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法院判決依據是唯一的
時間:2022-05-18 0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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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各發展了30年,兩體制涇渭分明,政府色彩由濃漸淡,私有財富、民主意識雙雙覺醒,同時計劃時代老觀念的落痕、舊思想的殘根,阻礙著改革創新的步伐,各種矛盾定然發生,訴訟不可避免。
本文以一工資、福利案粗說一二。
北峽市農村信用聯社是一個集體性質的老企業,退休職工多負擔重,在職職工的工資、福利水平比本縣一般國企要低許多,和省會城市的兄弟單位差得更遠。
尚芳的丈夫沈園原是北峽市農村信用聯社金井儲蓄所的攬儲員,51歲那年春天,提款折回儲蓄所的路上,被一醉酒司機碾死在車輪下。現場之慘無法言狀,血肉模糊的尸衣上滾爬的是已經癱匍的妻子,一陣撕心裂肺的嚎哭,一陣昏厥般的抽咽,灰蠟變形的臉上流著血淚,一對未成年的兒女跪在母親大腿兩側,小小的身軀篩糠般抖動,稚嫩的尖哭聲讓人潸然淚下。
沈園因公死亡,評定結果不久出來,屬于工傷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一次性給付5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工亡補助金。單位工會代表先行支付了喪葬費,把67890元工亡補助金帶到尚芳面前時遭拒絕。尚芳要求按照省會城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縣區標準的兩倍)支付,同樣也遭到單位工會代表的拒絕。從此雙方矛盾產生,且不斷升級,數月后,尚芳將北峽市農村信用聯社告上法庭,請求支付2×67890元以及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該付而未付拖延數月產生的利息按日5‰標準計算。
一審支持原告的訴訟主張,二審改判保護了被告的反駁主張。無論哪一種判決結果,其核心點無非是對“統籌地區”理解的不同而產生的分歧。為了更好地判明事實,列舉本案存在的幾個基本事實:第一,北峽市農村信用聯社全體員工88人全部在北峽市社會統籌中心辦理的各項社會保險;第二,北峽市歸屬的省會城市月平均工資是北峽市的兩倍;第三,省勞動和保障廳發文《關于省農村信用聯社工傷保險規定》文件,文件內容規定全省農村信用聯社系統職工參加省直工傷保險統籌;第四,省勞動和保障廳發文《省勞動和保障廳關于全省農村信用聯社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文件,文件內容規定全省農村信用聯社系統職工參加所在縣基本養老保險;第五,二審判決前,因為爭執和審判時限造成工亡補助金的發放受領時間拖延幾十個月,當事人對利息損失該不該保護,如該保護又該如何保護爭議較大。
“統籌地區”與基本養老保險的標準提法不同,其實是一個問題兩種不同語境下的表達。判決如把省勞保廳的文件當做依據,無論結果對與否判決都不甚完美,司法裁判依據和行政裁判依據的適用范圍和法律效力不同,尤其是民事訴訟適用行政規章,特別是某級政府的文件是極不嚴肅,有可能會后患無窮的。
北峽市農村信用聯社全體職工已按當地統一標準繳納了統籌費用,生效判決勢必造成全體職工積極效范,將會爆發上百件勞動仲裁和訴訟,這份判決對全省各地市信用社來說就不僅僅是一個個案問題了,易引發群發事件造成社會不穩局面,多么可怕的判決!
信用社就低不就高,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統籌費用先前形成的事實,它是合法還是違法,不能用民事判決方式來事后調整。假如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違法,可以通過勞動執法或者啟動行政訴訟,糾正具體違法行為。
支付利息是個事實問題還是個法律問題?
可能看法不同。債務人在支付期屆臨后不履行義務必然侵害債權人利益,主債務產生孳息(本案存在利息損失),從這個角度說不予保護是個事實問題,所以,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予保護利息損失的判決理由不充分。因為爭執和審判時限造成工亡補助金的發放受領拖延,利息損失擴大,判決對待兩種事由應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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