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觀念推進依法治國論文

時間:2022-08-18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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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觀念推進依法治國論文

現行的1982年憲法施行至今已有二十個年頭。這部憲法是我國歷史上最好的一部憲法。經過1988、1993和1999年三次修正案修改以后,它更加符合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的需要,在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等方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別是1999年的修正案,把1997年黨的十五大所確定的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通過法定程序載入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在我國是一個史無前例的偉大創舉。它不僅在國內的民主法制建設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而且也引起了國際憲法學界的關注。

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全國人民和一切組織都必須遵守的根本活動準則。憲法是我國法律體系的核心和基礎,也是依法治國的根本依據。這些道理,不僅是我們憲法學界的共識,也為黨和國家領導人所肯定。大家知道,思想是行動的先導。真要實行依法治國,必須樹立法治觀念,首先是憲法觀念,也就是要正確理解憲法,維護憲法的權威,保證憲法的實施。如果沒有憲法觀念,或者憲法觀念不強,那么依法治國也只是一句空話。而在我們中國,由于長期封建專制統治的影響以及新中國成立以后民主法制建設的曲折歷程,人治的陰魂歷久不散,它對依法治國的負面效應嚴重存在,不可低估。所以說,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項宏大而艱巨的系統工程。它必須在黨的領導下,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進行觀念更新和制度改革,堅持不懈,循序漸進,決不能一蹴而就。憲法規定“依法治國”,就是用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中國人民摒棄人治、實行法冶的決心和信念,也順應了社會進步和歷史發展的要求,具有極其重要而深遠的意義。另一方面,應當強調指出,既然憲法作了規定,那就須采取切實措施,為它的實施而努力奮斗。而增強憲法觀念,實在是所有一切措施中不可或缺的首要因素。

法制建設與社會治理法治化中的思考本來,彭真在1982年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中就說過:“憲法通過以后,要采取各種形式廣泛地進行宣傳,做到家喻戶曉。”從1986年開始在全體公民中進行的三個五年的普法教育,都把憲法作為它的主要內容。我們在肯定普法教育成績的同時,必須清醒地看到,現在憲法離“家喻戶曉”的要求還相當遠。不要說老百姓,就是有些領導干部也不知道有哪些憲法修正案,甚至不知道“依法治國”已經寫進了憲法。司法部長張福森2001年4月向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作的“三五”普法教育的情況報告中指出:“廣大公民、公務員、各級領導干部的法律素質與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這次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的〈關于進一步開展法律宣傳教育的決議〉(即“四五”普法決議)規定:“繼續深入宣傳學習憲法,強化全體公民的憲法意識。”為此,我們必須持之以恒,繼續作出巨大的努力。正像在1996年2月中央舉辦關于依法治國的法制講座時所指出的:“一種觀念的樹立,一種意識的培養,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程,要充分認識到法制宣傳教育的長期性艱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規范化。”

說起憲法觀念,它并不是抽象的,不可捉摸的,而是具體的,同我們每個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同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以至它的興衰密切聯系的。譬如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那么我們有沒有作為國家主人翁的自覺性和責任感,正確維護和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呢?又譬如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那么我們有些領導干部是不是忘記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而是顛倒了主仆關系,做官當老爺,甚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執法犯法,站到了人民的對立面了呢?當然,這只是舉其葷葷大者。憲法的一系列具體規范,都需要認真落實。而增強憲法觀念,對領導干部來說尤其重要。因為“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來”,“己不正,焉能正人”領導干部必須以身作則,率先垂范,樹立憲法觀念,嚴格按照憲法辦事,同時抓住一切機會做好憲法的宣傳教育工作,才能帶領和推動人民群眾增強憲法觀念,維護憲法權威,為推進依法治國作出貢獻。

這里,我想提出同憲法宣傳教育,特別是增強憲法觀念,推進依法冶國緊密相關的兩點建議,供有關方面考慮:

第一,領導機關的文件和領導人的講話,凡是涉及憲法所規定的原則和內容的,最好盡可能提到憲法或者引用憲法的規定。黨的十五大報告首次闡明了依法冶國的基本方略,它五次提到憲法,重申“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并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2001年10月25日〈人民日報〉發表)提到了“依法治國”和“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等等,卻沒有提到憲法。其實,上述“五愛‘等內容憲法早有明文規定,”普及道德教育“、”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等等也都是憲法所規定了的。我們用已有的憲法規范來進行教育,必將大大增強公民的憲法觀念,有力地做到”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語)。否則,把許多可以用來宣傳憲法、增強憲法觀念、推進依法治國的大好機會白白放過,讓它溜走,豈非可惜?我認為存在這個情況本身也是個憲法觀念問題。

第二,報刊報道,特別是有影響的大報所刊內容,凡是涉及憲法規定的原則和內容的,最好由有關領導認真把關,避免出現差錯,以有利于增強憲法觀念,推進依法治國。如果不符合憲法的規定,以訛傳訛,勢必誤導讀者,產生負面影響。這里僅舉近期的《人民日報》為例:2001年3月10日《兩會特刊》第7期,由該報記者采寫的《推進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建設》中說,“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協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這顯然是不正確的。憲法規定的“人民代表大會”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涵有很大差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其中“制度”兩字(至少一個“制”字萬萬不能省掉)。憲法規定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說“一項”是因為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也是一項基本政治制度,而“人民政協”則是一個統一戰線組織。怎么可以把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協這兩個組織機構的名稱說成是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呢?11月28日《華東新聞》版刊登了新華社記者的專稿《里弄“人民代表委員會”》。該文一開頭就說:“群眾自治,是道德建設到達一定程度的一種表現。在上海盧灣區,全區75個里弄,都建有群眾投票選舉產生的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其實,憲法早就規定“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怎么能無視這一具有中國特色、受到國際重視的憲法規定,而只說它是道德建設的表現呢?這同樣說明了我們報紙的編輯、記者的憲法觀念問題。除了報刊以外,廣播、電視等傳媒也存在類似情況,需要引起注意。

最后,讓我用兩條振奮人心特別是使憲法學界感到欣慰的消息來結束本文:

一、2001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的《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于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四個五年規劃》規定:“將我國現行憲法實施日即12月4日,作為每年一次的全國法制宣傳日。”去年2001年全國法制宣傳日的主題正好是“增強憲法觀念,推依法治國”。

二、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已經向國際憲法學協會提出了2002年11月由我國在北京承辦國際憲法學協會學術研討會的申請。這次在我國現行憲法頒行二十周年之際舉行的國際會議,如能申辦成功,必將有助于推進依法治國,為我國憲法學走向世界邁出新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