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學基本范疇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17 0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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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基本范疇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一門學科的生命力首先表現在基本范疇的與學術規范的確立。憲法學作為研究憲法現象的知識體系,應確立表明其獨立學科的范疇與學術話語。中國憲法學發展正處于社會轉型期,需要認真反思50年來憲法學范疇發展的歷史過程,以中國社會的發展為背景,建構中國憲法學基本范疇。

關鍵詞:憲法學,范疇,歷史,邏輯

在中國憲法學發展歷史上,20世紀50年代是憲法學承前啟后的重要歷史時期。舊中國50多年的憲法學成長歷史與新中國憲法學歷史使命之間的價值與事實的關系構成了憲法學的基本框架與方法論特色。無論學者們采取何種研究方法或研究態度,在中國社會結構與背景下分析憲法學的歷史時,50年代憲法學所具有的時代特色與學術風格是不得不面臨的重要學術問題。[2]在作者看來,當代中國憲法學的發展也無法完全脫離50年代憲法學所建立的基本范疇與方法論的學術影響。作為人類智慧之學的憲法學理論的創新應在歷史事實所提供的環境與背景下進行,尊重歷史與維護社會共同體價值是憲法學發展的價值基礎。因此,當我們反思、思考與分析中國憲法學基本范疇與方法時,有必要客觀地評價50年代憲法學形成的背景、歷史貢獻與時代局限性。本文試圖對50年代中國憲法學基本范疇與方法進行實證分析,探討其中的學術經驗與教訓,為建立21世紀中國憲法學基本范疇提供有益的方法論基礎。

一。20世紀50年代憲法學形成的社會背景

20世紀50年代是新中國憲法學的初創階段,也是憲法學基本范疇初步建立時期。從50年代中國社會所處的特定社會環境看,憲法學體系的形成反映了社會的政治、經濟與文化發展的客觀需要,面臨著價值與事實關系的選擇與判斷。其直接的推動因素主要有:

1.制憲的社會需求。憲法與憲法學是不同的范疇與概念。雖然兩者有著共同的價值目標與追求,但具體的構成與社會功能是不同的。50年代的憲法學建立,直接受制憲活動的政治選擇與憲法學知識專業化的影響。為了完成制憲任務,政治家們需要動用可能的政治和知識的資源,為制憲提供豐富的學術支持。從比較憲法的角度看,制憲過程是一種利益的沖突與協調過程,需要在政治決斷、憲法文化與憲法環境之間尋求合理的平衡。而這種平衡的確立一方面取決于政治家的政治智慧,而另一方面也取決于憲法學知識的專業化程度,特別是學者在制憲過程中的功能與角色。學術界的學術理性與學者的積極參與,有助于把學術的理性與成果反映在制憲過程之中,以保持憲法體制的客觀性與理性。

2.法制的初創與學者的社會責任。在新的國家體制建立時,學者的理論貢獻是十分重要的,特別是政權合法性的取得往往需要學術的支持與邏輯力量。在整個50年代,國家面臨的重要任務是建立統一的法律體系,維護法律秩序。在政權的性質與學者的社會功能問題上,50年代面臨的學術問題是非常復雜的,在新舊制度的轉型過程中學者的客觀、中立的學術理性產生重要的社會影響。特別是,在徹底廢除“舊法統”的社會環境下,如何繼承舊時代學術傳統是社會關注的重要問題。

