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財產權理論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18 08: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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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憲法中財產權條款的理論基礎是建立在馬克思主義對財產及財產法律制度的種種學說上的,這些學說直接指導了我國憲法中財產權條款的表述、位置及結構。2004年3月通過的憲法第22修正案對現行憲法中財產權條款進行了較大的修改。這次修改反映了我國憲法中財產權理論基礎的重大變化,但這種變化只是對先前財產權理論的局部修正,其中未作變化的部分則體現了對先前理論的繼承,從而厘清這種理論的脈絡有助于我們正確認識中國憲法中財產權的性質和進一步對其修改的空間。
關鍵詞:財產權,所有制,所有權,經濟制度,公共財產,生產資料
由于社會制度的不同,中國憲法中的財產權條款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中的財產權條款存在著從內涵到形式的差異。過去十幾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公民財富的增長,要求修改憲法中的財產權條款,從而希冀財產權條款發揮更大作用的呼聲越來越高。但是,如何修改,修改成什么,由于沒有現成的經驗,學者們紛紛將目光投向國外發達國家的憲法理論與實踐,并且紛紛著文要求仿照西方國家憲法的模式來修改中國憲法中的財產權條款,2004年3月,這一要求終于獲得了實現。但是,問題并沒有因此而完結。移植的成功與否不僅有待于以后的實踐檢驗,而且首先取決于移植前對雙方移植土壤的深入考察。但是,這后一工作似乎并未引起學者們的重視,學者們往往簡單地用政治話語式的批評代替了深入的學術考察。這顯然不利于移植制度與中國傳統制度之間的融合。為此,本文將分別考察2004年憲法修改前與修改后財產權的理論基礎,從而揭示為什么一些地方獲得了修改,而另外一些地方為什么沒有修改,以及進一步修改的可能性。
一、修改前的理論
(一)財產權與所有制
考察中國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歷史,可以發現中國憲法傾向于保護所有權,并且一直將財產權的條款放在憲法的“總綱”部分,與經濟基本制度放在一塊,雖然保護所有權的傾向在2004年得到了修正,但是,財產權條款仍然沒有擺脫隸屬于“總綱”的格局。可以說,這并非中國憲法的創造,而是與中國憲法的理論淵源——馬克思主義有關。它直接根源于馬克思主義的財產權理論。
1、為什么保障財產權以保障所有權為中心?
在2004年憲法第22條修正案之前,我國憲法上有關財產權的表述都是所有權,如生產資料的所有權、生活資料的所有權、合法財產的所有權。雖然也有我國歷來重視土地等不動產方面的原因,因為對于不動產最關鍵的就是所有權,但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構成我國憲法理論基礎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對于財產權本質的認識。
馬克思認為,財產反映的不是人與物的關系,而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因為世界上不存在一個孤零零的財產,財產必然是你的財產或是我的財產。這個論斷基于馬克思對私有財產產生過程的考察,他說,“私有財產的真正基礎,即占有,是一個事實,是不可解釋的事實,而不是權利。只是由于社會賦予實際占有以法律的規定,實際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質,才具有私有財產的性質。”[1](P382)在這里,馬克思是在兩種意義上使用財產這個詞的,前一個財產是指作為客體的財產,而后一個財產,則是指財產權。但是,無論是作為客體的財產,還是作為財產權,它們都是以占有的事實為其基礎,也就是說,真正的自然界的物——無主物,通過占有而成為財產,再通過法律的承認,而成為財產權。馬克思接著說,“所以,財產最初無非意味著這樣一種關系,人把他的生產的自然前提看作是屬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與他自身的存在一起產生的前提,把它們看作是它本身的自然前提,這種前提可以說僅僅是他身體的延伸。其實,人不是同自己的生產關系發生關系,而是人雙重地存在著:從主體上說作為他自身而存在著,從客體上說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這些自然無機條件之中。”[2](P485)在這里,馬克思多次用到了“看作是屬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這是對人對財產的占有狀態的形象描述。“看作”指明了占有的事實狀態,而非法律上的權利,“是自己的”,是人有將物據為己有并排斥其他人占有該物的意圖。馬克思所說的人把財產“看作是自己的”,這是接受了羅馬法對占有須具備“體素”和“心素”雙重要件的理論的結果。因此,馬克思才又說,“什么也不據為己有的占有,是自相矛盾。”[3](P90)羅馬法的占有概念包含兩個要件:第一是對物的控制,即在經濟和社會意識中使人能夠根據物的不同性質對物為所欲為的那樣一種同物的關系;第二是將物據為己有的意圖。前者為占有的物質要件,羅馬人將其表述為“占有體素”,后者未占有的精神要件,羅馬人將其表述為“占有心素”。在羅馬法的文獻中,并沒有所有權的意義,羅馬人是以“這個東西是我的”來表示所有主,[4](P196)當羅馬人說“此物是我的”時,不僅實際控制該物,而且將物據為己有的“所有”的觀念同時產生。顯然,所有屬于占有中的一個要件。[5](P196)
由此可見,財產的事實前提是占有,但是精神前提是體現為人的意思表示的“所有”,故而,財產才成為人的身體的延伸,和人成為一個整體。[1]當物基于人的意思,看作是屬于他的物時,正如耶林所說,這給物“打上了人格的印跡。因此,有人侵害之就是侵害我的人格。誰若毆打之,就是毆打含于其中的我自身——所有權無非是擴展到物之上的我的人格的外緣而已。”[6](P30)同時,當人把物“看成是自己的”物時,是以其對立的形式即他人對該物“無所有”為條件的,對占有人以外的他人來說,即“不是自己的”,“是別人的”。如同馬克思所說,“人把自己當作所有者,當作自身現實性的條件的主人,個人看待其他個人也是這樣。”[2](P485)這里暗含了人與人之間對物的關系,當人把物看成是自己的,是以他本身是共同體的成員為條件的,沒有他人對該客體的讓渡、容忍及不干涉,所有人的“所有”不存在,財產權的排他性正由此產生。
這樣,將財產權的核心歸結為所有權就是自然而然的了,因為所有權一方面體現了所有者將財產據為己有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又暗含了所有人與其它人之間在財產上的關系,從而證成了財產對人的意義和之所以通過法律保護財產(即建立財產權)的價值。
當然,馬克思上述論證是在普遍、抽象的基礎上進行的,即針對脫離了具體社會形態的財產而言的,因此,也可以說是“所有權”對財產權在哲學上的意義。但是,馬克思對所有權的偏好更主要的是建立在對具體社會形態的財產產生方式的分析上,這就是我們下面將要談到的所有權與所有制的關系。需要注意的是,在馬克思的論述中多次用到了“物”,可見,馬克思對財產的理解是較為狹義的,即把財產與物等同。而對“物”來說,強調占有和歸屬就不令人奇怪了。[2]
2、為什么財產權條款緊跟所有制條款?
