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消費信貸機制論文
時間:2022-04-19 0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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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作為消費信用形式之一的消費信貸,是在買方市場的條件下,金融機構向消費者個人提供的用來滿足其消費方面的貨幣需求的貸款,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信貸手段促進消費品購銷的重要方式。提供信用的債權人是商業銀行,接受信用的債務人是個人消費者。消費信貸作為一種人為刺激個人消費需求、促進生產發展的手段,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
1999年年初,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再次強調將允許有條件的商業銀行試辦一些信貸業務新品種,真正“把促進消費需求的增長作為拉動經濟增長的一項重要措施。”為響應號召,各家商業銀行紛紛根據自身特點,在消費信貸品種和對象以及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方面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機會和選擇余地:如建設銀行準備將消費信貸與住房開發掛起鉤來;中國銀行著眼于大額耐用消費品貸款和教育助學貸款等業務新品種的開發與推廣;農業銀行在研究如何把消費信貸推向農村;交通銀行成立了個人消費信貸處,專司消費信貸業務。可以預見,我國發展消費信貸業務有巨大的市場前景。如何加強消費信貸法制管理已經提上議事日程。
一、推進消費信貸的法制障礙
目前影響消費信貸推進的法律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開展消費信貸業務無法可依
為推進消費信貸業務的展開,各家商業銀行制定了一些相應的管理規范和服務辦法,但這些管理規范和服務辦法并不當然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目前商業銀行開展消費信貸業務以及居民個人申請消費信貸基本上仍是沿用《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借款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消費信貸作為銀行的一項零售業務,其業務規則自有其獨特性,但由于目前我國在消費信貸方面還沒有專門的保護消費者、銷貨商和金融機構三方權益的法律法規,導致消費信貸業務的開展出現了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
1.消費信貸中的廣告不真實。銷貨商為了推銷自己的產品、銀行為了推銷自己的信貸品種,往往以夸大其辭的廣告引誘消費者;有的廣告甚至會在消費者心目中造成這樣一種感覺:現在不擁有某商品將是一種罪過;有的廣告名不副實,給消費者一種誤導,等接受了商品或服務后,才發現大上其當。例如有一則廣告這樣宣傳:“分期付款購買某某花園一處住宅,便可擁有一片面積為140平方的綠地”,某消費者購買了商品房之后,才發現廣告所謂的“綠地”純粹是子虛烏有。
2.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大打折扣。由于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消費者信貸的利息、還款方式以及消費信貸的總費用等予以規范,消費者對商業銀行提供的消費信貸的有關條件是否合理無從知道,并且也少有選擇的余地,消費者往往處于被動的地位,要么被動地接受銀行提供的這些條件,要么拒絕接受消費信貸。
3.消費信貸中的合同關系缺乏規范。住房,轎車及其他高檔耐用消費品消費信貸一般要涉及到兩個合同,即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信貸合同以及借款人與銷貨商之間的銷售合同,有的國家把這種消費貸款叫作限制性貸款(thetiedloan),這種形式的消費貸款是最普遍的消費信用形式(注:J.calais-AuloyH.BricksM.-T.calais-AuloyJ.MauryFsteinmetzH.Temple,ConsumerlegislationintheEccounties,ConsumerlegislationinFrance,AstudypreparedfortheEccommission,VanNostrandReonholdcompany,1981,第15頁。)。有關這兩個合同之間的關系我國沒有法律予以規定,因此引發了許多問題,嚴重影響了消費信貸的推進,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信貸合同和銷售合同的聯系問題。申請消費信貸的消費者總會認為這兩個合同之間存在著相互制約的關系:消費者沒有得到商品,就沒有義務去提取貸款;反之,消費者沒有得到貸款,他也就沒有義務去提取商品或者向銷貨商付款。但金融機構和銷貨商往往各自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導致銀行、借款人、銷貨商三者之間合同無法統一。住房消費信貸中消費者認為只有先從銀行借到款,然后才能向房地產開發商支付住房款項;而房地產開發商則堅持認為,只有消費者的自有款項和銀行貸款的款項全部到帳后才能給購房的客戶辦理產權證;銀行則認為消費者應辦理房屋的抵押登記,待抵押合同生效后,才能向客戶放款,但消費者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之前無從辦理抵押登記,因而無從取得貸款。這個怪圈至今仍困擾著消費者、商業銀行及銷貨商。
第二,合同的履行問題。即一個合同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是否必然會影響到另一個合同的履行。在我國開展消費信貸的實踐中,信貸合同或銷售合同的履行一旦出現了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影響到另一個合同的履行。典型的情況主要發生在分期付款購買商品房或其它高檔耐用消費品中。例如,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房或者其它高檔耐用消費品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有很多消費者就會拒絕向銀行繼續分期還款,導致銀行的利益受損;或者銀行沒有按照信貸合同的向消費者如期提供約定的款項,消費者就會拒絕履行其在銷售合同中的義務,導致銷貨商的利益損失。
