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修正案對經濟保護規定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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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正案對經濟保護規定論文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

本條立法理由:新中國成立時對待私有經濟的政策:利用、限制、改造、消滅。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即合作化運動,消滅了私有經濟,實現了單一公有制的計劃經濟,到,使國民經濟瀕臨崩潰,11屆3中全會決定改革開放,第一個步驟是“放開、搞活”,放開指允許城鄉勞動者的個體經濟,個體工商戶。當時決定推行改革開放政策,屬于危機對策的性質。還沒有認識到單一公有制和計劃經濟的弊病,還談不到經濟體制的改革,談不到私有經濟的發展問題。92年憲法,只是反映當時的政策,承認個體經濟的地位,規定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個體經濟的定性:是公有制經濟的補充。

1988年4月12日七屆人大對本條的修正:

原條文: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

修改后條文: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

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有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本次修正的內容:在第11條原文基礎上,增加第3款關于私營經濟的規定。第1句: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存在和發展。體現了黨和國家經濟政策的重大轉變:從消滅私營經濟,轉變為允許私營經濟的存在和發展;第2句:比照個體經濟的定性,也規定私營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第3句:規定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益,及監督、管理。

本次修正的理由:改革開放政策推行的結果,個體經濟發展,雇工人數增多,突破了“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概念的范圍,出現一批私營企業。發生疑問:是否允許私營企業?如果允許,則要求在法律上應當給予私營企業以法律地位。本次修正,反映經濟生活的要求,給予私營經濟法律上地位,大體比照個體經濟,仍然定性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并規定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但私營企業與個體工商戶有所不同,不好說“指導、幫助”,因此規定: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本次憲法修正承認了私營經濟的法律地位,為制定有關私營經濟的法律提供了憲法依據。因此,1988年6月3日國務院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

第1條:為鼓勵、引導私營企業健康發展,保障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監督管理,繁榮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制定本條例。

第2條: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第3條: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私營企業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第2條規定的私營企業定義:雇工八人以上。這就從法律上對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作了界定。雇工不足八人,為個體經濟;雇工八人以上即為私營經濟。為企業設立、登記和監督、管理,確定了明確的標準。

1993年3月29日八屆人大對憲法第15條的修正:

原條文:

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國家通過經濟計劃的綜合平衡和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地協調發展。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劃。

修改后條文: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本次修正的內容:主要是將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修改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中國基本經濟制度和經濟體制的根本性改變。

本次修正的理由:改革開放取得顯著成效,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日漸發展,在國民經濟中所占比例日漸上升,引發關于“姓社、姓資”的爭論,即關于改革開放的方向和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的爭論。這一爭論,因鄧小平南巡講話的公開傳達而告停止,改革開放的方向和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已經確定,這就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這一憲法修正,雖然沒有涉及非公有制經濟,但因為從憲法上將計劃經濟改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經濟體制性質的改變,就已經決定了非公有制經濟不可能僅僅是公有制經濟的“補充”,而應當是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但這次憲法修正并沒有對第11條進行修改,因此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的定性,未被糾正。這就為下一次憲法修正留下伏筆。

雖然如此,這次修改憲法,將第15條規定原文“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修改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在九十年代的蓬勃發展,具有決定性的重大意義。因為,說到底,私營經濟的存在和發展,與公有制基礎上的計劃經濟是矛盾的,相對于計劃經濟來說,私營經濟是個“異己分子”。而私營經濟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間卻不存在這種矛盾。即使是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其本質仍然是市場經濟。相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來說,私營經濟決不是“異己分子”,而是“自己人”。質言之,私營經濟的發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題中應有之義。可見,這一次憲法修正,為非公有制經濟在整個九十年代的大發展,奠定了經濟體制上的基礎。

1999你3月15日九屆人大對憲法第11條的修正:

原條文: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

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有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修改后條文: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本次修正的內容:將原條文對個體經濟(第1、2款)和私營經濟(第3款)的分別規定,合并為兩款;將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并列,并且增加“非公有制經濟”的概括性概念。第1款規定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第2款規

定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合法權益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本次修正的理由:憲法修正案對第11條的修改,直接導源于九十年代非公有制經濟的極大發展。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已經超過1/3.特別在東南沿海經濟發達省份和地區,非公有經濟所占比重更高,例如,廣東的深圳、東莞等地,浙江的溫州等地,非公有制經濟所在比重當在99%以上。可見,到九十年代后期,非公有制經濟已經發展、壯大,再也不能夠說是什么公有制經濟的補充,而且非公有制經濟根本就不是什么“補充”,非公有制經濟與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不可缺少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