在2004年修憲之前,我國憲法保障只保障作為財產權核心的所有權,而從所有權條款的位置來看,基本上都緊跟所有制條款。如1954年第5條是所有制條款,第6—14條就是所有權條款;1975年憲法第5條是所有制條款,
第6—9條就是所有權條款;1978年憲法也是如此;1982年憲法第6條是所有制條款,第8—13條是所有權條款。2004年修憲之后,保障所有權轉變為保障財產權,但財產權條款的位置依然未變。[3]這種憲法規范安排的原因在于,馬克思認為,所有權與所有制有著緊密的關系。所有制是一定社會的生產資料歸誰占有、歸誰支配的基本經濟制度,它構成該社會生產關系的基礎和核心。所有權是由所有制形式決定的,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7](P134)所有制作為一個經濟范疇,是社會物質關系,屬于經濟基礎;而所有權作為一個法律范疇,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意志關系,屬于上層建筑。一定的所有制關系發生變化,必然會或晚或早地反映到所有權制度中,使其發生變化。[8](P245)馬克思之所以這樣認為,在于他對財產的產生方式的認識。歷史上,對財產的產生方式有最大影響的是洛克的勞動財產說,洛克認為,財產是通過人的勞動而產生,人也因為他自己的勞動注入財產而取得對財產的所有權。馬克思批判地繼承了洛克的學說,他說:“一切生產都是個人在一定社會形式中并借這種社會形式而進行的對自然的占有”。[9](P24)因為生產的前提需要人與物的結合,人與物的結合的過程就是人對物的占有,所以,“在這個意義上,說所有(占有)是生產的一個條件,那是同義反復。”[2](P29)但是,洛克只注意到了勞動對財產生成的作用,卻沒有注意到勞動必須和生產資料相結合才能最終產生財產。由此,馬克思說,“勞動不是一切財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勞動一樣,也是使用價值(而物質財富本來就是由使用價值構成的!)的源泉。”[10](P5)通過對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的財產取得方式的考察,馬克思發現,勞動者雖然付出勞動,但是對生產出來的產品沒有所有權,相反,奴隸主、封建主、資本家沒有進行勞動,但卻享有對最終產品的所有權。而決定這一切的就是誰享有對生產所需的生產資料的所有權。由此,出現了有悖于洛克的勞動財產說的現象:勞動不再支配所有權,而是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支配所有權。這多少看起來有點難以理解,但是,馬克思通過進一步的分析得出,這種可以支配所有權的“所有”,不是一般的某個人的所有,而是一群人普遍地對生產資料的所有,它實際上反映了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與生產資料的結合方式,從而也體現出人們在生產過程中圍繞生產資料所形成的關系,這種關系既決定了生產的結果,也決定了生產的性質,這種關系,馬克思稱之為所有制。由此,馬克思指出,“在每個歷史時代中所有權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會關系下面發展著。因此,給資產階級的所有權下定義不外是把資產階級生產的全部關系描述一番。”[11](P180)
根據馬克思的分析,從所有制的主體,即生產資料的所有者是單個的私人還是作為群體的共同體,可以將所有制分為私有制和公有制。根據私人占有生產資料的性質的不同,又可以將私有制分為奴隸社會的私有制、封建社會的私有制和資本主義私有制和小私有制。根據占有生產資料的共同體是否同時占有生活資料,又將公有制分為原始社會的公有制和未來共產主義社會的公有制。馬克思認為,由于財產主要通過生產而來,即使是作為生產的前提的生產資料也是這樣,但是,由于在某一特定階段,生產資料處于生產的上游,因此就表現出決定作為生產的下游的財產的性質。勞動固然是取得財產的最正當的途徑,但是,在私有制社會,生產資料的私有者卻通過把對生產資料的所有這一條件置換成勞動來掩蓋自己“不勞而獲”取得財產的事實,[4]因此,當資本家聲稱自己是通過勞動來獲得財產時,馬克思給與了無情的諷刺:“既然勞動是一切財富的源泉,社會中的任何一個人要不占有勞動的產品就不能占有財富。因此,如果他自己不勞動,他就是靠別人的勞動生活,而且他自己的文化也是靠別人的勞動獲得的。”[12](P6)這樣,當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參與到財產的分配中時,決定財產的所有權的就不是勞動而是所有制了。馬克思進一步分析,在奴隸社會,奴隸本身就作為生產資料的一部分為奴隸主所有,因此,馬克思說,“第三種可能的形式,就是勞動者只是生活資料的所有者,生活資料表現為勞動主體的自然條件,而無論是土地,還是工具,甚至勞動本身,都不歸自己所有。這種形式實質上是奴隸制和農奴制的公式。”[9](P501—502)在封建社會,封建主雖然仍然占有土地等生產資料,但是,并不直接占有作為勞動者的農民本身,而且農民還可以擁有少量的生產工具,于是農民在生產工具、勞動力、生活資料的意義上行使所有權。到了資本主義社會,“在資本的公式中,活勞動對于原料、對于工具、對于勞動過程中所必需的生活資料,都是從否定的意義上即把這一切都當作非財產發生關系”。[9](P500)勞動者剩下的唯一財產就是他自己的勞動力。由此可見,除小私有制以外的私有制社會,勞動者對經過其勞動生產的財產的所有權都是不完整的,甚至根本沒有所有權。相反,在公有制社會,不管是原始的公有制,還是未來的共產主義公有制,由于生產資料為全社會的人共同所有,全社會的人直接與生產資料相結合,來獲取財產,因而,勞動者可以對其生產的財產全部所有,這是一種完整的所有權。最終,馬克思說,“財產是和一定的條件,首先是同以生產力和交往的發展程度為轉移的經濟條件相聯系的,而這些經濟條件必然會在政治上和法律上表現出來。”[10](P412)
由此可見,馬克思不是從單純的法律關系出發來考察所有權的,他認為,法律上的所有權不過是對作為事實生產關系的所有制的反映,因此,僅僅看法律上規定了什么樣的所有權,只是表面現象,并不能說明所有權的實質。正如馬克思在批判蒲魯東離開經濟關系論述所有權問題的錯誤時所提出的:“要想把所有權作為一種獨立的關系、一種特殊的范疇、一種抽象的和永恒的觀念來下定義,這只能是形而上學或法學的幻想。”[13](P144)基于這樣的認識,在憲法中,將所有權條款緊跟所有制條款后,將財產權條款緊跟所有制條款后,就不難理解了。
3、為什么財產權條款放在“總綱”部分?
