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宣傳模式轉換研究

時間:2022-12-06 10: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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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宣傳模式轉換研究

摘要:十八大以來,確立國家憲法日、憲法宣誓制度等憲法宣傳相關制度不斷完善。我國現行憲法第五次修訂后,亟須對憲法宣傳內容、形式和方式等進行探究。適應新時代合憲性審查等憲法實施法治要求,結合黨政機構改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鄉村振興等改革發展需要,應當深化對新時代憲法宣傳模式轉換的認識。其中,既要以治理維度重新審視新時代憲法宣傳內容,也要以全面嵌入視角深刻認識新時代憲法宣傳形式,更應從互動式方式角度探究增強新時代憲法宣傳效果。

關鍵詞:新時代;憲法宣傳;法治傳播;嵌入式傳播;互動式傳播

一、憲法宣傳由制度維度傳播向治理維度傳播轉換

與法制宣傳向法治宣傳轉換的我國法治傳播發展趨勢相適應,憲法宣傳不僅需要關注憲法文本層面的法治傳播問題,也需要注重與法治實踐對接。與憲法在法治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相適應,應當在注重法治實踐路徑基礎上,明確憲法宣傳的治理維度意義。融合理想主義法治觀和現實主義法治觀,注重法治在國家和社會治理中的實際效用,是憲法宣傳發揮法治再啟蒙作用的關鍵。[1]憲法修訂帶來的憲法宣傳內容重大變化,呈現了憲法宣傳的治理維度價值。(一)憲法宣傳內容體系化。憲法宣傳內容體系化是憲法實現治理維度傳播的制度基礎。2018年憲法修改過程中吸收了2015年立法法修訂成果,在憲法層面對立法權進行了全面界定。從立法權修訂的內容看,地方立法權擴大有利于地方采用立法手段解決本地具體問題,豐富將法治方式向基層傳遞的法治效果。從法治傳播角度講,這是進一步強化自上而下的法治啟蒙方式。縱觀世界范圍內各主要國家,通過司法權進行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運作成為主流,這與司法權的現實權力效力和社會基礎存在密切聯系。即使在主張議會主權的柔性憲法的英國,議會至上性也是對司法權力的客觀反映。“歷史的發展將議會推向一個至高無上的統治者地位,但它的統治形式決定了主權之運用必須要求其同盟者,即法院的通力合作。”[2]反觀我國,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最高國家權力,立法權成為推進憲法實施、憲法宣傳的關鍵權力。不同于政治化、行政化運作方式,立法權運作具有制度化、體系化優勢,憲法修訂中完善立法權設定的內容,為系統化地發揮立法權的憲法宣傳作用提供了制度基礎。通過在憲法層面定位各層次立法權,拓寬了憲法宣傳的法治渠道,豐富了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法治方式,促進了治理維度憲法宣傳科學發展。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在憲法規定層面與立法法相關制度進行協調,促進各層次立法權規制制度實現體系化,為強化立法權系統化規制提供了必要制度化渠道。根據報告,新時代法治實踐以公權力全面規制為重要特點。與合法性審查不同,合憲性審查對公權力監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合憲性審查尤其強化了對立法權規制。所以,憲法宣傳內容體系化的法治化路徑,成為有效傳播新時代公權力規制理念的重要途徑,是實現新時代憲法宣教治理維度傳播的重要內容。(二)憲法宣傳內容法治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問題的決定》內容,在原有的法治宣傳職能分工基礎上,新增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配合憲法宣傳的職責。這既是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的明確定位,也是對法治宣傳職能定位的進一步明確化。從《決定》的具體內容角度講,其將配合憲法宣傳的職能定位,置于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等職能之列,彰顯了憲法宣傳進一步融入我國憲法法治實踐的法治意圖,是憲法宣傳內容由政治化向法治化轉型的重要體現。從法治傳播規律角度講,《決定》中確定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配合憲法宣傳的職能定位,是在憲法宣傳中靈活運用“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通過此種方式既明確了憲法宣傳的法治實踐內容,又增進了憲法宣傳相關機構職能分工的細化,確保在法治實踐中有效增進憲法宣傳內容的法治化。具體來講,適應新時代黨政機構改革需要,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成為憲法宣傳內容法治化的突出問題。在新時代法治建設中,僅僅關注法律體系內部的合法性問題已經不能適應法治體系發展的客觀需要。不同于法律體系,黨內法規屬于中國特色法治體系的重要內容。憲法在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當中處于核心地位。對于新時代法治實踐中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不一致之處,合憲性審查具有其獨特法治價值。合憲性審查成為提高中國特色法治體系的整體協調性的重要突破口。通過法治傳播渠道強化合憲性審查的法治作用,具有重大現實和理論意義。在現實層面,與立法、執法、司法等領域情況不同,目前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僅在普法領域實現了一體化。法治傳播路徑,尤其是憲法的法治傳播途徑,是增進新時代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的整體協調性的重要法治渠道。在理論層面,通過憲法法治宣傳,可以借助法治社會的輿論作用,加速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協調運作,從而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實質法治目標。(三)憲法宣傳內容綜合化。新中國現行憲法于2018年進行了第五次修正。與前四次修正相比,第五次憲法修改幅度較大,修改涉及的內容呈現寬領域全方面特征。此次修改不僅涉及經濟領域問題,還對國家機構設置等問題進行規制,不僅在憲法宣傳的具體形式方面進行明確化,還突出了不同于法制內涵的法治建設深意,這極大地豐富了憲法宣傳內容。憲法修正案提綱挈領地從指導思想、具體方向、本質認識、發展認識等方面為新時代法治發展做出部署。為更好地向社會傳遞憲法修正案的科學思想等,新時代憲法宣傳正逢其時。與憲法修改內容的寬領域全方面特點相適應,憲法宣傳內容呈現綜合化特征,指導思想、具體方向、本質認識、發展認識等成為憲法宣傳法治內容綜合化的重要線索。其中,法治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具體方向,將憲法宣傳置于國家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宏大背景下,促進憲法宣傳致力于提升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法治建設的本質特征和發展途徑,將憲法宣傳置于法治意識、法治實踐和法治文化等多維度中,促進憲法宣傳致力于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順應我國現行憲法第五次修正體現的法治發展趨勢,應當以憲法宣傳內容綜合化,展現新時代憲法與時俱進的理性特征,服務于國家、社會等多維度治理的現實法治需要。

