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并軌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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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并軌方案

篇1

關鍵詞:養老金“雙軌制”;制度并軌;待遇并軌;時序模式

經過多年的改革試點和醞釀,2015年1月,國務院出臺《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3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貫徹落實<決定>的通知》,進一步細化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實施細則和步驟,明確了“一個統一、五個同步”的改革思路,提出了化解養老金“雙軌制”的具體路徑:先集中解決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問題,邁出制度并軌的決定性一步;在此基礎上,完善相關政策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養老金“雙軌制”并軌的經驗表明:“雙軌制”并軌路徑內在地遵循著從制度并軌到待遇并軌的時序模式。養老金“雙軌制”本身就蘊含公私兩個部門間養老保險制度比較的視域,在當前全國各地積極制定符合本地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方案,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養老金“雙軌制”并軌成為必然趨勢的背景下,在把握養老金“雙軌制”并軌的時序模式的基礎上,從業已運行20多年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與當前出臺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對比的角度,評論當前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在何種意義上實現了養老金“雙軌制”的并軌,對推進和完善當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著重要的實踐意義。

一、養老金“雙軌制”并軌的時序模式:從制度并軌到待遇并軌的有效制度建設

不斷擴大的養老金待遇是引起人們對養老金“雙軌制”詬病的導火索,也引起了學界的廣泛關注。學界對養老金“雙軌制”的研究,主要從勞動力市場的統一、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提高社會治理能力和治理現代化的角度論證實現養老金“雙軌制”并軌的必要性;從制度目標理念、籌資模式、資金管理及運營方式、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覆蓋率狀況、財政負擔狀況、養老金待遇標準、參保者單位繳費負擔等八個指標來論述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在起點公平、過程公平以及結果上的不公平。養老保險“雙軌制”的起源與改革;我國雙軌制演變的歷程和與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互動邏輯;養老金“雙軌制”下導致待遇差產生的制度、調整政策、資金來源、體系的不完善和政治因素;在實現雙軌制并軌的路徑上,鄭功成認為,“雙軌制”的并軌應該分三步走,第一步是盡快為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公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讓其工作人員承擔繳費義務,實行統賬結合的財務機制,實現與企業職工義務平等與財務機制統一的目標;第二步是對待遇進行結構分解,用雙層結構替代單一層次,逐步降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使之與企業基本養老金待遇相近;第三步是實現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辦法一樣的機制。這些研究對推進養老金“雙軌制”并軌改革有著重要意義,然而學界卻較少論及養老金“雙軌制”并軌的時序模式,就是實現養老金并軌制度建設的先后順序以及制度建設內容間的邏輯關系。養老金“雙軌制”本身就蘊含著制度和待遇兩個層面的不公正,首先,在養老保障制度上,機關事業單位采取傳統的財政供養型退休金制度,而企業則采取單位與個人繳費型的現代養老保險制度;其次,在養老待遇方面,在不同養老制度邏輯作用下,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人員享受著不同的養老金待遇。養老制度不公是引起待遇不公的根本性原因,待遇不公是制度不公的表征,制度和待遇不公正是養老金“雙軌制”的一個問題的兩個層面。相應地,養老金“雙軌制”的并軌也必然包含制度并軌和待遇并軌兩個層面和階段,養老金“雙軌制”并軌必須通過有效制度建設,消解導致不同待遇差距的制度性因素,破除機關事業單位傳統的財政供養型的退休金制度,建立起與企業相同的現代養老保險制度,解決規則不同問題,實現制度并軌;在此基礎上對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養老金待遇再進行結構性調整,最終實現待遇的并軌。從時序模式的意義上講,養老金“雙軌制”并軌就是從制度并軌到待遇并軌的有效制度建設過程,必須妥善處理好制度和待遇之間的關系,制度并軌是前提和保障,待遇并軌是導向和目的。自2005年以來,國家連續11年以10%的增長率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替代率,雙軌制下的養老金待遇差有所縮小,從2005年前后的2.0倍下降到2013年的1.4倍。然而,在當前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的情況下,不改變機關事業單位傳統的財政供養型退休金制度,不實現制度并軌,單純利用行政手段提高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替代率,忽視了養老保險水平正常增長的因素,嚴重影響了養老保險制度的穩定可持續性,也仍然不能解決人們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不用承擔繳費義務而享受較高待遇的制度詬病,同時也造成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對企業人員的攀比。2008年上海等五省市開展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在缺少待遇的補償機制的條件下,試圖在事業單位建立起與企業職工相同的養老保險制度,單純簡單實現制度并軌而不妥善處理待遇問題,違背了福利剛性原則,割裂了待遇和制度之間的聯系,改革缺少制度的有效性,同樣也無法解決養老金“雙軌制”的問題。2015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出臺后,飽受人們詬病的養老金“雙軌制”問題似乎得以解決,公共部門享有養老金特權的歷史一去不復返了。有效制度供給是保證制度目標實現的前提。養老金“雙軌制”本身就蘊含著比較的研究視域,2015年出臺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與業已運行20多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在制度和待遇兩個維度的相同與不同之處,是養老金“雙軌制”能否實現并軌的重要指標,集中體現了當前改革在何種意義上實現了養老金“雙軌制”的并軌。

二、核心制度并軌——當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同點

通過比較發現,2015年出臺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在制度模式、繳費機制、個人賬戶規模、視同繳費年限、養老保險待遇計發、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待遇發放形式、基金管理方式、養老保險體系等方面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安排相同。第一,在制度模式上,兩者都采用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模式,2015年改革方案明確提出了要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單位和個人要承擔養老保險費的繳費義務,以此消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不用承擔繳費義務卻享受較高待遇的傳統財政供養型的退休金制度。第二,在繳費機制上,兩者都采取了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并且在基本養老保險費率上,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比例都相同,分別為單位工資總額的20%和本人繳費工資的8%;在繳費基數上,兩者都是按照所在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保底,300%封頂。第三,在個人賬戶規模上,兩者都是按照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納入到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第四,在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方面,兩者都采取了相同的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有視同繳納年限的,再加上過渡性養老金。第五,在視同繳納年限計算上,2015年出臺的方案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視同繳納年限一樣,都是在建立個人賬戶前符合規定的工作年限為視同繳納年限。第六,在轉移接續辦法上,兩者采取相同的轉移接續辦法,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統籌基金轉移12%。第七,在影響待遇的變量上,在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下,兩者也實現了影響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的變量趨于一致:退休時所在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個人繳費年限;歷年來實際繳費水平;個人工作年限。第八,在待遇發放形式上,兩者都采取社會化發放形式,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銀行、郵局網點發放。第九,在基金的管理方式上,兩者都采取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方式。第十,在養老保險體系上,兩者都建立了三大支柱,即由基本養老金+補充養老金+個人儲蓄。2015年出臺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是通過上述十個方面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同制度安排,使得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員確立了現代養老保險理念和承擔繳費義務的意識,國家財政角色由原來作為退休費保障者轉變為養老保險繳費者,實現了對傳統財政供養型退休金制度的部分消解,統賬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雛形正式建立起來,實現了與企業養老保險核心制度的并軌。

