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教育的必要性透析
時間:2022-11-06 06: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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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陳鴻鵬工作單位:山西大學法學院
1.憲法教育的涵義。長期以來,關于建立“憲政中國”一直存在著諸多的困難,從清末康有為在《日本變政考》中提到的“民智未開”,到后來魯迅先生或柏楊先生不斷揭露的所謂民族劣根性,都認為中國民眾的素質是建立憲政制度的阻礙,這種思想影響到了后來的實干家,孫中山更多地注意了自由的消極面,常把自由比作“離心力”“、一盤散沙”“、放蕩不羈”,視自由為民族和國家最危險的敵人。基于此,孫中山先生在建立中華民國后,提出“軍政、訓政、憲政”三個階段,希望逐步建立國民參政議政的意識和能力。新中國建立后,在民主法治方面也采取了審慎的態度,大致也是基于相同的想法。實質上“,民智未開”和所謂“民族劣根性”的原因是一樣的,都是長期以來憲法教育缺乏的表現,但如果把憲法教育的缺乏歸結為民族的劣根性是很不妥當的。在美國土生土長的華人作為美國公民在權利意識方面和美國人應該沒有太大的區別,香港人對英國法律制度的適應也說明了這一點,并不是國人不能適應民主、缺乏參政議政的素質,而是缺乏這方面的教育。由于關于憲法教育的書籍和文章都比較少,因此尚未見到一個統一的定義。筆者個人認為,所謂憲法教育是指以普及憲法知識為手段,旨在培養憲法意識、樹立憲法信仰的教育方式。與通常提到的普法教育方式不同,憲法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宗教式的教育,其最終目的是實現憲法意識到憲法信仰的過渡。2.憲法教育與普法教育的區別。從1986年開始,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已經開展了以全體公民為教育對象的五次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即“五五”全民普法教育活動。在一個長期被儒家思想影響的、法治思想較為淡薄的國家,進行政府主導、全民參與,聲勢浩大、時間長久的普法“補課”活動,可謂亙古未有。事實上,長期的普法教育也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普法教育雖然包括對憲法意識的普及,但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憲法教育,其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目的不同:真正意義上的憲法教育目的是樹立意識、培養信仰,而普法教育是一種知識性的教育。憲法教育是建立憲政國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憲政制度的建立、運行和完善都必須要由人來做,這里的人既包括享有公權力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系統的工作人員,也包括公權力之外的所有民眾。民眾通過選舉等方式參政議政是憲政制度建立和運行的基礎,由民眾引起的憲法訴訟、行政訴訟、媒體的監督可以暴露當下憲政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而通過司法、立法機關的工作來促成制度的完善,而作為憲政制度運作的重要參加者———政府工作人員更是不可或缺。簡言之,憲政制度的運行,需要沐浴在這個制度之下的所有人的參與。而憲政的本質是由若干規則組成的一個大的國家運作的規則體系,其良性運行要以參加者尊重規則乃至自覺地遵守規則為基礎。如何實現自覺地遵守規則就是憲法教育的任務。而通常意義上的普法教育,側重法律條文的單向灌輸,忽視了法律素質的養成;側重法制教育的普及率,忽視了法治的親歷親為。