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尾氣排放標準法律分析論文
時間:2022-07-28 05: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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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為應對汽車尾氣排放造成的日益嚴峻的大氣污染問題,先后制定、修訂了有效的汽車尾氣排放標準法規,在治理日本汽車尾氣污染的工作中舉足輕重。
(一)日本早期的汽車尾氣排放標準
日本最早的控制汽車尾氣排放的制度,是1966年運輸省制定的一部限制使用汽油燃料的汽車排放CO量的標準規定,這是史上首個國家標準。此規定控制CO小于3%,1969年加嚴到2.5%,1971年規定小型車CO小于1.5%,輕型車CO小于3%。1968年后,日本以《大氣污染防治法》為基礎,通過法律手段強化汽車尾氣排放標準。1971年,為控制汽車尾氣排放,CO、HC、NOx、PM(顆粒物)和鉛化合物被增加進了《大氣污染防治法》。1972年底,日本著眼于汽車所排放的廢氣規制了一般標準。1973年開始,日本開始實行控制汽車燃油蒸發排放的法規,增加了HC和NOx作為排放控制標的物,并分別對不同類別不同體積的汽車所排放的廢氣制定不同級別的排放標準。七十年代后,轎車汽油燃料使用量增長,日本各地出現的光化學煙霧污染造成日本人民疾病數量也激增,為控制轎車尾氣排放量,日本又先后制定法律法規。從1974年開始,日本針對氮氧化物制定了尾氣標準,并從1976年起除了繼續保持CO、HC的排放量不再增加外,主要強調的是嚴格對NO的排放控制,要求其排放降低80%。1978年,日本借鑒美國制定了本國化的控制汽車排放尾氣的法律,該法能實際實行,汽車技術的改革、民意等都起到關鍵性同時,在六七十年代間,日本地方自治法院通過制定各種法規、基準,嚴格控制排污,很好地阻止了工業公害加大損害民眾的健康,對環境保護作出較大貢獻。
(二)日本汽車尾氣排放標準的強化
隨著車輛節能減排技術的創新發展,日本也開始不斷修訂其汽車尾氣排放標準,還規制了更為嚴格的法規。1986年日本對使用柴油燃料的轎車尾氣排放進行了限制,并制定法規按期對正使用車輛進行車檢。九十年代以后日本按照限制尾氣排放的法規把汽車分為了汽油車和柴油車,并開始對柴油車的尾氣排放進行控制。但汽車尾氣污染問題并沒有得到較好解決,仍然有眾多城市的NOx嚴重超標,主要是因為法規標準的修訂不能及時應對日益增加的汽車使用量,加之廢氣排放量大的重型車輛開始廣泛使用,環境污染問題每況愈下。于是,日本政府于1992年制定了《關于在特定區域削減汽車排放的氮化物總量的特別措施法》(簡稱《汽車NOx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實施,規定在特定區域內,禁止使用不符合特別排放標準的卡車、公共汽車等機動車輛,東京和大阪及其周邊地區被指定為特定區域,并將NOx排放總量列入專項制定計劃中。嚴格的汽車尾氣排放標準雖然在日本得到了有效地施行,但NOx的標準依舊難以達到環保基準。另外,汽車尾氣排放中的顆粒物被認為會致癌,成為民眾熱點關注問題。
(三)環境公害訴訟推進汽車尾氣排放標準的修訂
在日本以前的環境法規中,重點是對NOx進行規制,忽視了汽車尾氣排放的粒子狀物質特別是具有致癌性的微粒物PM。由此,日本政府針對顆粒物于2001年6月修訂了《汽車NOx法》,將之更名為《汽車NOx•PM法》,對排放的PM以及NOx進行了規制,此法規定在規制的對象中,只有符合法律標準的汽車才能核準登記,過了登記放寬期限還仍使用的汽車不能發放車檢證。從此次法律修訂可見,大氣污染問題已經成為全民關注焦點,促進日本政府及時采取措施遏制顆粒物排放,并且2000年1月的尼崎公害訴訟判決更是對該法的修訂有不可磨滅的推進作用。2000年1月底,日本神戶地方法院判決了一起國道汽車尾氣污染損害賠償案。首先,法院承認尾氣排放產生的具有危害性的顆粒物與受害者的健康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判定政府和國道管理部門承擔環境侵權責任,并判決其向居住在43號國道附近的50位公害患者支付巨額賠償金超過3億多日元。其次,法院責令政府和國道管理部門采取措施控制汽車尾氣排放,判定國家和公路公團在該國道沿線50米以內,就汽車排放懸浮顆粒物,限定每天平均每立方米不得超過0.15毫克,禁止超標排放污染物質。此公害訴訟案件的判決認定較之以往有重大突破,開啟了國家政府賠償的先河,在日本引起強烈反響,對促進日本以后進一步防治汽車尾氣污染有重要作用。《汽車NOx法》的修訂,重點規制了特定對象的尾氣污染排放并針對顆粒物的排放制定了相應標準,較好地遏制了汽車尾氣污染排放。