與西方國家一般將財產權放在憲法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部分不同,我國從1954年憲法起,財產權條款就一直放在“總綱”部分。我國憲法中的總綱部分主要是用來規定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經濟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因此,將財產權放入“總綱”部分,顯然是制憲者將其視為經濟制度的一部分的緣故。馬克思主義認為,憲法作為社會的上層建筑,它不能脫離社會的經濟基礎而存在,同時它又為社會的經濟基礎服務。“法的關系正象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要的、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關系,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合的生產關系。這些生產關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筑樹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的過程。[14](P82)經濟制度就是對這種客觀經濟基礎的確認、調整和維護。[15](P180)因此,統治階級在憲法中規定符合其本階級利益的經濟制度不僅是必需的,而且也為統治階
級的經濟制度披上一層合法的外衣。
而經濟制度是由不同層次的多種制度構成的復合體,基于這一點,學者們對經濟制度的內容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包括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物權關系、生產資料經營方式、生活資料的分配方式、生活資料的消費方式、國家對國民經濟的管理方式等。[16](P493)有的認為包括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國家的經濟發展方針、國家對國民經濟的管理方式、生產資料的經營方式、生活資料的分配原則、物權關系、知識產權和其他社會經濟權利等。[17](P52—58)但是,我們說,憲法上所規定的經濟制度并非對一國所有經濟制度內容的反映,憲法上規定的經濟制度是指基本的經濟制度,即經濟制度的內容中的核心要素。[5]馬克思主義認為,經濟基礎由生產關系三項基本內容構成,即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生產過程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及產品的分配形式。因此,作為經濟基礎的法律形式的經濟制度也必然反映這三項基本內容,而與之相應的就是所有制、財產權和分配制度三項基本經濟制度。所有制即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在現實中是生產關系的核心,自然也是法律上的經濟制度的核心。因為它決定了整個社會的財產的最終歸屬。財產權是所有制實現的具體化。[6]任何一種所有制形式都必須以實現規模不斷擴大的再生產和所有制自身的不斷鞏固、發展為目標。因此,所有制的實現也就不僅局限于所有制性質的確定,更在于既定所有制條件下如何安排使用財產權,從事社會財富的生產。而生產效率的要求又迫使財產權主體對不同的財產權通過價值判斷進行選擇,并將符合所有制實現的財產權以法律形式加以確認。馬克思曾說,“給資產階級的所有權下定義不外是把資產階級生產的全部關系描述一番。”[11](P180)可見,財產權就是整個生產關系在法律上的最好體現。最后是分配制度,分配制度雖然由生產過程所決定,但是,它同時具有某種程度的獨立性,這不僅是因為勞動者與生產資料所有者在分配時所依靠的標準不同,而且更關鍵的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欲通過分配來實現自己對勞動者剩余勞動的占有。因此,在特定社會制定什么樣的分配原則,不僅決定了人們最終所有財產的量,而且也反映了該社會的生產過程的性質。
總之,生產資料所有制、財產權、分配制度共同構成了一個邏輯上自足的整體,在規定經濟制度的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必然是一起出現的。[7]這也就不難說明,為什么我國憲法中所有制結構一發生變化,分配制度一發生變化,保護財產權的內容和形式就要隨即改變。
(二)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
在1982年憲法以前,我國憲法中對私人財產一般不用“財產”的表述,而是用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是馬克思對財產的最基本的分類。根據《辭海》的解釋,生產資料亦稱生產手段,是社會生產力中的物的要素,包括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其中最重要的是勞動資料中的生產工具。[18](P2088)生活資料即消費資料,是用來滿足人們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那部分社會產品,按滿足人們需要層次分,有生存資料(如衣、食、住、用方面的基本消費品)、發展資料(如用于發展體力、智力的體育、文化用品等)、享受資料(如高級營養品、華麗服飾、藝術珍藏品等)。按使用時間長短分,有一次或短期使用的普通消費品和可供長期使用的耐用消費品。[18](P1119)
馬克思的這種分類的依據在于兩者對生產的不同作用。馬克思認為,財產是生產的結果,但是,生產要進行,就必須讓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結合,即勞動者通過勞動工具,對勞動對象進行加工或改造。他說,“不論生產的社會形式如何,勞動者和生產資料始終是生產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離的情況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產因素。凡要進行生產,就必須使它們結合起來。”[19](P44)因此,決定最終財產實際是勞動者的勞動和生產資料。但是,馬克思通過對資本主義生產過程的分析得出,生產資料的因素比勞動者的勞動更重要,在某種意義上,生產資料甚至在支配勞動。這是因為,資本主義社會,勞動者雖然與資本家之間沒有人身依附關系,即他可以自由者配自己的勞動,但是,資本家通過將所有生產資料集中到個人手中,造成勞動者只有向其出賣勞動才能獲得自己所需的消費品。因此,勞動者表面上看起來是自由的,但卻是自由的一無所有,只剩下選擇向誰出賣勞動的自由。這樣,資本家只需通過對生產資料的所有,就可以自己不勞動,而占有他人的勞動,從而占有最終財產的大部分。由此馬克思考察了各個人類歷史曾經存在過的各個經濟形態,他發現,凡是存在無償占有他人勞動的經濟形態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勞動者失去了生產資料這種勞動條件,生產資料所有者則憑借自己占有的勞動條件,驅使失去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從事勞動,生產成果不是屬于勞動者——直接生產者而是屬于非勞動者——生產資料所有者。可見,生產資料不僅決定了生產的進行,而且決定了生產的性質。
生活資料對生產的作用主要是再生產勞動者的勞動,雖然生活資對于勞動者個人的意義重大,但是,從生產過程來看,生活資料最終是被生產資料所決定的。馬克思說,“消費資料的任何一種分配,都不過是生產條件本身分配的結果。而生產條件的分配,則表現生產方式本身的性質。”[10](P13)在奴隸社會的農奴社會,由于奴隸和農奴“都是作為生產的無機條件與其他自然物同屬一類的”,[9](P488)其本身就是作為生產資料存在的,他們自然談不上占有生產資料,所以也就談不上參與消費資料的分配;在資本主義社會,雇傭工人的情況和奴隸、農奴略有不同,但因他們的個人消費品是通過自己的勞動交換而來的,所以,從實質上看,雇傭工人也談不上參與消費品的分配,真正的分配只存在于剝削階級內部,只是剝削者依據其資本的多少,來瓜分雇傭勞動者所創造的剩余價值。至于原始社會的消費品分配,如果說,它是一種平均的分配,那么,這種分配只是以公社成員“都是所有者”為前提的。[9](P498)因此,不論從理論上還是歷史上看,生活資料都是由生產資料決定的。
