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未成年的刑罰法制措施探究論文
時間:2022-11-26 05:12:00
導語:健全未成年的刑罰法制措施探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當前,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日益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我國現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處罰制度尚存在許多不盡完善之處,使得法的價值的發揮受到桎梏。本文擬就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存在的缺憾進行探討,提出相關完善建議,以期引玉之效。
關鍵詞:未成年刑事處罰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希望,他們的素質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社會未來的走勢,他們的成長關系著社會的和諧與進步,關系著民族的繁榮與昌盛。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以來是全社會共同關注的焦點,也是一直困擾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部門的一個難題,同時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課題之一。通過分析新形勢下未成年人犯罪的變化,并從刑事處罰制度這一角度去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從而去找到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對策越來越顯得緊迫和重要,這對于我們法律專業的學者也是一次有意義的挑戰。
一、新形勢下未成年人犯罪的變化
隨著社會傳播媒體的空前發展,未成年人以敏感的心靈不斷地感受著時代的變化,他們在接受著社會新鮮事物不斷增長見識的同時,因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未成年人犯罪也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無論從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形式等方面都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
1.未成年人犯罪動機從享樂性向貪利性變化
這一方面是人類弱點的一種表現,另一方面受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未成年人看到了成年人對利益的追求的無節制性,一些人為了獲得利益,甚至不惜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受這種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價值觀影響,其犯罪動機也多出于滿足物質欲望,這種“貪利性”的犯罪動機,與教育不到位也有很大關系。
2.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從簡單化向成人化變化
犯罪手段日趨成人化,方式多樣,作案手段殘忍。從生理學、心理學角度來看,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完全成熟,但是,從近些年來破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來看,其犯罪手段的危險性、復雜性等特征已經接近甚至超過成人,讓人很難從再從作案手段上區分是成年人犯罪還是未成年人犯罪。伴隨著犯罪手段的成人化,未成年人犯罪的惡性程度也日趨提高,一些駭人聽聞的惡性案件,如殺父弒母案件、殺人碎尸案件、公然強奸、輪奸案件等時有發生。
3.未成年人犯罪組織形式從單個性向團伙性變化。
20世紀80、90年代,我國青少年犯罪的形態開始改變單獨作案的傳統形式,轉而向團伙、聚眾的形式實施犯罪。《青少年與法》雜志編輯部于2007年12月組織了一次調查統計顯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約有60%-70%屬于團伙犯罪。團伙犯罪是有組織犯罪的初級形態,黑社會犯罪則是有組織犯罪的高級形態。黑社會性質犯罪無論是在危害社會的廣度和深度上,都是團伙犯罪所無可比擬的。從團伙犯罪向黑社會性質犯罪過渡的態勢,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日趨嚴重性。
二、我國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我國立法的現狀
20世紀80年代后期,隨著未成年人犯罪發生形勢的變化和整個法制建設的發展,我國高度重視并加快了有關未成年人問題的立法工作。1991年9月4日和1996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先后頒布,標志著我國的未成年人立法有了突破性的進展。有關未成年人犯罪、刑罰以及訴訟程序、刑罰執行等刑事法律問題,散見于各刑事法律規范及含有刑事內容的其他法律規范中,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和有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處理的刑事司法解釋等。具體而言,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處罰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在刑事處罰原則上,主要體現了兩項原則,即從寬原則和不適用死刑原則。這兩項原則是我國刑法所確立的對未成年人適用刑罰的最為基本的原則。具體體現為: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則減輕處罰。”《刑法》第49條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前者要求在對未成年人進行量刑時,必須在法定刑的范圍內處以相對較短的刑期,或者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后者則明確規定了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這一原則也是與我國一貫堅持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相適應的。
(2)在刑罰的種類上,我國的刑罰體系有主刑和附加刑之分,主刑主要是自由刑和生命刑,具體而言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這些刑罰種類在對于未成年人的適用上除了不適用死刑外,其他刑種基本適用。
(3)在刑罰的執行上,我國《監獄法》第74條規定:“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第75條規定:“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以教育改造為主。未成年犯的勞動,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如此,可以有效地避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一同關押可能存在的交叉感染,進而有針對性的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教育。對于未成年人減刑和假釋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4)在非刑罰處罰方法上,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此外,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可以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罰矯正措施還有賠償經濟損失,訓誡,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建議行政處分。
2.我國現行立法存在的問題
(1)刑事實體法獨立性不夠,小刑法模式不適
從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的立法現狀來看,1991年9月4日和1996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先后頒布,雖然標志著我國的未成年人立法有了突破性的進展。但是上述兩部法律并不是純粹的刑事法律規范,而是從政府、社會、教育等角度進行未成年人保護和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的行政法律或社會管理法規,更像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的法典化表述。截止今天,我國依然沒有專門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有關未成年人犯罪、刑罰以及訴訟程序、刑罰執行等刑事法律問題,散見于各刑事法律規范及含有刑事內容的其他法律規范中。
(2)刑事處罰基本原則不夠完備
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基本原則對于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必須反映這一領域的基本價值理念和取向。而我國刑法僅規定了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則及不適用死刑原則,顯然是不夠全面和完備的。
三、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處罰的立法完善
影響未成年人刑罰制度設置的因素有很多,但這一制度究竟應該如何設置,在對這一問題進行探究之前我們有必要先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思想進一步認識,才能從更深層次上對這一問題有更深的了解,在改革完善的方向上把握其大致脈絡。
刑事處罰立法應遵守的原則如下。
1.目的刑主義和教育刑主義
在目的刑主義的觀點看來,當犯罪行為已經發生,無論刑罰怎么規定都不可能恢復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或者還原到犯罪行為發生前的狀態,因此,力圖犯罪危害程度的刑罰總是徒勞無力的。目的刑主義認為,從一個方面來說,刑罰的設置是為了達成社會防衛的合理目的,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刑罰的設置又必須是為了防止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人實施危害社會行為,要以罪犯的個別情況為標準來確定個別的刑罰。在這種思想下,教育刑主義應時而生,它認為刑罰的目的不再應該是對犯罪行為的懲罰或者報應,而應該是一種教育,通過這種教育,使犯罪行為人能夠浪子回頭,重新適應社會的發展。那么,對犯罪分子的懲罰就不應該在監獄進行,而應該與社會融合在一起,只有這樣,才能使未成年犯罪行為人特別是更快的達到從良的效果。如果以目的刑、教育刑作為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指針,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處罰就應該盡量輕緩化、非監禁化、非刑罰化。
2.雙向保護原則
該原則同樣是由《北京規則》所確立的一項重要的適用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它注重的是在對未成年人的利益和社會的利益中尋求一種均衡,進行平衡保護。其基本內涵為,既要重視在對未成年人進行處罰中通過設置針對性的措施對其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同時也要注重對社會利益的保障,如此,才能將未成年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矛盾予以協調解決以從根本上促進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公務員之家
在對未成人犯罪刑事處罰的思想基礎有了初步的認識理解之后,我們就可以在這些思想的指導下針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相應的改革和完善。
參考文獻:
[1]康樹華.青少年犯罪與治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2000.
[2]吳鵬森.犯罪社會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
[3]劉仁文.刑事政策初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
[4]姚建龍.少年刑法與刑法變革.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
[5]謝彤.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與量刑.人民法院出版,2002.
- 上一篇:網絡輿論對公共政策影響及策略研究論文
- 下一篇:人本管理在圖書館的運用探討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