二、憲法宣傳形式由單純說教傳播向全方位嵌入傳播轉換

(一)顯性宣傳:確立憲法宣傳日和憲法宣誓制度,促進說教式憲法宣傳向生活中、工作中行動式憲法宣傳轉化。2014年國家將法制宣傳日確立為憲法宣傳日,2015年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制度確立,2018年憲法修正案中正式將憲法宣誓制度列入憲法規范。憲法宣傳日和憲法宣誓制度的確立,將顯性憲法宣傳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彰顯了國家培育憲法理念的決心,引導社會公眾和國家公職人員結合生活和工作實際增強憲法意識。采用憲法宣傳日和憲法宣誓的國家憲法教育形式,具有兼顧國民教育和國家工作人員職業教育的雙重作用。一方面,與其他形式的國民教育不同,憲法宣傳日將政治化和生活化融為一體,力圖以節日的生活化發揮法治啟蒙多重作用。不同于單純政治化憲法宣教形式,生活化憲法宣傳教育是彌補自上而下法治宣教弊端的重要形式。通過融入生活,體系化、綜合化的憲法宣傳教育內容得87以生動展現,有利于克服政治說教的形式化弊端。同時,現代大數據技術能夠有力地支持開展生活化憲法宣傳教育。司法公開、立法參與以及政府大數據開放等為形成法治宣傳教育大數據基礎提供了便利條件。以探究橫向相關關系見長的大數據思維,有助于拓展生活化法治宣傳教育空間。“所謂大數據思維,是指一種意識,認為公開的數據一旦處理得當就能為千百萬人急需解決的問題提供答案。”[3]大數據思維指導下的憲法宣傳教育,通過精準提煉生活中有代表性的憲法事例,在法律適用的基礎上明確憲法實施的價值,推動憲法宣教的政治化話語向法治化話語轉化,深化自下而上的法治啟蒙的法治價值和現實意義。另一方面,與現有的國家工作人員法治教育不同,憲法宣誓屬于就職時的身體力行的自我法治教育形式。目前系統內法治宣傳主要側重于就職后的職業素質和業務技能方面,而且在傳授過程中傳者和受者角色定位相對固定,這種法治宣傳教育形式一般僅限于與工作內容相關的法治運用問題,對公職人員職業的認同態度等缺乏關注。在國家工作人員開始相應職位工作前,憲法宣誓將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業態度提升到憲法高度,以法定程序強化國家工作人員的政治信仰。更為重要的是,憲法宣誓實質上是國家工作人員采取了自我教育的形式,在相應職位工作開始前,為自己職業道路提示信仰遵循,促進產生內在的心理約束。[4]同時,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也具有一定的社會教育作用,促使廣大公眾從憲法高度審視權力具體行使者,以憲法實施方式激發公眾的人民主體意識,[5]為監督公權力合法運行做好必要的法治啟蒙。(二)隱性宣傳:將人民本位的憲法理念貫穿于新時代重要黨政行為中,促進說教式憲法宣傳向改革中實踐式憲法宣傳轉化。在顯性憲法宣傳之余,十八大以來尤其是步入新時代以來,國家采取了諸多重大改革舉措,其中蘊含了豐富的憲法理念,成為隱性憲法宣教的重要形式。1.主體層面的變革,理論發展中的隱性憲法宣傳新時代伊始的黨政機構調整,以推進黨和國家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為著力點。適應新時代改革需要,豐富原有依法行政的新時代法治內涵,尤其在黨政機構合并等重大變革的情況下,原有的行政法治主體將發生重大變革。原有行政主體概念是適應行政訴訟確定被告的實踐需要產生的,不同于行政訴訟片段化處理需要,機構改革采取著眼于行政公務高效處理的行政過程視角。黨政機構調整拓展了實際的行政權力主體外延,行政法治理論需要對行政主體內涵進行相應深化,從而發揮理論服務于實踐的良好作用。深化新時代行政主體內涵的法治認識,應當以更新的行政法治文化為基礎。精簡機構體現的促進公務高效處理的服務為民理念,是新時代行政法治文化的重要內容。以法治文化視角詮釋新時代行政主體內涵,應當摒棄以行政權為本位的治理模式,從行政公務合法高效處理入手,以行政法律關系的雙方為著眼點,通過強化行政過程中的服務意識,增進行政法律關系雙方互信,從而切實高效強化公權力約束。與行政法治理論變革相適應,應當適時強化人民本位的憲法宣教。因為不同于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定位,在憲法層面人民處于國家權力的最終享有者地位。在法治語境下,在憲法層面強化人民本位的法治理念,實質上是加強公權力監督制約的根本法治基礎。這既為精簡高效的機構設置提供了有利的法治解釋,也是在行政法治滯后情況下加強公權力監督的重要途徑。具體來講,與黨政機構改革相適應的憲法宣傳,應當突出精簡協調高效的實質法治目的宣教,通過深化新時代服務行政的人民本位內涵,豐富行政法治宣教功能。