3.在54年憲法制定過程中,學者們獲得了一定的參與空間。國家憲法起草委員會33名委員主要由政治家和派組成,但其中也包括了馬寅初、張瀾等學術界的代表。憲法起草委員會下設的一些機構中也有部分學者參與。在討論憲法草案的過程中,中央指派董必武、彭真、張際春等同志組成研究小組,并請周鯁生、錢端升為法律顧問,葉圣陶、呂叔湘為語文顧問,對憲法草案的內容進行了具體的討論與專業論證。另據王鐵崖教授回憶,1954年憲法制定時,憲法起草委員會設立了法律小組,由錢端升為組長,成員有費青、樓榜彥和王鐵崖。他回憶說,當時這個小組對憲法草案中的與國際法有關的問題進行了討論,如國家代表權、庇護權、戰爭和條約締結權等問題。小組成員曾有過討論憲法與國際法關系的想法,但沒有進行具體的討論。[3]另外,不可忽視的問題是學者們還參與了對草案的討論和論證。如在全國政協憲法草案座談會上學者們針對憲法草案發表了許多學術見解。憲法起草委員會劃分17個座談小組,每一組設了2—4名召集人。在召集人名單中我們可以發現當時具有代表性的憲法學或政治學界的學者,如張瀾、羅隆基、費孝通、沈鈞儒、黃炎培、章乃器、張溪若、侯外廬、馬寅初、張志讓等學者。根據目前保留下來的當時討論的檔案材料,學者們對草案的討論基本上圍繞著憲法學的專業性問題,從憲法學基本理論角度對各種草案的內容進行了分析。[4]

4.在舊中國憲法學向新中國憲法學“轉型”過程中形成了50年代憲法學特定的內容與學術風格。如前所述,在100多年的中國憲法學成長過程中,憲法學有時無法回避陷入政治權力旋渦的命運,有時不得不淪為“政治俾女”。但在中國社會發展中,憲法與憲法學遵循著不同的發展途徑與邏輯,政治對憲法學的影響力并不是絕對的。即使在宣布廢除“六法全書”的政治環境中,憲法學的命題、邏輯與學術影響仍然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對50年代憲法學基本范疇的確立提供了有益的理論支持。特別是,通過“舊時代”憲法學者的學術活動,舊中國建立的憲法學體系與傳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繼承。因此,討論50年代憲法學基本范疇并不僅僅限于50年代的社會環境的分析,也需要討論對前50年憲法學歷史傳統的評價與繼承問題。[5]

二。20世紀50年代憲法學的基本范疇

憲法學基本范疇是特定的概念表述,是人們對不同時代憲法現象的高度概括和提煉。不同時代的憲法學有不同的時代課題,體現不同的憲法學范疇。作為人類理性思維的邏輯形式,憲法學的存在以各自的范疇體系為條件和存在形態。作為新中國憲法學創立時期的50年代憲法學也確立了適應當時社會發展需求的自身范疇體系與研究方法。

在50年代出版的憲法學著作和論文中,我們首先發現學者們的范疇意識主要表現為對憲法階級性命題的情結與理論論證上。可以說,50年代憲法學的基本范疇(基石范疇)是階級性命題的學術論證。階級性的范疇基本上概括了當時社會存在的憲法現象與社會問題,同時反映了當時憲法學的基本概念、規則與具體表述方式,是人們解釋憲法現象的基本方法。

首先,按照階級性范疇,多數學者從階級本質上將社會主義憲法與資本主義憲法區別開來,把憲法分為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兩種類型。當時的基本認識是: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后,資本主義國家通過憲法將新的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政治關系確定下來,構成了資產階級國家的社會制度和政治制度。而蘇聯十月社會主義革命成功以后,又改變了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政治關系,建立了保護勞動人民利益的社會主義的生產關系和工人階級對資產階級進行統治的政治關系,蘇聯用憲法把這種新的生產關系和政治關系確定下來,便形成了蘇聯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因此得出憲法每一種類型,都有其相應的一定的階級本質。資產階級類型的憲法,是代表資產階級的利益和反映資產階級意志的,就其本質來說是剝削階級的意志,是反人民的憲法。而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是代表勞動人民的利益和反映勞動人民的意志的,按其本質來說,是反剝削者

