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履行法律賦予職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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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市第*人民代表大會第*次會議選舉產生的新一屆市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政府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執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決定,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第三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常務副市長協助市長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長因公出市和出國訪問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五條市長主持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條副市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七條根據工作需要,市政府設市政府特邀咨詢若干名,協助市長或副市長工作。
第八條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
第九條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履行行政職責。
市審計局在市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團結合作,維護政令統一,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市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和工作指導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一條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宏觀調控政策,結合*實際,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二條切實加強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大力加強誠信建設,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三條加強社會管理,建立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機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系,大力建設和諧*,推進民主法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五條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繼續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事項,創新行政審批改革機制,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研究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
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六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十七條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市級社會管理事務、政府規章和重大政策規定、重大建設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有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縣(市)區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第十九條市政府在做出重要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市民代表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通過傳媒向社會公布,征求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
第五章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依法行政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條市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修訂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市政府規章、行政措施或決定。擬訂和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
市政府規章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二條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和英文譯審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繼續推進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四條實行市政府領導集體學法制度,由市政府辦公廳會同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一般每季度舉辦一次。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活動的服務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條市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等日常工作。市政府辦公廳和市政府監察機構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二十七條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予以公開。
第二十九條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統籌規劃、整合資源、服務應用、確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為公眾參與經濟社會活動創造條件。
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條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及時辦理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自覺接受市政協、各派和各群眾團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律法規,落實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第三十五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強廉政建設
第三十六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加強監督制約權力的制度建設。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三十七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單位及地方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三十八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會議制度
第三十九條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條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特邀咨詢、市政府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群眾代表列席會議。
第四十一條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特邀咨詢、市政府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二)聽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
(五)研究通過人事任免事項。
(六)研究通過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的事項。
(七)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市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二條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組成,市政府特邀咨詢、市政府秘書長列席。必要時請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市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況。
(二)研究處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解決的重要問題。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十三條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托市政府特邀咨詢、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
市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市政府領導分工職責范圍內的專門問題。(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三)研究協調需提交市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市政府專題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安排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十四條建立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議題征集制度。市政府各部門要提前提報近一段時期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填寫市政府辦公廳印制的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議題申報單,并報分管市長同意后,送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對部門提報的議題進行匯總審核后草擬議題提報意見,經秘書長審定后報市長確定。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議題一般應于會前5個工作日報送市政府辦公廳。
第四十五條對需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提交議題的部門會前應協調一致。參與協調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必須在會簽意見上簽字。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依據,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協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市長提出意見報市長確定。
第四十六條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應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與會人員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廳匯總后向市長報告。
第四十七條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市政府特邀咨詢、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受委托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紀要須由委托的市長或副市長審定同意后印發。
第四十八條市政府會議討論決定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市政府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必要時報市長審定。
第四十九條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決定事項,由市政府督查室向主辦部門發出“決定事項催辦通知”。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對會議決定事項要認真遵照執行,及時辦理。市政府督查室負責督辦,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報告。
第五十條市政府大型工作會議按會議內容、出席人員分為兩類。一類會議由市長主持,有關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綜合性重要工作;二類會議由分管副市長主持,市政府部門負責人和縣(市)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召開市政府一類會議,一般由市長提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市政府部門提請召開市政府二類會議,應向市政府報送申請,由市政府辦公廳審理,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審定。一般會議由分管市長審定。
市政府一類會議的會務工作在秘書長領導下,以市政府辦公廳為主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協助;二類會議由協助市政府領導工作的副秘書長協調,以市政府有關部門為主組織,市政府辦公廳予以協助。
市政府大型工作會議的主題要明確,準備要充分,一般應留出1個月的調查研究和文稿起草的籌備時間。市政府領導的會議講話材料,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起草,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把關,報市政府調研室或市政府辦公廳按程序送審。
第五十一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精簡、有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全市性工作會議的數量和規模。能用文件、電話解決問題的不召開會議,內容、時間相近的會議盡量合并召開,能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能采取電視電話會議形式的不集中開會。市政府召開的會議一般不請鄉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參加。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一律只開到下級政府對口部門,不請下級政府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二條市政府召開的各類會議都要開短會、講短話。市政府一類會議會期一般不超過1.5天、二類會議會期一般不超過1天;市政府電視電話會議一般不超過60分鐘。收看收聽全省電視電話會議后,如需繼續召開全市電視電話會議,一般不超過30分鐘。市政府領導在電視電話會上的講話一般控制在40分鐘,在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一般不超過90分鐘;安排的交流發言單位一般不超過5個,每個發言時間一般不超過8分鐘。