(二)沒有建立消費者資信制度
消費信貸是負債消費,負債是一種信用關系。我國在啟動消費信貸的過程中,尚未建立起個人信用制度,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沒有對自然人的身份、個人帳戶、收入來源、個人可用于抵押的資產以及過去的信用狀況等情況進行評估和調查的制度,沒有家庭財產登記制、個人財產破產制度,更沒有個人資信狀況信用等級的專業信用認定機構;二是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貨幣化,貸款機構無法確切計算和查證居民收入的實際水平。由此,消費信貸機構無法了解居民的資信,不利于消費信貸的開展,加強消費者資信制度立法很有必要。
(三)消費信貸擔保難
消費貸款往往要求消費者提供擔保,但現行《擔保法》及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只有生產性信貸規范,致使消費信貸在擔保上難以操作。住房消費信貸,汽車和其他耐用消費品消費信貸的擔保方式有抵押、質押、保證及抵押(質押)加保證四種方式,在這些擔保方式中,當前辦理最為簡便、快速,使用較多的是質押。借款者只要將自己或他人簽字同意的面額不小于借款總額的存單或國庫券等有價證券作為質押物交給貸款銀行,與貸款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和《質押合同》,支付所購商品價格20%以上的首期付款,最快兩天就可辦好手續。但如果有價證券的所有人急需用款的情況出現,則在現有擔保法律法規的框架下是無法解決的。以抵押方式申請消費貸款手續最為復雜,例如以房產作抵押,要涉及房屋的抵押登記,價值評估、公證等手段。這種方式一方面周期長,另一方面消費者需承擔一定的費用,如律師費、評估費、公證費等,增加了消費者的負擔;此外,消費者所能用于抵押的財產的產權證明目前仍十分有限。選擇第三方作保證人的擔保方式在實踐中更是難以操作,一是保證人難以尋找,自然人中符合擔保條件的極為有限,大多數企事業單位因經濟狀況欠佳,無力也不愿意為職工擔保;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現在單位進行人事制度改革,人員流動性加大,單位很多職工是招聘的,即使正式職工也面臨著下崗分流,單位若為職工提供保證,就要承擔相當大的風險,所以單位不愿意為職工作擔保。此外,擔保的執法環境差也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如以住房為抵押物,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執行抵押物就非常困難,處理不好還有可能引起小范圍的社會震蕩。
(四)無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據統計,中國目前享受養老金和醫療保險待遇的人有1.5億,僅占總人口的12%,也就是說,中國目前有88%的人要為自己的健康與安全負責(注:宋文峰:《信貸消費、我們還缺少什么》,載《今日信息報》1999年5月28日。)。拿深圳來說,參加養老基本保險、社會醫療保險的人數只占深圳常住居民的14%和12%,加上其他企業性質的保險公司經辦的保險業務,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人口比率還很小(注:李南玲:《消費信貸,我們還缺少什么》,載《經濟參考報》1999年5月25日。)。隨著產業結構的變化,居民的就業形勢也出現了許多不明朗的因素,如果無法對居民提供更強有力的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障,消費信貸推廣的空間將是十分有的限的。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養老、疾病、失業等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已頒布的一些規定因其立法層次低而不具權威性,這極大地阻礙了消費信貸的推進。
二、營造消費信貸健康發展的法制環境的思考
消費信貸在西方發達國家已非常普遍,消費信貸的每一過程、環節,消費信貸的廣告、合同的訂立、合同的內容、合同的履行、違約及責任處理,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此外,還有政府的控制。借鑒西方發達國家近百年來發展消費信貸的經驗,我國建立、健全有關法律法規,推進配套改革,營造有利于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的良好的法制環境,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制定《消費信貸法》
消費信貸業務開展得比較好的國家如美國、法國、英國等都訂有專門的法律:美國1968年頒布了《統一消費信貸法典》(theUniformConsumerCreditCode)及《消費信貸保護法》(ConsumerCreditProtectionAct),1974年美國又頒布了新的《統一消費信貸法典》;英國1974年頒布了《消費信貸法》(ConsumerCreditAct),法國于1978年頒布了《消費信貸法案》。我國亦可單獨專門制定一部《消費信貸法》。《消費信貸法》應包括立法的原則、調整對象及范圍,消費信貸的廣告、費用、利率,合同的訂立、履行、違約及責任處理等內容。
1.制定《消費信貸法》應遵循的原則。首先應當遵循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原則。縱觀大多數國家的消費信貸立法都有一個明顯的特點: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我國《消費信貸法》亦應遵循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因為給消費者權益予以保護是以“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不平等關系為基礎的,其目的在于對消費者的弱者地位予以補救”(注:梁慧星:《消費者運動與消費者權利》,見《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二,引導消費者科學消費的原則。為擴大內需、支持相關產業的發展,《消費信貸法》應對消費信貸合同標的物范圍作出明確規定,對可消費的商品或服務,根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規定鼓勵哪些消費、限制哪些消費。第三,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生產發展的原則。我國《消費信貸法》應規定,一般的消費信貸主要應面向大件耐用消費資料市場,要通過運用消費信貸杠桿啟動耐用消費資料消費,促使耐用消費資料生產經營行業及與之相配套的相關行業迅速壯大起來,使產業結構向耐用消費資料方面傾斜,從而逐步抑制當前社會上存在的在傳統產業里的過度投資現象。
