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師型教師職稱論文
時間:2022-09-07 09: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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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職院?!半p師型”教師職稱評審機構的主體性質
根據《教育部職稱評審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指導全國高等學校職務職稱資格評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工作應在各地職稱改革工作小組領導下進行,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在本地的高等學校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所屬高等學校某些專業的特殊需要和教師隊伍的實際情況可設立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所屬高等學校的某些專業教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這是高職院?!半p師型”教師職稱評審的直接依據。目前我國高職院校職稱評定分為四級體制:第一,國家教委負責總體指導;第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制定各地的評審政策;第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專門的高等學校職務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本地區高職院校教師職務評審;第四,具備一定條件的高職院校成立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本校教師的相關職稱評審工作。高職院校“雙師型”教師職稱評審中,第一步是由學院按一定名額比例,學校組織職稱評審委員會對本校教師的職稱進行評審,將評審結果報省職稱評審行政部門審核,最后由省教育廳職稱評審行政部門進行職稱授予。這里先分析一下高職院校職稱評審委員會這一職稱評審主體的問題,如果其權力來源是國家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授予的,那么其評審主體就是行政主體,其行使的就是行政權,職稱評定就是行政職能的完全實施過程。由于我國教育法明確規定,高職院校的主體性質是自治團體組織,但實際上是直接受教育行政機關管理和指導的。這里的委托行為實際意義就是行政授權行為,正是中國的這種特殊性才是造成法律混亂運用的根源。但是從法律上認定這種評審委員會評審主體的權力來源,不難判定高職院校“雙師型”教師職稱評審行為是實際意義上行政主體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那么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廳評審部門或評審委員會對“雙師型”教師職稱評審,更明確的就是行政行為。教師職稱的評定實質就是明確的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管理,它不是第三方組織或高校自治團體對教師資質的一種認定。
二、高職院?!半p師型“教師職稱評審行為屬性分析
判定高職院?!半p師型”教師職稱評定行為是一種什么性質的行為,要根據職稱評定行為的整個評審過程和這個過程中評審雙方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來鑒定。
(一)高職院?!半p師型”教師職稱評審程序屬性
從各級職稱名額的確定、評審申報條件,被評審“雙師型”教師資格條件的認定,學院行政人員對被評審人員相關材料的審查、評審專家學科結構構成、學術委員會的人員組成程序,學校中級評委、高級評委的民主投票權、最后院務會對選出人員的確定、合格人員上報省教育廳評定、職稱授予和認定。這一系列流程都是嚴格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門下發給高職院校職稱評審條例來操作的,其實質是高職院校行政部門代表省教育廳行使行政管理權,行使的是一種行政法規、規章授予的權力。有明確的授權機關、授權方式和授權范圍,脫離了指導的屬性。評審主體做出的是明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象是“雙師型”教師,是一種國家統治層自上而下的管理行為,具有公共管理性,其性質是一種行政公務。行政主體依評審條例或省級會議精神將其行政意志通過語言、網站公告、文字、符號等具體的行動來告知相對人。高職院?!半p師型”教師一旦取得相對應的職稱,一旦授予不可依個人的意志隨意變更,如果變更要有相應的法定或行政程序。因此判定獲取職稱的這一行為具有法定的確定力。因此高職院校“雙師型”職稱評審的性質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
(二)高職院?!半p師型”教師職稱評審結果屬性
高職院?!半p師型”教師職稱評審程序結束后,評審結果都會按時地公示,授予相應的職稱聘書,因而具有因教育部門授予而產生與此對應的授權、行為能力和與職稱相對應的相關待遇。該教師在高職院校工作中其工作行為都與其職稱的高低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這種因行政部門授予的職稱具有證明力,是整個教師群體中明顯的身份認知。如果教師在職稱行為受侵害時受國家教育行政權力保護,同樣職稱一旦授予,該教師也承擔義務,服從行政部門和學校行政部門對其與職稱有關的行為的管理,職稱不可依個人的意志隨意變更,如果變更要有相應的法定或行政程序,職稱的變更或消滅都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因此判定這獲取職稱的行為具有法定的確定力。