的憲法,是人民的憲法。

其次,根據階級性這一基本范疇,有的憲法學者提出對憲法問題的基本認識。憲法概念的定位是確立憲法學范疇的基本條件,其理論判斷與認識方法決定了憲法學的基本框架與要素。當時對憲法階級性的基本認識是:第一,從憲法所反映的階級關系來看,憲法是表現統治階級的意志的,它反映了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的經濟統治和政治統治;第二,從憲法所反映的階級演變來看,它又是階級力量對比和階級斗爭的總結,資產階級類型的憲法反映了資產階級力量的強大及其斗爭勝利的總結,而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則反映了工人階級力量的強大及其斗爭勝利的總結,并將這兩點認識歸結為憲法的本質。同時又指出認識憲法的這種階級本質,不能僅僅從憲法的形式上去了解,而必須從憲法的實質上去了解。[6]同時認為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也有兩種不同的形式:一種是蘇聯的勝利了的社會主義的憲法,它貫穿著徹底的社會主義原則,其表現就是土地、森林、工廠、礦山以及其他生產工具和生產資料都歸社會主義所有,以及剝削制度和剝削階級的消滅,社會中已經沒有彼此對抗的階級,而社會由相互友愛的工人階級和農民組成并在工人階級的領導下共同執掌政權等等;另一種形式是人民民主憲法,也就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而進行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在取得勝利以后而制定的代表人民利益的憲法。這種憲法的階級本質,體現著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階級意志,而把主要生產資料的公共所有制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固定下來。根據這種理論分析,學者們認為,1954年憲法性質是人民民主的憲法,是屬于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

第三,以階級性為基本出發點分析憲法現象是五十年代多數中國憲法學者研究憲法的基本方法,表明了當時的憲法理論的價值趨向。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學者們在遵循憲法學基本范疇的前提下,也在努力使憲法學范疇的解釋“中國化”,在具體范疇的層面上尋求憲法學的專業化途徑。如有的學者關注了憲法本身具有的法律性質,強調憲法學研究中區分憲法、國家與法律的重要性。[7]認為,憲法是國家最基本的法律,規定一個國家的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與活動原則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在分析憲法概念時學者們特別強調,研究作為國家根本法律的憲法時,必須研究國家和法律的關系,揭示憲法的法律性質。吳家麟在《憲法基本知識講話》一書中對憲法概念做了比較概括的表述:憲法是階級力量對比關系的表現;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是社會的上層建筑的一部分。[8]關于憲法與普通法律的區別,有學者們提出了如下基本觀點:(1)憲法確立了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規定的都是國家政治、經濟的一些根本方面的內容,而普通法律規定的都是社會關系的某一些具體的方面;(2)憲法是普通法律的基礎,國家制定憲法要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來制定;(3)憲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是按照一種特別程序,而這種程序比一般普通的法律更為嚴格;(4)如果普通法律與憲法有抵觸時,則有效的是憲法而不是普通法律,在事實上,一切普通法律都是根據憲法并為了貫徹憲法而制定的。[9]

第四,以階級性為基本范疇的憲法學在混合性和綜合性規范體系中確立自己的學科和理論框架。新中國憲法學體系最早主要借鑒了蘇聯的憲法學理論,并主要以蘇聯模式為自己的發展模式,導致憲法學理念與特定社會環境之間的矛盾。但從憲法學內部知識體系的組合與具體理論的構成看,50年代憲法學也包含著一些“非蘇聯”的內容與特色。傳統中國憲法學的思想、理論與方法,一定程度上影響了50年代憲法學形成過程。即使在以階級性為基本范疇的憲法學體系占主導地位的背景下,當時的一些學者們也在一定范圍內探討了與中國社會現實有密切關系的具體范疇與概念。除階級性范疇外,當時的憲法學研究還采用了其他的范疇。如李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講話》一書中,采用的范疇主要包括:憲法問題與法律問題、憲法經驗與歷史經驗、民主與自由、公民與人民、平等與普遍性價值、義務與基本義務、社會主義與人民民主主義、國家與法律、國家與社會等。[10]在本書中李達試圖從憲法—國家—法律的角度建立憲法學體系,強調“當我們研究這個國家的根本法律的憲法時,必先研究國家和法律的意義”,并論證了“憲法雖然是國家的根本法律,但它仍然是一種法律”的命題。從國家存在的正當性出發,說明憲法與法律的不同功能與性質是李達憲法理論的重要特色,他同時給我們提供了以階級性為基石范疇,以國家、法律與憲法為基本范疇的新中國憲法學的理論框架。[11]1955年出版的《學習憲法若干問題解答》一書,雖是一本通俗性的著作,但其中也可發現具有憲法學專業價值的幾種范疇:制憲與憲法制定活動、憲法與綱領、人民民主與民主集中制、國家機構與社會力量、主權與領土、私有財產與公共利益等。

