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性地質災害預案

時間:2022-09-18 0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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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性地質災害預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應對突發性地質災害,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災和搶險救災工作,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縣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所稱突發性地質災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嚴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裂縫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三條地質災害應急,是指一旦發生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體出現臨災狀態時,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緊急防災和搶險救災行動。

臨災狀態,是指巖(土)體在短時間內不斷發生位移、變形明顯加劇,短期內可能發生災害的危急狀態。

第四條地質災害應急分為臨災應急和災害應急兩類。

臨災應急,是指地質災害隱患體出現臨災狀態后,即進入臨災應急期,所采取的緊急防災避險行動。

災害應急,是指地質災害發生后,即進入災害應急期,所采取的緊急搶險救災和防止災情擴大的行動。

第五條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以人為本、統一領導、分級分部門負責、協調一致、快速反應、依靠科學和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六條縣財政安排必要的資金,專項用于應急工作的組織、搶險救助、避讓搬遷、應急治理和災后恢復與重建的經費補助。

第二章分級管理

第七條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或者臨災受威脅的人數、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受威脅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受威脅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受威脅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受威脅人數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下的。

第八條發生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或者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隱患體出現臨災狀態時,執行《全國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或《贛州市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由省級以上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指揮應急工作??h以下鄉鎮政府和各相關職能部門服從統一指揮,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參與應急工作。

第九條發生中型地質災害或者中型地質災害隱患體出現臨災狀態時,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和組織應急工作。

第十條發生小型地質災害或者小型地質災害隱患體出現臨災狀態時,在當地鄉鎮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和組織應急工作。

第三章應急機構和職責

第十一條縣政府成立縣突發性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指揮、組織和協調搶險救災工作??傊笓]由分管工交的副縣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縣公安局長和縣地質礦產局長擔任。

成員單位為縣人武部,縣委宣傳部、縣發展計劃委員會、縣建設環保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水務局、縣交通局、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供電局、縣氣象局、縣武警中隊、縣公安局、縣商管辦、縣衛生局、縣電信局、縣地質礦產局。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地質礦產局,具體負責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縣地質礦產局副局長兼任。各成員單位設聯絡員參加辦公室工作。

第十二條指揮部職責:

(一)統一領導和指揮全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

(二)調動、整合全縣救災力量,決定采取搶險救災措施;

(三)根據搶險救災工作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序動用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人員。

第十三條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一)負責收集、分析和報告災情信息;

(二)傳達指揮部的工作指令;

(三)協調縣有關部門和當地政府的應急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會商災害發生發展趨勢,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為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

(四)組織制定搶險救災對策和措施;

(五)負責災情和搶險救災工作信息。

第十四條成員單位職責:

縣人武部:根據實情需要,組織所屬鄉鎮人武部和民兵預備役人員以及裝備、器材,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縣宣傳部:把握搶險救災應急宣傳工作導向;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各新聞宣傳部門做好有關宣傳工作。

縣武警中隊:幫助災區搶險救援、轉移災民、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災區社會治安。

縣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救災和應急治理項目計劃的申報、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

縣公安局:負責應急工作的治安管理,維護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組織災區群眾安全撤離或轉移,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縣民政局:負責制定應急救災款物的分配方案和應急救災款物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應急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下撥和管理工作;負責災民安置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籌集救災應急資金及其下撥、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為救災應急工作提供物資、裝備方面的資金保障。

縣地質礦產局:負責救災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應急調查、災情核實和災害監測工作,并對災害的發展趨勢進行預測;負責協調組織現場應急處理工作。

縣建設環保局:負責災區的供水、供氣、城縣道路、排水等設施的搶修和排險,幫助災區制定和實施重建規劃。

縣交通局:負責組織恢復被毀壞的干線公路、水路等基礎設施;負責組織車輛運送救災物資,組織提供轉移災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縣水務局:負責被毀水利工程的修復和水情、汛情的監測。

