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推進公平性建設透析
時間:2022-05-18 11:16:00
導語:養老保險推進公平性建設透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養老保險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最為核心的部分,面向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構成了整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體。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成敗,事實上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養老保險制度的成功。然而養老保險制度上的“雙軌制”,導致了其在社會人群之間的不公平,隨著經濟的發展,這種不公平更加突出。本文通過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為例,對其產生的作用做了一些簡要分析并提出一些個人的建議。
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公平
伴隨著人口老齡化的日益嚴重,養老也就成為了我國面臨的主要社會問題之一。
通過不斷的改革與實踐,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設有了一定的發展。與此同時,其制度設計上的缺陷也逐步反應出來,并隨著經濟發展越加明顯。養老保險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最為核心的部分,面向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構成了整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體。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成敗,事實上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養老保險制度的成功與否。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原因
(一)社會保障制度追求公平。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價值目標。社會保險制度作為國民收人再分配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之一,其目的和功能在于縮小因市場經濟制度所導致的初次分配的不公平結果,消除絕對貧困,縮小貧富差距,維護社會的和諧發展。而養老保險作為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其制度設置也必然以公平為導向。
(二)現階段的養老保險制度安排不公平。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企業職工退休逐步過渡到社會化養老制度,而機關、事業單位卻開始強化了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正是退休金制度上的這種“雙軌制”,導致了現在養老保險制度在社會人群之間的不公平。目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與企業不同的退休養老制度。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資金主要來源于財政繳費的養老金制度,政府財政承擔所有職責;城鎮企業職工實行資金主要來源于企業和個人繳費的養老保險制度,政府財政承擔最后“兜底”職責。相比企業職工,事業單位的職工工作期間不繳費,退休后領取養老金這總是不公平的。
(三)待遇差距擴大。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實行不同的制度,待遇計發辦法和調整機制不同,資金渠道不同,待遇差距問題越來越突出。一是從全國平均水平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高出企業2倍多(部分地區高達3—5倍),隨著津補貼改革的落實,待遇差距同步擴大,社會反應強烈,進而帶來不穩定因素。二是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不繳費,但待遇水平高,企業職工繳費,但待遇水平低。三是部分自收自支單位由于經營困難,其退休人員養老金不能保證正常發放,產生拖欠。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建議
(一)調整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理念,在制度相對統一的前提下體現合理差距。應該讓大多數人享受到國家改革開放、經濟發展的好處。在一般情況下,涉及大多數人福利的改革原則應就高不就低,應提高企業的養老標準、讓更多人共享改革成果的“均富”,而不是向更低水平看齊的“均貧”。就事業單位的改革,其基本養老保險可以與企業基本一致,但在此之外,還應當建立一個強制性的事業單位人員的職業年金,這個養老金可由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組成,都存入個人賬戶里。這樣既可以實現制度統一,又把待遇差距控制在了合理范圍內。
(二)建立基本養老金費率水平的正常調整機制。建立正常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增長機制。比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社會平均工資水平掛鉤或與物價水平掛鉤,若社會平均工資增長或者物價水平提高了,那么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也要相應提高。
(三)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單位間參保過程上的公平。在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三大群體的養老保險方案設計中,應建立城鎮統一的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籌資與給付、模式與管理相統一,結束目前的二元制度并存的局面,并在此基礎上,再單獨設計上述人員各自群體自己的補充養老保險方案,以便新舊制度的銜接與平穩過渡。事業單位與其體制改革相協調,完全屬公益性管理的或參照公益性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執行國家公務員的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加職業年金的辦法。但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其工資制度須與公務員的工資制度統一起來,在職業年金的標準上可以做適當調整,以有別于政府公務員的水平。事業性單位轉入企業的,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四)先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以促進改革的順利進行。從各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情況看,國際上制度改革通行的做法是自上而下,即先在國家層面制定方案和立法,再推動法律在各地區的實施。從我國十年來地方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踐看,由于各地基本都是先試點再推開,即改革因循自下而上的路徑,地方普遍反映由于缺乏法律法規支撐,改革舉步維艱,推動乏力。因此,建議首先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然后再推動改革的實施和制度建立、運行。
三、結語
我們所期待的“老有所養”,顯然并不只是“有無”意義上的“所養”,更是養的是否公平、均等意義上的“所養”。那么,眼下我們正在著手構建的養老制度,便應始終將“公平”放在最重要的核心位置,并以此作為不斷改進、完善它的最高標尺和準則。
養老保險改革并不意味著一蹴而就,而是仍要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養老保險改革的最終目標是打破區域分割、打破城鄉分立、打破單位限制,在未來建立統籌區域、統籌城鄉的全國一體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但在目前全國各地經濟發展千差萬別和城鄉發展差距較大的情況下,達到這樣的目標將是一個漫長過程。當前應按照各地、城鄉經濟發展和消費水平的不同,分情況逐步建立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合理確立保障標準。現在,國家開始對5個省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開展試點工作,可以看出我國在社會保險制度設計上又開始了一次新的探索,雖然公務員的養老金改革還沒有納入改革范疇,但相信將來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以實現更大的社會公正是必定的。
參考文獻:
[1]鄭功成.社會保障概論[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
- 上一篇:淺思家庭環境對孩子的教育作用
- 下一篇:端午節活動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