三、影響高職院?!半p師型”教師職稱評定中教師權利保障實現的因素
(一)法律受案范圍的不明確性
高職院?!半p師型”教師職稱評定糾紛受案范圍分析,那么哪些糾紛屬于這類糾紛?在這里從“雙師”、“職稱評定中的糾紛”、“高職院?!比齻€關鍵詞方向來界定。也就是只有同時符合這三方面的糾紛才是研究的受案范圍。界定厘清哪些糾紛是屬于“雙師型”教師被侵權的行為類別可以節約法律成本,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
(二)適用法律的不確定性
法律適用方面上,憲法、教師法、民法、行政法、勞動法中都有涉及對教師權力的維護,但具體可依據的相應法條缺失,試用準則模糊、混亂。例如《教師法》和相關規定,教師權益遭到侵害后其法律救濟途徑只有申訴和仲裁兩種,但《教師法》沒有對申訴的受理機構做出明確規定,教育部也沒有對申訴的受理機關—當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明確規定,當教師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其申訴、仲裁、行政爭議和行政訴訟等維權途徑不暢通。
(三)現有維權的方式滯后性
高職院校“雙師型”教師在職稱評定時,具有自身特殊性,這里包括“雙師”身份的認同,教學成果、科研成果的獨特性,要求此類教師職稱評定時要有專門的適用標準,既要在同專業“雙師型”教師之間評定時有區別,又要在全校的各專業教師職稱評定時有其合適的區分標準?!半p師型”校企合作模式教學為主導的教學模式創新與發展,屬于新事物,教師職稱評定中由于評定條例自身的落后、維權途徑的單一滯后,都給“雙師型”教師遇到不公正待遇時的維權設置了障礙,因此這些新問題需要救濟途徑、救濟方法和評定規則能夠與時俱進、協調發展。
(四)科學救濟程序設計的缺失
救濟的橫向和縱向的程序設置混亂。在橫向程序上,由于對教師權利保障的救濟途徑具體權限的劃定不清,具體法律適用不清等原因,造成申訴、仲裁、訴訟等救濟程序設置的現行法律法規對教育行政部門或人民政府在處理教師申訴時的受理、調查、答辯等事項時,缺乏嚴格的程序性規定。實踐中,教育行政系統內部救濟仍然多采用行政方式,對事件的調查粗糙,不公開進行,對教師申訴的處理往往摻雜領導的個人感情和主觀判斷。另外,對提起申訴控告的緣由,受理機關、時限要求、處理結果的送達和執行等,具體事宜也仍未制定出明確的單項法規或相應的實施細則。教育行政部門或人民政府受理申訴或控告后,由于缺乏受理、審理、申訴、答辯、調查、處理的嚴格程序,勢必存在隨意性,難以保障教師的申辯權利。而且教育行政部門或人民政府在處理教師申訴過程中,教師和被申訴機構完全是“背靠背”。因此要科學合理地受理糾紛,實施救濟的橫向和縱向的程序設置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四、完善高職院校“雙師型”教師職稱評定糾紛救濟的程序設計
(一)明確受案范圍
在此要解決糾紛的類型是針對“雙師型”教師這一主體的,所以要明確“雙師型”教師職稱評定中的糾紛類型,也就是受案范圍。
1.“雙師型”教師職稱評定中的程序性類型糾紛
教師在職稱評定中,對評審的資格審核程序不滿;評審委員會組建的專家組成員構成制度不合理;利益相關評審專家、服務人員回避制度沒有明確規定和提出異議制度;評審程序中出現選票公布程序時間沒有明確規定;對科研成果評判送審程序不透明、不科學;對“雙師型”教師的評審條件與其他教師項目沒有評審制度上的明確區分;不同學科評審程序沒有明確的區分標準;參與評審專家專業資質不夠或不同學科專家比例不科學;公示時間沒有按規定執行;選票制度不科學造成人為操作可能;對同等情況下教師的評審硬件提出特殊苛刻的要求,超出規定以外;變相限制教師的申報職稱人數;不同學科之間的教師申報名額比例分配不科學;高職院校學院內部評審程序未經教代會審議通過的,直接由行政部門以發文形式確定等。
2.“雙師型”教師職稱評定中的實體性類型糾紛
“雙師型”教師發表的核心論文、非核心論文、論文影響因子等有關論文評價認定引起的糾紛;學校設置門檻限制“雙師型”教師從事教學科研活動;“雙師型”教師培訓進修機會分配的比例不科學;“雙師型”教師年終考核、學期考核引起的糾紛;對不同國家機構組織的獎項認定標準不同引起的糾紛;對有關出版專著、合著、創作作品、專利、規劃教材、精品課程等級認定標準不同引起的糾紛;對“雙師型”教師進企業做訪問工程師時所產出成果的認定標準不同引起的糾紛;對“雙師型”教師主持或參與國家級、省部級、市級、院級教科研項目及課題認定標準不同引起的糾紛;不同系部”雙師型“教師參與專業建設等級引起的糾紛;學術報告水平層次認定引起的糾紛;實驗室建設、實習基地建設等級評定引起的糾紛;對教師教學質量考核、年度和考核優秀評定中不公引起的糾紛;教師帶學生參賽不同等級的成績評定標準不同引起的糾紛;教師做訪問工程師、指導社團數量的判定標準不同引起的糾紛。
(二)程序設計