縣衛生局:負責組織醫療急救和衛生防疫隊伍,指導幫助災區開展醫療急救和衛生防疫工作,保證災區飲水和食品衛生安全;負責災區疫情監測和信息收集報告工作。

縣商管辦:負責災民日用品的供給,建立采購和供應機制;負責對其他救災應急物資的組織和調運。

縣氣象局:負責提供災害預警所需的氣象資料信息,對災區的氣象條件進行監測預報。

縣電信局:負責組織和協調災區受損通信設施的搶修,保證應急指揮的通信暢通。

縣供電局:負責幫助災區搶修和恢復電力設施,保證災區電力供應。

第十五條災害發生地的鄉鎮政府應當成立相應的救災應急指揮機構。其職責是:

(一)執行上級政府和縣救災應急指揮部有關救災應急工作的指令;

(二)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轉移人口、行動路線、安置地點的具體規劃和實施;

(三)負責自然災害情況的收集、整理與上報工作;

(四)負責自然災害的預防處理、調查核實與上報工作;

(五)安排好災民基本生活,組織災民開展生產自救。

第四章應急準備

第十六條指揮部辦公室及各成員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具體的搶險救災應急行動方案,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工作任務,逐項落實具體職責,保證搶險救災應急行動有序進行。各成員單位所制定的搶險救災應急行動方案需報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的應急行動方案,組織相關的專業搶險隊伍,加強崗位業務技術培訓,組織相關的實戰演練。

第十八條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地質災害防治科普知識的宣傳,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九條地質災害主管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并與氣象機構共同做好地質災害預報工作。各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加強汛期值班和險情巡查工作。建設、水利、交通、鐵路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第二十條各鄉鎮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救災隊伍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搶險救災演練,確保應急救助手段及時到位。已查出的地質災害隱患(危險)點,各鄉鎮要逐點建立群測群防責任制,加強巡查監測和預報警工作,向受威脅人員發放防災避險明白卡,制定應急行動方案,明確預警信號和撤離轉移路線、避險場所。

第二十一條鄉鎮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儲備用于災民安置、醫療、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

第五章應急處理

第二十二條發現險情或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當地政府或向地質災害主管部門報告,縣政府接到險情災情報告后,決定立即啟動并組織實施本預案,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指揮下,各成員單位和當地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企業單位和個人應全力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第二十三條接到中型地質災害隱患臨災報告,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迅速組織應急調查組趕赴現場,調查、核實險情,提出應急搶險措施建議。指揮部根據險情啟動臨災應急預案命令。

第二十四條應急調查組會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搶險指揮部,并依據需要設立若干工作組,有序組織搶險救災各項工作。

1、調查險情災情,組織專家會商,提出應急搶險救災措施,確定搶險救災方案。

2、根據災害成因、類型、規模、影響范圍和發展趨勢,劃定災害危險區,設置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危險區內人員和重要財產撤離,情況危急時,強制組織避災疏散。

3、對災害進行動態監測,分析、預測災害發展趨勢,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并做好災害突發的報警工作。

4、組織專業技術和施工隊伍,實施必要的應急搶險工程,減緩和排除災害險情發展。

5、民政、公安、醫療、建設、交通、水利、氣象、電力、通訊等部門根據險情情況,做好相關應急工作。

第二十五條災害險情得到有效管制,應解除臨災應急期,確定撤消或者繼續保留災害危險區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災、搬遷避讓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移交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發生地質災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質災害主管部門應當按有關地質災害速報規定,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地質災害主管部門報告。發生中型地質災害,采取以下程序:

(一)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應根據災情立即派出應急調查組或工作組,趕赴災區調查、核實災情,采取有效應急措施,防止災情擴大,并向指揮部提出啟動災害應急預案的建議。指揮部接到啟動災害應急預案的建議后,應立即召開指揮部緊急會議,進行災情會商,決定啟動災害應急預案。