深言之,主體層面的行政法治變革,應當通過人民本位的憲法理念進行補強,從新時代法治理論視角深化隱性憲法宣傳的重要作用。2.行為層面的變革,權力規制中的隱性憲法宣傳以監察體制改革為代表的權力規制模式,在傳統法律他制之余促進了黨內法治的發展,在強化外在監督制約之余提倡權力自我約束。在法治行為方面,促進事后監督向事中監督拓展,更為重要的是,黨內法治關注到權力的具體行使者,促進機構責任向人員與機關責任兼顧的方向發展。與其相適應,在法治宣傳方面,應當在原有的法律宣傳基礎上,強化對公職人員進行黨內法規宣教,發揮黨內法規的行政法治作用,有效增強行政行為事中監督作用。從行政程序角度講,就是在缺乏頂層設計的情況下,充分發揮公職人員對自身行為約束作用,彌補行政程序法治缺陷。隨著“誰執法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推進,公職人員基于開展社會宣教的需要,其自主學習法律和黨內法規的動力逐步增強。在操作層面,順應監察體制改革的法治傳播需要,通過提高系統內法治傳播效力,提高相關社會普法的說服力。作為法律和黨內法規的上位法,憲法兼具政治性與法律性,人民本位的憲法理念有助于從政治、法律、社會等多角度統籌協調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的法治適用。憲法宣教作為傳播人民本位憲法理念的重要形式,應當發揮促進新時代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協調適用的法治作用。這既是中國特色法治體系協調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是法治傳播整體推進的必然選擇。具體來講,將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熔于一爐,從憲法宣教層面推進新時代廉政教育,在監察制度完善過程中,從人民本位視角充分發揮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雙重規制作用。深言之,行為層面的公權力規制,需要發揮人民本位憲法理念的多層面全面推進功能,促進從新時代權力規制視角深化隱性憲法宣傳的重要作用。3.行為依據方面的變革,權利保護中的隱性憲法宣傳在完善行政立法權規制的基礎上,近期國務院出臺了《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規范性文件雖然在法律體系內屬于效力等級最低的規范形式,但是規范性文件適用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直接產生影響。加強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通過規制法治體系的直接運行,可以有效實現群眾切身利益保護的規范化,從而將人民本位理念有效貫穿到具體行為中。尤其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過程中,由于行政立法權僅下放到設區的市一級,規范性文件制定是鄉鎮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法治途徑。新時代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加強監督,不僅是強化權利保護的重要內容,也是夯實權利保護的法治社會基礎的必然要求。從操作層面講,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制定等的規制,是將權力運用從事中規范向事前規范拓展,從而將人民本位的法治理念貫穿于權力運用始終。這是全面依法治國條件下,人民本位理念的全面嵌入體現,是新時代權利保護的全面加強。為實現全面嵌入的良好法治效果,憲法宣教應當成為弘揚人民本位理念的重要法治渠道。具體來講,人民本位的憲法宣教,為避免形式化、運動化宣教的弊端,應當從法治細節入手。在嚴禁越權發文、嚴控發文數量的情況下,講求實效的規范性文件一般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進行細化規定。從每一行政行為合理化微觀層面切實落實權力限制、權利保護的憲法理念,針對行政法治的薄弱環節開展憲法宣教。其實,這是將服務行政理念全面融入新時代法治政府建設,通過將服務行政理念貫徹到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環節,以新時代法治政府建設力量有效深化人民本位的理論內涵。深言之,需要以服務行政的和諧文化基因強化新時代憲法宣教的文化基礎,從新時代權利保護視角深化隱性憲法宣傳的重要作用。

