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公共衛生預案

時間:2022-10-24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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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公共衛生預案

目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組織指揮機構

2.2日常管理機構

2.3專家咨詢委員會

2.4專業技術機構

2.5組織指揮體系框架圖

3事件分級

3.1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3.2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3.3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3.4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4監測、預警與報告

4.1監測

4.2預警

4.3報告

5應急響應、降級與終止

5.1應急響應原則

5.2應急響應措施

5.3應急響應分級

5.4應急響應降級與終止

6善后處理

6.1后期評估

6.2獎勵

6.3責任

6.4撫恤和補助

6.5征用物資、勞務補償

7保障措施

7.1技術保障

7.2物資、經費保障

7.3通信和交通保障

7.4宣傳教育

8附則

8.1名詞術語

8.2解釋部門

8.3實施時間

9附件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以及《**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及周邊地區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市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害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中涉及的應急醫療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關預案。

1.4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要及時進行監測、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管理。各級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3)依法規范、措施果斷。各縣(區)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建立健全系統、規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制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做好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置工作。

(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重視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范和處置的科研與培訓,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提供先進、完備的科技保障。對衛生、科技、教育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處置,相關各行業和機構要通力合作,共享資源,有效應對。要組織、動員公眾廣泛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組織指揮機構

市衛生局依據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實際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各縣(區)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本級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實際需要,向本級政府提出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市政府和各縣(區)政府根據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成立市和各縣(區)應急指揮部。

各縣(區)政府和普陀山管理局、新城管委會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1.1市應急指揮部組成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總指揮,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的市應急指揮部;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衛生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的市應急指揮部。

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經貿委、市衛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委、市民政局、市人勞社保局、市農林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水務局、市水利圍墾局、市外經貿局、市文廣新聞出版局、市旅游局、市物價局、市科技局、市外僑辦、市臺辦、市工商局、市環保局、**港務局、市民航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檢驗檢疫局、**海事局、電信**分公司、市紅十字會、**警備區、駐舟海軍部隊、武警**支隊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2.1.2市應急指揮部職責

(1)根據市衛生局的建議,決定啟動本預案,組織力量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應急處置。

(2)向省政府和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應急處置情況。

(3)對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急演練、應急物資儲備、經費保障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對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負責與省有關部門和相關地市的聯系和溝通,通報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6)組織召開新聞會,組織新聞媒體采訪等有關事宜。

(7)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和總結,完善預案。

2.1.3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衛生部門:負責組織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并進行檢查、督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有關地區等建議;及時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信息;負責組織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負責提出應急藥品、疫苗、醫療器械、衛生防護用品及其它應急物資的品種目錄和數量,并建立必要的應急儲備。

(2)宣傳、新聞部門:負責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新聞報道工作,正確引導輿論;組織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應急處置情況的對外新聞,必要時組織新聞會,加強網上輿論的管理和引導。加強相關衛生科普知識的宣傳。

(3)經貿、外經貿、工商、物價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市級應急藥品、醫療器械、衛生防護用品、防疫物品等應急物資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儲備和調度,保證供應,維護市場秩序,保持物價穩定。負責組織做好參加外經貿活動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跨地區傳播擴散。

(4)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類學校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學校內發生,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

(5)公安部門:密切注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的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相關突發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應急車輛的運行暢通,依法落實各項強制隔離措施。

(6)民政部門:協調當地政府組織做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負責對困難群眾進行生活救助和醫療救助。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受、分配上級政府、市內外團體、個人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救助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組織和動員社區、村委會力量,參與群防群治。協調做好死亡人員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7)財政部門: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經費保障方案及相關政策,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藥械、醫療救治、疫情處理所需經費及日常工作運行經費。

(8)人勞和社保部門:督促有關部門落實隔離、封鎖人員的各項工資待遇,制定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隊伍和人員的補貼、獎勵政策和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應急處置人員的工(公)傷待遇。做好下崗職工的醫療救助及醫療保障工作。

(9)交通、民航、港務、海事部門:負責對乘坐公路、水路、空運交通工具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運輸環節傳播。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做好疫區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10)農林、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開展對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基礎調查和樣品采集及保存,查處違法偷獵、販運野生動物的行為;落實出海漁民應對措施,負責提供漁政船只,用于傳染病疑似病例的島際轉送。

(11)城建、水利、水務、環保部門:城建部門負責建筑工地、民工的應對措施。水利、水務部門做好城市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和生活污水處理工作。環保部門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做好對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企業的監管,保證生活飲用水源不受污染;負責對醫療廢水、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防止未經處理或處理未達標的醫療廢水污染飲用水源,并確保醫療廢物得到無害化處理。