從50年代出版的幾本專門寫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著作中我們可以看到基本權利與義務的基本范疇。如楊化南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建立了如下基本權利體系: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華僑的正當權利、居留權。[12]以權利、自由與基本權利為基本概念說明憲法體制是當時學術界普遍關注的研究思路與方法。

以上是對50年代憲法學基本范疇的一般性的分析。從嚴格的意義上講,50年代憲法學所確立的基本范疇是不成熟的,范疇中包含著一些矛盾與沖突的因素,但從憲法學的歷史發展看,仍有其存在的合理基礎。

三。20世紀50年代憲法學基本范疇的影響與評價

憲法學基本范疇是憲法歷史與邏輯的統一,歷史背景是我們評價憲法學社會功能的重要尺度。我們知道,新中國憲法發展的源頭是1954年憲法,這是不可否認的歷史事實,直到現在1954年憲法的精神仍體現在現實憲法制度的內容與具體運行過程之中。同樣的道理,新中國憲法學發展的歷史淵源仍然是50年代所建立的憲法學體系。從21世紀中國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出發,建立規范、開放和多樣化的憲法學基本范疇是憲法學者需要完成的重要歷史使命。而完成這一歷史使命的前提就是對憲法學歷史的反思,要實事求是地評價50年代憲法學的歷史貢獻與歷史局限性。

如前所述,50年代憲法學有它自身的知識體系與范疇,并以自己的專業話語(雖然不成熟)回答了社會實踐的要求,為剛剛建立的國家政權提供了合法性的理論基礎。同時,我們看到,在第一部憲法的制定和宣傳過程中,學者們樹立了憲法學的專業性與范疇意識。因此,1954年憲法的歷史貢獻中自然包含了50年代憲法學的歷史功能。作者認為,對50年代憲法學基本范疇的評價應堅持歷史、客觀、寬容的原則,需要從歷史與學術使命的相互關系中合理地作出評價。如對階級性基本范疇的分析上,我們不能簡單地否定其范疇的價值,要探討這種范疇存在的社會與歷史背景,給予符合歷史事實的評價。從憲法學說史與憲法史學的角度看,把階級性作為憲法學基本范疇也存在一定的歷史合理性,表明了當時憲法存在的真實的國內和國際環境,體現了當時憲法學所承擔的社會功能。可以說,階級性這一范疇中既有一定的歷史合理性,同時也表現其歷史的局限性。

50年代憲法學給新

中國憲法學發展提供的資源中有些是消極或負面的因素,需要從學術的角度澄清與評價。其歷史局限性主要表現在:1.在憲法學基本范疇中把階級性確立為觀察、分析和解釋憲法現象的基本視角和思維模式,使憲法學自身的體系、結構和文本失去了必要的學術價值;2.這一基本范疇導致了憲法學的“政治化”傾向,憲法學邏輯被政治邏輯所代替,學術的社會功能受到嚴格限制;3.盡管50年代的憲法學者們,試圖建立與新的社會結構相適應的憲法學基本范疇,但由于學術的力量無法戰勝“階級性”的邏輯統治,使憲法學失去了作為一門獨立學科存在的基礎;4.以階級性為基本范疇的憲法學理論過于強調服從政治需求的必要性,破壞了憲法學專業知識體系的完整性;5.憲法學基本范疇的自我認同程度比較低,沒有充分發揮憲法學在知識整合和形成社會共同體意志中的協調功能。

四。如何建立當代中國憲法學基本范疇?