三、當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不同之處

養老金“雙軌制”的并軌最為根本的是實現待遇的并軌,除了上述相同點的制度安排,通過對參保范圍、繳費工資基數、過度系數、職業年金等影響養老金待遇的具體指標比較分析,可以發現2015年出臺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方案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存在不同。第一,在參保范圍上,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人員參保范圍是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內人員,參保單位是機關單位、參公事業事業以及分類改革確定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確定轉企的事業單位將參加企業養老保險;此次參保范圍是以人員身份來界定,而企業養老保險參保范圍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企業職工,在參保范圍上也烙上明顯的體制內外差別的“雙軌制”印記。第二,在繳費工資基數上,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基數是按照職務和職級確定的工資項目來確定繳費基數,一般包括基本工資、津補貼等項目,事業單位一般為績效工資,機關單位為津補貼,因此,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高低受工資福利政策的影響較大;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是以現有實發數,全口徑納入到繳費基數范圍內,受企業的經濟效益影響較大。第三,視同繳納年限的時間不同,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是以2014年9月30日為時間節點,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以1995年12月31日為時點,從這點可以看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滯后企業養老保險改革近20年。第四,視同繳納指數上不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視同繳納指數是根據退休時的職務職級來確定對應的視同繳納指數,人社部授權各地區制定符合各地實際的各類人員視同繳納指數表;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不同,企業養老保險則統一規定為1。第五,養老保險費用征收上,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雖然都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但卻分別建賬管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并且明確了基金管理的為省級統籌,建立以省級為統籌的基金池,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并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第六,關于過渡期,2015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為了保證新老制度的平穩過渡,待遇不降低,設定了10年的過渡期,并且明確: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而企業養老保險改革沒有設立過渡期。第七,在補充養老保險上,2015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強制建立了職業年金制度,在繳納比例上,單位繳納8%,個人繳納4%;而企業養老保險的企業年金,是非強制性的,是企業根據經濟效益自愿建立,并且現行2004年制定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在繳費額度上規定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12,2016年6月人社部起草的《企業年金規定(征求意見稿)》中,下調了企業年金繳納的上限,將企業繳納上限由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調整為8%,將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之和的上限由“六分之一”調整為12%,并且明確了具體繳費比例由企業和職工協商確定。雖然這一調整實現了企業年金與職業年金在繳費比例的一致,但是由于企業年金在企業根據經濟效益基礎上自愿建立,覆蓋面也極其有限,并且主要集中在國有壟斷性行業,據人社部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全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人數為2200多萬人。據此測算,繳納企業年金的企業員工,占全國城鎮就業人員的比例不足6%,這勢必會導致在養老待遇上新的不平衡。第八,在待遇統籌項目上,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去世后的相關待遇,比如喪葬費、撫恤金、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待遇,由單位支付,并且在社會統籌的養老金待遇之外,一些獎勵性的補貼、一次性退休補貼、以及符合相關政策的其他待遇,仍然由單位支付;而企業養老保險喪葬費和撫恤金全部由統籌基金支付,并且企業職工退休后不存在由單位發放的項目。可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未真正實現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實現由單位保障向社會保障的轉變。通過以上具體影響養老金待遇的制度安排,實現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仍然享受著比企業職工較高的養老金待遇,因此,2015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于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完善,僅僅在核心制度上實現了并軌,在養老金待遇方面存在明顯的單位保障的特征,以致在養老金待遇上并未實現并軌,養老金“雙軌制”問題仍將繼續存在。2016年,人社部、財政部印發了《關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明確從2016年1月1日起,為2015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規定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以期實現機關事業單位首次和企業同步上調基本養老金待遇,以此來避免不同群體在養老金待遇方面的相互攀比。當前各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尚處于參保登記、分批次參保、新舊養老制度處于破與立的過渡階段,制度尚未完全并軌,甚至諸如中央層面的單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績效工資改革等配套改革措施尚未完成的情況下,同步調整養老金待遇,違背了從制度到待遇并軌的時序,同時,在現有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之間養老金待遇仍然存在差距的情況下,同步調整養老金待遇,只能使得現有差距繼續擴大,而不能解決養老金待遇差距問題。基于此,當前實現養老金“雙軌制”并軌的政策著力點,應該注重完善工資制度、人事制度、基金投資運營以及不同制度間銜接等配套措施,盡快在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起完善的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為實現待遇并軌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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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最快5年即可養老金并軌

目前我國養老金發放的基本情況是,全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2000萬左右,人均退休金每月4000元、全年5萬元,全部由國家財政承擔,每年支出1萬億元左右。全國企業退休人員8000萬左右,人均養老金每月2000多元、全年25000元,幾乎全部由企業在職員工歷年繳納的養老繳費支付,國家財政不承擔或承擔很少部分。根據人社部負責人今年3月披露的數字,2013年全國養老金繳費2.2萬億元,養老金發放1.8萬億元,結余4000億元。2013年結余積累養老繳費3萬億元,國家社會保障基金1萬億元,合計4萬億元。

自2005年開始,國家每年給企業退休人員增長養老金10%,即“八連增”。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由當初的每月800元,增長到現在的每月2000元,翻了一番還多。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和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差距約為1倍,而8年前的差距是2~3倍,差距已經大幅縮小了。

初步分析表明,養老金并軌不是什么“烏托邦”,而是經過努力完全能夠實現的,且目前正處在實現的過程中。

多年來我國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年均都在兩位數,年均增長速度在15%~20%之間。據此,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在特定的一段時間內增加,年均增長10%或者15%,應該沒有問題。況且,我國現在還有多年累積積攢(剩余)的、未發出去的4萬億元的養老繳費和社保基金。

根據計算,8000萬企業退休人員(這個數字每年會有所增加)的養老金,如果總量增長1倍,即由目前的1.8萬億元增長到3.6萬億元,則人均養老金恰好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拉平,實現并軌。如果按照每年增長10%的速度,7年就可以翻一番,實現并軌,年均增加支出2500億元。如果按照15%的速度增長,5年就可以差不多翻一番,實現并軌,年均增加支出養老金3000億元。即使這3000億元全部由國家財政承擔,占國家全年的可支配財政收入的比重也只有1%多一點。況且,增加支出的這筆養老金還不是全部由國家財政承擔,企業在職員工當年的養老繳費也承擔了相當部分。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財力增長236倍,養老金增長50倍

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國家已經完全具備了承擔社會公共事業領域基本開支的經濟實力。養老金開支對于我國已經不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動輒聲稱國家財力有限不是實事求是的態度。