(12)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依法開展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做好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配合;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監管。

(13)旅游部門:切實做好重要旅游節日的衛生保障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組織做好旅游團隊及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旅游團隊中發生和跨地區傳播擴散;督促星級賓館、飯店做好日常衛生保障工作。

(14)外僑辦、臺辦部門:負責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涉外、涉臺事務,及時向港、澳、臺胞和在舟外籍人員通報有關情況,做好溝通工作。

(15)通信、電力部門:通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電信運營企業為市應急指揮部做好應急指揮通信的保障工作。電力部門負責隔離、封鎖地區和醫療救治單位的用電保障。

(16)檢驗檢疫部門:組織做好出入境衛生檢驗檢疫工作,防止傳染病的傳入和傳出;收集和提供國外傳染病檢驗動態和信息,負責**口岸范圍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7)紅十字會: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具體情況,向市內外發出呼吁,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18)軍隊、武警系統:負責協調駐舟部隊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調集部隊衛生資源,支援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建立必要的信息溝通機制。武警部隊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配合公安機關做好事件現場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的需要組織做好緊急物資的進口、市場監督管理、污染擴散的控制、相關法規的制訂以及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相關工作等。

2.1.4各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各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組成,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總指揮。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指揮和協調,作出處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決定要采取的措施。

2.1.5普陀山、新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普陀山管理局和新城管委會主要領導擔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負責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指揮和協調。

2.2日常管理機構

2.2.1日常管理機構組成

市應急指揮部在市衛生局設立公共衛生應急處理辦公室,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和市應急指揮部的日常管理、綜合協調工作。

縣(區)、普陀山、新城應急指揮部要相應設立衛生應急處理辦公室或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2.2日常管理機構職責

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制定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政策和措施;組建與完善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制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公共衛生和醫療救助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和處置技術的培訓,指導各地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幫助和指導各地應對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傷病救治工作;承辦救災、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衛生問題的組織協調工作;對突發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組織緊急醫療救護工作。

2.3專家咨詢委員會

市衛生局負責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職責:

(1)對確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別以及采取相應的措施提出建議。

(2)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提出咨詢建議。

(3)參與制訂、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

(4)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

(5)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咨詢意見。

(6)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日常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咨詢委員會。

2.4專業技術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醫療衛生機構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4.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包括對有關人員采取醫學觀察、隔離措施,采集病人和環境標本,環境和物品的衛生學處理等),開展現場快速檢測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疾病和健康監測,開展健康教育。

2.4.2衛生監督機構

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事件發生地區的食品衛生、水源、醫療廢物、環境衛生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事件報告、調查處置、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等進行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2.4.3醫療機構

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負責病人的現場搶救、運送、診斷、治療和隔離、消毒等院內感染控制,采集檢測樣本,配合進行病人流行病學調查。

2.4.4檢驗檢疫機構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負責對口岸出入境人員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疾病監測、疫情報告、病人控制、消毒處理、流行病學調查和宣傳教育等。

2.5組織指揮體系框架圖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組織指揮體系框架圖見附件1。

3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一般(Ⅳ)、較大(Ⅲ)、重大(Ⅱ)和特別重大(Ⅰ)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進行預警。

為及時、有效預警,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市衛生局結合我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際情況、應對能力等,對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標準適時進行補充和調整,修改后的分級標準報市政府和省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抄送各縣(區)政府。

3.1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1)在本市局部地區接連發生原因不明的自斃鼠現象或有來自疫區的染疫動物輸入。

(2)霍亂在1個縣(區)發生,5天內發病5例以下,或在飲用水源、食物中檢出霍亂流行菌株。

(3)1次食物中毒人數30-3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4)1次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5)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2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1)本市發生腺鼠疫臨床疑似病例或在局部地區發生鼠間鼠疫疫情。

(2)霍亂在1個縣(區)內發生流行,5天內發病5-19例或出現死亡病例。

(3)2周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五年平均發病水平同期一倍以上。

(4)1次食物中毒40-49例,或出現死亡病例4例以下。

(5)1次急性職業中毒10-29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6)1個縣(區)內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7)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8)市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3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1)發生肺鼠疫、非典、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或腺鼠疫確診病例。

(2)霍亂疫情波及2個縣(區),5天內發病20-49例,或死亡2-4例。

(3)1次食物中毒50-99例,或出現死亡病例4-9例。

(4)1次急性職業中毒30-49例,或死亡2-4例。

(5)2個縣(區)內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預防接種或群體性預防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7)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危害嚴重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4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有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擴散趨勢。

