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誠實信用實現公民權利論文
時間:2022-06-28 05:00:00
導語:憲法誠實信用實現公民權利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論文摘要:誠實信用原則是私法域的一項基本原則,但在憲法中也有很強的適用性。它與憲政具有高度的契舍性,規定憲法的基本矛盾,調整憲法的基本利益沖突,同時與憲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相互補充、彼此滲透。其適用性體現在立法公開、法的穩定性、法不溯及既往以及立法賠償等方面。
論文關鍵詞:誠實信用;憲法;適用性
行政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真誠善意、恪守信用和利益平衡的固有內涵以及確定權力行使范圍的功能,要求行政行為必須符合行政目的的本質屬性,客觀上符合現代法治社會對實質正義的要求,可以說對整個公法領域具有公理性的普遍意義。事實上,在憲法、刑法及訴訟法等主要公法部門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和要求已初露端倪。憲法作為調整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關系的根本法,理應規定和體現誠實信用原則,以促進和保證國家權力的誠實信用,最終更好地實現公民權利。
一、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憲法的基礎依據
1.誠實信用原則與憲政的契合性誠實信用原則與憲政的契合性表現在兩方面。首先,憲政對政府限制與誠信原則對公權力的制約不謀而合。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問題,特別是制約權力和保障權利貫穿于憲政理論和實踐的始終,而公法誠實信用原則制約公權力的本質與此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誠信原則是約束公權力的法律調整器,而限制政府權力的最有效方法是把政府行為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律原則辦事,由法律支配權力。其次,誠信原則的基本要求與憲政的基本價值目標具有高度的同向性。就憲政的兩方面內容而言,公民權利保障居于支配地位,是憲政的基本價值目標。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公法法律關系主體特別是國家和政府,必須以誠信的態度和精神行使公共權力,實現公共利益,對個人利益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護,這與憲政關于保障個人權利的本質核心是一致的。公法誠實信用原則明確了國家和政府權力的目的和限制,改變了傳統公法關于公共利益絕對優于個人利益的偏執,糾正了可以在公共利益的名義下任意犧牲和損害個人利益的誤識,在最大程度上做到了對個人利益的保護,實現了憲政的精神。
2.誠實信用原則規定著憲法的基本矛盾“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實際上是憲法與憲政最基本的矛盾。”憲法與憲政的歷史,實際上就是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互為斗爭與制約的歷史,對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關系的解決,是有無憲法和憲政的決定性因素。事實上,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矛盾普遍存在于公法與私法特別是公法部門法中,只不過由于憲法的性質,決定了它在憲法中體現得最為集中和突出,因而成為憲法的基本矛盾。公法誠實信用原則將公法法律關系的主要主體即國家和政府作為規范的重點,通過對公權力的約束和限制,使其不能專斷地剝奪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防止公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任意損害和過度侵犯,由此實現對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矛盾的調整。
3.誠實信用原則調整憲法的基本利益沖突公共利益是公法的基石性范疇,公共利益意味著對個人利益的適度限制,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沖突是憲法的基本利益沖突。公共利益的維護和實現,是現代國家積極的任務,但公共利益并不意味著否定個人利益和公民權利,憲法對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調整只能是原則上的,“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人們清楚地認識到,公共秩序和普遍幸福許可對權利作少量的特殊限制;但它們不允許吞沒權利的限制或使權利完全從屬于所設想的普遍幸?!?。公法誠實信用原則對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調整表現得更為具體,在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發生沖突時,要求公共利益削減個人利益必須具有充分的正當根據:首先,限制個人利益必須出于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這種限制必須具有“必要性”,主要考慮“最小侵害”標準;最后,考慮所欲達成的目的和采取的措施與侵害的公民基本權利之間是否明顯不合比例。通過這種調整,使憲法在這一問題上的原則規定得以落實,成為解決憲法基本利益沖突的有效手段。