1.申訴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高職院校內部申訴制度。設置申訴救濟渠道、申訴委員會的建立和制定申訴程序,并在學院的教代會上審議、通過,以制度化的形式確定下來,確保這個通道常規化、合理化。當教師在職稱評定中有糾紛存在,可以依程序向教師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在教師申訴委員會的人員組成上,應明確各部分人員的比例,保證教師代表數量、由教師代表提名相關專業的異?!半p師型”評審專家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人員監督,確保糾紛解決的民主性和科學性。要重視校內申訴制度的具體程序性規定,在有效的信息平臺上明確申訴程序的詳細步驟、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細化各個程序的規定,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糾紛當事人向教育行政機構的申訴。各級教育行政機構都應該設立相對應的受理部門和處理機制,目前教育行政部門都設有這樣的部門,但是不乏存在公正受理的問題,具體體現在受理部門和人員與高職院校是否存在利益關系的問題,領導和領導之間是否有默契,因為高職院校的管理和運行也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和指導,兩者也有千絲萬縷的關系,因此受理程序科學設置,公開、透明和回避利益方就顯得相當重要。因此建議現有的機構的人員設置應選擇第三方輔助機構構成,應該從教育行政各部門抽掉各負責人與本地區或異地相關專業的教育專家共同組建,對糾紛進行民主合議,全程采用公開旁聽制度。這里為了維持解決糾紛成本,糾紛提起人應繳納一定的保證金,并且將保證金制度化。
2.行政復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復議法中的“行政機關”這一主體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而高職院校是由國家和法律授權,行使國家行政權力或公共管理權力,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高職院校具有行政主體資格。高校與教師之間的關系帶有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高職院校享有授權執法主體資格,在法律上處于行政主體地位。因此,當“雙師型”教師職稱評定中權利受到學校有關行政裁定行為侵犯時,可依法向學校的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行政裁定或重新裁定等,這也是解決糾紛的一條有效出路。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范圍包括,教師的申訴行政機關不作為或行政裁定不公正、行政程序有問題的糾紛和申訴機關已經進行了處理但教師仍對處理結果不滿的案件等。
3.仲裁制度與司法救濟兩選一
作為最終救濟方式的設計,采用了仲裁制度與司法救濟兩選一的方式,即無論行政相對方采用了哪種方式都是對此最終的裁定。
第一,仲裁是仲裁機關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協議或有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議,以第三者身份進行調解,做出判定或者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應該是解決職稱評審類糾紛的首選,職稱評審要求的專業比較強,涉及方面多,中國教育方面的法官也是稀缺資源,仲裁的優勢在于其程序簡便、結案較快,能獨立、公正、迅速地解決爭議。但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建議組建教育仲裁組織,其性質應該是第三方非營利性組織,具有自主性、非營利性、非官方性質。其運營的方式通過供應政府教育行政機關教育仲裁服務、機構自身向高校等相關市場需要者提供服務以及通過社會或企業募捐、贊助等方式來維持運營。做到財務和服務公開透明,接受群眾監督?!半p師型”教師在進行職稱評定向該組織申請仲裁時要繳納一定金額的保障金,防止發生亂申述、無理申訴等現象。在非營利性組織建立糾紛專家庫制度,每次處理糾紛時都給予相應的經濟費用和根據每次糾紛解決的情況建立解決糾紛專家信用等級制度,建立透明的監督體系,相關專家一經被舉報,情況屬實便追究其法律責任并終身不得采用。同時在這個仲裁委員會中要建立一個輔助機構,其性質應該是第三方中立的。人員構成應該由兩部分人組成,第一部分是,同級別教育行政機關的代表,起到監督仲裁作用;第二部分,是各學科的同行專家組成。起到對相關專業性仲裁提出專業指導意見的作用。仲裁專家和工作人員應實行回避制度,以保證仲裁的公平、公正。仲裁委員會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內民主合議迅速處理糾紛;當教師未能或不愿通過申訴解決糾紛時,可以在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之間進行選擇,除非有法定的事由,本次仲裁是一裁終局。
第二,司法救濟制度。
將調解制度作為司法救濟的前置程序,如果調解無效就按案件的性質進入正常的訴訟程序。針對“雙師型”教師合法權利受到侵害的情形,司法救濟在法律層面上主要體現在這幾個方面:依照《憲法》《行政訴訟法》《勞動法》《教師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來作為糾紛適用法律法源提起維權訴訟。特別指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針對高校不合法的行政行為,如果只是不合理,而不違法的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且還必須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對于抽象的行政行為,比如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管理規范,其性質屬于抽象行政行為,法院也不予受理。
作者:溫丙帥孫建波單位:蘇州經貿職業技術學院軍體部江蘇理工學院職業教育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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