以2013年為例,全國財政收入(包括稅收和各種基金收入)19萬億元。此外,國有企業利潤2.5萬億元,國有保險公司保費收入2萬億元,養老保險收入1.9萬億元(按照國際標準,上述收入均屬于財政收入)。全國可支配財力總計約為26萬億元。這還不算3.9萬億美元(約合25萬億元人民幣)的外匯儲備,不算相當規模的預算外收入。

憑借每年26萬億元的可支配財力,每年支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總額3萬億元(人均實現每月4000元),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金總額1萬億元(人均每月4000元保持不變),二者合計4萬億元,占26萬億元的15%。這難道有什么做不到的嗎?況且,若干年后,我國的可支配財力就不僅僅是26萬億元了。

自1978年改革開放36年來,我國可支配財力由1100億元人民幣增長到26萬億元人民幣,增長了236倍左右。同期,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由人均每月40元左右增長到人均每月2000元,增長50倍,大大落后于國家財力增長速度。在養老金這個問題上,國家確確實實欠企業退休人員一筆賬。

養老金不存在“缺口”,

只是標準高低問題

至于許多學者提出的“養老金缺口”、“在職的養不起退休的”這類說法,其實是個偽命題。2014年3月,人社部一位負責同志曾經明確表示,不存在所謂“養老金缺口”問題。

政府養老和兒女養父母的道理是一樣的。兒女有實力,就每年多給父母幾個錢,父母就活得舒服一點。兒女實力差一點,就每年少給父母幾個錢,父母就活得拮據一點。政府養老也是這個道理。政府財力充足,每年就給退休人員多發幾個錢,否則,就少發幾個錢。不存在“在職的養不起退休的”問題,也不存在“缺口”問題,只有標準高低的問題。

世界上不少國家的政府養老金支付是“現收現付”,就是用當年征收的養老繳費支付第二年的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另加政府財政資金補充不足部分,沒有什么“個人賬戶”、“企業賬戶”。道理很明顯,現收現付這種方式最簡單、最適用,環節最少,挪用、占用、的空間最小。

養老金改革的關鍵:

國家愿不愿意承擔,承擔多少?

實事求是地說,并軌后還有問題需要解決,就是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員工是否開始繳納養老保障金,企業在職員工是否繼續繳納養老保障金?如果繼續維持這種有人繳納、有人不繳納格局,顯然不公平。解決的辦法大體有三個。

第一個方案: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員工開始繳納養老保障金。如果認為現行工資收入偏低、繳納養老保障金不堪負擔,可以適當增加工資。這是最簡單、最可行的辦法。

筆者認為,不存在唐鈞先生所說的機關事業單位“需要自籌資金,補交養老費4萬億元”的問題。沒有必要補交。沒人要求補交。在一分錢不交的情況下,國家都可以承擔全國2000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金,開始繳費了,怎么倒需要“補交”了?

至于唐鈞先生所說的“空轉”問題,也同樣不存在。要說空轉,已經空轉20年了,公務員的退休金一分錢沒少。現在要繳費了,國家財政承擔的公務員的退休金支付壓力應該說是相對減輕了,怎么談論起“空轉”問題來了?

第二個方案:企業在職員工不再繳納養老保障金,機關事業單位員工也不繳納,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開征養老稅,在消費環節征收,即每個公民,無論老人孩子,無論是買家電、機票,還是在酒店吃飯,一律按照一定的稅率附加繳納養老稅。結果必然是人人為自己未來的養老做貢獻,但富人肯定貢獻更大,負擔更多,因為富人消費水平更高。這個結果是公平的。國家原則上根據當年的養老稅征收情況,確定下一年的養老金發放標準。當然,養老稅的征收情況是可以預測的。也可以反過來,在確定一個合理的養老金標準后,再確定養老稅的稅率。在根據養老稅征收情況發放養老金的基礎上,國家財政可以另行補貼,也可以不補貼。

第三個方案:現收現付。機關事業單位員工和企業員工同樣繳費,取消“個人賬戶”、“單位賬戶”,原則上根據全國在職員工的繳費情況,確定養老金發放標準。征繳得多,發得就多。

上述三個方案以及其他各種方案,說來說去,實質性的問題只有一個,就是國家的財力怎么樣,是否愿意承擔養老責任,承擔到什么程度。

改革養老金制度,實際上有兩個基本思路擺在我們面前:一個思路是低標準、全覆蓋,就是人人享受養老金,但每月由政府提供的養老金較少。另一個思路是高標準、部分覆蓋,就是部分人享受養老金,但每月由政府提供的養老金相對較多。

篇3

養老金“雙軌制”備受詬病,如今終于要改革了,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將與企業建立同等的養老保險制度,公務員和普通企業勞動者,將站在更加公平的標準線上履行社會勞動者職責。不得不說,這是讓人頗感欣慰的。

當然,“并軌”之后,給一些工資很低的基層公務員增加一部分工資,以保障他們的合法的勞動權益,這無可厚非。但我們顯然不能抱著補償心理,或者干脆拿著“堤內損失堤外補”的心態,給公務人員做普遍的工資提增。

原因非常明顯,我們之所以對養老保險進行“并軌”,為的無非是公平,是為財政支出減壓等。如果因為公務員需要自己繳納養老保險費了,就給他們漲工資,自己繳納多少就漲多少,甚至漲得更多,像網友說的那樣“橫豎都不吃虧”,那么養老保險并軌也就失去了其意義。比如有兩個勞動者,一個公務員,一個私營企業工人,他們“同等學歷、同等職稱、同等技術、同等貢獻”,在“并軌之前”,基本工資都是5000元,公務員實得5000元,養老保險由財政負擔,工人除去自繳納的養老保險,實拿4500元,這

篇4

【關鍵詞】養老金 替代率 社會平均工資 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

目前,我國主要有四類公共養老保險制度,覆蓋各類人群。一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覆蓋機關事業單位就業人員;二是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城鎮企業職工,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人員及在城鎮就業的農民工;三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農村居民;四是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城鎮非就業人員。前兩類養老制度具有強制性,后兩類養老制度屬自愿性質。四種養老制度并存,待遇懸殊,其公平性與合理性已引發巨大的社會矛盾,亟待改革。

本文從養老金替代率角度,重點分析事業單位養老制度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并軌途徑。

一、養老金替代率的合理水平

養老金替代率是勞動者退休時領取的養老金與退休前工資收入的比率,是衡量勞動者退休生活保障水平的基本指標。

賈洪波和溫源認為養老金替代率應界于50%~70%之間。他以貧困線代表社會平均最低生活保障線,將退休職工養老金替代率下限確定為50%。退休職工因退休減少了與工作相關的支出,將養老金替代率上限確定為70%[1]。

