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消費者的保護問題探討

時間:2022-09-07 11: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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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消費者的保護問題探討

摘要:隨著國家經濟的不斷進步,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當前我國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普遍的提高,尤其是在衣食住行方面的變化是越來越明顯。然而隨著網絡技術不斷發展為人民帶來了便利的同時,其帶來的弊端也進一步出現,由于人們消費區域以及消費渠道的多樣化,以及購物鏈條的復雜化,當前部分居民的權益遭到侵犯的現象普遍存在,尤其是一些對法律知識不是很了解的群眾來說,就常常會有怒不敢言、有苦無處發的現象,為此進一步普及國家的各項法則對消費者的保護,不僅可以利用法律來捍衛自身權益,還可以對不法分子進行嚴厲打擊。

關鍵詞:《刑法》;消費者保護問題分析

《刑法》作為當前我國重要的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本大法,其不僅可以維護公民的政治權益以及民事權利,在公民經濟權益的保護當中的也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進一步挖掘《刑法》對消費者的保護,不僅是國家法制部門需要重視的問題,同時也是廣大公民予以關注的問題。

一、《刑法》對消費者保護的概述分析

消費者與經營者、消費者與消費者、消費者與生產者以及生產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矛盾依然存在,然而在消費者與違法分子產生沖突時,消費者往往處于一種弱勢的地位,為此不斷完善國家法律體系是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的當務之急。本文將和大家探討的是《刑法》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中面臨的一些問題以及相關的應對措施。

二、《刑法》對消費者保護面臨的問題

(一)《刑法》中的立法相對分散

據當前我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當中可以發現,當前我國還沒有專門負責保護消費者的法典,但是在其他的一些法典當中卻分散的存在,如《刑法》《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下文簡稱《決定》),以及有關于非刑事法律的相關刑罰條款當中,雖然從法典數量來看并不算少,但可以發現其分布相對分散,尤其是在非刑事法律當中,其分散的程度相對較大,這樣的分散往往不利于司法部門操作適用,同時可能由于相關司法部門找不到相關的法律發條,導致消費者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二)《刑法》中的立法互不協調

在我國當前的《刑法》當中,對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存在著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就是《刑法》當中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互不協調,各法則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矛盾的現象,同時也導致法規之間達不到相互平衡的效果,如《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制造、販賣假藥罪,其法定最高刑為7年有期徒刑。而根據《決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這兩條法則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著相互矛盾的現象。

(三)《刑法》中的立法相對籠統

在當前我國的法律體系當中,還普遍存在著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的突出特征就是對具體的法律規定過于寬泛,對一些具體的法規既沒有十分明確也沒有專門指明,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罰則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就沒有明確該法依的是何法,且按照哪一條予以治罪。這些本應具體化的法律法規內容卻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這不僅不利于司法人員的理解、掌握和運用,甚至還有可能會使得部分違法分子鉆法律的漏洞[1]。

三、《刑法》對消費者保護的應對措施

(一)引入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

基于當前我國法律體系當中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相對分散,不利于相關司法人員的操作與適用的現象,首先就需要相關立法部門不斷完善《刑法》當中的法律體系,引入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以法律條文的形式進行公布,加大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分子進行嚴厲打擊,同時需要規定嚴格的民事責任,嚴重者還需要予以刑事責任處理,在國家對司法法律體系進行維護和運行時,一旦發現偽劣產品,必須予以嚴厲打擊與懲罰,逐步實現《刑法》立法上的完善,解決當前國家法律體系當中立法相對分散的現象。例如在對《刑法》進行調整與整改時,相關立法機關首先需要反觀當今的市場現狀,對可能出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領域進行全面了解,同時根據違法分子違法的依據,進一步彌補《刑法》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如在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中,該法則規定了制造、販賣假藥罪,其中根據專家解釋,構成刑事責任的行為依據為:行為人的主觀觀念必須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販賣的商品為假藥,為了獲取錢財而故意制造或販賣才構成犯罪。如非有意地制造販賣假藥,而是由于過失生產出不合格的藥品,或者由于不知是假藥而予以售賣的,都不構成本罪。該條例當中就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行為人在販賣偽劣產品這一行為實質上已構成了一定的法律責任,由于售賣行為人在販賣商品這一行為舉止上已有對消費者的安全承擔一定責任,在商品售賣之前并未及時檢測出其不良是責任之一,在制作之前對原材料監督不夠是其責任之二,進行售賣是責任之三,雖然其所承擔的責任構不成刑事責任,但是若其售賣偽劣產品的量過大,造成一定人員傷亡行為的將會列入刑事責任考慮范圍之內。在上述《刑法》法則當中,因法則并沒有明確指明對偽劣產品銷售者的相關法律責任,很容易就會造成相關偽劣產品銷售行為人推卸責任的后果,為此相關立法部門就應該不斷加強對立法的研究,合理制定出適合當前市場現狀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則。

