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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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全縣環境預警和應急機制,提高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確保在發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后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損失,減輕事故對環境的污染,保障環境敏感區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及正常的生產生活,維護社會穩定,同時做好技術、裝備、人員等儲備,為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處置提供科學依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環保總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試行)、《河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衡水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衡水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事件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按照《河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突發環境事件根據其污染與破壞程度劃分為四個級別,即特別重大環境事件、重大環境事件、較大環境事件和一般環境事件。
1.3.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化學危險品(含劇)、廢棄化學危險品(含劇)生產、運輸和貯存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公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或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1.3.3較大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轄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者失控。
1.3.4一般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一般、較大環境事件屬三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屬二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特別重大環境事件屬一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
1.4工作原則
1.4.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要高度重視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把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人身健康作為首要任務,并切實加強對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要加強對環境事件危險源的監測、監控并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全縣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和處理能力。盡量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事件造成的影響。
1.4.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負責,并建立健全以屬地管理為主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充分發揮應急指揮機構和事發地政府的作用,根據突發事件的種類、級別,實施分級控制、分級管理。
1.4.3政府負責,部門合作
縣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處理、處置負總責,充分發揮現有機構、裝備的作用。加強各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與合作,針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別,按應急預案的職責,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不斷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整體應急反應能力。
1.4.4依靠科學,快速反應
不斷完善應急反應機制,建立和加強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預測、預警機制,預防和應急相結合,切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快速反應、及時控制,應急系統做到常備不懈,建立健全信息報告體系、科學決策體系和恢復重建體系,有針對性定期進行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培訓和拉練,實現應急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
1.4.5政府主導,公眾參與
加強宣傳、普及環境應急知識,不斷提高公眾環境安全意識,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和手段,在保障公眾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充分依靠和發揮公眾參與力量。
1.4.6依法處置,職責明確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依法實施應急管理、處置工作,并根據工作職能分工,制定崗位責任制,明確其在應急工作中的職責,防止職責交叉,使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下列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
(1)超出事發地鄉(鎮)政府處置能力的突發環境事件;
(2)跨鄉(鎮)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
(3)需要由縣人民政府協調指導進行處置的突發性環境事件;
(4)跨流域的突發性環境事件;
(5)因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的突發重大環境事件。
超出縣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和應對工作按照《河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衡水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衡水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執行。
2組織體系與有關部門職責
2.1領導機構及職責
縣人民政府是全縣重大和較大環境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領導機構。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其性質、類別,縣人民政府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指揮部,縣長擔任總指揮,主管副縣長擔任常務副總指揮,縣人民政府主管副主任及縣環保局、縣經濟發展局、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衛生局、縣消防隊、縣建設局、縣交通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氣象局、縣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統一領導在本縣行政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應急工作指揮部職責是貫徹和執行國家、省、市和本縣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落實縣人民政府有關環境應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警機制,組織制定和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負責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情況;統一協調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及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指導轄區內各鄉(鎮)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開展對環境應急工作的宣傳、教育活動,統一環境污染應急信息;完成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環境應急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環保局局長兼任。其主要職責是:按照市環境應急工作指揮部的要求,定期組織應急演習、人員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定期檢查應急監測裝備與維護情況,及時向縣環境應急工作指揮部報告有關信息,傳達落實縣環境應急工作指揮部的相關指示和要求,并完成縣環境應急工作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現場應急處理指揮體系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事發地鄉(鎮)政府應當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指揮長,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為成員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該指揮部在縣環境應急工作指揮部和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的指導下,按照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負責事發地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的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揮。現場的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當為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同時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序報告。在接報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其性質、類別及嚴重程度,應急工作指揮部總指揮或總指揮委托副總指揮趕赴事故現場進行現場指揮,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針對環境污染破壞事故的危害程度,預警等級,批準現場救援方案,組織現場搶救,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事件調查處置、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及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等工作,檢查、督促各單位做好各項突發事件的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理準備工作;負責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應急預案的啟動準備和各項措施的落實工作,保障整個應急處理工作的有序進行;負責向上級部門報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信息,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要按規定的時間、程序報告。現場指揮部成員由各相關部門的主要領導擔任。
2.3各有關成員單位職責
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各專業領域的應急協調保障工作。
2.3.1**人民政府辦公室:承接突發性環境事件報告;請示總指揮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調各成員單位的搶險救援工作;及時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報告事故和搶險救援進展情況;落實上級部門和縣委、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關于事故搶險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3.2縣環保局: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事件和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廢物等輻射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工作;負責測定事故狀態下污染物的種類和濃度;負責測定敏感區環境質量狀況;負責污染防治及在線監測等長效管理機制的建立;負責調大環境污染事件。