虞梅和王歐從家庭人口結構角度,認為城鎮職工退休后不再撫養小孩,三口之家變二人養老,退休后領取67%的養老金即可維持原生活水平,將養老金替代率確定為67%[2]。

世界銀行將70%作為養老金替代率的理想水平。人社部將養老金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9.2%。筆者認為,若企業退休職工的醫療有保障,56.3%的養老金替代率即可維持其退休前生活水平。

城鎮企業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不需扣除“五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作保險、生育保險)“一金”(住房公積金)個人繳納費用,也不用繳納所得稅,是退休職工的純收入。職工退休前一年應領工資含“五險一金”及所得稅,不是在崗職工的純收入。“五險”個人繳費部分11%(其中養老保險8%,醫療保險2%,失業保險1%),住房公積金個人繳費5%以上。職工的實領工資最多為應領工資的84%。根據養老金替代率公式,以70%作為養老金替代率的理想水平,按實領工資計,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替代率有56.3%即可。

當然,以56.3%作為養老金替代率的理想水平有許多限制因素,如退休職工年老多病,醫療支出增加;退休職工需人照顧,增加支出;在職職工除勞務收入(工資)外,還有其他收入,退休職工收入來源單一,大部分人員除養老金外,不再有其他收入。但單就養老而言,56.3%的養老金替代率應無問題。

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替代率分析

(一)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替代率現狀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自1992年實施以來,幾經改革,已趨成熟。《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對養老保險的繳費和待遇計發進行了調整,將個人賬戶記賬比例由11%降低到8%,養老金目標替代率由58.5%提高到59.2%。2005年起,人社部連續9年上調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但其養老金替代率依舊較低。筆者根據人社部統計公報,計算了2007年起5年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替代率,與社會流傳的40%的養老金替代率有較大差距。

表一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替代率

上表中退休人員、養老金數據來源于2007~2011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上年平均工資來源于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歷年全國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數據。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雖呈下降趨勢,但與前文所述56.3%的替代率基本接近。

(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替代率的影響因素

一是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按《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企業年金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管理方式,不具備強制性。各企業由于盈利水平不同,不愿或無力為職工購買企業年金。截止2012年6月,我國企業年金總量為4198億元,覆蓋面窄,且集中在實力雄厚的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小企業基本被排除在外[3]。致養老金替代率偏低。

二是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由于歷史原因,現個人賬戶養老金記賬利率為2.9%,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均高于3%,國債利率達6%,工資增速達13.6%。工資主要功能是滿足勞動者基本生活需要,增速快,主要是物價增長快,通貨膨脹率高。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的負增長明顯。

三是繳費年限。按《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最低年限為15年,貢獻低,養老金替代率自然低;繳費年限越長,替代率越高,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的公平原則。

四是繳費基數。社會保險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目前,很多企業雖然按《社會保險法》為職工購買養老保險,但大多數企業并未按規定足額繳費,而以當地平均工資的60%參保,以應對社會保險的強制性。

三、事業單位養老制度弊病分析

(一)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金替代率真實水平

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退休金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后,退休人員實施生活補貼。生活補貼為在職時績效工資部分的60%。現事業單位職工基本工資與績效工資大致相當。以工作年限滿35年工齡計算,其退休金為:退休前一年工資的90%+績效工資的60%,約為退休前的75%,比表一中50%多的企業職工養老金替代率略高20%,比人社部設定的企業職工養老金目標替代率多15%,但遠不是社會盛傳的近100%的替代率。

(二)事業單位養老制度的弊病

一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事業單位職工在職期間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養老金不與本人繳費掛鉤,未體現多繳多得原則,繳費義務和享受權利不對等,降低了社會保障效率。事業單位養老金全部或部分來源于財政,加重了財政負擔;退休人員管理與原單位關系保持不變,不利事業單位改革和內部建設。

二是計發方法不科學。事業單位退休金以職工的連續工齡和退休前最后一個月工資額為計發基數,以靜態的時點工資代替動態的工作貢獻,未考慮職工的累積貢獻。職工退休前,事業單位往往給其晉職、職級,以提高最后時點工資基數。

三是阻礙人才正常流動。由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明顯高于企業養老保險待遇,一方面引發了部分在職人員的非正常流動,一些臨近退休的非事業單位員工通過非正常途徑流動到事業單位,以享受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增加了財政供給壓力;另一方面,由于事業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職工無個人賬戶養老金儲存,也不易達到繳費15年方可按月領取養老金低限,抑制了事業單位職工流動到其他行業,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創造。

四是引發社會矛盾。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養老待遇差異的根本原因在工資制度不同。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時是以本人檔案工資和績效工資計算養老金,而檔案工資包含國家、省、市規定發放的所有津補貼,工資基數高,因此平均養老金替代率較高。加上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金調整機制不同,使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替代率差距越來越大,引起企業退休人員心理上的不平衡,社會矛盾突出。

四、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社會保險并軌途徑

(一)頂層設計,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

目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改革已出臺試點方案。《方案》規定,事業單位將參加社會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模式,繳費方式、繳費比例、養老金計發均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相同。事業單位職工對此反響強烈,各試點區出現提前退休熱潮。究其原因:一是行政機關未納入改革范疇,引發事業單位職工不公平感;二是事業單位職工擔心參加社會保險退休待遇將嚴重受損,阻力很大;三是事業單位及其3000多萬職工從未繳費,欠賬甚多[4]。

行政機關單位應與事業單位同期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統一并入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即可消除事業單位職工的不公平感。

據前文分析,企業退休職工與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有20%左右的養老金替代率差距,但基于大部分企業未繳納企業年金且繳費基數低的現實,若將年金制度進行合理設計、繳納基數進行嚴格規范,兩類保險制度的養老金替代率完全可持平。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軌到社會保險中,不會影響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待遇,將更有利于兼顧公平與效率。并軌后,由于事業單位個人將8%的養老保險費用,可適當提高其工資。

國家財政和個人一次性支付養老保險欠賬壓力很大,可分步解決:實施之日起,單位繳納部分由財政資金列支,個人繳納部分在當月工資中扣除;新制度出臺前的社會統籌基金缺口由國家逐年彌補,個人賬戶基金不再補繳,最終由財政資金彌補。

(二)區別對待,解決好養老保險并軌過渡期難題

按“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改革原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退休的老人按原退休金辦法執行,新人按新辦法執行,消除“兩頭”對改革的抵觸。

新辦法實施前已參加工作,實施后才退休的職工屬于“中人”。由于未繳費,個人賬戶無積累資金,按社會保險計發辦法,其養老待遇將會有很大降低。為確保其退休待遇,可借鑒1992年國家對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做法,將“中人”在新制度實施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新制度實施后的繳費年限為實際繳費年限。職工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超過15年即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實際繳費年限的養老金待遇按社會保險計發方式發放;視同繳費年限確定一個固定基數,按退休前一年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入基礎養老金或個人養老金賬戶。