2.《消費信貸法》的調整對象。我國在制定《消費信貸法》時,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及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成功經驗,消費信貸法的調整對象不僅應包括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信貸關系、銷售商與消費者之間的貨物買賣關系,而且也應包括消費者、金融機構、商業機構三者之間的關系。此外,還應調整消費者參加消費信用交易所發生的,如分期付款、買賣居間合同、人傭金、債款收取等輔助信用業務關系。
3.《消費信貸法》的調整范圍。在西方發達國家,消費信貸可以劃分為兩類,一是以信用卡形式出現的普通消費信貸,另一種是以借貸方式出現的特種消費信貸,如汽車、住房消費信貸。對于以信用卡為表現形式的普通消費信貸,我國已有法規對其進行規范,但規范得不夠具體和全面。所以,我國消費信貸法不僅應調整以信用卡形式出現的普通消費信貸,而且應包括諸如住房、家用轎車、其他高檔耐用消費品、教育助學、旅游消費等各種形式的以借貸方式出現的特種消費信貸。
4.消費信貸的廣告。消費信貸的廣告,包括銷貨商為推銷商品的廣告和金融機構為推銷消費貸款金融服務的廣告。英國的《消費信貸法》明確規定:消費信貸廣告應對出資條件、標的商品和信用的性質作真實的說明,廣告的實質性內容必須明白無誤,不能使人誤解和有虛假。我國的《消費信貸法》應借鑒英國的經驗,對消費信貸廣告的有關情況予以規范。
5.消費信貸的費用、利息、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情況。為了保護消費者的知悉權,各國的消費信貸法都要對消費信貸的費用、利息、還款方式等情況予以明確規定,如美國《消費信貸保護法》和《統一消費信貸法典》對“貸款真情”的有關規定就是對消費者知悉權的保護規定。銀行和商業機構應對消費信貸的有關具體內容明確公布于眾,以便消費者了解、比較各經營機構推出的消費信貸的條件,從而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選擇。
6.消費信貸合同的訂立。為體現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應對信貸合同和銷售合同的要約和承諾作出明確規定。此外,可以借鑒法國、英國及比利時等國消費信貸法的有關規定,信貸合同成立后,并不馬上生效,而是規定一個冷卻期(cool-offperiod),一般為七天,讓消費者與其家人有時間共同商討申請消費信貸的有關情況,以便做出最終的決定。
7.信貸合同與銷售合同的關系。《法國1978年消費信貸法》建立了信貸合同和銷售合同相互獨立,但又相互依存的制度,信貸合同以銷售合同為條件,銷售合同以信貸合同為條件,任何一個合同的不履行都會影響到另一個合同的履行。首先,信貸合同以銷售合同為條件。其目的在于避免迫使借款人在貨物沒有運送或永遠不會運送的情況下去提取貸款,即當銷售合同的結果仍處于不確定狀態的時候,不能要求借款人履行信貸合同。此外,與銷售合同履行有關的訴訟也會影響到信貸合同,或是通過中止信貸協議的履行來推遲訴訟結果,或是在銷售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結束信貸合同。其次,銷售合同以信貸合同為條件,當消費者發現由于種種原因使貸款落空,他就必須使自己擺脫對銷售方的所有義務。我國的《消費信貸法》可以借鑒法國1978年消費信貸法,對信貸合同與銷售合同關系予以明確的規定。
8.違約及責任處理。
(二)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
根據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消費信貸業務的推廣必須以個人資信判斷為基礎。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需要與健全和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相配套。
1.建立個人信用調查和評估機構,對個人信用進行調查和評估。居民在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個人消費信貸時,銀行可請專業信用認定機構對個人信用進行調查和評估,可以對自然人的身份、個人帳戶、收入來源、個人可支配用于抵押的資產及過去的信用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了解申請人的總體信用狀況,然后決定貸與不貸。
2.實行存款實名制和居民收入完全貨幣化。每個自然人與銀行打交道時,都應該用自己的真實姓名。居民的所有收入都應以貨幣化的形式出現,杜絕非貨幣收入和灰色收入。每個人只能有一個帳號,只能有一個銀行為之服務,應把除小費外的所有收入全部在個人帳戶中反映出來。這樣貸款機構就可以確切計算和查證居民收入的實際水平,在此基礎上就很容易確認消費者的貸款資格,也容易對消費信貸進行風險控制。
(三)完善消費信貸擔保制度
應完善消費信貸擔保制度的理由有如前述。當前住房消費信貸中實行房地產開發商全程擔保的方法,上海、成都市實行置業擔保公司擔保方法,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法律法規應對這些擔保方式予以確定和規范。此外,應完善和加強擔保執法力度,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要依法處理擔保物品和追究保證人責任,從制度上保證銀行貸款不受損失和敦促借款人依法履行還款義務。
(四)完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應繼續深化城鄉居民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工作,將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疾病保險、退休保障等納入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用具體的制度加以規范,使人們在申請消費信貸時不會有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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