2.3.3縣安監局:負責組織協調公路危險化學品、廢棄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調查引發環境污染事故的安全生產事故原因。縣交通局配合。
2.3.4縣農業局:負責組織協調農業生態環境破壞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2.3.5縣林業局:負責組織協調重大生物災害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2.3.6縣消防隊:負責事故現場撲滅火災,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和有關設備容器的冷卻,事故得到控制后負責洗消工作,負責組織傷員的搜救。
2.3.7縣公安局:負責制定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警戒預案,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參與事故調查處理;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無關車輛進入危險區域,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
2.3.8縣城建局:負責飲用水的安全供應及城市排水管網的管理。
2.3.9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測定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提出事故現場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搶修和處置方案。
2.3.10縣氣象局:負責為事故現場提供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濕度、雨量等氣象資料。
2.3.11縣財政局:負責籌措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所必需的資金,做好用于重大環境污染事件資金保障工作。
2.3.12縣商務局:負責組織搶險器材和物資的調配。
2.3.13縣衛生局:負責確定受傷人員專業治療與救護定點醫院,培訓相應醫護人員;指導定點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負責事故現場調配醫務人員、醫療器材、急救藥品,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2.3.14縣水務局: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負責飲用水源地和引水線路的安全,并對其污染的排水河流進行有效的管理。
2.3.15縣民政局:做好社會捐助用于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應急處理的經費和物資管理使用工作,做好救濟物資發放、污染區域內人民群眾的轉移安置工作等。
2.4專家咨詢組
縣應急工作指揮部和有關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專業人才庫,并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成立專家咨詢組。專業人才庫和專家咨詢組的成員,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熟悉環境監測、危險化學品管理、生態環境保護、核與輻射防治、環境評估,以及應急保障、恢復重建和相關法律、專業知識的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分析本縣突發環境事件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為應急管理提供咨詢意見和決策建議,并在必要時參加、指導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5應急救援隊伍
縣本級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由縣環保局的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部門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清除、控制污染源;
(2)對流域、水源、空氣、土壤的環境進行監測;
(3)對輻射事件現場進行監測;
(4)協調、指導事發地周邊地區環境監測機構的應急監測工作;
(5)參與對環境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回返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出建議并按要求組織實施;
(6)及時向縣環境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檢測結果、事態發展和采取的應急處置設施、處置效果等情況。
2.6鄉(鎮)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鄉(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由本級政府參照本預案確定。
3報告與評估
3.1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
3.1.1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責任報告單位:鄉(鎮)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環境稽查、監察及環境監測機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有關單位。
3.1.2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報告單位及人員發現或獲知突發環境事件,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縣、鄉(鎮)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的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應在1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環保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和確認。
縣人民政府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各級環境事件均應隨時報告進行情況。
3.1.3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內容及形式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速報、確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速報可用電話或直接報告;確報可通過電話或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報告應采用適當方式,避免在當地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
速報內容主要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大小、人員受害情況、捕殺與砍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確報是指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初步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是指在確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3.2突發環境事件的評估與確認
組建由環境管理和環境監測專業人員、環境評價專家、危險化學品專家、環境評估專家、防化專家等相關專家組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環境安全咨詢專家組。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性質、類別、危害程度、涉及范圍,開展事件快速評估與決策咨詢。
3.2.1突發環境事件的評估
評估內容:明確突發環境事件性質和類別,預測可能的涉及范圍、發展趨勢及其對人群健康或環境的影響;確定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評估現有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得當,應急能力是否達到控制突發環境事件的需求等。
快速評估步驟:通過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區進行現場調查,收集資料,并迅速對現有信息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評估意見,為技術行為和行政決策提供依據。
決策咨詢:突發環境事件環境安全咨詢專家組對快速評估結果進行分析,提出對現有應急處置措施的改進意見,并對行動方案做出決策咨詢。
3.2.2突發環境事件的確認
三級突發環境事件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進行確認;二級突發環境事件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進行確認;一級突發環境事件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與省人民政府聯合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
3.2.3突發事件的通報與信息
建立應急情況報告、通報制度,建立準確、透明、適度、科學的突發事件信息制度。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負責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各級人民政府及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輿論引導,建立快速機制,避免因滯后造成工作被動。對有關媒體的不準確報道,應當及時通過通告或召開新聞會澄清事實真相,以正視聽。
4預警等級
根據環境污染、人體危害、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的程度,將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四個類別劃分為四個預警等級:
四級預警:一般環境污染事件,用藍色表示。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三級預警:較大環境污染事件,用黃色表示。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二級預警: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用橙色表示。由省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一級預警:特大環境污染事件,用紅色表示。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5預警支持系統
5.1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預警需要建立重點污染源排污狀況實時監控信息系統、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系統、輻射事故預警信息系統。
5.2建立環境應急資料庫。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縣環境應急工作指揮部的要求,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數據庫系統、生態安全數據庫系統、突發事件專家決策支持系統、環境恢復周期檢測反饋評估系統、輻射事件數據庫系統。
5.3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報警服務系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需要,建立固網通信樹型結構數據傳輸系統、無線通信數據傳輸系統、GPS全球定位系統。
6應急響應
根據預警級別,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6.1分級應急響應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以屬地管理為主,鄉(鎮)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縣環保局和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特別重大(1級響應)、重大(2級響應)、較大(3級響應)、一般(4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政府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6.2應急預案響應程序
1級響應由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務院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在進行2級響應時,省環境應急工作指揮部開通與事發地設區市的環境應急工作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和省有關類別環境事件應急專業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應急工作進展情況和事態發展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的3級響應和4級響應工作,分別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需要有關應急救援力量支援時,要及時向上一級應急工作指揮部提出申請。
