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行政訴訟地位

時間:2022-11-03 0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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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行政訴訟地位

行政訴訟中,一般被告都是某一國家行政機關,原告則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明確律師行政訴訟中的地位,是保證律師順利參與行政訴訟活動的前提條件,在行政訴訟中,律師作為訴訟人的地位,主要表現在:第一,律師是以自己獨立的身份參加行政訴訟,雖然是應聘訴訟活動,維護被人的合法權益,但不受被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意志左右,只是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和國家法律提出有利于被人的意見,這點與律師民事案件要受權限的制約不同,具有明顯的獨立訴訟地位;第二,因為行政訴訟不采用調解的方式,所以律師就沒有參加調解的權利,律師作為人,在行政訴訟活動中,只能對被人的行為是否違法,處理是否合法發表意見,以事實和法律,提請法院做出公正裁決,從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目前律師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問題:(1)在立法上,目前法律對于律師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的規定很不完善,《行政訴訟法》第9條、第29條、第30條雖然對我國律師參與行政訴訟時的地位作了一些規定,賦予了律師在行政訴訟活動中一定的法律地位,律師在行政訴訟中是受當事人委托而為其訴訟的委托人,具有相對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但是,行政訴訟立法中對律師的地位問題的規定還不詳盡,有許多問題有待研究。另外,在我國律師立法中對律師的業務范圍的規定也顯得過于狹窄,不適應行政訴訟法實施的需要;(2)在司法實踐中,不重視律師地位的現象更是較普遍地存在,有些地方還相當嚴重,并且律師本身參與行政訴訟的畏難情緒也較大,這些都必然影響到律師在行政訴訟中作用的充分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