三、憲法宣傳方式由單向化政治傳播向互動式法治傳播轉換

(一)順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需要,通過融入突出問題治理過程,實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互動式的憲法宣傳效果。憲法宣傳傳遞的憲法理念主要體現在權力制約和權利保護兩個方面,相應地,采用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互動式憲法宣傳方式不無裨益。遵循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法治啟蒙規律,突出問題治理成為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互動的最佳切入點。根據黨和國家重大部署,鄉村振興成為新時代社會治理的重要問題。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為例,提高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互動式憲法宣傳效果,應當通過強化鄉鎮法治政府建設路徑。一方面,將人民本位的憲法理念有效融入鄉村振興的服務政府建設中。為克服鄉鎮政府權力有限的弊端,有效落實服務行政理念成為互動式傳播人民本位憲法理念的重要體現。鄉鎮法治政府建設,不同于科層體制下其他層級法治政府建設的特點是其處于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建設的接駁環節,處于自治、德治和法治等多種治理方式的對接環節。為有效應對多元化治理方式需求,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法治交流成為重要途徑,這與新時代憲法宣傳呈現互動式特征具有內在的契合性。另一方面,將人民本位的憲法理念有效融入鄉村振興的權力控制中。在鄉鎮政府的壓力型政府現實情況下,為形成對行政權力本位的有效應對,人民本位的憲法宣傳應當強化,其中互動式憲法宣傳能夠對自上而下行政權力運作模式形成有效互補。在缺乏法治傳統的鄉土中國,鄉鎮法治政府建設承擔著更為突出的社會法治啟蒙作用。因為實現農村社會的法治化,僅靠制度和說教是不行的,相比之下,讓人們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發現法律切實運行地存在著,在具體的權力得以有效制約場景中培育人們對法治的信任情感是更為重要的。[6]從法治傳播的角度講,由于行政法治以言傳不如身教的形式發揮社會法治啟蒙作用,人民本位的憲法理念在具體行政權力規制中得以有效傳播。(二)立足憲法法治實踐需要,通過融入憲法實施、憲法解釋等相關法治行為,實現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互動式的憲法宣傳效果。根據最新有關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界定,憲法宣傳融入法治實踐的路徑主要是通過憲法實施和憲法解釋的方式。根據立法法相關條文規定,憲法審查和適用已經包括在法律審查和適用中。報告提出,新時代進行合憲性審查的要求,從實質上講,這是要改變憲法審查的“鴨子鳧水”狀態,[7]關鍵在于審查的結果要向社會公開,在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互動中讓憲法審查制度產生硬約束效果。其中,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互動的過程就是憲法理念實現法治傳播的過程。要產生硬約束效果,就是要在憲法實施、憲法解釋等過程中切實發揮憲法宣傳的互動傳播作用,并將互動結果有效傳遞到憲法實施和憲法解釋中。憲法處于法律體系的頂端,憲法宣傳實現由憲法制度宣傳向憲法法治實踐宣傳轉型,是法制宣傳向法治宣傳成功轉型的關鍵。從新時代普法宣傳轉型的角度,新時代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應當以合憲性審查為切入點,提煉升華現有法治宣傳的經驗,以全民互動視角促進憲法法治宣傳有效開展。從實質上講,這是將憲法宣傳置于社會輿論的大背景下,從國家社會發展的大視野而不僅僅是法律體系的文本視角入手,激發憲法法治宣教的法治啟蒙功能。這不僅是憲法審查產生硬約束的重要法治方式,也是憲法審查產生硬約約的必要法治文化形成過程。從操作層面講,在憲法實施和憲法解釋中,應當將社會輿情反應作為重要考量因素。也就是說,基于憲法法治實踐運作需要,應當在權力約束和權利保護的兩個維度平衡中,引入法治社會作為重要平衡砝碼。憲法宣教作為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的互動性法治傳播,是引入法治因素的重要法治渠道,社會輿情通過憲法宣傳融入憲法實施和憲法解釋的過程,實現國家層面、社會層面、個人層面法治價值認識的統一。這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多維度性具有一定的契合性。