建立科學的憲法學基本范疇是中國憲法學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當憲法學開始成為“顯學”,并在社會生活中呈現出越來越多的亮點時,憲法學界應注意完善自身體系的,提高專業化水平。什么是憲法學基本范疇,如何確立憲法學基本范疇?基本范疇的構成要素是什么?基本范疇內部的各個要素是通過何種形式發揮作用?基本范疇的普遍性與特殊性價值如何評價?基本范疇的歷史性與現實性是如何結合,等等問題是學術界需要研究與解釋的重大課題。反思與分析50年代憲法學基本范疇的目的是正確定位當代中國憲法學歷史基礎與現實使命,使憲法學成為人類對憲法理性思維的邏輯形式與規則,并以此為基礎建立專業化、規范化的憲法學知識體系。

(一)建立憲法學基本范疇的原則

在討論憲法學基本范疇以前,我們首先需要對基本范疇本身作出學術評價。范疇作為哲學的基本命題,它指“反映事物本質屬性和普遍聯系的基本概念”。[13]按照基本范疇的理論,憲法學基本范疇回答的問題是:在憲法世界中哪些屬于憲法現象的本質屬性?哪些概念是最普遍、最本質的憲法概括?在我國,有關憲法學基本范疇的討論是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的。在思考中國憲法學理論體系的過程中有的學者注意到了憲法學基本范疇的確立問題[14].另外,在憲法學理論體系、憲法學研究邏輯起點、憲法學研究對象、憲法學調整方式等問題的探討中也涉及了憲法學自身范疇的若干問題。不過,學術界對基本范疇的關注程度是不夠的,缺乏理論與方法論方面的論證,滿足于“用中國的資料論證西方的憲法理論”,導致概念與現實、原則與理論、事實與價值的沖突,造成憲法學過于“大眾化”的現象,直接影響了憲法學的社會功能。

在建立中國憲法學基本范疇的過程中需要堅持的基本原則是“歷史與邏輯統一”,通過對各種憲法現象的分析,揭示憲法發展的歷史過程與邏輯聯系,再現憲法社會形成的歷史環境。自范式理論產生后,在社會科學的研究中學者們普遍采用了“范式”的概念,以尋找研究問題的系統的思考方式與思維框架。庫恩認為,范式是常規科學所賴以運作和成立的理論基礎和實踐規范。由于社會現象的復雜性與意識形態性,學者們在研究某一問題時必然涉及普遍接受和運用的概念、模式、基本的理論框架與研究方法等。憲法學作為社會科學的組成部分,在理論研究與實踐過程中也需要確立共同的“研究范式”或核心范疇,以保持憲法學理論基礎和實踐規范的統一。

按照“歷史與邏輯統一”原則,在建立中國憲法學基本范疇時,我們需要解決的理論與實踐問題是:

首先,在中國憲法學基本范疇與憲法學基本問題之間建立互動的價值聯系,重視憲法存在的歷史與現實環境,以憲法基本問題的解釋與解決為基本出發點;

其次,中國憲法學基本范疇應當在文化傳統與現代性之間尋求合理的平衡,在中國國情和文化背景下建立新的研究范式;

再次,在范疇的主觀性與客觀性統一中尋求對基本范疇的學術共識,提倡學術研究的規范化,以范疇為基礎建立憲法學專業化體系;

第四,合理地解決憲法學基本范疇的動態性與穩定性之間的關系,在社會變動中保持基本范疇的相對穩定性,使范疇的內容與人們的思維模式之間保持其內在的一致性。

(二)憲法學基本范疇的構成

從研究范式看,憲法學研究范式可分為本體論、認識論與方法論三個部分。[15]憲法學本體論主要涉及憲法在現實世界中的形態與表現,要求學者們探求憲法的正當性與真實性的價值,描述人類所追求的憲政制度。憲法學認識論主要涉及憲法學研究者與作為研究對象的憲法現象之間的相互關系問題,即研究者應遵循什么樣的研究規則與程序解釋客觀的憲法世界,并解決憲法問題。憲法學方法論主要涉及研究者解釋和說明憲法現象時采用的方法與具體步驟等。憲法學研究范式的三個部分是相互聯系的,共同形成憲法學研究的普遍性規則與實踐的基礎,如對憲法學本體論的不同分析和觀察,直接影響研究者對憲法現象的認識水平與程度,而對憲法現象的不同認識又在一定程度上決定研究者的研究方法與研究步驟。按照憲法學范式理論來考察憲法學發展歷史,我們可以發現,實證主義憲法學與自由主義憲法學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不同的研究范式而進行的,憲法學正是在不同范式之間的更新與持續性的發展中不斷完善自身的理論體系。研究范式所體現的規范與現實、事實與價值、理想與實踐之間的互動與開放性實際上要求針對不同研究對象所確定的特定范式的多樣性。對某種特定研究范式的盲目推崇與應用并不是合理的選擇,應當承認由社會現象多樣性而造成的研究范式之間的多元性,應鼓勵學者們基于對學術的信念與真理的追求,不斷挖掘新的范式,或者重新認識與解釋同一范式內部的構成要素。