(三)統一費率,規范事業單位職業年金

事業單位改革完成后,所有事業單位均由財政撥付經費,員工為財政供養人員。為避免各單位職業年金差異,可采取強制繳費形式,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通過測算事業單位養老金目標替代率,實行統一費率,采取個人賬戶完全積累形式,委托年金投資公司運作投資,監管局監管,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5]。

為確保平穩過渡,在改革前期,國家財政支付的職業年金可略高于企業年金。

參考文獻

[1]賈洪波,溫源.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優化分析[J].中國人口科學,2005(1)

[2]虞梅,王歐.從養老金替代率角度分析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障水平[J].中國集體經濟,2010(10)

[3]劉詩平,劉琳.我國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超過5萬家[N].經濟參考,2012.10.12,第三版

[4]汪孝宗.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大勢所趨卻舉步維艱[J].人才資源開發.2010(1)

篇5

(一)嚴格界定基本養老金享受條件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人事退休制度息息相關。隨著生活水平和醫療水平的提高,我國居民人均壽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身體素質也得到很大的改善,因此延遲退休年齡成為人事退休制度改革的趨勢。延遲退休不僅可以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化利用,又可以延遲退休金的發放年齡,緩解財政負擔。為了減少延遲退休政策推行的阻力,不對當期的就業狀況造成太大影響,我國應該實行彈性的退休政策。另外,為了杜絕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早退的問題,應該加強管理,健全約束機制,從嚴審批。

(二)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

機關事業單位與城鎮職工實行養老保險并軌,為人員的自由流動提供了便利條件,為了更好的銜接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的養老保險制度,政府相關部門要建立良好的轉移接續機制,原來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調入企業工作后,企業要幫助其建立新的個人社會保險賬戶,將原來的職業年金等并入企業年金,不能因為工作單位的變動,導致職業年金無法接續,保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崗位流動后的養老待遇。同時,要保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原來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同樣,如果企業人員進入機關單位之后,其原來的個人賬戶余額要并入到職業年金中,實現養老保險關系的有效轉移。

(三)強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管理

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管理是提高退休人員的服務質量、創新養老服務模式的重要措施。西方社會退休人員的養老服務主要是第三方機構來負責,企業只承擔繳費的義務和責任,這也是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發展趨勢。目前,關于養老金的社會化管理與發放已經存在技術問題,社會保險機構委托第三方機構養老金,每月將養老金打入退休人員的賬戶,今后應該將注意力放在如何提高社會化管理的效率上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后,全國實行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這就對社區養老服務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檔案資料及時轉入所在的社區,掌握每一位退休人員的基本情況,提供有針對性的退休服務質量。

(四)重點處理好“中人”的待遇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是一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問題,為了照顧到不同群體的切身利益,改革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為“新人”、“中人”和“老人”三個群體。“老人”基本維持原來的退休養老管理政策,由財政負擔養老金。“新人”剛參加工作,直接按照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其中“中人”的問題較為麻煩,處理不當不但會導致改革遇到很大的阻力,也會打擊很大一部分群體的工作積極性。為了減輕制度并軌的阻力,可以實行兩種方案:仍用舊制度或者像企業養老保險改革一樣設立過渡性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中人”的過渡性養老金計發系數可以略高于企業,以此實行新老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銜接。而選擇舊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其養老金待遇由國家財政負擔,對于這部分人也不需要另建立職業年金。無論采取何種彌補方案,兩種制度的并軌都會產生巨大的轉制成本。

二、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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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軌制”的前世今生

所謂的養老金“雙軌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質的人員采取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國實行國家和企業大包大攬的養老保險制度,社保基金作為“必要扣除”已經包含在企業利潤中被國家全部拿走了,因此從賬面上看個人無需為自己將來的養老繳納養老保險金。而到了上世紀90年代初,這種社保模式已不再適應市場經濟環境,政府也無力繼續大包大攬,因此作為一種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轉型期的特殊產物,1992年中國養老保險改革時規定: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實行由財政統一支付的退休養老金制度,個人不繳納或很少繳納社會保險;而企業職工則實行由企業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

自1992年規定實施后,當初微小的養老金差距在不同的軌道上越滑越遠,到如今,兩種制度下的養老金形成了巨大的鴻溝,同等學歷、同等職稱、同等職務、同等技能、同等貢獻的人因退休時的單位性質不同,退休金也不同,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比企業的養老金高兩三倍。隨著養老金“雙軌制”的運行,它所造成的社會不公以及對社會就業平衡和人才合理流動的嚴重影響逐漸顯現,這些年之所以越來越多的年輕人熱衷于報考公務員,與公務員享有的這種社保特權也有密切關系。

近幾年,國家逐漸意識到了雙軌制導致養老金差距不斷拉大的問題,因此連續7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然而7次連調的總和尚不足機關事業單位一次調整的幅度,從而導致兩者之間的差距反而越拉越大。

“雙軌制”并軌路不平坦

為了改變這種不合理局面,2008年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

然而4年多過去了,“雙軌制”試點改革卻進行得并不順利。由于只是“試點”,中央只有一個原則意見,制度上缺少頂層設計,尤其是將事業單位分類,“揀好啃的骨頭先啃”的做法,讓不同事業單位的員工感覺被區別對待,抵觸情緒較重——憑什么同樣是事業編制,我單位要改革而其他單位不要改革?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調查后指出,2008年以來,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抵觸情緒最大的是以學校和醫院為主的“公益性事業單位”。

正是由于這些事業單位的“大頭”的抵制情緒,改革始終難有突破。“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目前所有試點省市中,尚沒有一個省市出臺正式實施方案。而更讓民眾不滿的是,2008年以來的試點改革只拿事業單位開刀,卻沒有讓公務員同步改革。此前雖說深圳市對公務員群體的養老金“雙軌制”改革已經先行先試,但改革仍局限于“增量”改革,即對新增公務員隊伍實行這一改革,且有多個例外規定,改革不夠徹底。

十報告明確提出:“改革和完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社會保障待遇確定機制和正常調整機制。”《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也提出:“在試點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近日表示,無論是養老還是醫療,很多事業單位包括機關的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正在穩步推進,其人員與企業職工一樣逐步參加了各類社會保險。隨著社保標準的提高和改革的不斷推進,“雙軌制”終將合并統一。

“下一步,我們將改革與完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在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基礎上,同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胡曉義說,“實現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實現新老制度的平穩過渡。”

空賬倒逼“雙軌制”加速改革

此前有觀點提出,今后“雙軌制”改革不得不要由虛入實,由點及面,盡快推行,也是日益嚴重的養老金空賬倒逼的。就在胡曉義副部長講話的前幾天,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了由鄭秉文教授主編的《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2》。報告顯示,2011年養老金收不抵支的省份有14個,收支缺口達767億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空賬規模繼2007年突破萬億元大關后,再次突破2萬億元,達2.2萬億元,而且空賬規模從有權威記載的2006年以來一直在快速增加。

