竟在一定范圍內限制了競爭,因此允許這種限制競爭是法律權衡利弊的結果,知識產權的存在本身不能說明它沒有任何消極后果,只是這種消極后果是在可容忍的范圍之內。”日本學者在論及專利權問題時則指出:“利用專利權行使機會造成的市場支配的危險,可以說是專利權本身內在的危險。”當知識產權人利用知識產權的自然壟斷力和法定壟斷屬性,圖謀取得市場壟斷或者支配地位,從而使得知識產權發展成為壟斷手段,限制了正當競爭并損害了社會利益時,知識產權即從法定的壟斷權轉化成為反壟斷法所能規制的不合法壟斷行為。此時,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之間即發生了沖突。在歐盟的Magill一案中上訴法院即指出:盡管作者原則上可以自由地授予或者拒絕授予許可證,但這種權利能夠被濫用并且與經濟公共秩序的競爭法形成沖突。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再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反而應受到反壟斷法的調整。

易言之,當知識產權人將知識產權這種法定壟斷權作為獲取壟斷的手段,限制了競爭從而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時,知識產權即由法定壟斷轉化為不合法的知識產權壟斷。例如,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在1999年頒布的《專利和技術秘密許可協議中的反壟斷指導方針》指出:如果個體行為被認為是依據專利法行使權利,但該行為的其他方面被認為與知識產權法鼓勵創新的目的相背離或者相對立,那么該行為就不再認為是依專利法行使權利,而應適用《禁止壟斷法》。在評估該行為應適用于《禁止壟斷法》后,將進一步確定是屬于不合理的貿易限制、私人壟斷,還是不公正的交易限制。

3.知識產權壟斷的反壟斷法規制及利益平衡

“知識產權是一種合法的壟斷制度,也應該是一種合理、合情的壟斷制度。合理、合情的壟斷制度應當建筑在利益平衡的基礎之上,利益平衡的基石又因情勢的變化而調整,以避免利益失衡,維持利益平衡?!?/p>

知識產權領域存在壟斷的事實表明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之間存在沖突。這種沖突在實質上反映了知識產權人的利益與社會整體的公共利益之間存在矛盾與沖突,因而需要加以協調。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知識產權法的首要目的是實現私人利益,但知識產權法也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標。知識產權法的公共利益目標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可以通過其自身的機制實現,如通過知識產權限制確保公眾對知識和信息的必要接近就是如此。但是,知識產權法基于其私法自身調整手段和方式的局限性,對該領域確保公共利益還需要借助于公法的介入。反壟斷法作為一種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標的公法,它在規制知識產權濫用乃至壟斷這類反競爭行為方面具有特別的功效和作用。正如有學者指出的一樣:包括反壟斷法在內的經濟法的調整所要達到的主要目標就是通過運用各種調整手段來彌補傳統民商法調整的缺陷,以不斷解決個體的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調控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一般而言,“當權利人在行使知識產權超出法定范圍,與反壟斷法通過保護競爭所要實現的社會整體目標(實質公平和社會整體效益)相沖突時,反壟斷法應當優先適用,以對知識產權的行使行為加以必要的限制”。

上述限制,深刻地體現了知識產權與反壟斷利益之間存在的平衡關系。一方面,對知識產權壟斷行為的規制不等于對知識產權法定范圍內的壟斷的否認和排除。反壟斷本身不能被濫用而超過了對知識產權的必要限制,滲透到知識產權的合法壟斷范圍。另一方面,對超出了知識產權的合法壟斷范圍從而構成知識產權濫用乃至壟斷的行為,以社會為本位的反壟斷法從維護社會整體公共利益目標出發,需要對知識產權濫用乃至壟斷的行為加以禁止。從一些國家對知識產權壟斷行為的規制看,最重要的是在知識產權法定壟斷權的正當行使、激勵革新與創造同不正當行使專有權之間作出清晰的劃分。在這一范圍內存在一個利益平衡點的問題,它涉及到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的協調,也就是知識產權人的利益與反壟斷利益的協調。這種協調,也深刻地體現了知識產權競爭性利益的平衡。為了維護知識產權的競爭性利益這種社會公共利益,反壟斷法的適當干預就成為必要。

