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

時間:2022-11-01 09:12:00

導語: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提高應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持社會穩定,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一)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或其他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二)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業、商貿、建筑等行業的企業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三)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等。

第三條本預案適用于全縣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第四條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中,要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高度重視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把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人身健康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并切實加強對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二)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增強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堅持預防為主、常抓不懈,并將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工作作為應急工作的重要環節,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認真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三)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和事發地人民政府的作用。

(四)依法規范,職責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依法實施應急管理、處置工作,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各級人民政府對各有關部門以及各有關部門對所屬機構和工作人員都要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其在應急工作中的職責,防止職責交叉。

(五)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提高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快速反應能力。建立健全聯動協調制度,充分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六)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公共安全方面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設備,充分發揮各類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對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和志愿者隊伍的培訓,定期進行演習,并做好對公眾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眾的自救、互救能力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能力。

(七)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中,要按照條塊結合、資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有關設施、重復購置應急處置物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信息交流制度,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成立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縣長任主任,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公安局長和武裝部主要負責人任副主任,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以及縣計劃局、縣經發局、縣安監局、縣企業局、縣教育局、武警中隊、縣廣電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國土局、縣建設局、縣交通局、縣水務局、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衛生局、縣糧食局、縣質監局、縣環保局、縣文體局、縣法制辦、縣外事辦、縣總工會、縣供銷社、縣宗教局、縣物價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科技局、縣氣象局、人行**支行、網通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衡運集團**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縣應急委員會是全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最高領導、議事和協調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部署全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指導各鄉鎮、各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各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二)制定和修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三)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和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領導、組織和協調應急工作,決定啟動和組織實施本預案;

(四)根據需要組織縣武裝部和縣武警中隊、縣公安局組成救災搶險隊伍,參與應急工作;

(五)向省、市政府報告突發公共事件和應急工作有關情況。

第六條應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主任任辦公室主任,各副主任任副主任。

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匯總、核查突發公共事件和應急工作有關情況,提出建議意見,及時報告應急委員會,為應急委員會決策提供依據;

(二)在應急委員會決定啟動本預案后,通知并協調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各鄉鎮政府具體實施;

(三)督促檢查各鄉鎮、各部門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具體實施工作;

(四)組織開展應急工作的信息報送和新聞報道工作;

(五)承辦應急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七條縣政府分別設立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具體負責指揮各類單一重大和特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主管副縣長任總指揮,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副總指揮,各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分別設在相應牽頭部門。

(一)設立縣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地震災害應急工作。縣科技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二)設立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縣國土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三)設立縣水旱災害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暴雨、洪水、冰雹、干旱災害和大范圍人、畜飲缺水應急工作??h水務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四)設立縣農業災害應急指揮部,指揮全縣因重大和特大病蟲害、凍害等引發的農業災害應急工作??h農業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五)設立縣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森林火災應急工作??h林業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六)設立縣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火災事故應急工作??h公安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七)設立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h公安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八)設立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特大、特別重大工商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單位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安監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救援預案。

(九)設立縣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城市公用行業等安全事故應急工作??h建設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十)設立縣爆炸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爆炸事故應急工作??h公安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十一)設立縣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h環保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十二)設立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工作??h質監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十三)設立縣生態破壞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生態破壞事故應急工作??h環保局會同縣林業局、農業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十四)設立縣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指揮部,指揮林業重大和特大有害生物災害應急工作??h林業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十五)設立縣公共(設施)場所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公共(設施)場所發生的各類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h公安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十六)設立縣通信網絡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通訊、信息、廣播電視網絡等安全事故應急工作??h廣電局、縣網通公司會同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分別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十七)設立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職業中毒、食品中毒以及相關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等事件的應急工作??h衛生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十八)設立縣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縣畜牧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十九)設立縣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襲擊事件和群體暴力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刑事案件及較大規??植酪u擊事件和群體暴力事件的應急工作。縣公安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二十)設立縣重大涉外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涉外事件的應急工作。縣外事辦公室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二十一)設立縣重大糧食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糧食安全事件的應急工作??h糧食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二十二)設立縣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食品在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經營、消費等環節中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工作??h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二十三)設立縣重大考試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各類重大和特大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事件的應急工作??h教育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二十四)設立縣突發金融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突發金融事件的應急工作。人行**支行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二十五)設立縣突發民族宗教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突發民族宗教事件的應急工作。縣宗教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預案。

(二十六)設立縣價格異常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和領導應對市場價格異常工作??h物價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二十七)設立縣中小學校園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特大校園突發事件應急工作??h教育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預案。