而且,公有制經濟之外的經濟形式,不僅是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還有合伙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向社會招股和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等。這些經濟形式是原條文的私營經濟概念所不能涵蓋的,也要求在憲法上給予正名,并規定其平等的法律地位。考慮到非公有制的經濟形式多種多樣,難以做到一一列舉而不發生遺漏,因此,這次憲法修正,在個體經濟、私營經濟之上,提出了一個新概念:非公有制經濟。

特別要指出的是,非公有制經濟,是上位概念,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合資經濟、股份經濟等等是下位概念。并且,非公有制經濟,和公有制經濟,是并列的兩個相對應的概念。非公有制經濟概念的提出和在憲法上規定,表明中國的改革開放,從剛開始的模著石頭過河,經過二十年的探索和實踐,已經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所謂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就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奠基于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兩種經濟成分之上的市場經濟。

可見,這次憲法修正,明確規定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及其重大的法律意義。這就是,從憲法上規定了非公有制經濟具有與公有制經濟平等的法律地位。為此后國家制定一系列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規,提供了憲法上的依據。

2004年3月14日憲法修正案對第11條的修改:

原條文: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修改后條文: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這次修正的內容:憲法第11條第1款未作任何改動,只是修改第2款。第一句: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第二句: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修改為: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這次修正的理由:在1999年修改第11條第1款,明確規定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之后,國家制定了一系列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使非公有制經濟在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獲得長足的發展。2002年非公有制經濟已經占到國民生產總值的1/3強,特別是在一般性競爭領域,非公有制經濟已經超過70%;截至2002年底,個體、私營企業注冊資本總額已達2.85萬億元;2002年個體、私營企業新增注冊資本金6900億元,比當年實際使用外資金額多2600億元;個體、私營企業上交稅金,已占全部稅收的43%;在地方經濟和縣域經濟中,經濟發展和稅收,主要依靠非公有制經濟。特別值得指出的是,非公有制經濟,已經成為就業的主渠道,據勞動部2002年對66個城市的調查,國有企業下崗人員中的65%,是在非公有制經濟中實現再就業。可見,非公有制經濟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占據了極重要的地位,發揮了非常重大的作用。

以上可見,非公有制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事關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小康目標的實現,具有戰略性的意義。因此,中共十六大三中全會《決定》充分肯定“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力量”,明確提出“大力發展和積極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3月4日,總書記在政協民建、工商聯聯組會上強調指出:“大力發展和積極引導非公有制經濟,是黨和政府堅定不移的方針”。

但是,應當看到,由于中國采取的是漸進式改革,發展非公有制經濟,不是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規作為根據,而是以政策作為根據,主要靠政策手段而不是法律調整。還沒有建成一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因此,在非公有制經濟獲得極大發展的同時,也還存在許多問題,阻礙和限制了非公有制經濟進一步的發展。例如,在企業設立登記、稅負、取得貸款、企業上市等方面,存在不平等待遇,導致發生“掛靠”現象,及因“掛靠”誘發侵占非公有制企業財產的嚴重問題,以及一些地方存在的地下錢莊、高利貸等問題。

由于未及時制定完善的民法典建立健全財產歸屬關系的法律規則,加之在執法司法中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益未得到妥善、公正的保護,導致一些私營企業主心存疑慮,難以消除。當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后,往往停止擴大再生產,甚至把資金轉移到國外或者用于揮霍浪費。要真正消除他們心中的疑慮,激發其擴大再生產的熱情和積極性,就一定要在憲法上規定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平等的法律保護,并以此為根據,健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對非公有制經濟和公有制經濟,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平等保護。

這次對憲法第11條第2款的修改,一是突出強調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平等保護;二是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以體現“大力發展和積極引導”的方針;三是強調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監督和管理,必須依法進行,以貫徹、體現國家和政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方針。可見,這一修改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際意義。

現在我們的當務之急,就是要使修改后的憲法第11條具體化,要按照憲法第11條的規定,清理現行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剔除一切不平等對待的內容,盡快制定物權法規定平等保護的完善的法律規則,在企業設立登記、稅負、貸款發放、公司上市及法院裁判等各方面,嚴格貫徹落實修改后的憲法第11條規定。特別是在制定物權法時,拋棄傳統理論按照生產資料所有制劃分財產權的做法,規定統一的財產關系基本規則,貫徹對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平等保護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