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金運行的籌集管理綜述

時間:2022-07-06 0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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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金運行的籌集管理綜述

一、引言

我國城鎮養老保障制度已經歷了近60年的發展過程。然而國情的重大變化,使得我國的養老保障制度仍處于不斷的調整和變革之中。隨著加入到養老保障體系的人員不斷增多,養老保障制度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我國城鎮養老金的運行是否正常關系到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政府一定要給予充分重視。近20年來,一方面,隨著我國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實行,人口出生率不斷下降;另一方面,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醫療衛生服務質量不斷改善,人均壽命普遍延長,我國正步入老齡化社會,進而引發養老保險金的收支不平衡問題。因此,本文就城鎮養老保險金的籌集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二、城鎮養老保險金的籌集狀況

2006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確定逐步做實個人賬戶的發展方向,并從2006年1月1日起,將個人賬戶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部分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在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下,處于工作期的勞動者需要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而養老保險費又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支付當期老年人的養老金;而另一部分用于個人賬戶積累。在勞動者退休之后,可以領取的養老保險金也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社會統籌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它來源于同期處于工作期限勞動者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另一部分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它來源于個人賬戶的繳費累積。所以在本文中,對于企業職工個人養老保險金供給的預測主要考慮兩個部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二者之和即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金的總供給,不考慮過渡性養老金。養老保險金的征繳和給付流程如圖1所示。

目前,我國的城鎮養老金籌集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

社會保險的公平原則要求將全體國民都納入社會安全網,但目前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并沒有實現真正意義的全覆蓋。首先,養老保險基金的規模較小,存在收支不平衡的風險,較低的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使各市縣的社會保險機構各自為政。隨著社會老齡化程度的不斷加深,養老基金規模的增長受限,贍養率也不斷增大,收支缺口日益擴大。

其次,全國的社會保障基金由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運行管理,而地方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按照各級統籌層次由各級地方政府分散管理。全國范圍內的社會保障管理局就多達2000個,管理的分散增加了各部門的管理難度和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不符合行政經濟的原則。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人事管理和薪酬制度上都從屬于各級地方政府,各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或是政績方面的考慮,往往會做出影響養老基金正常管理的行為。同時,政府的信息披露機制不健全。

(二)老齡化嚴重使養老保險金入不敷出

國際上通常是把60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比例達到10%,或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達到7%,作為一個國家或地區是否進入老齡化社會的標準。我國已于2000年正式進入老齡化社會。

2000年,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的數量達到1.34億,占人口總數的比例達到10.2%,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數量超過9400萬,占人口總數的比例達到7.0%[1]。而我國現階段的老齡化速度可以從表1中看出。

從表1中可以看出,中國老年人口的比重明顯加大,老齡化速度在明顯加快,中國目前正處于人口老齡化加速的階段,同時養老負擔也在加重。據統計,1978年,我國的贍養率是1∶3.0,1989年為1∶5.4,現在是1∶3.1,預計2025年將達到1∶2,即每兩個在職職工就要負擔一個退休人員,每一個在職職工所承受的負擔有多重可想而知。在職職工承擔的養老負擔過重,不僅會影響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影響經濟資源的有效配置,導致經濟效率的下降,而且會影響國民收入的增加,最終影響福利水平的提高。

三、加大養老保險金籌集力度的兩大對策

(一)提高基礎養老金的統籌層次

我國現階段養老保險制度最大的問題就是地區分割。只有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在制度、管理機構、繳費比例、養老金計發辦法等方面實現全面的統一,對基礎養老金實行全國統收統支,才能保證最大限度地利用資金,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調度、合理配置。

對基礎養老金實行統收統支,是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基礎養老金的統一,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也將是空中樓閣。2009年12月22日,我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決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隨著跨省就業而轉移。這是一種積極的措施,但只有在養老保險實現了全國統籌以后,才能發揮其最大作用。因為如果基礎養老金沒有實現全國統籌,頻繁地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只會更多地增加運行成本。只有提高了基礎養老金、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才能真正行之有效地為養老保險金的長期可持續發展打好基礎。

(二)適時推出延長退休年齡的辦法

延長退休年齡是各國在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時所達成的共識,這是人類壽命不斷延長和人力資本最大化利用的內在要求。發達國家的退休年齡通常都在65歲以上,他們已經并將繼續做出適當的調整,也為我國的改革提供了實踐經驗。

從人均壽命延長的角度來看,在我國,關于現行退休年齡的規定制定于20世紀50年代初,當時我國人均平均壽命只有50歲左右,而截至2005年,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已經達到72.9歲,仍然不變更退休年齡只會使人口老齡化帶來的養老保險金缺口越來越大。

從人力資本使用效率的角度和長期發展趨勢來看,過早退休不僅浪費了人力資本,更為養老保險金的供求平衡增大壓力。當然,在我國調整退休年齡,還需要在就業壓力與養老保險金支付壓力之間取得長期平衡,所以必須深入研討,慎重抉擇,適時出臺調整辦法。所謂適當適時,就是在制定和實施推遲退休方案時,一是要進行科學的預測和精算,保證政策的合理性;二是要分階段、有步驟和選擇合適的時機進行,保證政策的秩序性。這兩點主要是保證推遲退休的制度安排是合理的,既能對經濟發展和養老保險制度產生正向的作用,又能平滑實施并給廣大職工帶來福利的帕累托改進,從而為他們所接受。

最后,是加大財政對養老保險的投入。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用于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的支出占到政府財政支出的20%~30%,其中主要部分用于養老保險。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支出只占政府財政支出的10%,今后中央和地方政府要進一步調整財政預算支出結構,逐步增加社會保障基金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社會保障支出要達到財政支出的15%~20%,當然主要部分也應用于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