按照憲法學研究范式,憲法學基本范疇建立的標志或基本條件是符合歷史、現實和邏輯發展要求。作者認為,構成中國憲法學基本范疇的要素主要包括:國家—社會;憲法——法律;立憲主義——民主主義;人權——基本權利;主權——國際社會。其中,最核心的范疇是人權——基本權利,即憲法學應成為發現與維護人的基本尊嚴的“人學”,它的發展實際上是解決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問題的,是解決人類在生存與發展過程中如何最大化地實現人自身需求的科學。這一范疇體系的特點是:在選擇基本范疇原則上,考慮了中國憲法學歷史、理論與現實的統一;把憲法學具有的普遍意義與中國國情結合起來,有助于避免現實與范疇之間的矛盾;有利于揭示“中國憲法學”成立的歷史與現實條件,區分“中國憲法學”和“中國的憲法學”[16];有利于保持憲法學基本范疇的歷史性與開放性;有利于建立綜合化的憲法學體系。為了完成歷史賦予中國憲法學的使命,中國憲法學應在寬容和嚴肅的形態中實現自己的發展,防止理論的庸俗化與功利主義傾向,實現憲法學的通俗化與平民化。

作者認為,在中國建立和完善憲法學基本范疇的基本途徑是走“憲法學中國化”的道路,提倡憲法學在中國社會中的具體范式與具體運用,確立中國憲法學的主體性,建立中國的憲法學理論體系與學術風格。具體地講,憲法學中國化的命題強調了外來憲法學的合理因素與本土社會憲法現實的結合,使憲法學成為能夠合理地解釋本國憲法現象

的學術體系與學術取向,建立具有本土特色的憲法學理論、規則與方法。在世界憲法學的發展史上,憲法學的本土化一直是影響憲法學理論發展的主要趨勢與學術潮流,各國通過本土化的憲法理論解決本國面臨的大量的憲法問題。由于憲法制度與理論本身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與地方性,各國在發展憲法學體系時普遍注意把外國社會發展中積累的合理的經驗與本國社會的具體特點相結合,不斷地開發具有本土特色的憲法理論。

憲法學中國化是綜合性和開放性的概念,經過時代的變遷最后確立為憲法學發展與完善的

學術發展形式。在建立中國憲法學基本范疇的過程中強調憲法學中國化的意義主要在于:

(1)憲法學作為研究憲法現象的知識體系,其本質的價值在于解決本國實踐中存在的憲法問題。由于各國處于不同的發展階段,具有不同的歷史、文化與傳統,社會發展中所面臨的憲法問題也是不同的,很難采用一種統一的理論體系或方法解決自己的憲法問題。外國的憲法學范疇或研究方法是在該國的歷史與傳統中孕育和誕生的,雖不能否認其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價值,但它首先是該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綜合因素的體現,具有該國的理論特色。因此,當我們運用外國的憲法學范疇解決本國憲法問題時,需要考慮特定理論產生與存在的社會脈絡(contexts),客觀地分析所移植的理論或方法的文化承受能力,避免簡單的移植或模仿。

(2)中國社會中存在的憲法現象的特殊性也要求中國化的憲法學基本范疇。憲法學的價值在于為社會共同體提供解決現實的憲法問題的框架,并為人權價值的社會化提供有效的理論支持與價值基礎。當代中國社會正處于變革時期,改革的實踐不斷向憲法學提出新課題,并推動憲法學研究的不斷創新。隨著社會改革的深入,越來越多的社會深層次的矛盾逐漸暴露出來,表現其解決這些矛盾的困難。對這些問題的解決目前中國憲法學理論所能提供的資源是非常有限的,僅僅以外國憲法理論解決問題也可能遇到認識與實踐、價值與事實、方法與現實之間的矛盾。