(二十八)視情設立其他應急指揮部。

第八條成立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專家組,由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牽頭部門以及參加單位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為應急委員會研究部署應急工作提供決策咨詢、工作建議和參與應急指揮。

第九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要依照縣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和工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和建立相應工作機制。

第三章預測、預警

第十條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要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方針。各鄉鎮、各部門要根據突發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落實監測人員,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對有關突發事件進行全天候監測。要經常調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區、本部門存在的影響穩定的重點問題,特別要關注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企業和要害部門,定期分析預測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及時發現和掌握苗頭性問題,如有重要情況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并及時上報。

第十一條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各專項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都要指定聯絡員,具體負責溝通信息、協調業務、傳達指令等工作。

第十二條突發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逐級上報的要求報送。鄉鎮政府得到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應及時分別向縣主管部門報送。突發公共事件所在地鄉鎮及其有關部門在上報信息的同時,要迅速派出應急工作組,作為第一支響應隊伍先行到達現場開展應急工作,及時控制局面,減少傷亡和損失,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第十三條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接警處警中心設在縣政府總值班室??h政府總值班室依托各鄉鎮、各部門值班信息報送機制,對全縣重大和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統一接警。各部門也要設立突發公共事件接警處警中心。

第十四條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執行省、市統一預警標準,按照突發公共事件嚴重性、發展態勢和緊急程度,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大(Ⅰ級)四級預警,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示。

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由縣應急委員會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信息網絡、宣傳車、警報器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第十五條當突發公共事件已經發生,但尚未達到一般(Ⅳ級)預警標準時,所在鄉鎮政府或部門要向各有關應急工作部門和單位預警;當達到一般(Ⅳ級)預警標準時,所在鄉鎮政府或部門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并向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當突發公共事件超過一般(Ⅳ級)預警標準,但尚未達到較重(Ⅲ級)預警標準時,所在鄉鎮政府或部門要向各有關應急工作部門和單位預警;當突發公共事件達到較重(Ⅲ級)預警標準時,鄉鎮政府或部門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并向縣政府、縣有關部門和省、市級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當突發公共事件超過較重(Ⅲ級)預警標準,但尚未達到重大(Ⅱ級)預警標準時,縣政府要向各有關應急工作部門和單位預警并向省、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當突發公共事件達到或超過重大(Ⅱ級)和特大(Ⅰ級)預警標準時,由應急委員會立即啟動相應縣級應急預案,并及時向省、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第十六條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如果涉及或影響到我縣行政區域以外的地區,縣政府要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有關縣(市)政府;如果有港、澳、臺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或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縣政府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省、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征求表態口徑和處理意見,及時處理。

第四章應急響應

第十七條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按照“平戰結合、軍地結合、專業對口、指揮靈便、反應迅速、社會參與”的原則,構建以各部門組建的專業隊伍為基本力量,以駐景武警部隊、消防部隊、縣民兵應急分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為突擊力量,以社區志愿者隊伍為補充力量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第十八條縣政府采取委托組建的方式,委托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協調各參加部門和單位,建立專項應急隊伍和社區志愿者隊伍。應急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另行組建和訓練特殊應急隊伍,需要時由應急委員會或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動執行重大和特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任務。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原則上不單獨組建應急隊伍??h武警和民兵預備役部隊的應急突擊隊伍由縣政府分別協商縣武警中隊和縣武裝部建立和訓練。

第十九條根據應急工作的需要,應急委員會和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度使用各部門組建的專業應急隊伍和社區志愿者隊伍,并商請縣武裝部、縣武警中隊分別派出應急突擊隊伍參與應急工作。

第二十條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建立救援隊伍建設情況報告制度。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每年年初要向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救援隊伍、志愿者隊伍的組織、人數、裝備、訓練、執行任務等情況。如有重大變更要及時報告備案。

第二十一條應急委員會和各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有計劃地組織跨鄉鎮、跨部門、跨災種的聯合應急演練、演習,提高各應急救援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和協同作戰能力,確保聯合應急救援的有效實施。

第二十二條基本應急程序:

(一)一旦掌握突發事件征兆或發生突發事件時,知情單位和個人要立即向當地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接警處警中心、所在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門、責任單位報告有關情況。公民有義務通過110、119、120、122等報警電話和其他各種有效途徑,迅速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二)各鄉鎮、各部門突發公共事件接警處警中心接到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后,按照本預案第十二條規定程序處理??h突發公共事件接警處警中心接到報警后,立即報送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要迅速查明情況,提出建議意見報告應急委員會。應急委員會召集緊急會議研究決定啟動相應專項應急預案。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立即按應急委員會要求通知相關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緊急啟動專項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工作。專項應急指揮部要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應急行動。必要時應急委員會成員也要趕赴現場指揮應急工作。

