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6 17: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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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與訴訟關系的調和
198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和1990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條例》”)分別確立了我國的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兩大行政救濟制度。一方面,在很多方面兩大制度是緊密聯結的;另一方面,它們又各自彰顯出獨特的功能。目前學界已有論著談及了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間的聯系和區別,對此不再贅述。但就我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關系協調中的相關問題而言,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學界和實務界都還存有一些分歧。為此,我們可以從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間關系之定位、經行政復議后行政訴訟標的之確定、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之銜接模式和行政復議司法化方面進行思考與分析。
一、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關系之定位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關系之定位是處理和協調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關系的前提。在1990年公布《行政復議條例》之后,國內很多學者認為行政復議制度是為了發展和完善行政訴訟制度而建立起來的,認為《行政復議條例》就是國務院為了貫徹《行政訴訟法》而采取的一項立法措施。“《行政復議條例》在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范圍等決定行政復議作用的重大問題上,都以實施《行政訴訟法》的需要為目的,沒有超出《行政訴訟法》的設計路線。我們應改變行政復議對行政訴訟的附屬地位,擺脫配套框架的束縛”。[1]還有學者從行政復議制度的歷史發展、受案范圍、審查程度、審查結果以及體制的性質方面論證了行政復議相對于行政訴訟具有的獨立價值。[2]首先,從理論層面上講,我國行政復議制度具有諸如專業性、技術性、靈活性以及作為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體制本身所體現出來的眾多特點,有很多方面都是行政訴訟體制所缺少的,行政復議制度也是充分實現“行政救濟”原則的重要內容。無論是在及時而全面地保障申請人合法權益,還是在監督下級行政機關依法、合理行政方面,行政復議制度與行政訴訟制度相較,她都體現出其獨特的功能。就此而言,賦予行政復議制度獨立地位是有重大意義的,它能夠促進行政復議理論的發展和完善,從而進一步地改觀當前我國的行政救濟理論體系,為確保行政主體依法、合理行政和全面保障相對人合法權益提供理論和制度支持。其次,從實踐層面上看,通過對比當前我國《行政復議法》與《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在受案范圍、審理原則、審理程序、當事人資格等眾多方面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又存有一定的共同性。除了少量的終局復議情形外,大部分行政復議案件都得接受司法審查,行政復議機關無強制執行權的案件都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復議司法化改革的要求也變得日益迫切等等都無不說明了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間的緊密關聯。就實踐層面而言,在當前我國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機制還不完善的背景下,缺失了行政訴訟制度的銜接功能,僅靠行政復議制度是無法充分而有效地監控行政權和保障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必須有司法權的介入。在實踐上我們不能將行政復議制度看成是“靈丹妙藥”,真正獲得其獨立地位尚需相關配套制度的改革。
二、經行政復議后行政訴訟標的之確定
經行政復議后行政訴訟標的之確定是協調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關系的直接體現。經行政復議后的行政訴訟,由于復議決定種類的不同,也就使得在確定行政訴訟標的時會出現不同的情況。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我們可將其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在法定期間內不做出復議決定時行政訴訟標的之確定。根據我國相關規定,此時對于行政訴訟被告的確定應依相對人對誰不服來定。若相對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則應以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此時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就成為法院的審查對象(行政訴訟標的);若相對人對復議機關不受理或不作為不服,則應以復議機關為被告,此時復議機關的不作為或不予受理決定就成為行政訴訟的標的。
復議渠道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渠道,但現實中存在行政復議渠道不暢的問題,作者通過對問題存在原因的分析,提出解決渠道不暢的辦法。
關鍵詞:行政復議渠道暢通思考
隨著改革的深入,行政爭議數量在我國日益增多,這是社會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復雜化條件下,社會各方利益訴求碰撞的必然,也是公眾公民意識覺醒跟政府職能轉變互動的結果。能否有效預防和妥善解決行政爭議,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關系到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因此應當高度重視。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渠道,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是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暢通行政復議渠道意義重大,但現實中行政復議渠道不暢的問題卻不容忽視。
一、復議渠道不暢的問題及原因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的調查統計,2006年,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區市)和有行政復議職責的國務院部門合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91667件,其中受理81197件;全國共發生52792件行政訴訟應訴案件;經過行政復議的應訴案件13842件,占行政訴訟應訴案件總數52792件的26.22%,占行政復議申請數91667件的15.1%,占行政復議案件受理數81197件的17.05%。以上數據顯示,我國經過復議的行政爭議,80%以上都能得到化解,有70%以上的行政糾紛未經過行政復議就直接進入了行政訴訟。前者表明,用好了行政復議這條“民告官”渠道,大量的行政爭議確實是沒有必要進入司法程序的;但后者也說明,老百姓放著好處多多的行政復議不用,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顯示了行政復議渠道不暢的問題。并且還有相當一部分行政爭議仍游離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定渠道之外,給政府形象帶來不利影響。不少行政機關仍陷于應付信訪、忙于應對行政訴訟的被動局面。究其不暢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1、領導不夠重視,認識不到位
行政復議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審計機關復議的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保證審計機關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審計復議機關辦理審計復議事項,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審計復議機關,是指有權受理復議申請,依法對審計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審計機關。
第三條被審計單位認為審計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向審計復議機關申請復議。
第四條向審計機關申請復議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包括:
(一)審計機關作出的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者上繳的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等審計處理行為;
糧食行政復議制度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糧食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糧食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糧食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糧食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復議機關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糧食行政機關,具體為縣級以上(不包括縣級)糧食行政機關。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取消行政許可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糧食行政機關辦理糧食收購資格、儲備糧代儲資格等行政許可或其他行政審批,糧食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行政復議調解制度探究