二、誠實信用原則與憲法基本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與人民主權原則人民主權原則是憲法的首要原則,是現代民主國家推行憲政必須以憲法確認的基本原則之一。公法誠實信用原則是基于社會契約理論而確立的,根據這一原則,政府與人民之間存在一種憲法委托關系,政府必須忠誠于人民,認真履行職責,以實現人民的根本利益,否則就是對契約的違反。一旦政府行為不符合誠信原則要求,政府權力的正當性即受到懷疑,人民有權收回其對國家的權力委托。人民主權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有著相同的理論基礎,都是建立在社會契約論的基礎之上,是社會契約論的擴展和延伸。同時,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和適用,亦將更有利于人民主權原則的實現。
2.誠實信用原則與人權原則人權是憲法的終極價值。從憲法與人權的關系來看,人權不是憲法賦予“人”的憲法權利,憲法是對人權確認和保護的最終結果。憲法的最終價值在于保障人權,因此,對公權力的制約不應僅局限于對公權力設限,同時還必須保證公權力有足夠的力量和動力來維持社會秩序、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實現照顧人們生存與發展的積極目標,否則,就談不上對人權的保護。誠實信用原則所具有的彈性原則的特點,使其具有了其他公法原則所不具有的引導和激勵功能,有利于鼓勵行政主體的積極行政,增進公共福祉,實現公民權利,實現有限政府與國家積極任務之間的平衡,從而成為憲法基本原則的重要補充。
3.誠實信用原則與法治原則法治是現代國家的基本特征,是憲政的基本標志和必須遵循的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與法治的法律支配權力的根本要求是相一致的。公民權利始終是公權力的出發點和歸宿,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對公權力的制約,讓以往高高在上的國家政府、神圣不可侵犯的公共利益和不容置疑的公權力走下神壇,重新開始追溯權力的本源,明確公權力的宿命。此外,由于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國家機關行使權力的行為不但要符合嚴格依法行政的形式要求,而且要求行為的內容要具有正當性,因而,誠實信用原則在一定意義上就意味著對傳統形式主義法治觀念(原則)的一種糾偏。在形式主義法治觀念占據主導地位的時期,法律為行政機關采取行為的唯一依據,只要行政機關的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即被認為符合法治要求。至于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法律適用的結果是否合理適當,則非法律適用者考慮的內容。在民主憲政不斷走向成熟的現代社會,形式主義的法治觀念已被實質主義法治觀念所取代。實質主義法治觀念反對機械地適用法律,法律的人權保障功能得到了凸顯和強調,相應地,以制約公權力、規范國家和政府行為為己任的誠實信用原則有了廣闊的用武之地,由此成為公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
三、誠實信用原則在憲法中的體現
誠實信用原則的憲法適用性的主要意義在于依此指導國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動,進而成為國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其中誠實信用原則成為國家立法活動的指導原則,尤其能夠體現誠實信用原則的憲法適用性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1.立法公開立法公開指立法議事程序公開及立法必須予以公布才能生效。這里所討論的立法公開,主要是立法機關議事程序的公開。議事程序公開是立法機關向媒體、政治支持者、公眾和利益團體公布立法的相關資料和信息,通過反饋收集、獲取最新有關提案和爭論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為委員會審議議案提供參考和依據的立法制度。議事程序公開包括立法機關公布議程、允許旁聽、舉行聽證會及公開立法性文件等制度。其中立法性文件的公開,是指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各種草案、說明,為立法目的而搜集的背景資料、立法討論中的會議記錄及備忘錄等的公開。世界各國法律大都有這方面的規定。在德國,公民在德國聯邦議會過程中所享有的知情權,主要體現在資訊公開、獲取權原則以及要求更正原則三方面。日本立法程序的公開,大致包括旁聽自由、媒體報道自由、會議記錄公開以及公開聽證會等。我國立法機關的公開,主要包括公民旁聽制度、媒體公開報道制度、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制度以及立法聽證制度等。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對大會的公開制度作了具體規定。綜觀國內外的立法公開制度,我國在立法公開方面尚存在一些明顯不足及需要完善之處。一是現有的制度還沒有真正發揮作用。以公民旁聽制度為例,目前各地對公民旁聽制度的規定不完全相同。一般地,旁聽的方式包括申請旁聽和邀請旁聽兩種;對旁聽人員的范圍的規定,或者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或者規定是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我國公民;旁聽會議的范圍也受到一定限制,有的規定僅限于旁聽全體會議,有的規定由人大常委會來確定旁聽會議的范圍。各地大多規定公民可以旁聽,但沒有建議權和發言權。及時旁聽公告、認真選定旁聽內容、保證旁聽公民知情權、賦予旁聽公民發表意見建議權及暢通轉辦督辦意見的途徑等對旁聽制度效用的發揮至關重要,這些環節在我國實踐中都需要不斷加以規范和完善。二是應明確立法機關的立法資信公開義務。借鑒國外的相關規定和作法,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立法機關公開包括提案、說明、會議記錄等立法性文件的義務,保障公民的知情權。三是要充分發揮立法聽證制度的功用。采用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規定必須召開聽證會的重要提案的范圍;制定聽證陳述人遴選的公正規則,保證不同意見平等發表的機會;聽證會以公開為原則,允許新聞媒體報道。
