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獨立董事利弊分析管理策略論文

時間:2022-12-30 1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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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獨立董事利弊分析管理策略論文

摘要:獨立董事制度是加強公司治理的一項重要舉措,但由于其在我國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以實現獨立董事的責任、權力和利益的均衡。從而,應對獨立董事進行適當的激勵,以激發其監督內部人、維護公司的和全體投資者利益的積極性;同時,還應加強對獨立董事的約束,懲罰獨立董事違反義務的行為。

關鍵詞:公司;獨立董事;激勵;約束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內擔任其他職務和領取薪水,與公司沒有其他實質性利益關系的那一部分非執行董事。獨立董事是英美模式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英美公司創立了獨立董事制度。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01年8月21日頒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這標志著我國開始在上市公司實施獨立董事制度,這是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的一大創新。它的建立有利于解決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問題;有利于制衡控股股東,監督經營者;有利于解決政企不分現象;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專業化運做水平等。但是由于獨立董事制度在中國還屬于新鮮事物,對于如何有效的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問題引發廣泛討論,筆者認為重要的就是對我國獨立董事的激勵與約束機制的研究。

一、對獨立董事進行激勵與約束的原因分析

獨立董事是代表全體股東對內部人進行監督和制約,其本質上是人,不是所有者,“要使獨立董事能真正落實獨立董事制度的初衷,而不是消極應付或成為控股股東的附庸,沒有足夠的獎勵只能是一廂情愿”。從約束機制來迫使獨立董事履行職責,卻產生:一是擔任獨立董事的人數會減少,因風險和責任高,但獲得利益少;二是即使有人愿意擔任獨立董事,也只愿意付出很小部分來達到相關要求即可,不會真正為公司的利益而服務。同時,由于獨立董事的過于保守,傾向回避風險,以及其謹慎、注意義務等,為了激勵獨立董事的工作力需要,需要給予其激勵。

此外,由于獨立董事可能違背承諾,導致道德風險,即獨立董事為獲得高利潤與內部人互相勾結,與內部人一起來欺騙投資者,這就要求也應對獨立董事進行約束,以實現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初衷。

二、獨立董事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獨立董事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是一個統一整體、二者相輔相成。

(一)激勵機制

1、聲譽激勵

一般而言,具有一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資格往往體現出了一個人的良好的聲譽。從聲譽的角度考慮,獨立董事通常會盡力工作以維護自己的聲譽。聲譽機制將激勵獨立董事去監督執行董事和經理人員,在某種程度上避免獨立董事與執行董事之間的“合謀”,更好地發揮監督作用。

2、報酬激勵

在各國的資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強化獨立董事地位的同時,其報酬問題也被關注。對獨立董事進行報酬激勵,已經成為西方公司的一種慣例,并且,形式多樣:(1)固定薪金,這是一種最基本的、通用的激勵措施。(2)延期支付計劃。規定參與這一計劃的獨立董事將其固定津貼的一部分(通常是1/4)自動存入延期支付戶頭,在獨立董事退休或離職時在以公司普通股票的形式支付。(3)股票期權。“股票期權是公司給予持有人以特定價格購買公司股份的權利。在大多數情況下,該購買價格是期權授予日股票的公開市場價格”,使獨立董事的報酬和公司業績掛鉤。

3、控制權激勵

控制權是一項重要的激勵措施,應在充分尊重獨立董事所具有的知識、信息、經驗和能力的基礎上授予獨立董事必要的控制權,如經理人員的罷免、必要信息的查詢和收集意見、重大經營決策項目的監督、評審和投票權等。此外,還應及時向獨立董事提供盡可能充分的信息,如公司的財務報表、公司戰略、投資等,以保證獨立董事有效行使權利。

(二)獨立董事的約束機制

1、聲譽約束

獨立董事未能在上市公司發揮積極作用,則聲譽將會受到極大的影響,甚至會被獨立董事市場給淘汰。聲譽受損的獨立董事在投保董事責任保險時,保險公司往往不原意承保,或以高額保險費用為承保的先決條件,迫使獨立董事認真對待自己的工作。