摘要:受社會經濟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的影響,行政法在社會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行政法的發展和服務型政府理念的強化,使得行政法在管理方式上也出現相應變化,其中就包括行政復議調解制度的建立。該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國家權力機關和相對人之間出現各種的權利沖突,矛盾激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本文通過介紹行政復議調解制度,分析行政復議制度的不足,并在這基礎上就如何完善該制度提出針對性構想。
關鍵詞: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調解;行政復議調解程序
當前,民主法治進程不斷加快,與之相應的人民法律觀念也獲得逐漸增強,這就使得各種新問題頻頻出現。在近些年來,與行政爭議有關的糾紛案件在數量上越來越多,如何有效解決這些糾紛問題,如何完善糾紛解決機制等,均是不能忽視與繞過的挑戰問題。在行政領域內運用調解的方式解決行政爭議問題,行政法學界對此并未形成共識,而是存在較大爭議。這種情形一直維持到2007年5月《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獲得頒布,該條例第一次在行政復議程序中引入調解制度,這大大促進行政法的發展和服務型政府的建立。
一、行政復議調解概念
關于行政復議調解,在出臺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進行明確規定。通過對該法條進行解讀得知,在行政復議這個階段可以運用調解的方式,而且準確規定行政復議調解的適用范圍。但是法條并沒有對行政復議調解概念做出明確的解釋。有的學者在其研究中認為,所謂的行政復議調解,應是指對行政復議案件進行審理過程中,由行政機關發揮調停作用,復議雙方當事人圍繞存在的爭議問題進行協商,并在這基礎上相互諒解并最終達成合意的行為。有的學者在對行政復議調解定義進行理解時,認為其指的是在進行行政復議這個過程中,行政復議機關實施的行為,但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并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依據雙方當事人自身合意情況,并在遵循互諒互讓原則基礎上和諧解決問題的活動。筆者綜合以上這些研究觀點,認為所謂的行政復議調解,是指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由行政復議機關發揮居中調解作用,推進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自愿這個基礎上圍繞爭議問題進行合意協商,并使得糾紛問題得以有效解決的活動。
二、行政復議調解制度不足
復議案件材料查閱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復議案件材料的公開查閱活動,監督行政復議案件公開、公正審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行政復議案件材料的查閱工作。
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建立行政復議案件材料信息系統,以方便查閱。
第三條行政復議案件審理過程中,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人要求摘抄、復印行政復議案件材料內容的,應當取得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的同意。
第四條為了仲裁或者訴訟的需要,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人可以查閱已經處理終結的行政復議案件有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行政復議協作會議講話
同志們:
不平凡的*年即將過去,新的一年——*年即將到來。在這辭舊迎新之際,國務院法制辦行政復議司在這里召開一年一度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復議協作會,總結過去一年的工作,分析當前的形勢,研究進一步提高國務院部門行政復議工作水平的新思路、新舉措,這是一個難得的相互學習和交流機會,很有意義。借此機會,我謹代表國務院法制辦,也代表曹康泰主任,對會議的召開表示衷心的祝賀,對辛勤工作在行政復議工作戰線上的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同志們致以崇高的敬意,并對各部門對國務院法制辦工作的一貫大力支持表示真誠的感謝!
剛才,國土資源部副部長鹿心社代表具體承辦單位發表了熱情洋溢的致辭,令我們感受到了寒冬中的溫暖,進一步加深了對國土資源工作的了解和認識。下面,我簡要談幾點想法,供同志們參考。
一、充分肯定*年國務院部門的行政復議工作
*年,國務院各部門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貫徹落實全國行政復議工作座談會精神和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實實地推進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復議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一)領導高度重視,行政復議機構得到一定加強。各部門領導對行政復議工作更加了解和重視,比如海關總署署長在《人民日報》專門發表文章,宣傳海關行政復議工作的成績;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在召開本系統法制工作會議時,專門就進一步做好行政復議工作提出明確要求;食品藥品監管局擬下發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的意見。同時,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各部門積極主動爭取領導支持,行政復議機構編制和人員力量得到進一步加強。比如新聞出版總署設立了獨立的行政復議處,農業部、稅務總局各增加了1個人員編制。
行政復議會領導講話
這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深入貫徹市第九次黨代會精神,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總結經驗,查找差距,安排部署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市行政復議工作任務,推動依法行政工作再上一個新水平。
一、充分認識做好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意義
行政復議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進依法行政、促進社會和諧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要充分認識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意義,全面提高行政復議工作水平。
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密切聯系群眾、保護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我們的政府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就要聽取人民的意見,匯集社情民意,不斷改進自身工作。行政復議工作的核心是保護群眾合法權益。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公民、法人的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的過程,就是聽取群眾意見、改進政府工作的過程;是依法辦案,防止和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過程。通過行政復議,可以有效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最大限度地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當前,我國進入了一個加快發展的戰略機遇期,同時也處于一個社會矛盾的多發期。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利益格局加快調整,深層次矛盾不斷顯現,維護社會穩定成為一項長期的、復雜的基礎性工作。行政復議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一條法制渠道,辦理程序少、解決問題快、運作成本低,可以簡便快捷地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辦理程序中,避免行政爭議演化成社會矛盾,引發社會不穩定。
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要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實施依法行政,必須建立一套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和糾錯機制。行政復議既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機關行使權力的重要制約機制,也是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重要監督機制。通過行政復議,不斷糾正錯誤行政行為,提高各級行政機關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水平,強化公務員隊伍監督管理,增強政府公信力和行政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