6.3指揮與協調
6.3.1指揮與協調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后,縣環境應急工作指揮部根據事件的性質、種類、級別及時間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情況適時報有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鄉(鎮)人民政府應急工作指揮部。各有關單位接到通報后,應當立即按要求派出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人員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人員應當在事發地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發生。
縣環境應急工作指揮部要組織有關專家,參加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工作,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決策時參考;根據事件發展情況,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為環境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為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回返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各應急分隊進行應急處置;指導環境應急事件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單位要及時、主動地向環境應急工作指揮部提供與應急救援工作有關的基礎資料。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要提供事件發生前的監督檢查資料,為環境應急工作指揮部研究確定救援和處置提供決策依據。
6.3.2指揮與協調主要內容
縣環境應急工作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工作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支援行動;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的時間;
(7)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6.3.3處置措施
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措施,按照國家相應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6.3.4安全防護
63.4.1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在應急處置工作中,現場處置人員要采用呼吸道防護,佩帶防毒面具、防塵面具或者采用隔絕服防護等措施,確保人身安全。
6.3.4.2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下列安全防護工作: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地當時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6.3.5應急終止
6.3.5.1應急終止的條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得到控制;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突發環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消除,沒有繼發的可能性;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經沒有繼續進行的必要;
(5)已經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能夠保證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量低的水平。
6.3.5.2應急終止的程序
(1)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核查后,按突發環境事件的響應級別,報相關環境應急工作指揮部批準。
(2)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后,相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實際需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6.3.5.3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1)環境應急工作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2)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特別重大、重大環境事件的應急總結報告,于應急終止后15日內報縣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市環境保護局。
(3)應急過程評價由環境保護等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會同事發地政府組織實施。評價的基本依據:一是環境應急過程記錄;二是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總結報告;三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掌握的應急情況;四是環境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五是公眾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結論應涵蓋以下內容:一是環境事件等級;二是環境應急總任務及部分任務完成情況;三是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總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護措施與方法是否得當;五是出動環境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環境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六是環境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系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七是的公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對公眾心理產生了何種影響;八是成功或失敗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等。
(4)根據實戰經驗,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和完善環境應急預案。
(5)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保持完好狀態。
6.3.6應急監測
縣環境應急監測隊伍負責組織實施事發地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發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并在此范圍內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在事件發生初期,要根據事件發生地的監測能力和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按照盡量多的原則進行監測,以后隨著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7應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各級政府設立的應急工作指揮部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環境應急處置全縣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網的基礎上,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應急預案啟動時應急工作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各專業隊伍間的聯絡暢通。
7.2裝備保障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及相關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分工,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加強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元素、危險廢物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要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確定人員負責對裝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及時更新、補充,使之經常處于良好狀態。要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和動態監控的能力,保證在發生環境事件時能夠有效防范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7.3隊伍保障
縣環境應急救援隊伍由縣環境執法監察大隊、縣環境監測站及其有關人員組成。要加強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其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素質和能力。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大中型化工區和處于居民密集區的企業要加強消防、防化等應急救援隊伍的組織和培訓,形成由縣、鄉和相關企業組成的環境保護應急網絡。各類應急救援隊伍要保證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7.4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交通運輸的保障工作,及時對事發地的現場實施交通管制,并根據應急工作的需要開辟快速運輸通道,確保人員疏散和物資輸送以及應急救援隊伍迅速抵達的需要。
7.5資金保障
縣級環境應急保障資金,由縣人民政府通過預備費等渠道解決,日常運作保障資金包括應急基礎數據系統的建設及運行,應急技術支持和演習等工作的資金,按規定程序列入部門預算。
7.6技術保障
要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和環境應急數據庫,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后相關環境專家能夠迅速到位。要開展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以及先進技術裝備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技術保障。
8后期處置
8.1善后處置
在突發環境事件終止后,各級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影響范圍和受災程度進行評估,并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報同級政府和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
8.2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犧牲的人員,符合《革命烈士褒揚條例》有關規定的,按規定程序批準為烈士。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應急處置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失職、瀆職,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宣傳、培訓與演習
9.1宣傳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要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向公從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以及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緊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識,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
9.2培訓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環境事件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業人才。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定期組織所屬單位和應急救援隊伍進行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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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突發事件報告流程