從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對生產的不同作用出發,馬克思認為,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應當具有不同的所有權形式。生活資料可以是私有的,而且必須是私有的,只有這樣才能達到真正為勞動者所消費的目的。然而,生產資料雖然長期以來是私有的,但是這種私有卻導致了勞動者對勞動產品的喪失,導致了不勞動者對勞動者的剝削,所以,生產資料的私有是一切“罪惡”的根源,在道義上是不能夠被接受的。馬克思主張,為了消除剝削,生產資料應當是公有的。正是基于此,馬克思不以生活資料的分配原則來劃分所有制形式,不在所有制意義上講生活資料。在馬克思眼里,所有制,無論是私有制還是公有制,都是針對生產資料而言的。
因此,在存在所有制條款的社會主義憲法中,區分這兩種意義的財產就很有必要。由于所有制條款中的“財產”只能是指生產資料,所以,當實行不同的所有制時,與其相對應的財產權條款中的“財產”的內涵就會發生變化。如1949年《共同綱領》和1954年憲法都規定我國的所有制形式是混合所有制,即公有制與私有制并存,這樣,對于占有生產資料的資本家的財產而言,就意味著既保護其生產資料,也保護其生活資料,而對于一般公民而言,就只意
味著保護其生活資料所有權。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都規定實行單一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不允許個人擁有生產資料,那么,保護公民所有的財產就只意味著保護其生活資料。1988年憲法第1修正案以后,允許了私營經濟的存在,我國的所有制結構又變回混合所有制,這時,公民所有的財產也相應成為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雙重保護。[8]
(三)公共財產與私有財產
公共財產和私有財產也是我國憲法常見的對財產的一種分類。從1949年《共同綱領》開始,這種公共財產和私有財產共同保護的格局就在我國憲法中一直存在。這種分類的劃分依據是享有財產權的主體,私有財產,顧名思義,即由私人享有的財產;而公共財產,根據《辭海》的解釋,在我國,指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18](P341)可見,在我國享有公共財產的主體是國家和勞動群眾集體組織。那么,公共財產的享有主體為什么只有國家和勞動群眾集體組織以及為什么要進行這種分類,就不得不談到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所有制的理論。
馬克思認為,由于生產資料的私有制必然導致剝削(小私有制除外),因此,要在社會主義國家廢除剝削,就必須采用生產資料的公有制。但是,對于生產資料的公有制究竟采取什么形式,馬克思并沒有明確指出,他只是說:“因此私有制也必須廢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產工具和按共同協議來分配產品,即所謂財產共有。”[13](P217)這種狀況一直延續到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蘇聯的建立。十月革命勝利以后,蘇維埃政權根據列寧關于剝奪剝奪者和國有化的思想和計劃,迅速地、強制性地、全面地把資本主義工廠、企業和銀行收歸國有,建立了社會主義國家所有制經濟。與此同時,改造農業中的小私有制,對農業實行“全盤集體化”。在集體化過程中,斯大林論述了有關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許多重大問題,諸如關于農業集體化的客觀必然性問題,集體化的前提和條件問題,農村中社會主義經濟的集體農莊形式問題,農業勞動組合是現階段集體農莊運動的基本環節問題,在全部集體化的基礎上消滅富農問題,農業機械站在集體農莊制度發展中的作用問題,從組織上和經濟上鞏固集體農莊問題,等等。這樣主要是在斯大林理論的指導下,蘇聯建立起了合作集體農莊所有制,并使之與國家所有制一起構成了兩種基本所有制形式。1952年2月—9月,斯大林又在《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一書中,對“兩種公有制”模式進行了系統化、定型化。他說,“現今在我國,存在著社會主義生產的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國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種是不能叫作全民形式的集體農莊形式。”[20](P550)“這種差別不僅歸結為農業的勞動條件與工業的勞動條件不同,而首先和主要是歸結為在工業中我們有生產資料和產品的全民所有制,而在農業中我們卻有著不是全民的,而是集團的、集體農莊的所有制”。[20](P559)斯大林的“兩種公有制”模式直接影響了我國社會主義改造中公有制的建立。
從公有制的兩種模式——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出發,公共財產的內容也自然分為國家所有的財產和集體所有的財產。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公共財產主要是指生產資料,與之相對應,既然生產資料不能實行私有制,那么,私有財產只能是對生活資料而言了。這就是在馬克思主義的公有制語境下,公共財產和私有財產的真實含義。
然而,馬克思雖然沒有講過公有制的具體形式,但是,他也沒有講過國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相反,馬克思認為,“國家真正作為整個社會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個行動,即以社會的名義占有生產資料,同時也是作為國家所采取的最后一個行動,那時,國家政權對社會關系的干預將先后在各個領域成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來。”[12](P320)在未來社會中,“同社會相對立的政府或國家將不復存在。”[3](P454)可見,馬克思的真實觀點是,國家所有制并不是未來社會真正建立后的社會主義所有制的形式。認為社會主義社會不僅國家繼續存在,而且國家所有制也依舊保留的是列寧,列寧認為,“計算和監督是把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調整’好,使它能正確地進行工作所必需的主要條件。在這里,全體公民都成了國家(武裝工人)的雇員。全體公民都成了一個全民的、國家的‘辛迪加’的職員和工人。全部問題在于他們在正確遵守工作標準的條件下同等地工作,并同等地領取報酬。”[21](P545)“要使國家完全消亡,就必須有完全的共產主義”。[21](P252)在列寧的社會主義階段繼續存在國家所有制的情況下,斯大林又進一步將國家所有制與全民所有制聯系起來,他的觀點主要是,全民所有只能是抽象意義上的,因為全民很難按照一個意志活動,所以,全民不可能來具體地行使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只能通過代表全民意志的國家來代替全民行使所有權,而國家所有制實際上就是全民所有制的實現形式,也就與全民所有制等同。所以,我國憲法中對公共財產還有另一種表述方式:如1949年《共同綱領》第28條,凡屬國有的資源和企業,均為全體人民的公共財產。1954年憲法第5條,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第6條第2款,礦藏、水流,由法律規定為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都屬于全民所有。1975年憲法第6條第2款,礦藏、水流,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都屬于全民所有。1978年憲法第6條第2款,礦藏、水流,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陸資源,都屬于全民所有。1982年憲法第9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經過列寧、斯大林的改造,馬克思所說的勞動者共同所有的財產已經轉化為國家所有的財產和集體所有的財產兩類。
二、修改后的理論
經過2004年的修改之后,一些條文已經發生了變化,相應地其所依據的理論基礎也有所不同。當然,在過去的幾十年間,憲法上的財產權條款并不是一直不變的,從修憲的歷史來看,每次修憲都會直接或間接涉及到它。但是,如果說至今為止對其修改最大的、甚至觸及到精神內涵的轉變的還是2004年的修改。在某種意義上說,2004年構成了我國憲法上財產權理論的分水嶺。下面,我們將根據這次修憲的內容,探討其修改的思路和理論基礎。
(一)保護財產的所有權就是保護財產權嗎?