2.法律具有穩定性法律的穩定性是指法律作為指導人們行為的規則,不應頻繁修改、變動,而應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的穩定。即使是在修改法律時,新法與舊法之間應當保持一定的連續性。法律的穩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唯其穩定才有權威,秩序的創建才有可能。頻繁變動的法律會使人們感到無所適從,不但法律所期望達成的秩序難以實現,而且會使人們失去對法律的信仰和信心,頻繁改動的法律同惡法一樣會危害法治,因此,對于一個法律秩序的存在,法律的誠信較之于它的公正更為重要。穩定性是規則的內在品質,同樣,穩定性也是法律的品質要求。一部制定良好的法律一定是具有相當穩定性的法律,而不會是剛制定不久就需要進行修改、補充的法律。為保證法律穩定性的要求,作為一個立法技術的考慮,法律中應有關于法律規范變更和廢止的規定,例如憲法本身就規定了修憲的嚴格條件,其中包括對修憲的內容和程序方面的限制。但并不是要求在每一部法律中都必須規定有關其修改和廢止的內容,只是在法律體系中必須存在一個對每一法律規范的變更和廢止均有效力的規定,從而保證整個法律體系的抗變機制。我國《立法法》第53條規定:“法律的修改和廢止程序,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钡?7條和第88條分別規定了改變或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情形和權限,第90、91條規定了因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和法律抵觸時提出審查和建議的程序??梢哉f,《立法法》的相關規定為法律的變更和廢止提供了法律依據,據此可以改變或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是保障法律穩定性的重要機制之一,對于整個法律體系而言,亦是保證法律體系健康的一個出口。
3.法不溯及既往法不溯及既往包括絕對的不溯及既往和相對的不溯及既往。絕對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指任何法律在任何情形下都無一例外地僅對未來具有約束力;相對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指法律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溯及既往。從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立法發展來看,l9世紀以前,曾出現過絕對的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例,但由于絕對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存在的缺陷,19世紀以后,相對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逐漸取得了統治地位。目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在各國立法和實踐中已經基本上得以確立,有條件的溯及既往被普遍接受。如我國《立法法》第84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允許溯及既往的情況作為原則上的例外,要求必須對相關的因素予以考慮,而各國具體考慮的因素亦不盡相同。值得一提的是,德國憲法法院在對法律性文件進行合憲性審查過程中,形成了允許行政法律規范溯及既往情形的系統審查標準,具體闡釋了未構成信賴利益進而允許行政法律規范溯及既往的五種情形,對我國的立法理論與實踐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4.立法賠償通常意義上的國家賠償,是指因國家權力的作用而引起以國家為賠償主體的侵權損害賠償。完整的國家賠償,應該包括立法賠償、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三種。在大多數國家,對立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有二:一是立法機關是主權的行使者,因而享有主權豁免;二是立法所造成的損害具有普遍性。
但在有些國家,立法機關要在一定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我國迄今為止沒有因立法變動而直接承擔賠償責任的明確規定,學術界對于這個問題也有不同意見。筆者比較同意贊同者的觀點,因為從國家權力的屬性上,國家權力是非本源性的權力,因此并非是具有絕對地位的權力。國家行為侵害人民權益的時候,毫無疑問應當承擔責任,立法權與行政權和司法權應無一例外。根據“特別犧牲理論”,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修改或廢止法律,實際造成了特定社會主體為了社會公共利益承擔了其他社會主體未曾擔負的負擔,從社會的角度來看是不公平的,從該特定的社會主體來看則構成了特別犧牲,因此對這種特別犧牲必須給予賠償,才合乎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
- 上一篇:簡筆畫英語課堂運用論文
- 下一篇:小學語文高級教師工作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