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司法案件審理中特定事項管理策略
時間:2022-01-20 0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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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落實合議庭權責后,如何加大對案件的監督力度是審判權下放后的內在要求,也是對權力與監督之間必須解決或完善的一個課題。對案件加大監督力度又必須控制在一定的程度范圍之內,否則監督就會轉化為對審判案件的干涉或干預,落實合議庭權責就會成為一句空話。我們對此課題進行了研究,認為必須加強對審判流程的管理控制,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和院、庭長在案件監督中的作用,實行審判權與案件流程控制權相分離對案件特定事項實行管理、審批、制約,審判權與審判過程中對鑒定、評估、審計、拍賣等中介機構的委托權相分離,實現對審判案件工作從立案、排期、審理、合議、公告、宣判、送達、執行、再審等各環節的控制監督;從而達到正確適用法律,正確實施監督,防止錯案的發生,公正廉潔的目的。
一、充分發揮院、庭長和審判委員會委員在案件監督中的作用,加強對審判流程的管理控制,實行審判權與案件管理控制權相分離
依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審判委員會是法院內部的最高審判組織,審判委員會形成的決議合議庭必須執行。為了確保合議庭審案件的獨立性和自主性,應對提交審委會討論的案件作出必要的限制。這種限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審委會只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對案件事實不應列入討論的范圍;二是對提交審委會討論案件的數量應作出必要的限制。合議庭認為要提交審委會討論的案件或者合議庭難于以形成決議的案件,必須由庭長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委會討論。對于合議庭已形成了多數或一致意見的案件,由院長嚴格把關,原則上不提交審委會討論,應按照本院制定的“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和“院、庭長審判權責劃分規則”處理。對院、庭長通過旁聽庭審,當事人的反映,聽取合議庭匯報,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認為案件處理關系重大的案件,院、庭長可以要求合議庭合議后報告合議結果;合議庭對此類案件在合議后下判前,必須向院、庭長報告,院、庭長對合議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有權將此類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這么做既是加大合議庭責任的體現,也是院長和審委會對案件實施監督的一種形式。
案件流程管理控制權,即對案件中的特定事項實行管理、審批、制約權。這種管理控制權,表現在院、庭長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某些特定事項如回避、強制措施、延長審限等的決定權。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特定事項,有的是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必須經院、庭長審批決定的,如《民訴法》第一百零五條采取的強制措施、《民訴法》第四十七條關于回避的決定權、延長審限的批準權等;有的雖然法律沒有明確作出規定須經院、庭長審批決定如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等,但這些特定事項具有行政領導管理方面的屬性。對這些案件特定事項由院、庭長進行管理、審批、制約,不僅不會影響案件的實體處理,也不會形成對合議庭獨立行使審判權方面的干預,而且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審判,進而通過這種管理控制權的形式對案件實行監督。
二、審判權與審判過程中對鑒定、評估、審計、拍賣等中介機構的委托權相分離
司法技術鑒定和委托評估、審計、拍賣等工作是辦案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這方面的管理監督工作,提高質量和效率,應當將審判權與審判過程中對中介機構的委托權相分離。在刑事、民事、行政和執行等案件中,合議庭認為需要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技術鑒定、評估、拍賣和審計等事宜的,應當依照《拍賣法》、《審計法》和《人民法院司法鑒定程序》的有關規定,報請庭長和主管院長審批決定。過去一些法院制定了《司法技術鑒定及委托評估工作規則》、《委托拍賣規則》和《關于規范鑒定、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意見》等制度,但不盡完善。鑒定、評估、審計、拍賣是否科學公正,將會直接影響到司法裁量的公正與恰當。人民法院委托中介機構鑒定、評估、審計時,所提交的鑒定材料等證據,通常要求經過庭前展示,證據交換或庭審質證;對鑒定、評估、審計結論,需經過庭審質證、認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對舉證環節中提交的各種審計、評估、鑒定結論進行審查是合議庭法官的主要職責。法官依據職權或應當事人、人、公訴人的申請行使委托司法鑒定權,按照當事人主張的原則與人民法院在司法鑒定人名冊和中介機構中隨機指定相結合的方式,報院、庭長審批確定中介機構或司法鑒定主體。同時,法官應當不直接與被委托的中介機構人員接觸,由法院審判工作的輔助部門負責管理司法鑒定人名冊和中介機構名單,完成鑒定、評估、拍賣、審計的委托和組織工作,并負責提供司法鑒定的咨詢、協助法官審查鑒定結論、評估和審計報告等工作。拍賣是強制執行程序中重要的換價措施。拍賣成交后,如何確定分配方案,應由院、庭長審批把關;拍賣未成交,亦必須報請院、庭長審批把關。院、庭長負責審批把關,從而達到審判權與委托權相分離的要求,達到把管理監督工作切入審判過程的各個環節當中的目的。
三、加強院、庭長對案件實行程序的管理權,實現對審判工作從立案、排期、公告、審理、合議、宣判、送達、執行、再審等各個環節的控制監督
如何對案件實行科學監督,是落實合議庭權責后應當解決的一個問題。加強院、庭長對案件實行程序的管理、監督權,達到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前提和保障。這里需強調下列幾個方面的管理、監督:1鄙笙藜嘍焦芾恚將案件審限落實到各個流程、各個環節,明確各流程各環節的責任人和時限要求,在此基礎上實行院、庭長審限跟蹤監督,包括審限提示、警示及超審限的處理等規章制度,真正做到效率與公正。2筆敵醒細竦吶牌誑庭制度,排期開庭由書記官與合議庭審判長商定,排期后因特殊原因如合議庭成員變更不能開庭的,報庭長決定下次開庭日期,合議庭必須無條件地服從。3毖細袷┬薪止私下會見當事人或人制度和回避制度,院、庭長在案中和案后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如通過信訪、當事人反映、上級有關機關的意見等,要根據發現問題的嚴重程度,規定相應的處罰。被告與送達方面的管理監督,必須嚴格依照訴訟法的有關法定辦法進行送達與公告,其中公告送達須窮盡其它辦法后方得采用。wWw.gWyoO.
對案件某些特定事項采取院、庭長審批制度,加強了對案件的監督,有利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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