(三)重大、特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結束時,現場指揮部在充分聽取專家組意見后提出終止應急工作請示,依次報縣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和應急委員會,經批準,由現場指揮部宣布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必要時由縣政府災情終結公告。

(四)突發公共事件責任單位、主管部門對突發公共事件要適時組織調查,并寫出調查報告,報縣政府。

(五)縣民政局等部門會同當地政府組織善后處理和賑災等工作,安撫災民,保證社會穩定,恢復正常秩序。

第二十三條縣級相關專項應急預案啟動后,事態仍繼續擴大,難以控制時,請求省、市人民政府啟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現場指揮部主要任務:

(一)根據災情、相關預案要求和領導指示,組織、指揮參與現場應急工作各部門、單位的行動,迅速控制或切斷災害鏈,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實施屬地管理,維護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撫民心,穩定局面。

(三)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做好調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現次生、衍生災害,盡快恢復當地正常秩序。

(四)及時掌握和報告重要情況。

(五)根據災害事故影響程度和類型,組織有關責任單位、職能部門和專家擬寫新聞統發稿、專家評論或災情公告,依照法定程序,報有關領導同意后,向媒體和社會。

第五章后期處置

第二十五條應急工作結束后,各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濟救助災民,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

(一)相關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牽頭部門要會同當地鄉鎮政府及時調查統計災害事故影響范圍和受災程度,評估、核實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情況以及開展應急工作的綜合情況,報縣政府。縣政府以新聞的形式向社會公布。

(二)縣民政局要迅速設立災民安置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站,做好災民安置和救災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與管理工作,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做好災民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及時處理和焚化遇難者尸體。

(三)縣衛生局、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畜牧局等部門負責做好現場消毒與疫情監控工作。

(四)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盡快制定有關災害事故賠償政策,按法定程序進行賠償,給參與應急工作傷亡的人員相應褒獎和撫恤。在對受災情況、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資源評估后,制定災后重建和恢復生產、生活的計劃,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開展恢復、重建工作。

(五)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災害社會性救濟救助制度,積極鼓勵和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濟救助,逐步加大社會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會救災資金的比例。

(一)建立縣突發公共事件救助基金,積極提倡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及個人捐助社會救濟資金。

(二)全縣突發公共事件救災捐贈活動實行歸口管理,由民政部門根據受災情況和災民救濟需求情況,經縣政府批準,統一組織實施。

(三)紅十字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組織要廣泛動員社會各界開展互助互濟和經常性救災捐贈活動。加強與省、市紅十字會等省、市政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省、市政府捐贈救助款物。

第二十七條重視災害保險在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防災減災作用,加強突發公共事件的保險工作。

(一)鼓勵鄉鎮政府、各單位和公民積極參加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保險,提高全民的保險意識。

(二)各保險公司要加大與突發公共事件有關的產品開發力度,合理確定保險費率,依法依規做好保險服務與理賠工作。

(三)提倡和鼓勵保險公司參與減災科研及宣傳教育、扶助減災設備物資生產與儲備,支持減災基礎建設。

第二十八條在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同時,由應急委員會決定依法組成事故調查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事故調查,寫出書面報告,提出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按程序報批處理。各專項應急預案要制定明確的獎懲制度,對突發公共事件接警處警、信息報送、應急決策、應急指揮和應急響應等各個環節中,有關人員的立功和過失行為分別給予獎懲。

第六章應急保障

第二十九條通信與信息保障

(一)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要在整合各職能部門專業通信網的基礎上,建立跨部門、多手段、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的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建立備份和緊急保障措施,確保應急指揮通信順暢。

(二)現場指揮通信以固定有線通信為主,有條件的要實現救災現場與指揮部的視頻、音頻、數據信息的雙向傳遞。如當地不具備固定有線通信條件或長途通信干線中斷,改用無線通信,保障應急指揮通信。必要時可緊急調用或征用武警部隊和其他部門以及社會通信設施。

(三)各鄉鎮、各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制度,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多發、易發地,聘請當地村民委員會或相關企業的人員作為專職或兼職信息報告員,收集突發事件信息并及時上報。鄉鎮政府及其部門、有關機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收集和上報各類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客觀、真實、及時,不得謊報、瞞報、緩報和越級上報。

第三十條現場應急和工程搶險保障

各鄉鎮政府和各有關部門都要配備必要的現場應急和工程搶險裝備,建立現場應急和工程搶險裝備信息庫,落實應急和工程搶險裝備型號、數量、種類、性能和存放位置。各應急和工程搶險裝備歸屬單位,應統一服從縣政府應急工作指揮機構的調用命令。