有人認為,正是由于數千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長期享受這種“不繳費,高標準”養老金超國民待遇,加速了養老金缺口的擴大。對此,中國社科院世界社會保障中心主任鄭秉文解釋說,在目前的“雙軌制”模式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拿的退休金并沒有占用企業職工繳費的養老金,其中,公務員的養老金直接由財政撥付;事業單位情況比較復雜,全國3000多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大約有2000萬人在上世紀90年代參加了改革,他們也繳費了,剩下1000萬人沒有參加改革,則依然由財政撥付。因此,“雙軌制”與日益擴大的養老金空賬沒有關系。

但換個角度看,“雙軌制”的存在卻有可能占用國家可動用的財務資源,如果今后國家不必再為這些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金進行撥款,則這筆巨額資金可以用以充實企業職工的養老金缺口。因此“雙軌制”的并軌對解決養老金空賬問題也能起到積極作用。

篇7

有些事可以等,有些則不。所謂,樹欲靜風不止,子欲養親不待,說的就是最不能等的一件事養老。缺口擴大,有心無力。沒錢養老,老無所依。

隱憂似正漸漸變現,昨三條相關新聞,都脫胎于這一養老焦慮的母題:媒體:當前養老金存量3.5萬億 十幾年后即用光養老金隱形缺口擴大 個人稅延型養老險政策年內或落地專家:延遲退休不會直接影響就業 避免一刀切。

乍看第三條似關聯不甚明顯,其實多年前提議延遲退休方案,一個主因就是養老金缺口壓力。還記得從學界專家提議,到進入公共視野,被正式提升到公共政策層面討論,輿論最初的不解和抵觸情緒。最樸素的想法就是,自己養老金沒少交,政府兜底,財政補貼,養老金整體基本面為啥還會有缺口?

當然,你從人口基數和結構、老齡化加劇、平均壽命增長、城市化和經濟增速節奏、參保繳費人數的下降等方面,確實可以得出延遲退休是綜合應對中國老齡化和緩解養老壓力的無奈舉措之一。

在情感接受上,至少整體社會共識達成之前,或還需要一定時間緩沖磨合。按照兩會定的時間表,職工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方案年內出臺;延遲退休方案今年制定,明年上報,2019年正式推出。

而說到年年喊赤字、缺口的養老金,去年首次出現拐點,當期繳費收不抵支,真正的收支赤字。賬面雖有結余,看似還不少,三萬多億,但以去年支出比例換算,最多也就能撐十幾年。

最值得憂心的是,這種吃老本的存量資金難以為繼的壓力,還只是明面上的。隱形缺口,不得不察:老齡化情勢下,真正的領取養老金的峰值還未到來,支付壓力延后了,而一旦到達那個臨界點兒,領取人數和金額,將雙雙增加,缺口到時若仍在擴大,那個扎堆到來的峰值或讓現在保守預期的可再接續十年都顯得樂觀了些。

以延遲退休來抵御養老金缺口的擴大化,雖然是不得不為,但仍然不是治本之策。延遲退休導致的間接的就業影響,也是不容回避的一大問題。不一刀切,盡量柔性介入,讓勞動者有選擇權,讓退休政策最大體現正向激勵價值,是一大著力點。

篇8

第1不公

普通勞動者收入偏低

數據說話全國總工會近期一項調查顯示,23.4%的職工5年未增加工資;75.2%的職工認為當前社會收入分配不公平,61%的職工認為普通勞動者收入偏低是最大的不公平。

1997年至2007年,我國GDP比重中,政府財政收入從10.95%升至20.57%,企業盈余從21.23%升至31.29%,而勞動者報酬卻從53.4%降至39.74%。

成因:資本與勞動未形成平衡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會長宋曉梧表示,這些數據說明,資本收益和勞動報酬比例已經嚴重失衡,這是我國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根源之一,也是制約居民消費需求增長的重要原因。

他進一步分析說,中國資本與勞動的關系是在經濟轉軌過程中形成的。由于勞動市場發育及其相關制度的完善相對滯后,沒有形成有效的資本與勞動的平衡機制,在勞動總供給長期大于總需求的背景下,資本力量過于強大,勞動要素在參與分配過程中并不能真正反映其實際價值。

宋曉梧還認為,較長時間內各地注重招商引資,有意無意地壓低了勞動力成本,長期以戶籍等手段行政性分割城鎮與農村勞動力市場,也大大壓低了農民工的收入。

對策:建立勞資集體談判機制

“我國至今尚未形成完善和有效的集體談判機制。”宋曉梧建議,進一步完善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和執行機制,為勞動者獲得合法收入提供法律保障。同時,真正落實勞動者集體談判的合法權利,提高工會在代表職工利益方面的相對獨立性。同時完善國有企業分紅制度,行政性壟斷企業基本都是國有企業,國民有充分理由享有利潤分配權利。此外,應建立和完善規范收入分配的基礎性制度,如收入申報制度、財產登記制度等。

第2不公

壟斷行業職工

薪水數倍于其他行業

數據說話統計顯示,電力、電信、石油、金融、水電氣供應、煙草等壟斷行業,不到全國職工人數的8%,但工資和工資外收入總額估算相當于當年全國職工工資總額的55%。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計,目前電力、電信、金融、保險、煙草等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是其他行業職工的2倍到3倍,如果加上工資外收入和職工福利待遇上的差異,實際收入差距更大。

對策:完善國企分紅 充實社保

宋曉梧表示,完善國有企業分紅制度,行政性壟斷企業基本都是國有企業,國家實際上是國民的,有充分理由享有利潤分配權利。目前許多行政性壟斷企業已經成為上市公司,而且今后還會有更多的企業上市,應該按照同股同權的原則,規范其利潤分配。這部分利潤可以用來補充社會保障資金,也可以作為再分配基金用于擴大居民消費。

第3不公

居民隱性收入或達數萬億

數據說話經濟學家王小魯幾年前在《國民收入分配狀況與灰色收入》研究報告中,就把“灰色收入”界定為非法收入、違規違紀收入、按照社會公認的道德觀念其合理性值得質疑的收入,及其他來源不明的收入。

王小魯計算認為,“2006年中國居民隱性收入可能高達4.8萬億元,約相當于2006年GDP的26%。”

對策:完善財產公開機制

宋曉梧建議,建立和完善規范收入分配的基礎性制度,如收入申報制度、財產登記制度、儲蓄實名制等。強化對掌握資源配置權力的政府部門的制度性制約和監督,特別是在項目審批、市場準入、市場監管、公共資產轉讓等方面,建立健全必要的基本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抑制越演越烈的權錢交易導致的大量非法收入。

