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上市公司的治理模式論文
時間:2022-12-30 1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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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證券市場功能的進一步發展,完善治理結構將為中國上市公司和中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乃至為中國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關鍵詞]公司治理;股權結構;激勵
公司治理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公司治理是指有關公司各組織機構的功能、權力配置、監督約束機制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廣義講,則是指有關公司控制權或剩余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這些安排決定公司的目標,誰在什么狀態下實施控制,如何控制,風險和收益如何在企業不同的成員之間分配這樣一系列問題。本文的公司治理概念皆是指廣義的公司治理概念。公司治理結構具有如下功能:
1.公司治理結構是對出現契約預期的情況時由誰做出決策的安排,按照產權經濟學的觀點,這種安排的權力叫做剩余控制權。當出現契約預期的情況時,如果沒有人做出決策,或者任何人都可以做決策,則公司將不成為公司,無法繼續下去。因此,公司治理結構的首要功能即是在股東、董事、經理、監事之間配置這種控制權。
2.制衡功能。公司治理結構的根本點在于明確劃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各自的權力、責任和利益,形成相互之間的權力制衡關系,從而保證公司制度的有效運行。
3.激勵功能。實踐證明,沒有有效的激勵,人就沒有動力和積極性。公司治理結構的另一個作用就是使公司的人除了接受委托契約的要求去完成任務外,還能給人產生強大的激勵,促使其不只是例行公事,而必須表現出創造性的革新精神。
一、優化股權結構
由于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存在一股獨大,不流通股所占比例明顯過大,股票種類繁多,而且不能做到同股同權、同股同價,違背了股票的本性,從而導致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低效率,所以改革我國上市公司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己經刻不容緩。
1.培育有效的國家股持股主體。在國家代表全體公民經營國有資本這一前提下,金融機構制(典型的是國有資產三級授權經營體制)可能是唯一一種優于行政機構制的選擇。但這種思路需要解決好以下兩個問題:(1)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國有資產行政管理的專職機構,并不是最終的所有者而仍是可能存在偷懶和尋租的動機,因此應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審計部門強化對它的監督,使之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真正負起責任。(2)使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成為專門經營國有資產的獨立的法人企業,自身具備完善的治理結構。只有這樣,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才能真正代表國家有效地行使股東權利。
2.國家股、法人股場內流通與國家股向法人股轉化。為了避免對社會公眾股市場的直接沖擊,作者建議首先建立以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為流通對象的C股市場,實現國家股和法人股在證券交易所的場內流通,C股市場通過對基本交易單位的規定,限制中小投資者直接進入,使法人機構成為主要的投資者。企業可以在C股市場上做一次發行和二次發行。同時C股市場的場內流通又可以使國家股以公允的市場價格進行轉讓,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隨著國家股的不斷退出,將逐漸形成以法人股為主導的股權結構。
3.培育理性成熟的機構投資者。目前,我國A股市場上機構投資者比重很小(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和社保基金等)。與散戶相比,理性的機構投資者一般持股時間比較長,入市資金數量大,擁有足夠的研究能力和信息,因此由于其注重投資的安全性和長期利益,而且進入市場靈活性相對較差,對股市具有“穩定器”作用。因此大力培育成熱理性的機構投資者有助于引導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遏制投機,促進爭取那市場規范、高效地運作。
4.C股市場與A股市場并軌。當以上三個方案都已有效運作,A股和C股市場更加規范、成熟時,我們可以根據C股市場和A股市場上股價的差異,通過折價的方法使C股市場和A股市場合并,最終實現兩個市場的并軌。
通過以上方案,我們不僅實現了國有股大幅縮減,而且在保持股市穩定的前提下實現了國家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并建立起以法人股為主的股權結構,為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開辟了道路,也為國有股減持提供了新思路。
二、加強董事會管理職能
分設董事長與總經理,明確董事長與總經理的職權與分工,有助于形成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由于董事長與總經理二職合一,在高層執行人員權力膨脹的同時,嚴重削弱了董事會監督經理層的有效性,使得董事會的獨立性大大降低,而且二職合一還意味著總經理自己監督自己,這與總經理的自利性相違背。如果董事長與總經理由二人分任,董事長與總經理之間就會形成一種權力的制約關系,提高監督的力度,遏制“內部人”控制現象,這樣也會提高董事會運作效率,改變董事會以往形同虛設的現象。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董事長與總經理的產生要符合市場經濟中股份公司的運作規律。必須維護和提高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將公司治理結構的構建納入法制化軌道。同時,要完善、優化董事會,必須在董事會中設立獨立委員會,而且,專門委員會所必須的審計、報酬和人事(包括提名)必須齊全,他們應該對董事會負責。
三、強化監事會的權威
上市公司中監事會的權威缺乏和受重視程度不夠是現實存在的問題。為了強化監事會的權威,新修訂的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監事應當由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人擔任,而不應只由公司工會的領導來擔任。
強化監事會的權威還通過增加監事及監事會的職權來體現出來,例如: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并有權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發現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費用公司承擔;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監事有權提出罷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議;監事甚至可以代表公司對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監事會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應成為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監事會可要求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內部及外部審計人員出席監事會會議,回答所關注的問題;上市公司應采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為監事正常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協助,任何人不得干預、阻撓等等。
四、建立良好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激勵是對經理人員的正面刺激,即通過給與足夠的報酬使作為被激勵者的高層經理人員樂意付出全部的努力,達到激勵提供者的利益要求。當然,僅有激勵機制還不行,一旦經理人員危害出資人利益怎么辦?還要實行另外一種機制,就是約束機制。建立與現代企業相適應的薪酬制度,完善企業家激勵與約束機制,鑒于我國目前公司的現狀,建立、健全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的重點對象就是公司的經營管理者。
1.有效的激勵機制包括:確立以年薪制為主體的激勵性報酬體制,將公司的經營效益作為依據;建立以股票期權為主的長期激勵機制,增加經營者的風險收入;通過適度的“在職消費”對經營者進行激勵。除了經濟激勵外,經營者個人的榮譽、地位和待遇等精神激勵作為經濟激勵的補充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2.有效的約束機制包括:所有者機制約束,企業所有者也即企業的股東,是經理的最終委托人,所以來自于企業所有者的約束又可稱之為來自于股東或來自于委托人的約束機制。監事會與股東大會之間也是信任托管關系,監事會受股東大會之托對經理(包括董事)的行為和公司的業務進行監督,所以,來自于所有者的監督還應該包括監事會對經理的直接監督與約束。國家法律約束,通過完備的法律體系,用法律形式對經營者進行約束,規范其職責和權利,包括公司法、稅收法、合同法、證券法、銀行法、會計法、統計法、計量法、專利法、商標法、知識產權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等方面。同時,一些社會中介組織,如會計事務所等形成對經營者的外部約束。另外,社會輿論、道德評價也對經營者起到社會約束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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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慕杰王冰:《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及根源分析》.渤海大學學報,2006年3月,第28卷,第2期
[3]孟建國:《我國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職能關系自議》.《前沿》,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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