知識產權法具有促進有效競爭的重要目標;但是,這一目標的實現需要在更大程度上的競爭法框架內解決。在規制知識產權反競爭行為方面,包括反壟斷法在內的競爭法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為了避免知識產權這種合法壟斷權不至于在市場中形成經濟性壟斷,“競爭當局試圖將維護市場競爭的目標和知識產權法獎勵創新投資的目標加以平衡”。以專利獨占權的許可為例,在一般情況下專利權的許可實施有利于增進競爭,因為將新的競爭引入市場,有助于發明在經濟活動中普及。但是,很多許可可以被用作瓜分市場的協議或者被用來合謀阻止新技術進入市場。因此,今天的競爭政策任務在于確保區分兩種利益時,運用適當的平衡機制。

以上論述表明,知識產權私人利益與反壟斷利益間存在平衡關系,反映在立法上則體現為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在規制知識產權壟斷行為方面的互動和協調的關系。為了實現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的社會目標,需要對知識產權領域的壟斷行為加以禁止,這是反壟斷法的重要任務之一。這樣一來,借助于知識產權法的制度外的平衡機制——通過反壟斷法確保知識產權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這種平衡也是知識產權人自身權利與義務平衡的要求,體現了激勵創新與確保有效競爭的雙重功效,這種功效最終體現為促進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增進消費者整體福利。應當說,在反壟斷法中對知識產權壟斷的重視晚于對有形財產壟斷的重視。其中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知識產權本身具有的合法壟斷特征,人們對知識產權法定壟斷與知識產權壟斷存在一定的誤解,認為這種本身的合法壟斷行為不存在反壟斷法控制的問題。例如,在20世紀70年代IBM反壟斷案件中,IBM憑借技術創新維持了知識產權壟斷地位,由于界定知識產權壟斷性的復雜性,案件最終不了了之。另一方面則在于知識產權的無形性,使得傳統的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壟斷的調整顯得無能為力。然而,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知識產權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日益上升,知識產權壟斷行為的危害逐漸被人們所認識,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問題也越來越突出。這才有了各國的包括反壟斷法在內的競爭立法和相關的制度將知識產權壟斷納入規制對象。wWw.gWyoO

到目前為止,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反壟斷方面立法都比較完善。對包括我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來說,防范發達國家公司利用知識產權壟斷不合法地控制發展中國家市場,顯得特別重要。特別是這里存在一個利益嚴重失衡的問題,這種失衡不僅體現在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受到其他國家反壟斷法的制約,而不能有效地對外國企業和跨國公司在我國的壟斷行為進行規制,而且體現在知識產權私人利益的保護與反壟斷利益保護上的不平衡,因為我國已經建立了保護水平比較高的知識產權法,而對知識產權濫用乃至壟斷行為特別是外國企業利用知識產權壟斷控制我國市場的反競爭行為的立法規制很不完善?!皬奈覈膰槌霭l,充分考慮各方面和各個層次上的競爭及其相互關系,把握好各種利益要求之間平衡,也將是我國反壟斷法(包括知識產權領域實施反壟斷法)面臨的重要任務”。

因此,我國反壟斷法的頒布實施并同時建立其相關的知識產權反競爭行為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注釋:

[1]例如,17世紀英國第一部專利法中就確認了新制造的方式不包括“損害貿易或一般性的不便利方面”。參見StatuteofMonopolies1624(21JacI,c3),s.VI.

[2]陶鑫良,袁真富.知識產權法總論[M].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22-23.

[3]林立新,歷永.知識產權法與競爭法的沖突與協調——來自歐盟的經驗及啟示[J].政治與法律,2000,(2).

[4]馮曉青.企業知識產權戰略[M].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32-47.

[5]引自寧立志,胡貞珍.美國反托拉斯法中的專利權行使[J].法學評論,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