(3)霍亂疫情波及3個以上縣(區),5天內發病50例以上或死亡5例以上。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1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例,或食物中毒死亡人數10例以上。

(6)1次急性職業中毒50例以上,或死亡5例以上。

(7)3個縣(區)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

(8)市內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9)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的突發性衛生事件。

4監測、預警與報告

4.1監測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建立我市法定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網絡、癥狀監測網絡、實驗室監測網絡、出入境口岸衛生檢疫監測網絡以及全市統一的舉報電話。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出入境檢疫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體系見附件2。

按照省統一要求,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包括:呼吸道和腸道傳染病疫情監測;自然疫源性疾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傳染病和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傳染病主要癥狀和重點傳染病的醫院哨點監測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監測質量。

4.2預警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作出響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四個預警級別。

4.3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如實向各級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利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4.3.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①縣(區)以上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

②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③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④各級人民政府。

⑤其他有關單位,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與群眾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系的機構,如檢驗檢疫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教育機構等。

(2)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專業人員、個體開業醫生。

4.3.2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在2小時內盡快向所在市、縣(區)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盡快向本級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組織現場調查確認,及時采取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各級政府應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盡快向上一級政府報告。

各相關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應視情況及時互相通報信息。

4.3.3報告內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根據事件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和應急處置情況。

首次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存在隱患的相關信息,說明信息來源、危害范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采取的措施。

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應包括事件性質、涉及范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事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報告的具體要求按照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4.3.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網絡直報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可直接通過互聯網上的專用系統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提高信息報告的及時性。縣(區)以上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信息后,應逐級及時審核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并匯總統計、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本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5應急響應、降級與終止

5.1應急響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件發生地的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原則,作出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同時,要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注重分析事件發展趨勢和控制效果,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提高響應級別;對范圍有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響應級別。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學校、企業、區域性或全國、全省性等重要活動期間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響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要采取邊調查、邊核實、邊處置、邊搶救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態發展。

事發地之外的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后,應及時做好應急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嚴密防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同時,服從上一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調度,及時支援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5.2應急響應措施

5.2.1各級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需要,及時調集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區)政府報經市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區范圍;經省政府同意,可以對我市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對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4)疫情控制措施:疫情事發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課、停業;封閉或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交通、民航、檢驗檢疫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乘運人員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市衛生局統一有關疫情信息,信息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8)開展群防群治:鄉鎮(街道)以及社區、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5.2.2衛生行政部門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置。

(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事件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級別。

(3)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針對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險區域和保護健康人群(包括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等應急控制措施。

(4)市衛生局負責對全市或重點地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和技術指導。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

(5)市衛生局及時向各有關部門和縣(區)衛生行政部門、部隊、武警系統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情況。

(6)組織市級醫療衛生單位以及縣(區)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技術規范、標準、管理等內容的培訓。

(7)根據事件性質,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8)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置情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評估等。

5.2.3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控機構人員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和標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廢物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引起身體傷害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后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置。

5.2.4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和分析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疾控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后,盡快制定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開展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波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

(3)實驗室檢測:市級以及具備條件的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及時按有關技術規范采集足量、足夠的標本,進行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必要時送省級實驗室檢測。

(4)疾病防控技術培訓: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開展全市性的疾病預防控制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對縣級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疾病預防控制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

5.2.5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和檢查。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開展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5.2.6檢驗檢疫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調動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技術力量,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口岸的應急處置工作。

(2)及時上報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和情況變化。

5.2.7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響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區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根據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規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5.3應急響應分級

5.3.1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應急響應

發生一般(Ⅳ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縣(區)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縣(區)政府啟動本級預案,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縣(區)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立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并對事件進行評估;同時,迅速組織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等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按照規定及時向縣(區)政府和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事件處置情況。

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

5.3.2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應急響應

(1)市政府應急響應。市政府啟動本級預案,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組織人員疏散安置,依法進行疫區的確定與封鎖、隔離和輿論宣傳工作;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的醫療救治和預防用防護設備、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供應。可根據情況請求省級有關部門的支持。

(2)市衛生局應急響應。立即組織專家調查確認,并對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致病致殘人員的隔離救治,密切接觸者的隔離、環境生物樣品采集和消毒處理等緊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規定及時向市政府和省衛生廳報告調查和應急處置情況。

(3)縣(區)政府應急響應。各縣(區)政府在市應急指揮部的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5.3.3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的應急響應