第4不公

公務員退休金遠高于企業人員

數據說話資料顯示,我國的養老金水平明顯地分為3個層次。截至2008年年底,參加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月人均退休金1080元;事業單位月均養老金是企業退休職工的1.8倍;機關公務員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則是企業的2.1倍。

成因:國企改制致養老金脫軌

“過去企業養老金水平低是因為由于陸陸續續改革就脫軌了。”多次參與國家社保收入方案制訂,國家發改委社會發展研究所所長楊宜勇接受采訪時這樣表示。

著名社會學家陸學藝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上世紀90年代,國企改革造成近3000萬職工提前下崗,當時財政困難造成養老支撐基礎脆弱,因此國企提前退休職工收入較低,但這幾年企業養老金一直在提高,今年報告還提出了要明顯提速。

對策:基本養老率先并軌

“中央也已經在考慮公務員和企事業單位養老待遇差異過大的問題,基本養老保險并軌會很快,一兩年內就會完成,未來差異將主要體現在年金,公務員年金還是會比較高。”楊宜勇透露了上述情況,這也意味著兩會前后沸沸揚揚的養老金雙軌制爭論將有望取得實質性突破。

問題:六成60歲以上老人根本無養老金保障

篇9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計發方法及特點

為保障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的順利出臺及改革的平穩進行,1994年福建省出臺了《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其中雖然實行了個人繳費制度,但未設立個人賬戶,單位和個人繳納的保險基金全部進入社會統籌基金。《暫行規定》的退休金支付辦法雖確定人員的三種身份及三種計發辦法,但由于沒有配套的具體操作辦法,實際上都是一種辦法計發,即:退休費按工作人員退休前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結合到齡時工作年限相對應的比例(70%-90%)打折扣。即機關單位實行的是職級工資制,工資構成由基本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地方性津補貼。退休時按工齡打折扣部分是基本工資,即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到齡時工齡所對應的退休比例進行折算。退休人員退休后的養老金調整基本上隨在職人員同步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金的計發辦法參照執行,與之類似。

上述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實際上就是國發[1978]104號規定的翻版,其調整機制也是過去退休金的調整辦法,計發辦法實際上未因開展養老保險而作進一步的改革,只是有參保人員的退休金發放渠道由財政發放改變為社保發放,其他的并未改變。

目前,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具以下特點:一是計發辦法的出發點是強調與原來的退休費計發標準相銜接,基本上沒有實施社會養老保險的計發特點。二是調整辦法與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調資同步進行,其調資的政策及操作,沒有按照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活動規律進行。三是養老金的待遇水平沒有與單位的繳費及個人的繳費狀況掛鉤。四養老金的審批權限在公務員局。如莆田市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正常繳費其第一個月養老金除了公務員局批準的金額外,還有一筆一次性過渡養老金,即個人繳費超過2%以上部分退休時一次性返還;如有中斷繳費年限則其養老金按中斷年限每年2%倒扣。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存在的問題

(一)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的參保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仍沿用國發[1978]104號文件,養老金待遇與個人繳費沒有直接掛鉤,未建立個人賬戶,存在養老金替代率居高現象。由于這原因,目前出現較突出的利益矛盾問題: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養老保險的收費狀況沒有直接關系,與個人的繳費沒有掛鉤,參保人員、參保單位的權利與責任相脫節,養老金待遇的高低與繳費的多少無關,養老金待遇水平的調整也與養老保險繳費的積累、個人收入狀況沒有直接聯系。無法體現繳費與不繳費、多繳費與少繳費在享受養老金待遇上的差別,極大地影響了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繳費自覺性,因而參保單位和個人保險意識淡薄,繳費的積極性未能有效地發揮。

(二)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給付模式不同,養老金待遇明顯高于企業退休人員,而且每當機關事業人員調薪,這個差距還會拉大,這不僅加大了事業單位轉制改企后改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難度,也阻礙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到企業工作的正常流動。

(三)2008年3月國務院決定在重慶、上海等五個城市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結果進展緩慢幾乎停滯,離退休人員擔心并軌改革后待遇降低,個別地區甚至出現上訪和要求提前退休的現象。

(四)退休審批權與業務經辦相分離。目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養老金的發放及業務經辦,但離退休審批權仍由公務員部門負責,這種狀況造成了離退休待遇審批與養老金發放相互脫節。

(五)沒有形成科學的給付機制。退位費計發幾年一個檔次,結構不合理,水平差距大,退休待遇調整與在職人員提高工資同步進行,沒有形成適合自身特點的正常調整機制,難以科學地解決退休人員待遇與物價上漲、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問題。

(六)對于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來說,不參保也可以拿一樣的退休金,其他參保的人員個人反而要被扣開始2%至目前8%的保費,因而,參保人員存在早保早吃虧的問題。由于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分級統籌的不統一性,全額撥款的單位,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納入參保,有的未納入,權利與義務不平衡性,矛盾突出。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計發的探索

(一)首先要改革退休審批權與業務經辦相分離問題。下一步隨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重新組建,退休審批權有望歸屬同一部門。

(二)取消養老金按中斷年限每年2%倒扣的做法。參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模式,按累計繳費年限計發養老金。2%倒扣比例明顯偏低,不利于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三)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今年總理報告中提到要“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等要求,從制度上實現公平,在規則上實現公平。做好頂層設計,實行一步到位,機關事業單位全員參保、全面推開、省級統籌、逐步過渡全國統籌。實行與企業相同的以繳費工作年限和繳費工資額及個人賬戶儲存額為依據的結構性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具體實施辦法為:

1.改革實施后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后,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

2.改革實施前參加工作、改革實施后退休的“中人”,在按規定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按照企業辦法再增加一塊過渡性養老金,以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按一定比例計發。

3.改革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老人”,仍然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費標準計發養老金,并實行與企業離退休人員相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4.建立職業年金。完善職業年金制度應成為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機關事業單位大口徑人數將近4000萬,職業年金制度建立完善后,每年繳費增量將超過2000億元。職業年金制度可以按照地方財政收入水平、地區物價、消費水平相適應的地方性補貼來建立。確保全國改革方案實施時點前的機關事業單位按國家規定的退休待遇水平不降低,實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待遇早日并軌。

(四)遵循“繳費與待遇掛鉤”的原則,實行個人繳費并建立個人帳戶,體現公平性;同時實行與在職人員增資相脫鉤,將經濟社會發展、物價波動等作為參照指數的養老金調整辦法。

(五)統一調整養老金支付項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除了正常發放的離退休費、生活補貼、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外,是否可以考慮把高齡補貼、撫恤金、一次性困難補助、在職人員死亡喪葬費等都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切實減輕差額、自收自支等非財政全額預算單位負擔。體現社會保險制度的優越性、互和共濟性。