傳統的理論根據馬克思關于財產的核心是所有的論斷出發,認為保護所有權就是保護財產權。但是,我們前面講過,馬克思作出這個論斷的背景是他常常將財產等同于物,對于物來說,當然才能稱得上占有。但是,現代財產發展的趨勢是逐漸擺脫與物的聯系,一些英美法學家將之稱為“財產權的解體”。美國法學家托馬斯·C·格雷舉例說,大多數人(包括大多數不具備專業素質的人)都把財產權當作一種可為人們所擁有的物品,擁有了財產權也就擁有了對物的排他性控制的權利。在此前提上,假如法律對于這種排他性的權利進行約束也被認為是破壞了財產權的完整。但是就所有權來說,專家們把過去實實在在統一的所有權概念分解為一種多少有些朦朧的“一束權利”。因
此,一件物品可以為一個以上的人所擁有,在這樣的情況下,就必然涉及到聯合所有者的每一方同這一物品有關的特定權利。比如,A擁有一英畝黑土地,在他的所有權中,他有法律權利讓這塊地閑置,即使開發它可以帶來較高的收益。現在,A把土地作為信托財產,轉讓給B(受托管理人),以使C獲取收益(受益人)。這樣,就沒有人能說他們有法律權利來非經濟地使用這塊土地,或者讓其閑置,因為擁有這部分所有權的既不是A,也不是B或C,在這里,這部分所有權消失了。在B和C之間,誰擁有這一英畝黑土地呢?律師們說B有法律的所有權,C則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權,但是,對說明這里的問題毫無意義。問題在于我們是否能夠詳細確定B和C與那塊土地的法律權利。[22]
格雷進一步指出,財產權之所以不與物品相對應,“因為在現代資本主義經濟中,大多數財產權都是無形的。就拿財產權的公共形式來說:公司中的股票份額,債券,各種形式的商業票據,銀行帳戶,保險單,等等。更不用說那些更加神秘而難以確定的財產權如商標、專利、版權、特許權和商業信譽。”[22]
最后,格雷指出,這種或者全有或者全無的所有權范疇作為一種法律思想形式在現代資本主義經濟中已日益變得不重要了,對資源的法律控制已日益被分解為各個特殊的權利。在控制主要生產資料的大型的公眾持股的公司中,這種財產權的分解表現得特別明顯。不持有股份的經理權力的增長,只是支配現代公司中資源的法律權力已被分解的最基本現象的一個方面。不僅經理和普通股東,而且其他股東階層、總裁、國家債券持有者、其他債權人、大供應商和客戶(通過訂立合同產生聯系)、承保人、政府管理者、稅務當局、工會,等等,都具有集中于古典財產權理論中單一的、理想的、物的所有者中的某些法律權力。[22]
應該說,格雷的分析是非常有道理的,所有權在財產權中的地位的衰落是與財產的中心從“物”轉移到“權利”有關的,在另一方面也與現代財產權注重對財產的使用而不注重財產的歸屬有關。
我國民法學者馬俊駒、梅夏英在比較了大陸法系的財產權制度后與英美法系的財產權制度后認為,大陸法系以所有權為中心制度在面對現在社會許多新的財產現象時,[9]如法人財產、租賃、信托,正陷入解釋力不足的困境。[10]主要原因是“它賴以存在的經濟條件發生了顯著變化:第一,經濟形態由‘相對靜態’到‘頻繁交易’。古羅馬主要是處于農業社會階段,羅馬法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以實物的靜態占有為目的的物權制度,以及為實現該目的而形成的債權制度。當現代市場經濟動態交易中的價值形態與實物形態并存,且以前者為主時,價值形態的財產或無形財產便成為權利客體,而它在法律上卻難以定位。傳統物權通常不能反映以價值形式存在而又非屬債權的利益,從而無形中留下了一片真空。第二,價值目標由‘歸屬’到‘利用’。古羅馬物權法以確定物的最終歸屬為宗旨,且以保護處分權為核心,使財產無法突破所有人意思和所有物固體形態歸屬的限制。而現代市場經濟的社會化、高效化,使物的充分利用成為首要價值目標。要求擺脫所有權的羈絆,由支付等價來獲取權利已成為一種趨勢,這種要求目前只能由他物權優位化獲得部分滿足。第三,利益實現由‘自主管理’到‘價值支配’。傳統財產權制度并未注意到財產經營管理者同財產價值支配是可以分開的,物的最終處分權也可由他人行使。顯然,當這種核心支配權依法可讓渡給他人時,原所有人是否仍享有所有權便值得懷疑。”[23]
由此,他們認為,大陸法系在強調所有權的同時卻忽視了財產法的最根本目的:在任何社會任何時代,財產法的目的在于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及充分利用。財產法的一個主要功能便是創造、保護以及促進這種交易結構。“使用是個人占取的主要條件,即使是某個人制造的物品,也只有當使用它,并借助使用表現它們的歸屬時,才被認為是屬于他的。”大陸法系的所有權是一種抽象的支配權,這種支配權所具有的完整性和彈力性阻止了財產的自由讓渡,使多數情況下利用人無法擺脫所有權人的控制。[23]
因此,大陸法系以所有權為中心的財產權制度需要重建,重建的思路不是放棄所有權,而是在保留所有權的同時引入更高層次的財產權概念,賦予其他財產權形式與所有權平等的地位,同時,無論是作為舊財產的“物”,還是作為新財產的“權利”,都可用統一的“財產”的概念來統攝。
雖然上面三位學者都是從民法的角度來論述所有權對財產權的意義的,但是,對憲法上保護財產權的規定也有啟發作用,因為就財產權的實質內容來講,憲法學與民法學面臨的問題是同樣的,民法學的研究成果也同樣值得憲法學借鑒。正如馬克思強調發展地看待事物一樣,馬克思主義理論本身也是發展的,由于受他所處時代的物質生活的影響,馬克思強調保護財產的所有權,但是,在物質生活基礎以及發生改變的今天,根據時代的發展適時地將保護財產的所有權轉向保護財產權,這也是憲法規范對社會現實的適應性的要求。
(二)公民的私有財產包括生產資料嗎?