(1)市政府應急響應。市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有關部門做好重大(Ⅱ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類別和處置需要,啟動本預案,成立市應急指揮部,設立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分別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信息、宣傳教育、應急物資與設備的調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導檢查等工作。

(2)市衛生局應急響應。接到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后,立即組織專家調查確認,并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迅速組織應急救治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事件現場,進行采樣與檢測、流行病學調查與分析,組織開展醫療救治、病人隔離、人員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并盡快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按照規定及時報告情況;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和毗鄰、可能波及地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向社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

(3)縣(區)政府應急響應。各縣(區)政府在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5.3.4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的應急響應

(1)市政府應急響應。市政府啟動本預案,成立市應急指揮部,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結合我市實際,組織協調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設立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分別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信息、宣傳教育、應急物資與設備的調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導檢查等工作。

(2)市衛生局應急響應。接到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后,立即組織專家調查確認,并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迅速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本預案、成立市應急指揮部的建議。同時,負責組織和協調專業技術機構開展現場調查和處置;指導協調落實醫療救治和預防控制措施;對不明原因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組織開展病因查找和治療診斷的研究;依法接受和管理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及時向市政府、各縣(區)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及有關部門報告、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向毗鄰、可能波及地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向社會及時、準確、全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

(3)縣(區)政府應急響應。各縣(區)政府在市應急指揮部的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5.4應急響應降級與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縣(區)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降級和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縣(區)政府或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市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降級和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市政府或市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省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衛生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降級和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市政府或市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省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降級和終止,由市應急指揮部報請省政府或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

6善后處理

6.1后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政府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置概況、病人救治情況、處置措施效果評估、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6.2獎勵

縣(區)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聯合表彰;民政部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6.3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4撫恤和補助

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置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6.5征用物資、勞務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各級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7保障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7.1技術保障

7.1.1信息系統

建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系統的信息、技術平臺,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置、分析、和傳遞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信息共享。

7.1.2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完善市、縣(區)、鄉鎮三級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和基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組織建設,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的公共衛生職責;建立功能完善、響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絡;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疾病控制專業隊伍建設,充分承擔疾病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警處置、疫情信息收集報告、監測檢驗評價、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職能。

7.1.3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按照“中央指導、地方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省統一要求,建成符合我市實際、覆蓋城鄉、功能完善、響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1)急救機構。在**市人民醫院建立市級醫療急救指揮中心。各縣(區)依托綜合力量較強的醫療機構建立應急救援機構。

(2)傳染病救治機構。確定**市人民醫院為全市傳染病救治指導醫院,各縣(區)應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能力的醫療機構建立傳染病病區。中心鄉鎮衛生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隔離留觀室。

7.1.4衛生監督體系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明確職能,落實責任,規范執法監督行為,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市、縣(區)兩級衛生監督體系建設,向各鄉鎮派出衛生監督分支機構;對衛生監督人員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和在崗培訓制度,全面提高衛生執法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衛生應急隊伍

(1)組建原則。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

(2)組建方式和種類。市衛生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需要組建市級衛生應急隊伍。主要包括傳染病、食物中毒、群體不明原因疾病、職業中毒和化學污染中毒五類應急隊伍。每類隊伍各5人左右。衛生應急隊伍根據其應對事件類型,在全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機構、醫學高等院校以及軍隊有關單位,選擇年富力強、具有實際工作能力和發展潛力的現場流行病學、臨床救治、心理干預、實驗室檢測、微生物學、信息網絡等專業的人員組成。

(3)管理和培訓。縣(區)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建立衛生應急隊伍資料庫,對衛生應急隊伍實行計算機管理;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情況,對隊伍及時進行調整,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7.1.6演練

各級政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組織開展模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并對演練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自己的職責、權限和義務經常性地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演練。任何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本級政府同意。

7.2物資、經費保障

7.2.1物資儲備

各級政府的衛生、經貿和財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建立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衛生應急物資儲備計劃,配合有關部門組織、落實物資儲備,財政部門保障物資儲備經費。物資儲備種類包括:藥品、疫苗、醫療衛生設備和器材、快速檢驗檢測設備和試劑、傳染源隔離及衛生防護的用品和應急設施。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會同經貿等有關部門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要及時補充。

7.2.2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所需資金已在部門預算核定的,應按照有關快速撥款程序及時撥付;未在部門預算核定的,要通過調整部門預算內部支出結構和追加部門預算等方式,及時安排和撥付。

7.3通信和交通保障

各級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7.4宣傳教育

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8附則

8.1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的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死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8.3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