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規范政府收支論文

時間:2022-06-22 05: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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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規范政府收支論文

論文摘要:本文試圖重新建構多元化的預算法律責任體系,從而落實預算責任相關主體的責任,使整個預算過程中的不同違法行為都得到應有的追究最終實現預算法對政府收支的規范和約束作用。

論文關鍵詞:預算違法行為預算法律責任

一、中國預算法律責任制度的困境

任何法律制度都應包含關于違背其規定義務的責任制度,沒有責任制度的”法”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強調法律責任制度的意義在于它能為法的實施提供有效的保障,補償受到侵害的利益,恢復被破壞的法律關系和法律秩序。作為我國財政預算管理第一部大法的《預算法》也不例外,然而我國現行預算法律責任制度卻難以發揮其應有的預警和制約的作用。這主要是因為我國現行預算法律責任制度存在以下明顯不足之處:一是預算違法行為類型的規定過于簡單,僅規定了各級政府擅自變更、動用預算款項和隱瞞預算收入等極少數違法行為。致使無法追究我國現今大量存在的其他應當列入預算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二是對預算違法行為僅規定了行政責任一種責任,無法按照預算違法行為的輕重性而給予相當的懲罰。三是預算法律責任的追究機制尚不健全,使很多本應承擔的責任由于無法追究而不了了之。因而,只有尋找完善預算責任制度的現實途徑和方法,從而落實預算責任相關主體的責任,才能最終實現預算法對政府收支的規范和約束作用。

二、完善我國預算法律責任制度的現實意義

(一)有助于我國加快向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邁進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要求政府依法理財、民主理財,最終實現依法治國。

在現行的預算法律責任制度下,存在著較為普遍而嚴重的預算違法現象。完善我國預算法律責任制度,能夠有效約束預算違法行為,很大程度的避免預算違法現象的發生,加快我國向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進程的邁進。

(二)有助于節約和合理利用公共資源

我國預算編制簡單、過于籠統、透明度低,人大對預算的審批和監督流于形式,加之預算主體權力和義務的嚴重不一致,導致預算變更、調整隨意性較大,公共資源的浪費嚴重,利用效率低下,引入預算法律責任制度能有效控制預算行為的隨意性,有助于公共資源的節約和合理利用。

(三)有利于從制度上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

眾所周知,責任與權力是生死相依的,有權力就有責任,有多大的權力就伴隨有多大的責任。西方有句名諺,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由于我國預算法律責任制度設計的粗糙,致使難以追究我國預算違法主體的法律責任,給腐敗的滋生提供了溫床。因而只有完善我國預算法律責任制度,填補好制度漏洞,實現預算主體權力和義務的一致,才能最終實現預算法對相關主體的規范和約束作用,最大限度的避免預算違法行為的發生,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

三、我國預算法律責任制度的構建

(一)預算違法行為的類型

預算違法行為是指預算法主體實施的、違反預算法律規定的義務且可能導致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作為或不作為。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結構模式,在預算法的立法中有必要對預算違法行為進行明確的、類型化的列舉。具體來說,筆者認為可借鑒《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將預算違法行為分為以下種類:

1.虛增、虛減預算收入或者預算支出;

2.違反規定編制、批復預算或者決算;

3.違反規定調整預算;

4.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種類;

5.違反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

6.違反國家關于轉移支付管理規定的行為;

7做調查、檢查單位故意阻礙調查、檢查的行為

8.其他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法律責任形式的完善

政府只不過是作為人為民理財,因此,國家或政府的一切預算行為都要對人民負責,人民通過代議機關制定法律來規制國家或政府的預算行為,所以,國家或政府也要對法律負責。這就意味著國家或政府沒有按照人民的意愿為民理財并造成人民財產的損失,就理所當然地應承擔法律責任,而不僅是紀律處分。在這樣的理念下如何追究預算責任這一問題憲政國家不管是在立法層面還是實踐層面都已經很成熟。如美國《1974年指揮控制法》就規定應及時撥付使用占據資金,并規定了遲延行為的法律責任,1990年主要財政官員法》規定了預算局的高級官員監控預算實際執行情況的法律義務。以意大利、西班牙等為代表的國家還專門成立了審計法院,對國家財政資金被濫用和貪污的行為堅持制止,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審計法院有權啟動刑事處理程序。而我國現行《預算法》對預算違法行為僅規定了行政責任一種責任,無法按照預算違法行為的輕重性而給予相當的懲罰。

預算行為作為一種典型的經濟法行為,其專業性和綜合性決定了需要對其進行各種法律調整手段有機結合的綜合調整,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褒獎的、社會性的等等各種手段皆可為我所用。具體可從以下方面對我國預算法律責任制度予以完善:

第一,引入憲政責任。許多國家都非常注重從憲政的高度對預算行為進行監督和控制,不當的預算行為甚至可能導致政府或其領導人被彈劾、被要求道歉甚至引咎辭職等,而這些正是憲政責任的典型表現。這種從外部對政府預算進行民主化的政治控制,比政府內部法制化的行政控制更為有效和透明。具體到我國,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追究預算違法主體的憲政責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預算決定,同時應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責任政府或其領導人的彈劾權,使其承擔與其違法行為相應的憲政責任,而不僅僅是給予其一些行政處罰、行政處分。

第二,規定刑事責任。很明顯,既然預算法本質上就是規范政府”花錢”的法律,那么”截流””挪用”等違法行為,就不僅只是一個行政系統內部的”違規”問題,而是地道的違法。在這種情況下,行政官員面臨的責任追究,也就不單是行政過錯責任,而更主要是法律責任。當這種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時,就應由司法機關依照刑事訴訟程序予以追究其刑事責任。近年來我國臺灣地區發生的所謂”機要費”、”特別費”案件,其公職人員是否構成違法甚至犯罪,關鍵就在于這種經費支出行為是否符合預算及相關財政法規范。凡符合財政預算支出目的和支出程序等相關規范者,均構成違法及犯罪的阻卻事由,自然不得對其科加相關罪名;相反,如果這類行為違背財政預算支出目的和支出程序等合法要件,則難逃合法性的追問,最終不得不接受刑罰。

第三,規定經濟法責任。經濟法上的社會性責任具有如下特征:承擔社會性法經律責任的違法行為須直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法律責任實施的效果是直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所謂社會公共利益,是不特定的社會成員的共存利益,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環境、安全等利益。顯然,《預算法》所保護的法益就是社會公共利益中的經濟利益,設置預算法律責任的根本目的也是為了恢復被損害的社會公共利益或消除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潛在威脅,這與經濟法責任的高度一致性說明了在《預算法》中規定經濟法責任的必要性。其責任形式主要體現為懲罰性賠(補)償。

預算違法行為直指非法經濟利益,對這些違法行為課以經濟賠償或懲罰性賠償,大大提高了不法分子的違法成本,使其不敢輕易以身試法,最大限度的發揮了《預算法》的指引和預警作用,有利于降低預算違法行為的發生。具體來說可在我國審計署的制度基礎上設立審計法院,由審計法院追究違法主體的經濟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