生產資料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的基本特征,同時,為了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社會主義要求廢除生產資料私有制。基于這種理論訴求,進入社會主義社會之后,我國憲法保護公民的私人財產只保護其生活資料,如1975年憲法第9條第2款,國家保護公民的勞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產資料的所有權。1978年憲法第9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的所有權。1982年憲法第13條第1款雖然去掉了“生活資料”的用語改為“合法財產”,這主要是為了照顧第11條個體經濟中個體勞動者所擁有的生產資料,但是,對于個體經濟外的大部分公民來講,仍然只保護其生活資料。同時,從第13條第1款對合法財產的列舉來看——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與1975年憲法對生活資料的列舉——勞動收入、儲蓄、房屋,1978年憲法對生活資料的列舉——合法收入、儲蓄、房屋相比,并沒有多少變化,這也從側面印證了1982年憲法中對公民合法財產的保護仍然以保護生活資料為主。1988年憲法第1修正案承認了私營經濟的合法地位,而私營經濟是典型的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經濟形態,顯然,這導致了1982年憲法第13條中“合法財產”的含義變遷,與個體經濟所擁有的生產資料相比,這時“合法財產”中包含的生產資料的內容在質和量上都遠遠增加。而1988年的現實情況是,私營經濟的規模已經接近公有制經濟的一半。2004年的第22條憲法修正案取消了對私有財產的列舉,只是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在王兆國向全國人大所作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中,他解釋為“保護范圍既包括生活資料,又包括生產資料。”至此,我國憲法中的公民的私有財產的含義已經從單純保護生活資料、不保護生產資料轉變成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都給與保護。前后如此巨大的變化,不僅僅是條文上的詞語轉換,它更涉及理論上對馬克思主義中的私有財產論斷如何重新認識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對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研究的不斷深入,尤其是對以前未受人們重視的馬克思的“手稿”的研究,破除了以往人們對馬克思主義理論的一些片面理解和誤解,可以說,在
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馬克思有關私有財產的論述集中體現在他的《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11]這部手稿的主要內容是通過對資本主義“異化勞動”的分析來揭示私有財產的來源和本質,并從而提出“共產主義是私有財產即人的自我異化的積極揚棄”,從而為馬克思“消滅私有制”的觀點奠定了基礎。馬克思認為,私有財產是外化勞動即工人同自然界和自身的外在關系的產物,結果和必然后果。[24](P100)馬克思是從兩個方面考察勞動異化的。第一,從工人與勞動產品之間的關系來考察。馬克思認為,工人在勞動中創造了產品,但支配勞動產品的不是工人,而是資本家。他指出:“工人生產的財富越多,他的產品的力量和數量越大,他就越貧窮。工人創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變為廉價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貶值成正比。”[24](P90)這就是說,工人通過勞動創造的產品,卻反過來壓迫工人,這種工人與勞動產品之間的表現狀態,是勞動產品與工人相異化。第二,從工人與勞動過程的關系來考察,馬克思認為,不僅勞動產品對工人是異己的,而且勞動本身對工人來講也是外在的。工人不是把勞動看作可以創造自己,而是一種自我犧牲,自我折磨,屬于別人的勞動。“只要肉體的強制或其他強制一停止,人們就會象逃避鼠疫那樣逃避勞動。”“對工人來說,勞動的外在性質,就表現在這種勞動不是他自己的,而是別人的;勞動不屬于他;他在勞動中也不屬于自己,而是屬于別人。”[24](P94)正是工人在勞動中生產出與勞動格格不入的勞動產品和人,使財產不再是自己的,而成為別人的私有財產。
馬克思接著指出,這種異化勞動導致私有財產的狀況并不是一直都有的,而是一個歷史現象。在人類歷史的初期,勞動能力很低,人類以自己直接需要的量作為生產的尺度。生產者需要的東西直接也就是生產者所生產的物品本身,生產者的產品與生產者具有直接消費和個人需要的關系,根本不存在勞動的異化和條件。隨著人類勞動能力的提高,逐步有了超過自己需要的產品,即出現了剩余產品,這就有了交換。隨著交換的出現,產品與生產者發生了異化,勞動逐漸變為收入的來源、謀生的手段。因此,從產品的異化走向勞動的異化的關鍵是勞動能力的發展,私有財產的產生是產品剩余導致人類生產發展到新的階段,具有一定的歷史進步性。第一,私有財產以特有的方式推動人類社會的綜合進步。馬克思認為,私有財產可以表現為地產、勞動、動產(資本)等。他在分析以動產形式出現的私有財產的作用時說:“動產已經使人民獲得了政治的自由,解脫了市民社會的桎梏,把世界連成一體,創造了博愛的商業、純粹的道德、溫文爾雅的教養;它給人民以文明的需要來代替粗陋的需要,并提供了滿足需要的手段。”[24](P119)第二,私有財產創造了人的豐富性。馬克思指出,在私有制范圍內“每個人都千方百計在別人身上喚起某種新的需要,以便迫使他作出新的犧牲,使他處于一種新的依賴地位,誘使他追求新的享受方式,從而陷入經濟上的破產。”[24](P132)在此基礎上,馬克思批評了那種不顧私有財產的歷史發展性和歷史進步性,簡單消滅私有財產的思想,他稱之為“粗陋的共產主義”,馬克思說:“一切私有財產,就它本身來說,至少都對較富裕的私有財產懷有嫉妒和平均化的欲望,這種嫉妒和平均化欲望甚至構成競爭的本質。粗陋的共產主義不過是這種嫉妒和這種從想象的最低限度出發的平均化的頂點。……對整個文化和文明的世界的抽象否定,向貧窮的、粗野的和沒有欲望的人一一這種人不僅沒有超越私有財產水平,甚至從來沒有達到私有財產的水平一一違反自然的單純性的倒退,恰恰說明了私有財產的廢除決不是對私有財產的真正占有。”[24](P118)
正是基于這樣的認識,馬克思認為,共產主義對私有財產的積極揚棄不是要簡單地消滅私有財產,而是要消滅作為私有財產的“惡源”的人的自我異化,共產主義不是要把財產平均,也不是要壓抑人的才能、個性,共產主義是在繼承以往財富的基礎上使人取得對自己以及產品的支配地位,成為自己和自己產品的主人,使人能夠全面地發展。[25]