2、法律約束

獨立董事受股東大會的委托,擁有監督權、審核權、信息披露權等,對公司及其股東也負有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根據權責對等原則,若獨立董事因不注意等給公司造成損失,應承擔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因為“只有法律責任約束的義務,才能得到切實的履行。潛在法律責任的威脅,會促使獨立董事堅持和維護法律要求的公平公正原則”。

3、股權約束

股權對于持有者來說,既是一種激勵又是一種約束。讓獨立董事持有一定的股份,他們會認真對待董事會的每一項議案,會將他們的現實利益和公司的長遠利益結合,為公司謀得更多的利益。

4、市場約束

市場約束是指上市公司對于獨立董事在人才市場上實現優勝劣汰。在發達國家資本市場上如果發生公司兼并,被兼并公司的董事會將被解散,表現優良的獨立董事進人人才市場后能夠謀得新的董事職務,而表現不佳的董事則得不到任何新的職位,這樣可以形成市場去自由選擇的獨立董事選拔機制。

三、我國獨立董事激勵與約束機制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2001年,我國開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到2004年,我國已有1257家上市公司設立了獨立董事(占上市公司的99.68%)。然而,獨立董事要么如“花瓶”形同虛;要么,違反公司章程,損害投資者利益,發揮的作用極其有限。

(一)激勵機制的缺陷

1現行的激勵主體為聘請獨立董事的上市公司,這種由上市公司直接支付給獨立董事薪酬方式會造成上市公司對獨立董事的支配,影響了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削弱了激勵機制的激勵功能。

2在激勵標準方面,缺乏對獨立董事業績評價機制以及收入與業績、風險與收益掛鉤的獎懲措施,不利于促使獨立董事遵守客觀、公正、獨立的執業原則,約束獨立董事的行為。

3現行的激勵方式是固定津貼制,形式單一,屬于短期靜態無關聯激勵,不利于將獨立董事的短期利益和公司股東的整體利益結合。據上海榮正投資咨詢公司(2002)調查結果顯示,上市公司支付報酬形式有車馬費、顧問費、津貼(包括基本津貼、會議津貼、風險津貼等),但絕大多數以現金形式固定地支付,未采用延期支付等,難以有效激勵。

4、在我國,信譽市場尚未形成,又無評價獨立董事的中介機構,難以評價獨立董事的個人能力、操守和盡職程度,獨立董事的個人能力、素質得不到社會的認同,導致了聲譽激勵也達不到應有的效果。

(二)約束機制的缺陷

1法律約束不足:(1)我國現行法律少有關于獨立董事法律責任的明文規定,2001年我國引進了獨立董事制度,但《公司法》第123條只是簡單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其他的散件于部門規章,層次低。此外,該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只是一個相當籠統的說法,缺乏可操作性,約束力有限。(2)對獨立董事的運作程序缺乏嚴格的制度化保證。法律方面沒有賦予獨立董事明確的責任和權利,當獨立董事參與的決策出現重大失誤時,沒有明確的依據對他們追究責任。(3)我國偏向于行政責任的處罰,忽視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獨立董事違反誠信義務,往往是只受到證券監管部門的罰款或警告處罰,區區數萬元的罰款的震懾力相當有限。

2聲譽和市場約束機制缺乏。我國缺乏真正意義上獨立董事市場,獨立董事主要來自于高校和科研機構,不是像西方國家那樣來源于企業的管理人員。正由于非來自于獨立董事市場,其價值不是取決于擔任獨立董事的表現。難以起到市場約束、聲譽約束作用。

四、完善獨立董事的激勵與約束機制的方法和建議

基于目前我國獨立董事激勵與約束機制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以及外部環境的不成熟,本人提出一些完善獨立董事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建議。

