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研究
時間:2022-03-15 1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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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離任審計作為事后經濟責任審計,歷來是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難題。尤其是行政事業單位在組織和管理體制上具有典型的計劃特征,這更是給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蒙上了一層面紗。因此,本文將以2015年-2017年8家行政事業單位10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情況為案例,通過自身工作開展的實際成效,探討行政事業單位離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離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廳屬單位;領導干部;問題
經濟責任審計一經產生就顯示出其他審計無法替代的作用,不管是在保護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方面,還是在加強領導干部監督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離任審計作為事后經濟責任審計,歷來是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難題。尤其是行政事業單位在組織管理體制上具有典型的計劃特征,這更是給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蒙上了一層面紗。目前,行政事業單位離任審計究竟存在哪些問題,如何創新離任審計開展模式,如何對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進行全面客觀的評價是新形勢下所有單位都面臨的重要課題。因此,在當前政治經濟形勢下對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問題開展研究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參考價值。
一、離任審計的理論基礎和概念
受托責任關系是經濟責任審計產生與發展的理論基礎。在受托責任關系中,委托人無論在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都需要對受托人管理和運用資源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離任審計作為事后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領導干部在即將終止經濟責任審計關系或者調離所在部門、單位后對其履職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審查和評價,以分清前后經濟責任人的經營業績和應承擔的經濟責任。離任審計有助于規范干部行為,促使干部自我約束和完善,也有助于發現單位財務管理漏洞,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二、離任審計工作開展及成效
為了更有針對性的發現和解決某類單位在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特性問題,本文將案例對象范圍限制在行政事業單位,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文件精神,在2015年-2017年期間,通過選派6家會計師事務所對8家行政事業單位的10位領導干部同志開展了為期兩個月的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事務所完成審計后,各單位結合審計情況開展了一個月的審計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整改成效。(一)不斷加強機制體制建設。一是針對此次審計工作的全面開展,強化了工作程序機制,逐一組織各相關單位召開了審計進點會議,認真通報了審計要求與審計重點,并事后與各單位進行了意見交換工作,首次提出了審計結果公開公示的機制,充分發揮了領導機構的組織協調作用;二是經本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深入開展,各單位認真聽取和分析總結了審計工作中提出的相關問題與意見建議,進一步完善各單位相關內控制度、工作流程方案和各項管理辦法等,著力解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二)務實推進審計全覆蓋。根據(中辦發[2010]32號)文件精神,針對此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定了審計工作全覆蓋計劃,要求各單位積極配合應對審計工作,同時要求選派的會計師事務所從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出發,采取措施創新審計技術方法,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有重點、有步驟、有深度、有成效的推進。(三)改進方法提升審計質量。針對本次審計工作,突出強調質量效率。一是審計結果利用更加充分。各相關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必須高度重視審計問題和意見,開展逐一排查和“銷號式”的整改工作,不僅要在各自單位內部進行公開公示,還要求各單位各部門分工協作,相互協調配合完成審計整改;二是整合審計資源提高審計效率。本次審計工作采取“集中進駐,統一反饋”的工作原則,六家單位同時安排會計師事務所集中進駐各單位開展工作,審計完畢后,統一反饋整改問題和意見,充分提高了審計工作效率。(四)突出審計重點促進整改效果一是突出審計重點,提升審計成果。事務所在本次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一方面突出對被審計單位重點支出、重點部門、關鍵崗位的審計,實行重點事項“必審制”,擴大審計影響;另一方面注重從重大經濟政策和方針的貫徹執行、目標責任制的完成效果、單位預算的執行準確度、國有資產的管理效率、內控制度的設計和執行等方面進行審計,強化制度和審計對領導干部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二是促進審計整改,提高審計效率。在審計完成后,對于能夠整改的審計事項,專門針對審計整改情況設計指標將其納入各單位的年度績效進行考核。對于無法整改的審計事項,通過記錄內容以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的形式防止此類事項的再次出現。如此齊頭并進,有力地促進了審計整改力度,提升了審計監督成效。