第三十一條交通運輸保障

(一)加強應急交通保障,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順暢的道路設施、設備、運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條件。

(二)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適時對事故現場實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道路設施受損時,道路交通部門要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通暢狀態。根據救災需要,及時實施公路緊急運輸。加強交通戰備建設,確保在應急工作中緊急調集交通工具,輸送疏散人員和物資。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其他部門及社會交通設施裝備。

(三)應急交通保障相關單位必須全力以赴,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緊急輸送,滿足應急工作需要。

第三十二條醫療衛生保障

(一)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特性和需要,立即指派轄區內醫療機構迅速組織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對傷病員進行應急救治。一旦發生疫情或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必須嚴密組織實施疾病疫情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盡最大可能減少傷亡,防止疫情擴散或事態擴大。

衛生、醫療機構之間要互通信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主動開展監測和搜索,認真做好信息分析,提出傳染病疫情的預警和防控方案,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群眾自救、院前急救、??凭戎蔚牟煌h節和需要組織實施救護。醫療救治隊伍要迅速進入現場,認真履行對傷病員實施醫療救治的職責?;瘜W事故、污染事故的傷病員應先安排進入相應的專業醫院救治。群眾性救護和衛生專業隊伍的醫療救護要在現場第一時間展開,承擔應急醫療救治工作任務的醫療機構,要保證應急救治設施裝備、醫療器械完好,保持應急救治網絡通暢。要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增配監護型救護車,逐步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三)縣衛生部門負責轄區內應急工作中醫療救治的組織實施,各類醫療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救治工作。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四)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公共衛生應急指揮體系、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醫療救治體系、衛生監督執法體系、婦幼保健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全面提高公共衛生管理和應急處置能力。

(五)縣各類醫療衛生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責開展醫療救治、疾病控制、衛生監督等相關工作??h衛生局負責建立包括醫療救治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內容的全縣性醫療動態數據庫。

(六)縣衛生局負責急救中心和有關醫院的聯系、安排,組織急救車輛、醫療器械和醫務人員,提供急救所需藥品和器械,搶救事故現場受傷人員,做好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隨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人員傷亡、搶救和防疫等情況,必要時負責向上級或外地醫療機構求助。

第三十三條治安保障

(一)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應迅速對事故現場實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強對重點場所、重點人群的保護,嚴厲打擊各種破壞活動。

(二)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鄉鎮政府和社區要立即在救災現場周圍組織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維持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受災群眾。

(三)縣公安局負責制定事故狀態下維持治安秩序的各種準備方案,包括警力集結、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動措施,并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物資保障

(一)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確保應急救援所需的物資器材和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

(二)在保證一定數量的必需救災物資儲存的基礎上,與省、市以上物資儲備及其他縣建立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以便需要時,迅速從省、市以上物資儲備及其他縣調入救災物資。必要時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動員和征用社會物資。

(三)縣計劃局負責組織、協調救災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在生活必需品供應出現異常變化時,采取區域調劑、商品儲備、組織征購及緊急調運等手段,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縣經發局負責藥品和急救醫療器械的應急管理,在急救藥品和醫療器械出現短缺時,聯合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區域調劑、征購及緊急調運等手段保證急救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調撥和緊急供應。縣糧食局負責糧食的調撥和緊急供應。應急工作中救援物資的調用,由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實施。

(四)縣物價局要加強市場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出現可能顯著上漲等價格異常狀態時,及時采取限定差價率、利潤率和規定限價等措施,確保市場價格基本穩定。縣工商局、縣質監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和單位要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市場監管工作,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五)縣電力局、縣建設局、縣水利局負責協調事故現場供電、供水工作。

第三十五條經費保障

(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所需資金,由縣財政予以保障。

(二)應急救援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應急委員會確定的應急工作項目,以及應急救援信息化建設、日常運作和保障專業應急隊伍建設,預案維護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緊急避難場所保障。由縣政府本著因地制宜的原則,就近依托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建設臨時緊急避難場所。

第三十七條技術儲備與保障

(一)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學的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

(二)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整合全縣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

(三)應急工作指揮決策系統要在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災害評估的基礎上,實現智能化和數據化,確保決策的科學性。

(四)充分發揮專家組的作用,在應急工作各個環節都要重視和聽取專家組的意見。

第七章獎懲

第三十八條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牽頭單位要根據本預案和所擔負的應急任務,組織制定相應應急預案,作為本預案的分預案。

第四十條本預案由**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