(四)21世紀日本防治尾氣排放法規動向及進展
為更好減輕大氣污染,東京于2003年推出了日本首部專門對PM2.5及其以下排放的法令,甚至嚴于歐美正在執行的標準。新法規實施首日,在所有進入東京的路口,都有交警對汽車進行排放檢查。2006年4月1日,日本開始施行《關于特定特殊機動車尾氣規制的法律》,俗稱《OFF-ROAD法》,是日本史上首部對非道路車輛的尾氣排放進行規制的法律。日本于2006年10月對大型車、2007年10月對中型車、2008年10月對部分小型車,依次開始進行規制。此次的規制十分嚴格,要求NOx削減25~43%,PM削減15~50%。在對PM的規制上日本比當年歐盟、美國的標準還較為嚴格。2007年5月,日本政府修訂了《汽車NOx•PM法》,目的為進一步加大遏制NOx和PM排放的力度。該法規定,在大氣污染較為嚴重的個別交通集中區域和需采取對策的區域內,從2009年年初起采取針對該特定區域污染防治的對策以及汽車限行等措施。2009年9月日本空氣質量標準增加了PM2.5的指標,其標準與美國相同(日均值35g/m3,年均值15g/m3)。
二、對日本汽車尾氣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評價
日本汽車尾氣排放的治理隨著排放標準法規的不斷實施完善,已經進入法制規范時期,其大氣污染問題得到明顯有效解決,值得中國借鑒。
(一)汽車尾氣排放標準法律制度與時俱進
汽車尾氣排放標準很大程度上關及到汽車尾氣污染治理的進度,各個國家也都將規制汽車尾氣污染的法律制度重點集中在汽車尾氣排放標準的制定上。日本根據對大氣監測的環境和實際狀況的變化,對尾氣排放標準法規進行及時改進。在排放法規演進歷程中,隨著環保基準的不斷提高,日本也逐年加強對汽車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制。
(二)汽車尾氣排放標準法律制度制定嚴格
日本政府為保證汽車尾氣污染治理工作的高效性,相繼制定了嚴格的汽車尾氣排放標準和法制,配套一定的獎懲機制,以此進一步推進了日本汽車的環保技術革新。目前日本實施的尾氣排放標準是世界上最為嚴格的汽車尾氣排放標準之一,也正是日本嚴格的汽車尾氣排放標準的嚴格制定和有效實施,使得日本汽車產業不斷致力于環保產品的研發和生產,保障了日本汽車的國際競爭力。
(三)加大對NOx和PM的總量控制
日本在尾氣污染防治中,不只是對不同種類不同重量的汽車尾氣排放制定了不同級別的標準,更注重對各種尾氣排放的污染物總量進行嚴格控制。同時,日本還根據污染物產生的衍生污染進行檢測分析,通過分析結果將NOx排放總量列入專項制定計劃,并且將其控制細化到了具體的行業中。
(四)環境訴訟對推進法規修訂起重要作用
在日本歷史上,各地區發生多次汽車尾氣公害訴訟,特別是引起過重大影響的尼崎訴訟案,這一判決對日本政府今后的治理環境的政策影響較大,提示政府、公團在以后的公路管理和建設中不應當只考慮公路的公共性和利益性,而忽視沿線的少數居民的人身健康和合法權益。
(五)政府監管執法到位
排放標準法規的制定必須得到嚴格監管才能起到有效實施與防治作用。日本政府的環境部門行政干預極為到位和徹底,并投入大量財力用于環境治理,凡達不到規定的標準的車輛制造廠,一律停產或轉產,無多余抉擇。政府的監管執法力度如此之大,使得較多高污染的車輛制造廠無法營運而面臨停產或者必須投入大量資金向環保性產業轉型。
作者:鄒欣芯工作單位:北京林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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