(二)在災發地成立現場搶險救災指揮部,并根據需要設立若干應急工作組.現場指揮部由縣突發性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工作組與當地政府共同組成。主要任務:

(1)根據總指揮的指令,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具體組織實施搶險救災工作;

(2)協調現場指揮部工作組和各部門之間的各項應急工作,并督促、檢查、落實;

(3)及時向總指揮匯報災情和搶險救災工作進展,統一向新聞單位提供災情及應急工作等信息,做好宣傳、報導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各應急工作組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分工及現場指揮部的指令,有效開展各項應急工作。各應急工作組的組成及任務如下:

1、緊急搶險組

由武警、公安和建設、水利、電力等部門組成。主要任務:

(1)組織搶險隊伍搶救被壓埋人員;

(2)組織動員受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避災疏散。

(3)對已經發生或可能引發的水災、火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次生災害”進行搶險,消除隱患。

2、調查監測組

由國土資源(地質礦產)、民政、建設、水利、交通、氣象等部門組成。主要任務:

(1)調查、核實災害發生的時間、位置、已造成人員和經濟損失,查明災害類型、規模、潛在的威脅、影響范圍、成因和誘發因素;

(2)組織災情監測,適時掌握災情動態,及時分析、預測災害發展趨勢;

(3)隨時根據災情變化提出應急防范的對策、措施并報告現場指揮部。

3、醫療救治組

由衛生等部門組成。主要任務:

(1)組織急救隊伍,搶救傷員;

(2)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

4、治安、交通管理組

由公安、武警等部門組成。主要任務:

(1)維護災區社會治安;

(2)迅速疏導交通,對災區和通往災區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5、基本生活保障組

由民政、財政、商業等部門及保險公司組成。主要任務:

(1)及時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做好救濟物資的供應、調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災民生活;

(2)協同做好死難者的善后和保險理賠等工作。

6、設施修復和生產自救組

由郵電、電力、交通、鐵路、建設、水利、農業、林業、教育等部門組成。主要任務:

(1)組織搶修受損毀的交通通信設施,保證救災物質運輸、災民疏散和臨災應急指揮、信息反饋通訊暢通;

(2)組織搶修受損毀的供水、供氣、供電、水利等工程設施,保障正常運行、供應和安全;

(3)指導、幫助災區恢復生產;

(4)組織修復受損毀校舍或應急調配教學資源,妥善解決災區學生的就學問題。

7、應急資金保障組

由財政、民政、計劃和水利、交通、建設等部門組成。主要任務:負責應急資金的籌集和落實,做好應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災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現場指揮部或者先期到達的調查組(工作組)的建議,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和搶險救災特別管制區,并予以公告。

危險區和特別管制區的邊界應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安排巡邏值勤人員;嚴防危險區內進行爆破、削坡、工程建設以及其他可能加劇災情的活動;禁止與搶險救災行動無關的人員、車輛進入危險區和特別管制區。

緊急情況下,在上級調查組(工作組)未到達之前,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和搶險救災特別管制區,并采取緊急避讓和搶險救災措施。

第二十九條地質災害險情災情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災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現場搶險救災指揮部的建議,及時解除災害應急期,撤銷搶險救災特別管制區和原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災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地質災害災情和地質災害防治需要,統籌規劃、安排受災地區的重建工作。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在救災工作中,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及時提供險情災害情況,災情預報準確,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減輕或免遭災害損失的;

(二)出色完成搶險救災應急任務的;

(三)搶救、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表現突出的;

(四)開展防災減災科學研究成果顯著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救災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實施救災應急預案的;

(二)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救災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報告災情,或者虛報、瞞報、假報災情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有特定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在救災應急期間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貪污、挪用、截留救災資金和物資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預案將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應急工作實際,由縣突發性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適時進行修訂。

第三十四條本預案解釋權歸縣突發性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本預案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