通常我們把學習法律或者從事法律工作的人稱為法律人,這種做法有意無意地把法律抬高到了類似于“交響樂”的高度,而實質上,法律尤其是保證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應當是平民百姓都能看到聽到的“通俗音樂”,法律知識尤其是法律素質是每個社會主義公民必須具備的素質。而我們的“五五”全民普法教育活動離培養公民法律素養,建立憲法信仰還有一定的距離。(2)手段不同:真正意義上的憲法教育必須從小做起,而普法教育是可以后期補足的。從幼兒園、小學等初級課本中的歷史人物、革命先烈的事跡,到孩子們觀看的卡通片中的英雄,很多都反映了一種不屈不撓、為了成功拼搏努力的精神,這種精神教育比書本中的知識教育更讓人印象深刻,更能影響一個人將來的性格。因為人類是從模仿開始,在模仿中逐步建立自我的,因此,孩提時代對英雄的模仿也會在無形中學到這種不屈不撓的英雄精神。正因為這種教育從小開始滲透,其效果才會持久,甚至影響人的一生。憲法教育的目的決定了憲法教育也是這種意識方面的教育,也必須要從小做起,從娃娃抓起。這種教育的方式決定了其手段的多樣性,既可以是傳統的書本教育,也可以通過電視、電影等媒體滲透,其目的就是培養公民的憲法意識,建立憲法信仰。而通常意義上的普法教育表現為短期法律培訓,很難在培養信仰方面發生作用。
二、中國憲法教育的歷史和現狀
1908年8月27日由清政府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有憲法字樣的憲法文件,也就是說中國的憲法教育最早從1908年開始。但中國歷史上也存在過類似于憲法教育的國民教育,而且具有悠久的歷史,頑強的生命力,直接影響到今天中國的憲法教育和憲政建設。從董仲舒倡導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被漢武帝采納開始,中國歷朝歷代都把儒教所倡導的“禮”作為國民教育的主要內容,通過法律制度以及各種判例逐步確立了從家族到社會一整套的管理制度,并由此產生了國民對“禮”的信仰和畏懼,最終形成了禮教傳統。現在依舊流行的“官大一級壓死人”、“畏官”的思想恐怕就是這種“禮”的傳統的延續,這種思想與憲法教育主張的“國家是由稅款支撐的,作為憲法教育的必要性分析納稅人有權監督稅款的使用”等觀點無疑是相悖的。五四時期是一個開啟了中國憲政思想歷程轉軌的時代。西方憲政文化所內含的民主、自由、人權、法治以及作為西方憲政底盤的個人主義都被“五四人”掏挖出來。他們自覺地樹立科學和民主的兩面大旗,并把民主升華為一種根固的信仰。但所處的特殊時代決定了五四人對民族的拯救給予了比個人更多的關注。個人主義除了在一定程度上作為無政府主義在一些知識分子中流行外,并沒有在整個國家得到重視。相反,由于國家處于水深火熱之中,所有西方的理論、思想無不與救亡圖存聯系在一起,成為富國強民的“工具”。在以自由為代表的個人主義不能立即轉化被使用時,個人主義就迅速地被遺棄。嚴復在早期提出“自由為體,民主為用”,把自由作為國家富強的工具。然而在真正將自由與中國現狀聯系在一起時,嚴復出于對國民素質的懷疑和對國家富強的急功近利,把自由分為“國群自由”和“小己自由”,逐步地把秩序放到了個人自由之上。到辛亥革命之后,嚴復對自由主義徹底絕望,確信“辛亥革命之后的中國‘今之所急者,非自由也,而在人人減損自由,而以利國善群為職志’”,轉而追求秩序。無獨有偶,與嚴復相比,作為革命家的孫中山先生,在過多地關注了自由消極面之后,提出了“個人自由”與“國家自由”,爭取國家自由的唯一辦法就是犧牲個人自由,追求軍隊式的統一,即秩序。大概由于救亡圖存者對祖國愛得太深,所以在付諸行動時難免急切,抑或是由于中國歷史上一直主張“一山不容二虎”,所以缺乏妥協的精神,乃至于在此后的百年,秩序與個人主義式的自由一直沒有辦法共存。畢竟觀念與制度是一整套的東西,即便是急切的愛國熱忱也不能改變其中國化的時間段,更不可能斷章取義,片面消化。緣于此,個人權利、自由在集體主義中被淡化、忽略不計,所以中國的憲法教育雖然在五四之后一直都有提及,但并沒有得到真正意義上的重視,更沒有落到實處。從1986年開始,我國在全國范圍內陸續開展了以全體公民為教育對象的五次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即“五五”全民普法教育活動,一定程度上對憲法教育有所裨益。與此同時,出版了一系列的公民讀本,如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新公民讀本》、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五五普法公民讀本》等,但基本上都處于實驗階段,還沒有真正地落實到現實的教育中。