第五十三條國家部委、省政府部門通過市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召開全國、全省性會議,市政府有關部門須提前將情況報告市政府(需補貼經費的,要事先征求市財政局的意見),經同意后方可答復和安排。
第十章公文審批
第五十四條向市政府報送公文,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省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的規定程序辦理,努力提高公文質量。
第五十五條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后根據市政府領導分工呈送審批。向市政府報送需要審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市政府領導收到直接報送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應由市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序審核、運轉。市政府領導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統一轉辦、處理。
第五十六條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要一事一報并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發。可以直報市政府部門解決的事項,不應再報市政府審批。
市政府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請示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主辦部門要事先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主動搞好協商,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市政府部門內設機構工作中需要請示的事項,一般應向主管部門請示;確需向市政府請示的事項,應由主管部門向市政府呈文。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直接向市政府報送公文。
第五十七條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公文運轉的各個環節都要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完成。各部門需要請示市政府的事項,應當提前做好調研和協調工作。市政府接辦后,一般事項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公文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的以外,協辦部門一般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市政府辦公廳轉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凡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并回復辦理結果。
第五十八條市政府領導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五十九條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于關系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決定、政策措施、政府規章以及需要全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對省政府的決定、命令、行政法規、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提出的貫徹實施意見。
(二)須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請示的重大問題。
(三)須由市政府與國家有關部委、省有關部門及其他市政府聯系商洽的工作。
(四)市政府的決定、政策措施和政府規章。
(五)安排部署市政府確定的重要工作任務,對市政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復市政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報請市政府決定、解決的重大問題。
(七)批轉市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意見。
第六十條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均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審理和送審、送簽。市政府領導不直接簽批未經市政府辦公廳審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書長或廳副主任提出意見,經協助市政府領導工作的秘書長、副秘書長審核后,報請市政府領導簽發。
第六十一條公文簽發權限:
(一)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正式公文,報請分管副市長審簽,市長簽發。其中,事先已報請市長同意,屬于例行行文程序,需以市政府名義行文的,可由分管副市長簽發。
(二)以市政府名義下發及報送省政府部門的便函類公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內容涉及數名副市長分管范圍的,或有意見分歧的,報請市長簽發。
(三)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其中規范性公文,涉及綜合性事項的公文,成立臨時機構的公文,報請分管副市長審簽,市長簽發。
第六十二條大力精簡公文。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可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義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門或幾個工作部門聯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下列內容的事項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
(一)對省政府部門下發的文件提出的貫徹執行意見。
(二)屬于部門和縣(市)區政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三)市政府領導在會議上的講話和會議紀要。
(四)照抄照轉上級文件。
(五)市政府部門召開的縣(市)區政府負責人不與會的會議通知。
第六十三條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應由主管部門代擬文稿,主要負責人要對代擬文稿認真審核把關。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規范性文件應送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六十四條市政府各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經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各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單位)報送公文。屬于業務性較強及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項,按程序報經市政府領導審定后,可加“經市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行文。
第十一章政務信息反饋和重要決策督查
第六十五條市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務信息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為市政府領導科學民主決策提供依據。
第六十六條政務信息反饋的主要內容:
(一)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全市經濟社會運行中的重大動態,事關全局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政策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建議。
(五)創造性開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經驗。
(六)國務院和省政府各部門關于重點工作、重大情況的分析預測和政策建議。
(七)外市可供借鑒的工作新思路和新舉措。
第六十七條報送政務信息要圍繞中心工作,貼近領導決策需求,突出重點,把握要點,挖掘亮點,抓住切入點,要做到全面、及時、準確、規范。
第六十八條市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全市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網絡的指導,確保網絡健全完善、高效運轉。同時,要建立完善政務信息工作報送通報和考核機制,對信息報送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對遲報、漏報信息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進行通報批評。
第六十九條對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領導批示件,市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
第七十條市政府辦公廳對以下重要決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義下發的涉及全市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文電。
(四)市政府領導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第七十一條重要決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項通知。市政府督查室對需督查的重要事項應及時立項,經分管領導審核后通知承辦單位。
(二)檢查催辦。市政府督查室及時督促了解承辦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對重要督查事項,應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深入基層督辦。
(三)及時辦結。各承辦單位應明確責任人,采取切實措施狠抓落實工作,并按時限要求及時上報辦理情況。(四)匯總報告。承辦單位貫徹落實市政府重要決策報告的情況,由市政府督查室負責整理匯總,分送有關領導閱示。
第七十二條收到省委、省政府領導和市委的批示件,市政府督查室要立即送呈有關領導閱批,按照分工轉有關部門辦理或直接組織辦理,并按規定時限整理上報辦理情況。
第七十三條需督查辦理的市政府領導批示件由市政府督查室負責辦理。督查室應于接辦當天轉承辦單位,必要時直接組織辦理。承辦單位一般應在15日內辦結,并向市政府督查室書面報告辦理結果,由市政府督查室匯總整理后書面報告批示人。在辦理領導人批示件過程中,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事項,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協辦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七十四條市政府領導在人民來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訪局組織辦理,并直接向領導反饋結果和答復來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辦公廳辦理:
(一)省政府領導人的信函。
(二)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市級及以上領導的信函。
(四)縣(市)區政府、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信函。
(五)對政府全局有重大影響的信函。
第十二章紀律和作風
第七十五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六條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和維護市委的領導,重要事項及時向市委請示匯報。以下重大事項須向市委請示報告:
(一)全市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以市政府名義上報國務院的重大請示事項。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設項目。
(五)需要市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
(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七)須向市委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十七條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第七十八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七十九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定期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知識。
第八十條市政府領導和市政府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在市內檢查、考察工作和調查研究,要盡量減少陪同人員,嚴格控制警車使用,不搞邊界迎送。
第八十一條除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市政府領導不參加接見、合影、剪彩、典禮、首映首發式等活動;不出席縣(市)區政府、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表彰會、紀念會、座談會;不為部門、地方的會議活動題詞、發賀信、賀電。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的,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八十二條省政府各部門、外省市來賓到*考察訪問,由對口部門負責陪同接待,市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全程陪同。市政府部門可以接待的外賓,一律由部門出面接待,其中副市級以上的來訪外賓或國際知名人士、學者、企業家,確需市政府領導出面會見、會談或宴請的,由市政府外事辦公室或市外經貿局提出安排意見,報市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序辦理。
市政府領導會見來訪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人員、重要知名人士及臺胞、僑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別由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外經貿局、臺灣事務辦公室、僑務辦公室審核后報市政府辦公廳,由市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十三條邀請市政府領導參加的內外事活動,一律由市政府辦公廳統一安排。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發送請柬。邀請市政府領導參加的重要活動,應提前7天報市政府辦公廳,由市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十四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前報告市長。
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各縣(市)區長出差市外或出訪、休假3天及以上的,應事前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由市政府總值班室向市政府領導報告。
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辦事機構、部門管理機構、議事機構、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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