馬克思不要單純消滅私有財產的觀點在他后來著名的一句話中有更加深入的反映,在《資本論》第一卷中他寫道:“從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產生的資本主義占取方式,從而資本主義的私有制,是對個人的、以自己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的第一個否定。但資本主義生產由于自然過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對自身的否定。這是否定的否定。這種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資本主義時代的成就的基礎上,也就是說,在協作和對土地及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礎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26](P832)這一段抽象的、深奧的語言被稱之為“辯證法之謎”。90年代初,學者們圍繞這句話產生了諸多論戰,雖然并沒有產生一個被公認的結論,但是,畢竟在幾點問題上的達成了共識:(1)這里的個人所有制,不是指個人對生活資料的所有。因為,從“重建”兩個字來看,既然馬克思從來也沒有反對過個人對生活資料的私有,而且歷史上個人對生活資料一直也都是私有的,那么,如果個人所有制是指個人對生活資料的所有,根本沒有“重建”的必要。(2)這里的個人所有制不是指生產資料的私有制。從上下文來看,馬克思是在否定之否定的意義上談個人所有制的,即資本主義私有制是對小私有制的否定,而個人所有制是對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否定,如果個人所有制就是指生產資料私有制,那么還否定什么?(3)這里的個人所有制也不是指公有制,否則就與前面的“協作和對土地及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形成同義反復。那么,唯一的解釋指只能是這種個人所有制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個人所有制,也就是說,公有制的目的不是否定個人所有制,而是重建個人所有制,就是要使個人在自由的、非異化的狀態下對生產資料私有,這也就印證了馬克思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所說的“積極揚棄”的意義。
雖然馬克思并沒有單純地否定私有財產,但是要肯定私有財產也要經過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這個過程首先是要否定資本主義私有制和建設社會主義公有制。然而馬克思認為,即使是否定資本主義私有制,建設社會主義公有制,也不是一個一蹴而就的過程。恩格斯在其《反杜林論》一文中曾經寫道:“自從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在歷史上出現以來,由社會占有全部生產資料,常常作為未來的理想隱隱約約地浮現在個別人物和整個整個的派別的腦海中。但是這種占有只有在實現它的物質條件已經具備的時候才能成為可能,才能成為歷史的必然性。正如其他一切社會進步一樣,這種占有之所以能夠實現,并不是由于人們認識到階級的存在同正義、平等等等相矛盾,也不是僅僅由于人們希望廢除階級,而是由于具備了一定的新的經濟條件。[12](P321)恩格斯的這段話實際上已經講明了公有制一一”由社會占有全部生產資料“的實現,并不靠人的主觀臆想,而要靠客觀條件的滿足。那就是在”實現它的物質條件已經具備的時候。“廢除私有制只有在廢除私有制所必需的大量生產資料創造出來之后才能進行,因為”無論哪一個社會形態,在它們所能容納的全部生產力發揮出來以前,是決不會滅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產關系,在它存在的物質條件在舊社會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決不會出現的。“[3](P83)
反觀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過程,建國前,在我國經濟中占主導地位的是半殖民地封建的小農經濟,這種經濟形態甚至落后于資本主義私有制經濟,按照馬克思的話說,這種小私有制經濟正是資本主義私有制經濟消滅的對象。但是,當時我國面臨的情況卻是要在這樣的經濟基礎上建設比資本主義私有制經濟更加高級、更加發達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結果可想而知。但是,這種生產力水平的低下和增長的緩慢,不僅沒有引起當時領導人的反思,反而歸結為是公有制規模不夠廣、不夠大,公有因素不徹底的原因,結果將一切生產資料全部充公,甚至公民的生活資料也實行由“公家”分配。一切個體的經濟活動都被作為“資本主義的尾巴”被割掉。這種“一大二公”的結果是,變本加厲的經濟衰退,甚至人民的生存都出現問題。問題出在哪里?是公有制不如私有制嗎?在結束了“左”的統治后,領導人開始對這些問題進行反思。反思的結果就是鄧小平同志提出的著名的“三論”:“社會主義本質論”,社會主義的本質是發展生產力、解放生產力:“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受我國經濟水平和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影響,決定了我們當前只是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而且這種狀態將在長期內保持:“生產力決定論”,生產關系的變革要由生產力所決定,社會主義要取代資本主義,必須首先發展出比資本主義高得多的生產力。要發展生產力,就必須采用一切有利于發展生產力的手段,在這些手段上,不存在姓“社”姓“資”的問題。
可以說,鄧小平同志的理論是對人們思想的一個巨大解放,是從國情出發,實事求是的表現。在過去“左”的時代里,即使片面追求廢除任何形式的私有制,但實際上以個體經濟為首的私有制一直在現實中存在,就連憲法對這種狀況也不得不加以默認。如1975年憲法第5條第2款規定,國家允許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在城鎮街道組織、農村的生產隊統一安排下,從事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的,不剝削他人的個體勞動。第7條第3款也規定,在保證集體經濟的發展和占絕對優勢的條件下,社員可以經營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業,牧區社員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在1975年《關于修改憲法的報告》里將其解釋為“把堅持社會主義的原則性同必要的靈活性結合起來”,[27](P143)顯示出憲法的無可奈何。1978年憲法第5條第2款、第7條第2款也作了類似的規定。在憲法上處于“尷尬”地位的個體經濟終于在1982年憲法得到了“扶正”,彭真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里說,在城市和農村,勞動者個體經濟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還有必要存在并有一定程度的發展。