三、建立和完善憲法教育的必要性
1.憲法教育是培養公民權利意識和民主習慣的主要途徑。從開始,在整個中國半個多世紀救亡圖存的過程中,無論是維新派還是革命派,都致力于引入西方的政治制度來改變落后的中國,但基本上都失敗了。失敗的原因除了通常我們提到的階級局限性、歷史偶然性之外,引入的制度缺乏植根的土壤恐怕是誰都不能否認的一個重要原因。于是就有了嚴復、魯迅為代表的對國民素質絕望的知識分子,嚴復由追求自由轉為追求秩序,而魯迅則由醫生轉為作家,希望通過文章來喚醒國民,改正所謂的“國民劣根性”。但是土壤的肥力并不會因為偶然的迅猛施肥就有所改變,它需要的是肥力的長期的培養。“民主”二字沒有人是生下來就了解的,“權利”也沒有人是生下來就知道維護的,民主和權利作為舶來的東西,在我們的土壤上可以說是空白。而當民主和權利成為全人類都追求的目標時,我們也不得不從幾千年留下的傳統中爬出來,從頭再來。正因為我們在這方面是一窮二白,所以要求我們在國民教育、憲法教育上付出更多的努力。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推動經濟改革的同時,主動或者被動地改變著建立于經濟基礎之上的政治制度,1999年依法治國入憲,說明國家在朝著法治的方向發展。中國既然要成為一個重視規則的社會,就需要遵守、執行、維護規則的人,也就是中國的每一個公民,我們既要讓公民了解規則,明白其存在的原因和優點。也要讓公民了解權利,明白哪些權利是憲法保護的、不能隨便剝奪的。只有制度改革和憲法教育同時并行,相互促進,才可能真正實現法治社會、憲政國家。2.憲法教育是一種權利與敬畏的教育,有利于實現公職人員的自我約束。通常意義上我們講權利意識的時候主要是站在公民的角度,希望可以喚起公民的維權意識,希望改變中國人“畏官”、“厭訴”的傳統。但事實上,權利意識應當從兩個方面講,一方面表現為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另一方面表現為公職人員對權利的敬畏。在執法、司法過程中,侵犯公民權利的事件比比皆是,充分反映出我國的部分公職人員權利意識淡薄。在他們心中,對“什么是不可剝奪的權利”沒有概念,更不存在敬畏。我們的傳統中并不存在天賦人權,但我們需要通過憲法教育來灌輸相同或類似的意識,正如王怡所講的,“不言而喻”、“不可剝奪”的權利是一種超驗主義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些唯心,不可能被證實,但是也不可能被證偽。但這種唯心的東西,在成為信仰之后,會發揮非常大的作用。正是因為權利是自然法、天道傳統式的存在是一種類似于神授的東西,人們才會去敬畏,而敬畏是保持理性和克制的前提。“”的十年浩劫恐怕就是人們對權利缺乏敬畏的集中表現。唯一可以牽制司法權力的,是法官面對憲法和法治傳統時的克制。司法權的自我克制與違憲審查制度,是“主權者自我約束”這一憲政主義硬幣的兩面,都是對在先價值和法治傳統的承認和信服。任何制度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具體到細微的部分更是漏洞百出,看到漏洞而保持克制,是憲法教育的目的。這種情況下的憲法教育更像是中國古代的“君子教育”和西方的“紳士教育”。這種教育沒有止境,沒有合格、優秀的標準,但卻不可或缺,一定程度上等同于道德教育。當然,這種教育不是幾次宣講就能發揮作用的,因為憲法教育的目的就決定了它需要經過一代或幾代人的努力。對于一個病人,雖然猛藥可以短期緩解痛苦,但要想真正健康,就必須采用中藥式的長期的調理,我國的公民素質培養需要的就是憲法教育這種中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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