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既是倡導多種理性價值的協調發展,也是對國家層面、社會層面和個人層面多維度價值的統一。此次憲法修改將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納入憲法,既為新時代合憲性審查提供了重要價值指引,也明確了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互動式憲法法治傳播的價值標準。(三)適應新時代加強公權力監督的法治趨勢,通過融入新時代廉政教育行為,實現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互動式的憲法宣傳效果。新時代法治建設以強化公權力監督為重要特點,不同于之前的法律層面約束,新時代尤為突出從紀律層面對公權力合理運用進行規制。公權力合理規制的途徑之一是加強與公權力運用相關的廉政教育,這既是我國監察法律對監察機關重要職責的要求,也是與近年來持續剛性反腐相得益彰的柔性權力約束方式。根據監察法的相關規定,新時代廉政教育主要包括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兩種形式。如何做好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銜接,如何做好法律宣教和黨內法規宣教的銜接,這是新時代廉政教育的重要問題。新時代互動式憲法宣傳能夠為有效開展廉政教育提供必要法治思路。尤其在黨政機構進行合并等重大調整后,傳統行政法治控權面臨重大變革需要的情況下,適時強化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互動層面的憲法宣教具有重大意義。從操作層面講,應當將新時代廉政教育與黨政機構改革的現實需要相結合,汲取黨內法規宣教、行政法治宣教、道德教育的精髓,通過互動式憲法宣傳深化新時代廉政教育的法治價值和教育意義。從憲法宣教層面審視黨內法規宣教、行政法治宣教、道德教育,就是要在道德、紀律和法律多層面全面提升現代柔性治理方式的有效性,促進實現全面規制公權力的治理目的。具體來講,傳統行政法治以行政權力合法化運用為標準,符合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但是如果從國家治理的現代化角度講,僅僅有合法化要求是不充分的。在黨政主導的國家治理過程中,需要兼顧權力運用合法性和合理性兩個方面,需要兼顧行為過程理性和行為結果理性兩個維度。從深層次講,新時代中國法治政府建設應當采納法治國家建設的視角,注重結合對法治社會的引導作用,有效推進法治國家建設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為更好地服務于社會公眾,體現人民本位的憲法理念,應當立足現實權力運作情況,承認公職人員的行政法治主體地位。公職人員直接與社會公眾打交道,其公職行為對法治社會的引導作用不容忽視,公職人員兼具憲法宣教的“傳者”和“受者”雙重身份,是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互動的關鍵環節。新時代對公職人員加強廉政法治教育,應當打破傳統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桎梏,以道德教育內容詮釋黨內法規的現實要求,承認在“誰執法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的現實行政環境下,公職人員法治傳播主體地位。這是運用法治思維以國家治理視角審視新時代中國特色廉政教育發展,是發揮黨內法規宣教“溢出效應”的法治主體要求。[8]通過深化新時代廉政教育的法治啟蒙功能,促進公職人員以具體行政法治行為有效踐行人民本位的憲法理念,從而實現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互動式憲法宣傳的實質法治效果。

隨著最近一次憲法內容重大修訂,新時代憲法宣傳內容、形式和方式等發生重要變化。治理維度的憲法宣傳內容、全面嵌入式的憲法宣傳形式、互動式的憲法宣傳內容,深刻詮釋了普法不僅僅是傳遞法律知識的活動,更是革新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等行為方式的特有途徑,[9]憲法宣傳模式轉換是全面依法治國形勢下開啟新時代新行為方式的重要法治途徑。在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協調推進過程中,亟須轉換憲法宣傳模式,適應黨政機構改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鄉村振興等新時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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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思明 單位:山東省委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