(二)加大法律條文的審核力度

基于當前我國《刑法》當中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互不協調、相互矛盾的現象,就需要相關立法部門進一步完善《刑法》當中的法規銜接,對《刑法》當中與其他法律相沖突或者是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和改進,同時不斷加強對立法的審理檢測,在某項法律法規進行設立與公布時,務必要了解清楚其與其它法律條文當中的內容是否有相互沖突與發生矛盾的地方,為避免各條例之間的互不協調、甚至相互矛盾的現象發生,不僅需要相關立法機關加大審核力度,同時也需要相關審核人員不斷提高自身的審核技術和審核質量。例如,在對外國《刑法》當中對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條文進行調整和整改時,相關立法部門首先需要提高對《刑法》法律發行的審核力度,提高相關法律審核人員的審核技術以及審核質量,引進相關先進技術設備,加大對法律條文重復或者是相互矛盾的審核效率。其次,相關立法機關在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當中還應該嚴格按照立法主體進行添加權限,如在《刑法》當中對于消費者保護的立法當中,對于侵害消費者行為的行為人進行一定的法律責任追究時,應添加一定的附加條件,如分為有意侵害、無意侵害、有意侵害實際未構成犯罪行為、無意侵害卻構成犯罪行為等等,按照一定行為主體進行劃分其法律條文[2]。

(三)強化《刑法》當中的法律解釋

基于當前我國的部分《刑法》法律當中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條文過于含糊且不夠準確,致使影響司法機關理解和使用的現象,需要相關立法部門不斷調整法律管理體系,加強對立法當中一些模糊不清的法律的整改和調整,對一些本該具體的法律條文加以精確,同時對于一些過于寬泛或者是不適宜具體的法律條文,相關立法部門應該不斷強化對《刑法》中不明的法律的解釋,通過一些附加信息強化司法機關的理解,或者是采取添加一些新的法律條文予以限制或者精確。例如在對《刑法》當中一些模糊不清、指代不明的法律條文進行處理時,相關立法機關可以充分發揮自身的主觀性能動性,在進行審核時,及時添加一些批注或者解釋,選擇正確的解釋途徑,在客觀解釋論與主觀解釋論之間進行協調。如對于難以理解的專業名詞,為提高司法機關的理解,相關解釋人員可以通過主觀解釋原則利用生活當中一些典型的例子加以解釋。但是如果《刑法》當中涉及一些嚴肅性話題的專業名詞,相關解釋人員應用客觀解釋論加以解釋。例如《刑法》當中對于違法分子的行為性質詞語,如“引誘”“容留”“介紹他人”的表述與犯罪行為表述相一致,但是據專家解釋這幾個詞語之前的犯罪觀念程度是不太一樣的,若是簡單地將這些詞語納入同一個犯罪指標,往往就會造成部分司法機關在進行審判是容易產生混淆,為此相關立法部門在對這些詞語進行規劃時,都應該具體羅列清楚,盡量避免過多詞匯混合并用[3]。綜上所述,為進一步完善當前我國《刑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相關立法部門還應引入嚴格的責任制度,加大對《刑法》法律條文的審核力度,同時不斷強化《刑法》當中一些模糊不清的法律條文的解釋,提高司法機關對《刑法》的適應效率。

參考文獻

[1]李瑞.探究食品安全的刑法保護[J].法制博覽,2019(27):189-190.

[2]衛思瑜.消費者權益的經濟法保護探究[J].法制與社會,2016(24):101-102.

[3]趙瑞莉.探究消費者保護法的缺陷與完善[J].司法實踐,2017(14):88,90.

作者:孫嘉欣 單位:蘭州廣播電視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