三、離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領導干部財務管理意識不強。據近兩年來開展的10次離任審計工作發現,作為單位領導干部在任期內存在家底掌握不清、資產管理不嚴、財經紀律淡薄等現象,從而“輕財務管理、重業務開展”,未形成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1、缺乏預算管理全局意識。預算編制流于形式,與預算計劃背離,預算管控與制約作用不大。單位超預算、預算變更等事項不能及時糾偏,預算執行力不強等問題,在多次審計中均已提出,成為各單位共性問題之一。2、財務管理內控制度不健全。一是缺乏統一的經費支出標準與管理制度,各單位經費支出管理不統一,內容標準不一致,在部分費用賬務處理上規范性不足;二是部分費用核算缺乏核算依據,尤其是規模較大的單位,人員經費核算標準及依據較為缺失。3、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不樂觀,資產經營損益(資產收益率)較低。一是財務方面,部分單位對下屬公司的股權資產未入賬或未及時入賬,導致被投資公司虧損時不能及時確認投資損失,后續也未能及時處理歷史遺留問題;二是業務方面,部分單位疏于對投資企業進行管理,導致投資效益低下;三是部分單位對外轉讓國有資產投資時,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未對處置股權進行資產評估,存在國有資產流失風險;四是部分單位短期借款轉貸給第三方,逾期嚴重,無法收回。4、未形成以績效為導向的管理模式。在被審的事業單位中,大部分領導干部任期內,把主要精力放在抓業務工作上,不重視績效目標的考核。原因可能是尚未樹立現代科學管理理念,導致績效目標與考核浮于形式,更談不上績效結果的運用,未實現真正的績效管理。(二)離任審計質量與要求存在差異性。離任審計工作大多數以委托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方式進行。然而,由于事務所審計人員對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實際缺乏切實了解,對與績效目標和考核相關方針政策難以有效把握,導致在開展廳屬單位審計時仍沿襲傳統的審計方法,“就賬論賬”普遍存在,從而導致離任審計質量不高。1、審計對象存在偏差。事務所在開展廳屬單位離任審計時,依然秉持著過去的賬務審計方法,沒有對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過程、實施結果、內部管理與風險控制等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也沒有對領導干部依法民主科學決策的能力、管理控制的能力及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2、綜合分析能力缺乏。在目前的事務所隊伍中,大多數審計人員缺乏綜合分析能力,難以對經濟責任審計查出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展開綜合分析,促進審計的反饋效果運用。3、信息交流嚴重受阻。事務所在審計時發現,各部門之間信息往往缺乏溝通機制和聯動機制,導致信息渠道閉塞、溝通交流受限,這不利于領導干部廉政問題的深入揭露。(三)離任審計項目開展存在滯后性離任審計是對單位領導干部權力制約和行為監督的一項重要保障措施,其根本目的是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職責的情況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一般看來,應當按照“先審計、后離任”的方式開展,未經審計不得離任,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全權負責全責,這樣才能真正意義上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作用。但實際情況是,在大多數領導干部的離任審計中,大體是按照“先離任、后審計”方式,這種做法的不利影響主要表現為:1、審計時效性差。采用先離任、后審計的方式,容易導致離任審計成為一種“馬后炮”行為,難以發揮審計應有的對領導干部權力的制約作用和對其行為的監督作用。這種審計方式往往時效性較差,事后的追責存在諸多困難,更不論防患于未然。2、審計流于形式。在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著審計結果與結果運用的矛盾。有些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還未開展,組織人事部門就已經下達新的任命文件,即使在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但由于人員已經調離,最終往往采取放棄審計結果運用的方式。審歸審,用歸用,未審先用,審計成果的轉化作用無從體現,從而導致審計流于形式。3、審計建議難以落實。部分單位對審計監督重視不夠,存在著前任遺留問題后任處理的情形,但在實際情況中往往是新官不理舊賬,審計建議難以落實。尤其是審計查出的某些帶有普遍性的違規違紀問題,后任在共性問題上更加缺少動力和壓力去處理,削弱了審計效果,導致經濟責任審計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四、幾點建議
(一)建立協調溝通機制,加強結果運用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離不開部門間在計劃、實施、考核、監督和查處等方面統籌安排。在審計完成后,要認真分析和研究離任審計中發現的一些普遍性、苗頭性問題,然后從體制機制上尋求解決問題的根本方法。針對本次審計揭露的信息渠道受阻問題,各單位應當建立部門協調溝通機制,加強審計結果運用。例如,組織人事部門要把審計結果報告中反映的重大問題和重要業績,寫進干部考察材料中,歸入干部實績檔案,作為領導干部考察、管理、推選和使用的重要依據。紀檢監察部門可以把審計結果運用與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結合起來,歸入干部廉政檔案中,作為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二)積極推行“任中審計”。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審計時間和其他審計工作一樣并沒有受到限制,先離后審、先審后離均可。但顯然,在領導干部任期內離職前開展離任審計具有一定的優勢。一是有利于分解審計工作量,保證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任中審計”避免了審計的突擊性,領導干部有足夠的時間來理清某些審計提出的問題,審計部門有充裕的時間來澄清問題,保證審計質量;二是有利于分期實施審計,合理安排時間。由于各單位具體情況的特殊性,“任中審計”有助于內部審計機構或第三方機構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適當安排審計時間,分期實施審計。(三)突出審計重點。目前的離任審計工作,重點主要是審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然而,結合實際情況發現,工程建設、物資采購、資產處置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過程和實施結果等方面合法和合規性更應當成為審計關注的重點。另外,如果能夠加強對領導干部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遵守財經法紀和廉政規定等方面的審計,應當更加能夠進一步促進和提高領導干部的政策執行能力和自我約束能力。在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干部的離任審計中,通過不斷加強機制體制建設、務實推進審計全覆蓋、改進方法提升審計質量等方式開展離任審計工作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審計過程中發現離任審計主要存在領導干部財務管理意識不強、離任審計質量與要求存在差異性和離任審計項目開展存在滯后性等重要問題,建議通過建立協調溝通機制、加強結果運用,積極推行“任中審計”和突出審計重點三個方面的完善來對更好地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更加全面、客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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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媛 杜佳 單位:湖南省農村科技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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