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WTO國際貿易爭端解決程序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7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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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WTO國際貿易爭端解決程序研究論文

摘要: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爭端解決機制自成立以來,距離至今已受理爭端400余起,成為目前世界上最有效的解決貿易爭端的機制之一。在爭端解決過程中,舉證責任規則極為重要。本文采用理論與實證相結合的研究方法,并以實證方法為特色對我國利用爭端解決機制的舉證責任規則提出建議與看法。

關鍵詞:WTO爭端解決機制;初步事實;舉證責任規則

一、我國利用WTO爭端解決程序中的舉證責任規則問題

(一)我國作為申訴方利用WTO爭端解決程序中的舉證責任規則問題

就投訴而言,目前為止我國共提出過三件WTO爭端解決機制下的投訴。第一件是2002年3月22日,我國與其他7個WTO成員同時就美國鋼鐵產品的保障措施提出了投訴,該案成為我國在WTO投訴的第一案。第二件是2007年9月14日,我國就美國商務部對從我國進口的銅版紙同時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的初步裁決提出WTO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磋商請求,啟動了WTO爭端解決程序。第三件是2008年9月19日,我國對美國對我國某些產品征收最終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裁決提出磋商請求,再一次主動啟動了WTO爭端解決程序。“美國鋼鐵保障措施案”是我國在WTO的第一案,是我國成為WTO成員后第一次行使其成員的合法權利,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解決貿易爭議,合法保護自己貿易利益的成功實踐。該案對WTO多邊貿易體制也有著非同尋常的影響。歐盟對該案有如此評價:“美國對鋼鐵采取的限制措施,是有史以來WTO成員所采取的經濟上最具擾亂性的緊急保障措施,對幾十億美元的貿易和很多國家產生了影響。”同時,這個案件標志著中國未來解決與其他WTO成員的爭議,多了一條穩定、可預見的途徑。

本案中所運用的舉證責任規則與前文從WTO案例中總結歸納出的規則是一致的,那么我國作為申訴方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責任規則注意哪些問題呢論文?

第一,訴訟形式的選擇問題。訴訟形式的選擇問題雖然在本案中雖未涉及,但這是作為申訴方首先應該考慮的問題。正如前文所述,非違法申訴中對申訴方的舉證責任的要求高于違法申訴。因此,我國在提出申訴時應慎重考慮,只有在確實無法證明被訴方違反了有關協議,并且有確鑿證據來說明合法預期利益的存在和因果關系的存在的情況下,才去考慮提起非違法申訴。

第二,“初步事實”的舉證問題。如前文所述,舉證責任的規則要求申訴方不需舉證確立“初步事實”,之后舉證責任才轉移到被訴方。但由于“初步事實”的確立標準目前來說是模糊的,而且專家組也沒有事先作出申訴方是否確立“初步事實”裁決的義務。所以申訴方在專家組作出裁決之前并不知道自己的舉證是否確立了“初步事實”。因此,當我們利用WTO的爭端解決機構解決糾紛時,應注意到建立“初步事實”這一規則,盡可能充分地進行舉證,盡量以多種方式舉證。

(二)我國作為被申訴方利用WTO爭端解決程序中的舉證責任規則問題

據WTO秘書處的統計,至2009年1月21日,我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下的應訴案件共14件。2004年3月18日,美國就中國集成電路增值稅退稅政策提出WTO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磋商請求,啟動了WTO的爭端解決程序。該案成為我國在WTO應訴的第一案。2006年3月30日歐共體和美國、4月13日加拿大先后就我國影響汽車零部件進口措施提出WTO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磋商請求,啟動了WTO爭端解決程序。隨著五年過渡期的結束和美歐對華貿易政策的調整,2007年以來針對我國的投訴急劇上升,2007年2月2日美國、26日墨西哥先后就我國政府對企業退稅或減免稅措施提出WTO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磋商請求,啟動了WTO爭端解決程序。2007年4月10日美國分別就我國知識產權執法、某些出版物和視聽娛樂產品的貿易權與分銷服務措施提出WTO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磋商請求,啟動WTO爭端解決程序。2008年3月,歐共體和美國同時就我國金融信息服務及其提供者的措施提出WTO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磋商請求,啟動WTO爭端解決程序。

綜觀這些案件的解決,其中“中美集成電路增值稅案”是以磋商方式解決的,“中國影響汽車零部件進口措施案”DSB采納了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意見。我國作為被申訴方的WTO案例到目前為止都沒有成文裁定涉及到舉證責任問題。這里主要從舉證責任方面對我國作為被申訴方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談談自己的看法:

第一,我國在被迫應訴時,應多利用協商程序,慎重考慮進入專家組和上訴機構,能用磋商解決問題盡量用磋商解決。

第二,作為被訴方,我國在參加WTO爭端解決程序過程中,要注意WTO爭端解決機制舉證責任規則中的建立“初步事實”規則對于被訴方的舉證責任的要求從理論上講是比申訴方高的。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其建立標準與時間的模糊性使得不論申訴方還是被訴方都要盡量充分舉證。

第三,作為被訴方,我國在平時更要做好舉證規則的研究與證據的收集工作。對舉證責任規則的了解可以使我國在涉及貿易爭端時對專家組的事實認定結果有一定的預見力,便于將WTO爭端解決機制有機地融入外交解決爭端的軌道中,實現對我國最有利的解決結果。同時,我國在平時行政和立法活動中要注意保存所有可能在WTO爭端解決活動中用到的證據。