篇10

事實卻是,養老保險制度的隱性負債累累。自1997年我國正式確立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至今,去年出現了當期繳費收不抵支,而且按照去年1.9萬億的支出來測算,若不注入新的資金入池,以目前3.5萬億養老金存量,十幾年后就會用光。

與養老保險制度最初設立的初衷背離,其被詬病為一筆“糊涂賬”,意即參保人并不知道退休后領取多少養老金,政府也正頭疼未來會支出多少財政來彌補當前的“缺口”。

社保流水單之“摸不著頭腦”

王玲玲近日去社保局打印社保流水單時發現,自己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里本息合計的錢遠遠小于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之和。進一步了解后,王玲玲告訴《齊魯周刊》記者,“單位額外繳費的20%被拿去給退休人員發工資了,甚至有人說個人繳納的8%也被透支拿去給退休人員發工資了。”

到底自己退休時能領多少錢?王玲玲表示并不清楚,而問及周圍人,也一樣“摸不著頭腦”。

調查中,大多數養老保險的參保人表示并不了解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到底這筆每個月都要被扣除的、占到工資1/4的資金,究竟是如何分配的?以及退休后能領到多少,能否保障未來的養老問題?

業內人士評價道:“并非是參保人理解不了政策,而是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原本就是一項政府、個人、單位責權利都不明晰的制度。”

中國社科院世界社會保障中心主任鄭秉文在《中國通脹結合養老保險現狀、問題與出路》一文中指出,“當年養老保險改革本來就是作為國企配套改革措施推出的,國企困難財政沒錢,于是,政府采取了提高養老保險費率的辦法,讓全體參保人來分擔轉制成本。”

上世紀90年代,由于經濟體制改革導致大量國企倒閉,所謂“單位”不復存在,原有依靠單位保障的制度難以為繼,養老保險制度便從單位保障轉為社會保障,并由此建立了我國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其后1995年、1997年的兩份文件,正式確立了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的“統賬結合”制度。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由國企改革而建立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對于后加入體系的私營企業等非國有部門,以及處于流動狀態的農民工來說,適應性較弱。

當年設立個人賬戶的立意有兩個,一是希望通過在職時個人賬戶基金積累減輕下一代負擔,二是希望個人賬戶形成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一個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了20年目標都沒達到。”鄭秉文評價說,因為看不見個人賬戶的影子,實際個人賬戶也變成了社會統籌的一部分。

“統賬結合”變成了“統賬混合”后,個人賬戶為“空賬”

1997年正式確立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賬結合”制度,采用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它把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的“現收現付制”與“基金積累制”結合起來,是一種“部分積累制”的基金模式。且兩者之間并沒有設立“防火墻”,基金完全是混合管理的。

從“統賬結合”到“統賬混合”,這被詬病為一筆“混賬”。

“從現收現付轉向部分積累制必然會產生轉制成本,國有企業退休老人沒有任何繳費就進了制度,本來由國有企業承擔的養老金轉由養老保險基金負擔,政府理應對基金進行補償。”中國政法大學法和經濟學研究中心教授胡繼曄介紹說,由于基金在創立之初就缺了一大塊,即使企業以高達20%的費率繳費,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收入仍然不足以支付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支出,在“混賬”管理之下,地方很自然就想到拿個人賬戶的錢去彌補社會統籌的缺口。

事實也是如此,1998年就有地方挪用個人賬戶資金去發放養老金。有媒體報道,當時統籌賬戶挪用個人賬戶“手續都不用辦”,債權債務的會計處理更談不上。

到1999年底,全國個人賬戶的空賬額累計達到1914億元,在2013年已達到3.1萬億元。2013年全國累計結余僅為2.8萬億元。這表明即使把養老保險基金這些年攢的錢全部用于還個人賬戶的欠賬都是不夠的,養老保險制度整體為負債。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李珍表示,空賬是養老保險制度對個人賬戶的負債,好比說一個人口袋里有10元錢,可他還有一張11元的欠條在別人口袋里。也就是說王玲玲流水單上的個人賬戶資金就是一張欠條。“統賬結合”變成了“統賬混合”之后,個人賬戶根本沒有資金積累,談不上減輕下一代人負擔,反而使正在工作的這代人承擔了世界上最高的費率,既要養上一代人,又要養自己,他們成為養老負擔最重的一代。

更重要的是,高費率并不意味著有高保障。制度建立時,政府希望人們退休后的養老金對社會平均工資的替代率能達到58%,但替代率從1999年后便開始迅速下降,雖然政府連續11年上調養老金待遇,現在也只穩定在42%,低于制度設計目標。

可以預知的未來是,王玲玲退休后,她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兩部分養老金組成,具體來說,社保局會根據個人賬戶里累計的資金量除以139個月,再加上經過非常復雜的計算公式得出來的社會統籌部分的基礎養老金,共同構成了她的養老金。

隱性負債的缺口仍在加大

盡管養老金“并軌”實施已逾一年,但“負債”缺口日益加大。

自去年開始,養老保險制度出現了當期繳費收不抵支,且按照去年1.9萬億的支出來測算,若不注入新的資金入池,以目前3.5萬億養老金存量,十幾年后就會用光。

更令人擔心的是,養老金明賬之外的隱形債務問題。所謂隱形債務,意味著真正的支付壓力只是被延后了而已,尤其是當擴面征繳的人群進入退休階段時,支付缺口將更加顯現。

中國社科院2014年的《現行統賬結合模式下隱形債務預測與測算》報告顯示,以2012年為基準,社會統籌賬戶的隱形債務為83.6萬億元,個人賬戶的隱形債務為2.6萬億元,合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制度下的隱形債務為86.2萬億元,占2012年GDP的比率為166%。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聶日明表示,這么大規模的缺口償付不起的話,只會導致“大規模違約”,要么就是延遲退休,減少領取養老金年限;要么就是通脹,拿到手的退休金縮水。

在他看來,之所以會存在隱形債務問題,一方面是待遇確定型支出所帶來的新成本,簡單理解就是不管當期收入結余多少,但養老金支付還是要以即期社會平均工資為發放基準。這也就帶來了退休金支付單位金額上的增加;此外,由于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領取養老金人數增加,相應領取水平和領取人數雙雙增長,無疑加大了總體支付壓力。

“負債”在省份結余上更為明顯。財政部2009年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決算報告顯示,當年在扣除財政補貼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年收支出現赤字的省份為13個;轉眼到2014年,赤字省份增至22個。這意味著,全國近七成省份已出現虧空預警。

近日,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回應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和部分省份養老金發放問題時表示,2014年以來,受多重因素影響,當期養老金支出大于基金征繳收入的省份有所增加。主要原因是養老金待遇水平連續上調,基金支出增加;人口老齡化效應逐步顯現,參保人員中退休人數增速高于繳費人數;部分地區撫養比較高,負擔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