(3)建立中國化的憲法學范疇有助于為當代中國社會發展提供理論支持。現代中國憲法學面臨兩個重要課題:一是認真總結憲法發展的經驗,為進一步深入研究憲法學尋找新起點;二是對正在發生的憲法范式的轉型提供認識基礎,為建立21世紀中國憲法學體系尋找基點。而上述兩個目標的實現都與憲法學中國化的命題有關。在尋找憲法學研究起點時,首先需要清醒地認識中國社會結構的特點與憲法在社會文化語境下的特殊意義,并從憲法文化價值出發思考現代憲法的理念問題。另外,憲法范式的轉型中我們也需要關注憲法存在的社會背景與社會生活中的憲法意義。

(4)憲法學固有的“反思——批判意識”的學術品格也是憲法學中國化的認識與邏輯基礎。憲法學作為研究憲法現象的知識與價值體系,具有強烈的反思與批判的學術品格,在憲法實踐中不斷地發現理論體系中存在的問題,提倡不同學術觀點之間的爭鳴,以理性的態度評價傳統憲法學的價值與不足,鼓勵理論創新,推動憲法學理論的發展。反思與批判意識既適用于對本國憲法學理論的評價,也適用于對外國憲法學理論的評價,這樣才能實現憲法學的科學精神。

總之,在建立中國憲法學基本范疇的過程中需要把中國社會當作自己的立足點、出發點和歸宿點,建構能動地解釋和反映中國社會現實并與憲政普遍性價值相結合的憲法學體系。這種客觀性實際上決定了中國憲法學不能不具有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中國化”特色,并體現憲法學基本范疇的自主性與多樣性。

[1]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2]2004年圍繞1954年憲法制定50周年活動,學術界舉辦了各種討論會,發表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學術界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作為實定法的1954年憲法的研究,對1954年憲法制定過程中的憲法學的影響、憲法制度的建立與憲法學基本體系之間的聯系、50年代的憲法學對新中國憲法學發展產生的影響等問題缺乏必要的學術論證。

[3]王鐵崖:《憲法與國際法》,載《錢端升紀念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7頁。

[4]見韓大元編著:〈1954年憲法與新中國憲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頁。

[5]如民國時期憲法學者張知本的《憲法論》是有代表性的憲法學著作,采用了比較規范的學術范疇與體系。他把憲法學分為三編:第一編緒論,涉及國家概念與憲法概念;第二編人民之權利與義務,包括總論、平等權、自由權、受益權、參政權、人民之義務;第三編,國家機關的組織與職權,包括總論、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考試機關、監察機關、地方制度等。以國家和憲法概念為出發點的憲法學體系,比較全面地反映了當時憲法學基本內容與體系,較好地結合了體系的完整性與命題的具體性。

[6]孟光:《人民憲法講話》,華南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5頁。

[7]李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講話》,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頁。

[8]吳家麟編著:〈憲法基本知識講話〉,中國青年出版社1954年,第2—5頁。

[9]作者認為,目前有關憲法與法律的區別方面的理論,我們基本上沿用了50年代的表述,沒有實質性的發展。

[10]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講話》一書的框架是:第一章憲法及憲法之史的考察;第二章我國憲法是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第三章我國的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第四章國家機構;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2]中國青年出版社1955年版。

[13]《中國大百科全書》(哲學1),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7年版,200頁。

[14]如張廣博:《憲法學基本范疇再認識》,〈法學研究〉1987年3期,李龍、周葉中〈憲法學基本范疇簡論〉,《中國法學》1996年6期。李、周兩位學者提出的憲法學基本范疇由五對范疇構成:憲法與憲政、主權與人權、國體與政體、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國家權力與國家機構。

[15]參見張小頸等著:《比較政治學導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60頁。

[16]“中國憲法學”是指憲法學的中國學派,是憲法學發展與憲法實踐結合的產物;而“中國的憲法學”是指憲法學普遍原理在中國社會中的具體應用及其效果的評價。當“中國的憲法學”發展到一定程度后便形成“中國憲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