(一)健全獨立董事的報酬激勵機制

一般而言,企業進行激勵時,應采取固定報酬和其他方式相結合,除向獨立董事支付固定津貼或年薪外,還應當采用遞延股票、會議費、股權激勵等,使獨立董事的風險與收益相匹配。但獨立董事與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股票期權方案應該有所區別,以避免產生“共謀”危險。此外,由于獨立董事履行職責同時也伴隨著可能發生的風險,有必要建立合理的獨立董事責任補償機制。

(二)建立和完善聲譽促進機制

獨立董事的聲譽是體現獨立董事創新能力、決策能力和努力程度、敬業精神的公共信息。這種信息的產生和傳輸都應該是準確無誤的,只有根據準確的聲譽信息對獨立董事進行獎懲,才能體現聲譽機制對獨立董事行為的激勵約束作用。從而,應積極培育開放式的獨立董事人才市場和獨立董事資格認證制度,建立獨立董事檔案和獨立董事業績公示制度,為社會公眾和中介機構評價獨立董事的業績提供條件,促進個人信譽及社會評價體系的形成,培育競爭有序的獨立董事市場。

(三)完善法律約束機制

在我國獨立董事的法律約束機制很不健全,因此有必要予以完善:

1進一步明確有關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及其解決辦法,消除運作上的隨意性和不規范性,真正將獨立董事制度上升為具體的法律制度。同時,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要符合公司運作各方面的要求,如規定原則上一個公民只能擔任一家公司的獨立董事。

2明確規定獨立董事的權利和責任。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如果法院判決董事會承擔經濟或法律責任,根據董事會的紀錄,凡是對該項決議投贊成票的董事都應對此負連帶責任,獨立董事當然也包括在內。同樣,若出于一般過失,則通過保險制度來降低其風險;但若是出于重大過錯,則必須要自己來承擔相應的經濟或法律責任。

3增加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使獨立董事真正發揮作用。據悉,“英美國家,有些公司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人數已超過董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而我國的比例還很小,這個比例最好能提高到1/2以上,以確立獨立董事的強勢地位,使獨立董事擺脫受控制股東和內部董事控制的局面。

(四)創建獨立評估機構,建立有效的獨立董事自律組織,加強行業自律

1成立行業的自律組織——“獨立董事協會”。其在保障獨立董事合法效益的同時,通過制定內部的懲戒措施,規范獨立董事執業行為。通過制定具體的執業規則、行為規范,來明確獨立董事的執業責任;組織業務培訓,提高獨立董事的執業水平;構建獨立董事評價體系,將獨立董事的聲譽和執業業績掛鉤。

2成立“獨立董事事務所”。一方面事務所與上市公司簽訂有償服務契約并對上市公司負責(該契約必須經該公司股東年會表決通過),另一方面獨立董事與事務所簽訂勞動或勞務合同并對事務所負責。事務所對獨立董事因執行業務受到的追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務所承擔賠償義務后有權就獨立董事的故意行為提起追索。

同時,二者是行業指導關系。兩者各司其職,共同實現獨立董事職業化的管理。

(五)在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同時盡快完善相應的治理環境

獨立董事是否真正發揮作用,還取決于一個強有力的治理環境。國外的獨立董事制度之所以行之有效,就在于此。美國公司的管理層得到有效監督的主要原因,除了“獨立董事”的存在,還在于其完善而發達的外部監督機制,如強制的信息公開制度,股東證券訴訟,證券交易所的自律規則、公司并購以及風險訴訟機制等等。而這些我國極為欠缺。

從而,我國不徹底解決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問題,不建立市場經濟的信用機制以及相關法規,不完善現有監管體系,僅寄希望于獨立董事就能徹底解決,顯然太過于理想化。因此,獨立制度建設總體不應操之過急,只有建立獨立董事運作的制度環境,培育其生長的文化背景,才能使獨立董事制度真正發揮作用,確保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為維護中小股東利益提供重要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