[27](P106)這與其說是人的意識轉變的結果,不如說是對現實的生產力水平的承認。因此,在我國現階段承認并發展帶有一定資本主義性質的私營經濟,這是發展我國生產力的必要手段,也是在我國生產力水平低下的情況下建設社會主義公有制不得不采取的手段。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資產階級在歷史上曾經起過非常革命的作用。”[13](P253)“資產階級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階級統治中所創造的生產力,比過去一切世代創造的全部生產力還要多,還要大。”[13](P256)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無疑可以起到這樣的作用,這并不與社會主義公有制相矛盾,因為一旦將來我國生產力有了很大的發展,“占有就必須帶有適應生產力和交往的普遍性質”,[1](P74)那時,現階段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就將被改造為公有制經濟,對于這種狀況,我們雖然不能說出具體的時日,但是它作為一種“自然過程的必然性”,作為人類歷史發展的不可抗拒的規律,卻是不容置疑的。在今天,我們允許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存在和適當發展,正是為了在將來,在我國社會主義的生產力獲得應有的發展之時,采取適當的方式,消滅個體經濟、私營經濟。這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也正是第21條憲法修正案規定“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的含義。
三、小結
由修改前后理論基礎的考察可知,修改只是反映了部分理論基礎的變化,比如保護財產權以所有權為中心、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區分,但是對于另外一些理論基礎,由于涉及到中國憲法的性質,作為與西方資本主義憲法本質不同的內核,比如財產權與所有制的關系、財產權作為基本經濟制度的一部分、公有財產與私有財產的劃分,顯然成為繞不過去的、也無法移植的“本土資源”,因此當許多學者質疑“中國憲法將財產權條款放在總綱部分而不是公民的基本權利部分是對人權保障的漠視”時,不能說他們說的一點道理也沒有,但顯然這種質疑是過于主觀和武斷了。通過修改前后理論基礎的變化,筆者認為,無論我們如何急于修改中國憲法、急于引進西方國家的憲政理論,我們都不能忽視、也無法“鄙夷”的是中國憲法的性質和特色,這是一個事實,在給這種性質和特色下“評價性、價值性的結論”之前,你首先要“同情地理解”它。否則,不顧國情的移植只能是“邯鄲學步”,更加把中國憲法推上“知行不一”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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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馬克思對“所有”的人格化的論證,不能不說是受了黑格爾的“意志財產說”的影響。
[2]了解這個論述的背景是非常重要的,這不僅關系到我們正確理解馬克思的理論,也關系到我們如何在情景發生變化以后發展馬克思的理論。
[3]將所有權修改為財產權雖然是由憲法第22條修正案完成的,但是,根據我國的修憲實踐,憲法修改后的內容并不單列于憲法正文后,而仍然是對憲法正文的修改,如憲法第15條修正案的內容為:“憲法第八條第一款:‘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修改為……”,但1982年憲法第八條第一款的內容是:農村、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因此,這里所謂的“憲法第八條第一款”的內容實際是經過憲法第6條修正案對原1982年憲法第八條第一款修改后的內容,可見,我國憲法修正案的技術是并不將憲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內容單列于憲法修正案中,而是直接替換掉被修改的原憲法條文。所以,即使經過2004年的憲法修改,財產權條款的位置仍沒有發生改變。
[4]小私有者除外,因為小私有者是以自己的勞動與自己所有的生產資料相結合來獲取財產的,所以,馬克思將小私有制之外的私有制形式成為“帶有剝削性質的私有制”。
[5]胡錦光教授認為,我國憲法中對于經濟制度規定的較細,而經濟制度又是容易發生變化的內容,從我國修憲的實踐來看,修憲內容也主要集中在經濟制度,因而建議憲法對經濟制度規定的原則一些,從而保證憲法的穩定性,筆者對此表示贊同,憲法應該是對穩定性較強的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而我國憲法中有不少屬于非基本經濟制度的經濟政策內容。參見胡錦光著《中國憲法問題研究》第48、132頁,新華出版社1998年版。
[6]有些學者將之稱為物權關系,見王叔文主編《市場經濟與憲政建設》第56-57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張慶福主編《憲法學基本理論》(下)第493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筆者認為,這是根據我國憲法以往側重保護所有權得出的結論,但是,財產權制度的內涵要遠遠豐富于物權關系。
[7]1975年憲法第6—9條是所有權條款,規定分配制度的是第9條;1978年憲法第6—9條是所有權條款,規定分配制度的是第10條;1982年憲法第8—13條是所有權條款,規定分配制度的是第6條。
[8]除了公有制和私有制之外,從1949年憲法到1982年憲法,我國憲法都還承認小私有制的存在,雖然小私有者同樣可以擁有生產資料,但是,一方面由于小私有制一直未成為主流的所有制形式,另一方面,小私有者所擁有的生產資料的數量一般較小,因此,一般仍然將其財產劃入生活資料之中。
[9]英美法系并無嚴格的“所有權”概念,而是以抽象物(即所有權以外的具體的財產權利)為基準,對各種具體財產權利予以平等保護。英美法系“所有權一詞純粹是作為占有的對應詞,其意義并不比產權包含更多的含義,所有者比單純的占有者地位要高一些,但在恢復占有的訴訟中,所有權并無任何技術性的意義”。參見F·H·勞森、B·拉登著,施天濤、梅慎實譯《財產法》第79頁,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
[10]梅夏英稱之為“所有權的失靈”,參見梅夏英:《民法上“所有權”概念的兩個隱喻及其解讀——兼論當代財產權法律關系的構建》,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2年第1期。
[11]馬克思所說的私有財產都是從生產資料的意義上講的,并且主要是針對資本主義社會的私有財產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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