二、完善我國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舉證責任規則的思考

(一)充分利用DSU中有關發展中成員方的優惠待遇條款

在WTO的所有成員中,有近80%是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成員方在WTO中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并且有關的貿易爭端更多指向的也是發展中成員方,雖然DSB中有相當多的規定,都是對發展中成員方的優惠待遇,但在WTO爭端解決實踐中卻發現,很多發展中成員方并沒有很好地利用這些規定。主要原因是對這些規定還不夠了解,適應起來很困難,這也就難以達到制定這些規定的初衷了。我國作為發展中成員方,很多產業,尤其是農業,與其他WTO成員方相比,特別是與發達成員方相比,相差甚遠。若在公平貿易的條件下進行市場競爭,國外的相關產品將對我國有些產品造成嚴重威脅。為了有效促進我國相關產業的競爭能力,免于遭受國外進口產品的沖擊力,爭取調整產業的時間,在一定條件下,我國可以對相關產業通過保障(下轉第270頁)(上接第245頁)措施進行保護。公務員之家

(二)強化行業組織功能

要想迅速有效地解決貿易爭端,不但需要建立相應的政府交涉機構,更要發揮好行業組織的能動作用。在爭端發生時,僅靠政府交涉機構提供某項主張或反駁的證據材料是非常有限的,行業組織比起政府交涉機構更了解本行業的情況,更適合于指導、組織受損行業對另一成員方的損害行為或措施加以指控、申訴,并根據本行業的具體情況提出補償或采取報復的初步建議。在其他成員方向本行業提出申訴時,行業組織應該組織協調受指控企業積極應訴,努力尋求解決辦法。當外國政府采用某項措施時,該措施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不利影響,行業組織作為國內企業的代表是最有發言權的。具體而言,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盡快熟悉WTO基本原則和規則,深入研究外國行業協會的職能和作用,促進我國行業協會的建立發展,最大限度地發揮我國行業協會的作用,以贏得本行業在爭端解決中的有利地位,維護本行業的利益。

(三)注重培養WTO法律專門人才

由于我國加入WTO較晚,因此懂得國際貿易、懂法律、能熟練使用外語的人才較少,這就需要我們加大力度培養熟悉WTO規則、程序的解決國際貿易糾紛的人才。我們可以通過舉辦專門的培訓班、在高校設置專門的專業等途徑解決此不足。我們更應該加強和國際上相關機構的合作,派遣優秀人才去學習,吸收他國的成功經驗,為我國培養出大批的素質一流、技術精湛的WTO法律專業人才。在舉證責任的技術發面,我們還可以利用WTO證據規則靈活性的特點,在沒有明確限制的情況下盡量舉證,盡量以多種方式舉證,同時對爭端對手所做出的沒有明確依據的證據類型和舉證方式提出異議或上訴。

(四)積極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在實踐中學習

如前文所述,WTO爭端解決機制更接近于英美法系的訴訟制度。我國政府官員和律師都不熟悉這一制度,因此有一個學習和熟悉的過程。我國作為申訴方的案件目前只有一個,我們當然也不會為了熟悉WTO爭端解決機制而隨意對其他成員提出申訴。在這種情況下,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第三方”就為我們參與爭端解決程序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平臺。

我國加入WTO之后,作為第三方參加的第一個案例是“美國紡織品與服裝原產地規則案”,此后,我國在一年多的時間里陸續以第三方的身份參加了3個案件的專家組。自2003年8月29日開始,我國更是以非常積極的姿態參加了此后成立的每一個專家組。至2006年底,我國以第三方的身份參加的專家組程序共46個,其中包括9個執行情況相符性專家組(DSU第21條第5款專家組)。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到,我國已經作為第三方廣泛參與了WTO爭端解決案件。至2008年4月,我國以第三方身份參與了62件投訴的爭端解決活動。在151個WTO成員中,位居第五。我國參加的這些案件有一個共同特點,都沒有請求加入磋商,而是直接作為第三方加入專家組。在專家組程序中,中國都提交了書面陳述。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第三方”制度,即能保護第三方的實質利益不受損害,又可身臨其境和現場觀察爭端當事方各方解決貿易爭端的戰略和戰術,學習別國的經驗、吸取他國的教訓;不僅可以監督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正常運轉,而且還能維護和堅持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多邊特性;無承受敗訴壓力與風險之苦,有影響爭端解決進程之樂。我們認識到,作為第三方參與這些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的意義。

注釋:

楊國華.中國入世第一案.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頁.

李卉,劉云龍.論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舉證責任.大連海事大學學報.2002(6).第31-32頁.

余敏友.WTO爭端解決活動—中國表現及其改進建議.法學評論.2008(4).第85頁,第86頁.

余敏友,席晶.論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證據規則.法學評論.2003(6).第92頁,第95頁.

UnitedStates-RulesofOriginforTextilesandApparelProducts,WT/DS243.

這三個案件分別是:WT/DS267美國陸地棉補貼案,WT/DS276加拿大小麥出口和谷物進口措施案,WT/DS273韓國影響商用船舶貿易的措施案。

朱欖葉,賀小勇.WTO爭端解決機制研究.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7年版.第2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